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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转发《金融系统监察局贯彻执行监察部〈关于监察机关直接行使行政处分权的程序问题的通知〉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9:30:17  浏览:99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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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转发《金融系统监察局贯彻执行监察部〈关于监察机关直接行使行政处分权的程序问题的通知〉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转发《金融系统监察局贯彻执行监察部〈关于监察机关直接行使行政处分权的程序问题的通知〉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1990年9月11日,中国工商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金融监字〔1990〕8号《金融系统监察局贯彻执行监察部〈关于监察机关直接行使行政处分权的程序问题的通知〉的具体规定》(简称《处分权程序》)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就贯彻执行中应明确的有关问题,做如下说明:
一、《处分权程序》中所提处分权限,系监察部赋予监察机关在一定范围内的直接处分权,即只限于对监察机关本身所立案件的查处施行直接处分权,而对由非监察部门立案的那部分案件中,需要给予政纪处理的问题,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的审批程序及监发〔1989〕13号《监察部、人事部关于在惩戒工作中分工协作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由有关部门进行。
二、各级行监察部门在依照《处分权程序》行使直接行政处分权时,涉及需报经上级监察部门批准立案或批准给以政纪处分(含提出处分建议)时,应报经本行领导同意。
三、对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随时与总行监察室联系。

附:金融系统监察局贯彻执行监察部《关于监察机关直接行使行政处分权的程序问题的通知》的具体规定
根据监察部监发(1989)14号文件《关于监察机关直接行使行政处分权的程序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金融系统的实际,经监察部批准,对金融系统监察机关直接行使行政处分权的程序问题,作以下具体规定:
一、监察部驻金融系统监察局在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中,对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人员,按下列规定行使处分权:
对各专业银行、交通银行总行副行长、保险总公司副总经理级干部;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现任正、副行长,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可以按照有关程序向监察部、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处分意见。
对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交通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任命的司局级干部,需要给予撤职(含撤职)以下行政处分的,可以提出处分意见,报监察部批准后,由金融系统监察局下达处分决定;需要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处分的,经监察部同意后,由金融系统监察局建议主管行(司)作出处理。
对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交通银行、保险公司系统处级(含处级)以下干部,金融系统监察局可以直接给予撤职(含撤职)以下的行政处分;需要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处分的,由金融系统监察局建议主管行(司)作出处理。
二、各专业银行、交通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监察室在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中,对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人员,按下列规定行使处分权:
对本行(司)系统司局级干部,需要给予撤职(含撤职)以下行政处分的,可以提出处分意见,报金融系统监察局,经金融系统监察局报监察部批准后,由总行(总公司)监察室下达处分决定;需要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处分的,可以提出处分意见,报金融系统监察局,经金融系统监察局报监察部同意后,由监察室建议总行(总公司)作出处理。
对本行(司)系统处级(含处级)以下干部,监察室可以直接给予撤职(含撤职)以下的行政处分;需要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处分的,可以建议主管行(司)作出处理。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经济特区金融系统监察专员办公室在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中,对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人员,按下列规定行使处分权: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经济特区各专业银行、交通银行分行、保险分公司正副行长(经理)级干部,需要给予撤职(含撤职)以下行政处分的,可以提出处分意见,报金融系统监察局。经金融系统监察局报监察部批准后,由金融系统监察局下达处分决定;需要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处分的,可以提出处分意见,经金融系统监察局报监察部同意后,由金融系统监察局建议主管行(司)作出处理。
对人民银行分行系统处级(含处级)以下干部可以直接给予撤职(含撤职)以下的行政处分;需要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处分的,可以建议分行作出处理。
