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本案诉讼时效应从哪里起算?/林号兵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3:58:17  浏览:88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本案诉讼时效应从哪里起算?
长春铁路运输法院 林号兵

[案例3] 1998年1月,甲向乙借款10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合同中未约定还款期限。2000年4月,乙见甲迟迟不归还借款,便向人民法院提诉讼。在诉讼中,甲及其诉讼代理人主张,乙的起诉已超过《民法通则》中规定的2年的诉讼时效期限,故乙的胜诉权已消灭。
[分析] 本案涉及到借款合同中未约定还款期限,诉讼时效从哪里起算的问题。
(一)诉讼时效及其制度存在的理由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⑥诉讼时效制度存在的理由在于:
1、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及交易安全
时效制度的设置,在于尊重久已继续的事实状态,即在于社会秩序的维持。原则上,民事权利的行使与不行使取决于权利人的意志,权利不会因不行使而自动消灭。但是,如果权利人能行使权利而长期不行使,义务人的义务长期不履行,这就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处于不确定状态,从而导致当事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事实状态与法律状态的不一致。而在这种不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上,又会发生其他权利义务关系,长此以往,必然会影响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交易安全。在社会关系的事实状态与法律状态的不一致持续一定期间时,法律应适应现实生活的需要,否认旧的关系,确认新的关系,以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和确保交易安全。
2、弥补权利的缺陷
由于权利人长期不行使权利,义务人也长期不履行义务,从而可能导致当事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事实状态与法律状态的不一致,这实质上也就可能产生权利的缺陷,甚至权利的“真空”。时效制度的设置,为弥补权利的缺陷提供了一种自动的法律调节机制。
3、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
时效制度的设置,权利人如不及时行使权利,就可能导致权利的丧失或不受法律保护或义务人取得权利,这就促使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行使权利,以维护自己的利益,并促进民事流转,提高经济效益,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
4、避免当事人举证和法院调查证据的困难
一定事实状态的长期存续,以致证据湮灭,证人死亡,此事实状态是否合法,难以证明。实行时效制度,不仅可以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便于当事人举证和法院查认证据,以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合法、及时的审理;而且凡时效期间届满,能以时效为证据的代用,即可避免当事人举证和法院调查证据的困难。
(二)诉讼时效的效力
1、诉讼时效不及于起诉权
⑴起诉权是国家通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不承认私人案件的起诉权的立法,是违反市民社会最起码的基本原则”。①那么,起诉权“是永远存在的,即使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②
⑵有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存在,是当事人行使起诉权的现实基础。起诉权的一个重要属性是它的独立性,它不以起诉人是否有理为转移,也就是说,不论起诉人所主张的权利实际为他所有还是主张错误,都不影响他的起诉权。
2、诉讼时效完成后发生胜诉权消灭的法律后果
所谓胜诉权消灭,即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是指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丧失的仅仅是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③胜诉权消灭以后,实体权利本身并没有消灭,只是这种权利丧失了国家强制力的保护。如果义务人自愿履行义务的,权利人仍有权受领,而且义务人履行义务以后,也不得以不知时效已过为由要求返还。
(三)诉讼时效期间及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未定履行期限或履行期限不明的债权之请求权,传统民法理论认为应自债权成立时起算。
民间借款合同一般说也不特别注重约定期限,在当事人未约定期限或约定期限无法确认时,出借人应当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还款,借款人当然也可以随时返还,但出借人应当给予借款人必要的宽延期,这时,诉讼时效期间应当自宽延期届满时起算。
本案中,甲乙双方还约定还款期限,诉讼时效应自合同成立时即1998年1月起算,乙于2000年4月起诉要求甲还款,显然是超过了《民法通则》中所规定的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乙理应承担胜诉权消灭的法律后果。
但是,如果乙能够证明此间发生过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法定事由的话,其仍可获得胜诉的一线希望。比如说,乙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甲提出过履行债务的请求,这会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待该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重新起算。再比如,甲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同意履行义务,包括其对债务的承认、请求延期给付、提供担保等等,也可以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对此,都需要由权利人乙负举证责任。

【注释】
①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320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2卷第1部分,第484页。
③王忠:《民法学》(上册),吉林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324页。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宁波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宁波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试行)的通知

