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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著作权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0:16:50  浏览:85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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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著作权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著作权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181号


  
《安徽省著作权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3月17日省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金山

二○○五年四月一日


第一条为规范著作权行政管理,保护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的著作权行政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著作权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著作权法律、法规的实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或负责著作权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新闻出版、文化、教育、科技、广播电视、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著作权管理工作。
第五条对侵犯著作权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举报。举报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第六条著作权人可以到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作品登记。申请办理作品登记应当提供作品原件或出版作品的复制件以及公民的身份证明或法人、其他组织的批准设立、登记注册证明。
计算机软件的登记依照《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执行。
第七条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作品登记申请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核查。对超过著作权法定保护期的作品或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予登记;对准予登记的作品,发给申请人作品登记证。
作品登记证可以作为著作权人主张权利的证明。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登记的作品名称及著作权人予以公告,并向公众提供作品登记资料查询服务。
第八条已登记的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作品登记,收回作品登记证,并予公告:
(一)作品登记资料与司法判决、仲裁裁决或事实情况不相符的;
(二)已登记的作品超过著作权法定保护期的;
(三)申请人申请撤销原作品登记的。
第九条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参加涉及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第十条除经著作权人许可或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开表演音乐作品以及宾馆、饭店、商场、娱乐场所等经营活动场所在经营活动中播放背景音乐,使用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管理的作品的,应当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并按规定支付报酬。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由省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
(一)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死亡后,其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
(二)享有著作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后,无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受其权利义务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省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代为行使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应当在行使该权利前60日发布公告;公告无异议后,方可行使。所获得的作品使用报酬应当及时缴入国库。
第十二条与著作权人订立专有许可使用合同、转让合同的,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版或复制单位应当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出版物样品,办理备案手续:
(一)出版图书使用境外作品;
(二)出版、制作或复制涉外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
(三)复制境外音像制品;
(四)出版引进版电子游戏出版物或引进版互联网游戏出版物;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以法定许可方式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自使用该作品之日起两个月内按规定的方式和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转让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著作权人以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作为债权担保的,应与质权人签订著作权质押合同,并按规定到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合同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举办有关著作权的拍卖活动,举办者应当告知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接受监督。
有关著作权的拍卖活动,可能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调查甄别。对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著作权拍卖活动,应当及时制止。
第十六条经营涉及著作权的制品,经营者应当保存经营制品合法来源的证明。
销售侵犯著作权的制品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需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作品进行鉴定的,当事人应当提供作品原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专门机构或聘请专业人员进行鉴定。
申请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鉴定作品,应当按有关规定缴纳鉴定费。
第十八条发生著作权纠纷,当事人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著作权合同中有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著作权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或事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对侵犯著作权同时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案查处。
第二十条省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涉及两个以上设区的市或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市以下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的著作权侵权案件。
第二十一条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或管辖不明时,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由共同的上一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侵犯著作权同时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依照《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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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企业之间利用借款合同收取利息是否可予追缴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企业之间利用借款合同收取利息是否可予追缴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局

答复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京工商合字(1990)3号文收悉。现对所提问题答复如下: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国营工商企业流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公报1984年第10号)第八条规定:“不准企业之间相互借贷,收取利息。”中国石油工程建设总公司借给抚顺市对外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1100万元,并收取月息6‰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双方所签借款
合同应为无效。你局可根据《经济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规予以处理。



1990年7月9日
析“你能代表群众吗?”