对各专业银行、交通银行分行、保险分公司系统处级(含处级)以下干部,需要给予撤职(含撤职)以下行政处分的,可以提出处分意见,建议主管行(司)作出处理,或报请金融系统监察局,由金融系统监察局直接给予处分;需要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处分的,可以建议主管行(司)作出处理。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经济特区各专业银行、交通银行分行、保险分公司监察室在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中,按下列规定行使处分权:
对本行(司)系统处级干部,需要给予撤职(含撤职)以下行政处分的,可以提出处分意见,报总行(司)监察室批准后,由省行(司)监察室下达处分决定;需要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处分的,报总行(司)监察室同意后,由监察室建议分行(司)作出处理。
对本行(司)系统科级(含科级)以下干部可以直接给予撤职(含撤职)以下的行政处分;需要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处分的,建议主管行(司)作出处理。
五、计划单列市人民银行分行(副局级分行)金融系统监察室在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中,按下列规定行使处分权:
对人民银行系统副处级干部,需要给予撤职(含撤职)以下行政处分的,可以提出处分意见,报省金融系统监察专员办公室批准后,由监察室下达处分决定;需要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处分的,报省金融系统监察专员办公室同意后,建议分行作出处理。
对人民银行系统科级(含科级)以下干部可以直接给予撤职(含撤职)以下的行政处分;需要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处分的,建议分行作出处理。
对各专业银行、交通银行分行、保险分公司系统副处级以下干部,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可以建议主管行(司)作出处理。
六、计划单列市各专业银行、交通银行分行、保险分公司(副局级行、司)监察室在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中,按下列规定行使处分权:
对本行(司)系统副处级干部需要给予撤职(含撤职)以下行政处分的,可以提出处分意见,报总行(司)监察室批准后,由监察室下达处分决定;需要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处分的,可以提出处分意见,报总行(司)监察室同意后,由监察室建议分行(司)作出处理。
对本行(司)系统科级(含科级)以下干部,可以直接给予撤职(含撤职)以下的行政处分,需要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处分的,建议分行(司)作出处理。
七、地(市)金融系统监察室在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中,对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人员,按下列规定行使处分权:
对人民银行中心支行系统科级干部,需要给予撤职(含撤职)以下行政处分的,可以提出处分意见,报省级金融系统监察专员办公室批准后,由监察室下达处分决定;需要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处分的,建议支行作出处理。
对副科级(不含副科级)以下干部,监察室可以直接给予撤职(含撤职)以下的行政处分;需要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处分的,建议支行作出处理。
对地(市)各专业银行、交通银行中心支行、保险支公司系统科级(含科级)以下干部,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可以建议主管行(司)作出处理。
计划单列市人民银行分行(处级分行)金融系统监察室按此条规定执行。
八、地(市)各专业银行、交通银行中心支行、保险支公司监察室在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中,对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人员,按下列规定行使处分权:
对本行(司)系统科级干部,需要给予撤职(含撤职)以下行政处分的,可以提出处分意见,报省级行(司)监察室批准后,由监察室下达处分决定;需要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处分的,建议支行(司)作出处理。
对本行(司)系统副科级(不含副科级)以下干部,监察室可以直接给予撤职(含撤职)以下的行政处分;需要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处分的,建议主管行(司)作出处理。
计划单列市各专业银行、交通银行分行、保险分公司(处级行、司)监察室按此条规定执行。
九、监察机关提出的处分建议,应以《监察建议书》或其它正式文件的形式发出。如无正当理由,主管行(司)应予采纳。如有不同意见,可提请上一级监察机关裁定。
十、监察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主管人事部门,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十一、各专业银行、交通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监察室给予司局级干部的行政处分,或经监察室建议,由总行(司)给予司局级干部的行政处分,报监察部备案的同时,抄报金融系统监察局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经济特区金融系统监察专员办公室给予人民银行系统处级干部的行政处分,或经金融系统监察专员办公室建议,由分行给予处级干部的行政处分;计划单列市金融系统监察室给予人民银行系统副处级干部的行政处分,或经金融系统监察室建议,由市分行给予副处级干部的行政处分,应报金融系统监察局备案。
备案报告须附处分决定(包括被处分人员的简历、违纪事实、错误性质、危害程度、处理意见)、受处分人的检讨及其对处分结论的意见。报告一式两份,并注明“备案”字样。
十二、本规定自一九九○年六月一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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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2011年1月4日至2月8日期间,孙某在互联网上花费现金5680余元购买了大量网络游戏币,并置换成游戏装备和宠物,在网上挂卖。修某看到此情况后,产生了盗游戏账号的念头。2月27日14时许,修某通过互联网,冒充腾讯网工作人员,利用收发邮件的方法,得知了孙某的QQ号密码和密码保护,修某立即登陆并修改了孙某的QQ号密码和密码保护。随后,修某陆续在网络上寄卖其所盗账号内游戏装备、宠物等,将所得的游戏币全部转到其账号上换成人民币,获利3700余元。