甬政发〔201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宁波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七日


宁波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及时、公正地解决征地补偿标准争议,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关于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33号)、《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试行)》(浙政发〔200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征地补偿争议的协调机关。协调机关设立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事宜。
  第三条 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遵循合法、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加强组织领导,国土资源、财政、公安、民政、劳动保障、农业、统计等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做好有关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工作。
  第五条 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期间,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请人是指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土地补偿费是否符合标准有争议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对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或青苗补偿费有争议的,由地上附着物或青苗所有权人提出书面协调申请。
  第七条 申请人可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协调办公室申请协调。
  第八条 申请人可自行申请协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协调,委托的代理人不得超过2人,并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协调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协调申请书;
 (二)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
 (四)因协调需要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协调申请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联系方式;
 (三)申请协调的具体事项;
 (四)事实、理由与依据。
 第十一条 协调机关应当自收到协调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符合受理条件,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告知理由。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书面告知不予受理:
 (一)不按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提出协调申请的;
 (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人资格的;
 (三)申请人材料提交不全,经告知,在规定期限内未补充的;
 (四)经查明属于征地冻结后抢插、抢种的;
 (五)同一事项经过协调后,又以相同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协调的;
 (六)裁决机关已作出裁决的;
 (七)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已经法院判决的;
 (八)其他不属于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范围的。

  第三章 协 调

  第十三条 协调机关应对申请协调事项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据。
 第十四条 协调机关应当在协调会召开5日之前告知申请人协调的时间和地点。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协调会的视作撤回申请。
 第十五条 协调机关组织协调会,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
 申请人超过3人的,应当推选1~2名代表参加协调会。
 协调会应当制作协调笔录。协调笔录经参加协调会的申请人或申请人代表确认无误或补正后当场签字或盖章;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第十六条 经协调达成一致的,协调机关应制作和解协议书,由协调机关、申请人或申请人代表共同签名(盖章)生效。
协调不成的,协调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协调结果,当事人可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协调:
 (一)申请人撤回协调申请的;
 (二)经审查不属于征地补偿标准争议情形的。
 第十八条 协调机关应当自受理协调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终止协调,制作和解协议或作出协调不成告知书。情况复杂或有其他不可抗拒原因等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协调处理意见的,经协调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协调机关受理协调申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协调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条 因征收集体土地而对房屋实行拆迁的补偿、安置有争议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1]810号

2001-11-06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天津、上海、陕西、四川、甘肃、山东、河南、辽宁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关于总机构管理费在所得税前扣除的申请》(通财[2001]第15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1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8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一月六日

附件:
  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企  业  名 称          金额(万元)  所  在 地  1    沈阳铁路信号工厂            62     辽宁省沈阳市  2    天津铁路信号工厂            62     天津市东郊区  3    西安铁路信号工厂            80     陕西省西安市  4    北京铁路信号工厂            80     北京市大兴县  5    北京二七信号工厂             3     北京市丰台区  6    上海铁路通信工厂            65     上海市闸北区  7    成都铁路通信设备工厂           3     四川省成都市  8    天水铁路电缆工厂            70     甘肃省天水市  9    焦作铁路电缆工厂            90     河南省焦作市  10   中铁通号上海工程公司          65     上海市闸北区  11   中铁通号济南工程公司          48     山东省济南市  12   中铁通号天津工程公司          57     天津市河北区  13   中铁通号北京工程部           15     北京市丰台区  14   北京全路通信信号研究设计院       40     北京市丰台区  15   北京铁路巨龙程控通信设备开发中心    8     北京市丰台区  16   北京中铁通无线通信技术服务中心     12     北京市丰台区  17   北京现代通信信号工程咨询公司       8     北京市海淀区  18   上海华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10     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  19   通信信号总公司郑州供销公司        4     河南省郑州市  20   通信信号总公司上海供销公司        6     上海市闸北区  21   通信信号总公司成都经营分部        4     四川省成都市  22   通信信号总公司兰州经营分部        6     甘肃省兰州市  23   通信信号总公司沈阳经营分部        2     辽宁省沈阳市      合    计               800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