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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7:25:51  浏览:89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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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1990年7月17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34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
  一、城市的市区和郊区中设有居民委员会的区域;
  二、县城(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
  三、建制镇(镇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
  四、工矿区(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在所地)。
  开征土地使用税的工矿区及其征税范围授权市、州人民政府和行署确定。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的税额征收。


  第五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五角至四元;
  二、中等城市四角至三元;
  三、小城市三角至二元;
  四、县城二角至一元;
  五、建制镇、工矿区二角至八角。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将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


  第七条 土地使用税的减免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缴纳。缴纳期限为每季最后一个月份的十日前。


  第九条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条 纳税人使用土地发生数量变化的,应自变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纳税申报。


  第十一条 土地管理机关应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吉林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0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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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二条。

二、将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修改为:“未缴纳或者未缴足船舶过闸费的。”

三、将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航道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可以在水上检查站、航道、码头、港区、停泊区以及施工作业场所,对船舶使用航道以及航道内施工作业等实施监督检查。”

四、删去第四十四条。

本决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关于在企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实施意见

国家经委


关于在企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实施意见

1987年4月8日,国家经委

根据中央和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在企业进行职称改革工作的指示和部署,按照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的特点,提出下列实施意见。
一、企业职称改革工作,应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和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密切结合当前企业各项改革,充分调动和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不断增强企业的活力,提高企业技术人员的素质。
二、企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或任命制,应按照经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门要结合企业、行业的特点,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实施办法报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和国家经委备案。
三、聘任或任命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
(一)企业聘任或任命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原则上应参照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执行。重点考核专业技术人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工作业绩与专业技术水平,以能否胜任相应职务职责为主要依据。
对目前尚不具备规定的学历、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业务骨干,可参照系列主管部门相应的规定,经过考核或考试确认具备所需专业技术知识,亦可评审、聘任或任命专业技术职务。
(二)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外语水平要求,要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一般除直接从事对外经济贸易、科学技术研究、专业技术情报等工作外,在首次聘任或任命专业技术职务时,外语要求可以适当放宽。
(三)对边远地区、山区、老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及从事井下、野外、矿山等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任职条件掌握上应考虑他们的实际情况,根据工作需要评审和聘任,以鼓励他们安心本职工作,为这些地区和行业的工作做出积极的贡献。
四、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略)
五、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一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组建,也可以下放给确实具备评审条件的大型企业组建。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在哪些企业组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部门确定。
六、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或任命权限
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或任命,工业企业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规定,在经过相应的评审委员会评审认定的符合任职务条件的人员中,由厂长(经理)确定。财贸系统企业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或任命权限,由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确定。
七、工资问题
根据中央已同意的国家经委党组、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劳动人事部党组、财政部党组《关于在企业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试点工作的请示》,企业聘任或任命的专业技术职务,可参照《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国营大中型企业职工工资标准的通知》(劳人薪〔1985〕31号)中规定的企业干部工资标准领取相应的工资。聘任或任命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其工资低于企业干部工资标准九级以下的,可按照九级工资标准执行;对于其中取得优异成绩的高级工程师职务人员,可参照《关于试行提高部分高级工程师职务工资的通知》(职改字〔86〕165号)中规定的条件和控制幅度执行,其工资低于企业干部工资标准六级的,可提高到六级。聘任或任命中级职务的,其工资低于企业干部工资标准十级副的,可按照十级副工资标准执行。受聘人员的工资,从聘任之月起执行。
企业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所增加的工资作为专项列入企业成本开支的具体办法,按照劳动人事部和企业工资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八、企业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选用和专业技术人员所属职务系列的确定,由企业自行决定。
九、企业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组织领导
全国的企业职称改革工作,在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国家经委负责协调、指导。地方所属企业的职称改革工作,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企业的一个主管部门(一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委)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该部门应主动和有关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主管部门密切配合,搞好协作,互相支持。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企业职称改革工作,由部门的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十、进度安排
全国全民所有制企业有专业技术人员约六百万。首次聘任工作,今年上半年选少量经济效益好的大中型企业进行试点;下半年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地展开,全面复盖面(指开展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数占本省或本部所属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百分比)达到百分之二十左右,其余企业,一九八八年基本完成,一九八九年收尾。
十一、试点工作
(一)试点企业的条件
试点企业应当是经济效益好,建立了经济责任制,领导班子健全,实行了厂长(经理)负责制。应尽可能考虑从进行各项改革试点的企业中选择。
(二)试点企业的确定
今年上半年少量大中型试点企业的分配原则是:地区为主,部门为辅,相对集中,不面面俱到。国家经委将数字分配给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门,由这些地区和部门在分配的数字内确定具体企业名单,并按要求(见附表一)于五月二十日以前报国家经委,同时抄报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备案。
今年下半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门在百分之二十复盖面范围内确定企业名单,并将情况按要求(见表二)于七月十五日以前报国家经委,同时抄报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门一定要负起责任,严格掌握上述数字和比例,搞好宏观控制,保证不突破。
(三)试点时间
上半年试点的企业,一般由五月开始,八月底前后结束;下半年开展的企业,于一九八七年底完成。
(四)总结验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门上半年试点工作结束后,要进行认真总结,写出书面报告,主送国家经委和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抄送劳动人事部和财政部。
关于试点工作的验收问题,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门自行确定和组织。
(五)建议在企业进行工人技师聘任制的工作能与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制工作同步进行。技师聘任工作按劳动人事部的部署执行。
十二、企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是对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革,各级领导和企业主管部门一定要按照精心指导、审慎行事、坚持试点、逐步展开的精神,认真贯彻中央有关职称改革的方针政策,坚持改革方向,深入调查研究,搞好宏观控制,严格掌握任职条件,认真履行评审程序,确保聘任质量。通过职称改革工作,合理组织专业技术队伍,激发专业技术人员的开拓精神,推动企业技术进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步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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