【分歧】

本案对被告人修某是构成盗窃罪还是诈骗罪,以及认定修某犯罪数额上产生了不同意见。

【评析】

1.是构成盗窃罪还是诈骗罪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修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冒充腾讯官方人员骗取了游戏密码及密码保护,采取的是一种欺骗方式,因此本案应定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纵观全案情况,修某主要采取的是一种秘密窃取的行为。他在取得游戏密码及密码保护后,秘密将其改换,从而实际上对这个游戏账号进行了控制,其行为应定盗窃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如果定诈骗罪,则孙某在主观上应基于修某的欺骗行为而具有主动交付财产的意思表示。而本案中,孙某虽基于修某的欺骗主动填写了骗取其密码的邮件,但很明显孙某在此时根本没有交付自己的游戏账号给对方的意思,因为孙某是要在网上出卖游戏账号,而且孙某填写虚假邮件的行为也不能理解为具有交付的意思。因此,孙某没有因为对方的欺骗行为,而产生错误认识,去主动交付财物,孙某的游戏账号的失去,主要还是基于对方的秘密窃取行为。这和刑法上“调虎离山”的案例极为类似,例如:犯罪人先骗取被害人钥匙,后持钥匙入户盗窃,骗取钥匙的行为只是盗窃的一种手段,尽管是骗取的钥匙,但仍应以盗窃罪定性。

2.本案的定罪数额

目前,虚拟财产的价格来源主要渠道有二:一是网络游戏开发者自定价格,二是游戏参与者之间离线交易的市场价格。我国现在还没有评估部门对虚拟财产做相关物价鉴定,因此在本案的定罪数额上就存在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按照被害人实际投入该游戏账户的数额为准,根据被害人供述及上网交易记录,2011年1月至2月间被害人共投入了5000余元人民币。

第二种意见认为,以双方在网上商谈好的数额为准,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和被害人的陈述,双方均证实被害人和交易方商谈好的交易数额为7500元人民币。

第三种意见认为,以被告人销赃的数额为准,被告人供述他在窃取该游戏账号后将该账号内的游戏装备卖了将近21亿三国游戏币,又将其中的15亿左右的游戏币分两次兑换成了3700余元人民币,剩下的5亿左右的游戏币其在游戏中进行了消费。

笔者认为以第一种认定方式最为合理,因为第一种认定方式是被害人实际投入该游戏账户的资金(不包括投入的时间和劳务)并有相关证据能够证实。如果以第三种认定方式,从打击网络犯罪和保护游戏参与者利益的角度出发,是不合适的。对于第二种认定方式,虽然双方均认可该商谈数额,但是,这个数额仅仅是双方感知上的一致,并没有确实的证据予以证实,因此这种认定方式笔者认为也是不合适的。