《新闻周刊》第13期刊登了陈栋的一篇文章,内容是说一个上访者因其合法利益遭到侵害,找有关部门反映。上访者提出“群众利益无小事”时,接待上访者的领导用诘问的口气说:“你能代表群众吗?”
“你能代表群众吗?”的确,上访者是一个单个的公民。而“群众利益无小事”中的“群众”是一个集体概念。按照这位官员的逻辑,你上访者只是公民个人,不属于群众。因此,虽然“群众利益无小事”,而你的利益的确是小事。与我主管的工作、繁忙的公务相比,你的事情的确是小事。我可以不予理睬、处理。
我们可以设想一下这位官员当时说出这番话的缘由。可能是上访者所反映的事情一时解决不了,可能是这位官员心情不好、烦躁不安而出言不逊的,也可能是上访者已不止一次光顾这里,这位官员躲之不及勉强接待的。这位官员认为,你既然讲“群众利益无小事”,那好,你不是群众,我正好有充足的理由打发你。
我们知道,“群众”一词是一个集体概念。就其内涵来说,它是反映许许多多公民个人所构成的集合体的质的规定性。就其外延来说,它可以是反映单独公民个人的单独概念,也可以是反映普遍集合体的普遍概念。也就是说,“群众利益无小事”中“群众”的内涵,不仅指广义之上的人民群众,也是指狭义之上的人民大众里面的每一个个体,即具体的公民个人。
在我国,由于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在统治者的心目中,老百姓就是被管理的对象,与管理者是不能平起平坐的,更不能相提并论。古代就曾有当官为“牧民”的说法。即把老百姓当作牲畜来管理。因此,历朝历代的统治者一直在老百姓头上作威作福。中国共产党人带领全国人民经过几十年艰苦卓绝的奋斗,才推翻了压在中国人民头上的“三座大山”。人民群众才真正当家做了主人。现在,我们共产党是执政党,是不能脱离人民群众的。执政党的最大危险就是脱离群众。“船能载舟,船亦能覆舟”,这早已是历史证明了的道理。
“你能代表群众吗?”我们不妨分析以下这位官员说出这句话的情形。首先,我们可以看出这位官员的群众意识不强。他自觉不自觉地把自己与人民群众划分开来,拉开了与人民群众的距离。在他的心目中,根本没有人民群众。虽然他可以开口闭口、台上台下去讲“群众利益无小事”,但在具体的公务活动当中,却忽视了群众和群众利益。用“眼中无人”、“目无群众”来形容这位官员,应该说是很准确的。殊不知,他自己也是人民群众中的一员。他之所以目无群众,是因为他身居领导岗位,脱离了群众的缘故。
其二、也反映出这位官员的服务意识不强。我们时常听到“领导就是服务”、“是人民群众的公仆”这些时髦而又动听的话语。但对这位官员而言,他是不会去当公仆,服务于群众的。他是要当老爷,要当凌驾于群众之上的“父母官”的。这位官员的工作观念不改,“群众利益无小事”对他来说只是一句空话。而要落实“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也只是唱高调而已。至于我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更是被这位官员置于脑后的。要想这位官员为你服务,答案是不可能的。理由是同样的,你能代表“人民”吗?
其三、还反映了这位官员的工作作风差。人民群众来反映问题,他非但不去审视过去工作中的失误和瑕疵,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而是与来访者打嘴战、搞辩论,认为来访者不属于解决问题的对象。可以猜想,来这位官员的机关里办事,肯定是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这样的机关、这样的领导,怎么去践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
现在,我们顺着这位官员的诘问回答,我不能代表群众。那么,我们反问一下,那谁能代表群众呢?是你这位官员?答案是否定的。我想,这位官员在回答这反问的时候,或是哑口无言,或是答曰“大多数老百姓能代表群众”。如果是这样,大多数老百姓都到这位官员那儿去上访,人民群众有民怨民愤了,他才知道“群众利益无小事”,才把它当作大事来重视、处理。如果都像这位官员那样,我们如何才能维护来之不易的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如何才能维护社会的稳定?做到执政为民、执法为民,确保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
最后,我们还要询问一下这位官员,当他离开领导岗位的时候,恢复了他是老百姓中的一员这一本来面目的时候,当他到有关部门反映问题和情况,被对方责问“你能代表群众吗?”的时候,不知这位官员如何回答?有何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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