(作者单位: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

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

国办发〔2010〕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稳运行和发展,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要按照保障机构有效运行和健康发展、保障医务人员合理待遇的原则同步落实补偿政策,建立稳定的补偿渠道和补偿方式;同时坚持以投入换机制,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转变运行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发挥好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诊疗常见病、多发病的功能。
  二、建立健全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支出和业务支出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建立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补助。各地要按照核定的编制人员数和服务工作量,参照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核定工资总额。政府负责其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人员经费和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按扣除政府补助后的服务成本制定医疗服务价格,体现医疗服务合理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并逐步调整到位。按上述原则补偿后出现的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进行绩效考核后予以补助。
  (一)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经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
  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2010年,各级政府要按照不低于人均15元的标准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2011年起,进一步提高人均经费标准,建立稳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卫生、财政部门要健全绩效考核机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绩效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政府按照服务成本核定补助。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经费)、人员培训和人员招聘所需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相关人才培养规划和人员招聘规划合理安排补助。
  (二)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将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不再单设药事服务费,合并项目内容由国家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具体规定。一般诊疗费的收费标准可在原来分项收费标准总和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并在不增加群众现有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比例。具体收费标准(全国平均数为10元左右)和医保支付政策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等有关部门综合考虑本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服务能力利用率、医务人员劳务成本、医保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调整医疗服务收费及医保支付政策可在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及已开展基本医保门诊统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先行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服务仍按现有项目和标准收费。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行收费或变相收费。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价格等相关部门要制定具体监管措施,防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重复收费、分解处方多收费。
  (三)落实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落实政府专项补助和调整医疗服务收费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入仍不足以弥补经常性支出的差额部分,由政府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实行先预拨后结算,并建立起稳定的补助渠道和长效补助机制。各地要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经常性收支核定和差额补助的具体办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支结余要按规定留用或上缴。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收支两条线,基本医疗服务等收入全额上缴,开展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经常性支出由政府核定并全额安排。
  三、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一)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其诊疗科目、床位数量、科室设置、人员配备、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备要与其功能定位相适应。卫生部要尽快制定指导意见,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和服务范围。对服务能力已经超出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一些服务人口较多、服务能力已经达到二级医院标准的乡镇卫生院,可将其转为公立医院,或将其超出功能定位的资源整合到县级医院;也可以对其承担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补偿。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等适宜技术和服务。
  (二)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管理,尽快完成人员编制标准的核定工作。各地区可以县(市、区)为单位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总编制,由县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结合实际工作量统筹安排、动态调整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编制。要在核定编制的基础上,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以科学设岗、竞聘上岗、以岗定薪、合同管理为主要内容的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妥善安置未聘人员,相关费用由地方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统筹研究解决。同时,要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工资制度同步落实到位。
  (三)充分发挥医保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促进作用。依托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快推进基本医保门诊统筹,将一般诊疗费纳入支付范围,并逐步提高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费用的报销比例,进一步引导群众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看病就医。推进医保付费方式改革,探索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付费方式,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积极地开展服务,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合理控制服务成本。
  (四)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和激励机制。各省(区、市)要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根据管理绩效、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改善等指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综合量化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资金安排和拨付挂钩。对绩效考核差的可扣减资金安排,对绩效考核好的可给予适当奖励。要督促、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内部管理,强化收支管理,严格成本核算和控制。
  (五)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要保障基层医务人员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要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适当拉开收入差距;建立以岗位责任和绩效为基础、以服务数量和质量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和激励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与实施绩效工资制度、人员竞聘上岗紧密结合。各地制定人员分流、竞聘上岗等相关政策时要充分听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意见。要向基层医务人员提供更多的培养培训机会,对长期在基层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在职称晋升、待遇政策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及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要加强政策宣传,使广大医务人员理解、支持和积极参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革。
  四、多渠道加大对乡村医生的补助力度
  对村卫生室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卫生部门要在核定村卫生室承担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服务人口数量的能力的基础上,安排一定比例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量由村卫生室承担,并落实相应经费。各地在推进医保门诊统筹工作中,可以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的门诊服务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要积极将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纳入保险范围。鼓励各地在房屋建设、设备购置以及人员培训等方面对村卫生室给予一定扶持,并采取多种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补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实行乡村一体化的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并落实补偿政策。
  对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地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给予合理补助,并将其中符合条件的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执行与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同的医保支付和报销政策。
  五、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作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关键环节抓紧落实,将政府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和基建支出计划足额安排,及时调整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尽快建立起稳定、长效、合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各省(区、市)要在本意见印发后30个工作日内制定本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具体办法,并报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二)落实补偿责任。省级人民政府要对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和医务人员合理待遇水平负总责。各省(区、市)要统筹考虑地方各级财政和各项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明确地方各级财政分担比例和具体办法,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补助力度。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在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应由本级财政负担的补助资金,认真落实调整后的医疗服务收费和医保政策。中央财政要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进行补助,支持各地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各级财政可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及时下达补助资金,保障基本药物制度按计划进度顺利实施。
  (三)强化督促指导。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财政、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加强对各地工作的检查指导,定期进行考核,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政策。各省(区、市)要及时将贯彻落实本意见的情况报送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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