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十、百、千”工程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十、百、千”工程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泸市府办发〔2002〕8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外经贸厅关于实施“十、百、千”工程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2〕39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贯彻实施“十、百、千”工程,是发展壮大外贸经营主体、构筑我市外贸出口新平台、扩大我市外贸出口的一项重大举措,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其重要作用和现实意义,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确定泸天化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泸州北方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泸州老窖集团有限公司列入全省100户出口有潜力企业行列,2002年每户企业出口力争达到300万美元以上,“十五”期末每户企业出口力争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
三、确定泸县2户企业、合江县3户企业、古蔺县2户企业、叙永县1户企业、江阳区3户企业、纳溪区2户企业、龙马潭区2户企业、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2户企业,以及泸州佳誉猪鬃有限公司、泸州外贸长江畜产品有限公司、四川长江起重机有限公司、泸州市丝绸总公司、泸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泸州市进出口公司、四川郎酒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酒妖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泸州机器厂等26户企业列入全省1000户出口小企业行,2002年力争每户企业均有出口实绩,“十五”期末每户企业出口力争达到100万美元以上。
各县、区按确定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待获得进出口权的生产企业)户数确定具体企业,并报市外经贸局同 意上报省外经贸厅备案。
四、市外经贸局和有关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政府支持鼓励外贸出口的政策,协调解决企业在出口工作中存在和出现的问题,进一步提高政策指导和服务水平,加大工作力度,为企业扩大出口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外经贸厅关于实施“十、百、千”工程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川办函〔2002〕3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省外经贸厅《关于实施“十、百、千”工程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 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三月十九日
关于实施“十、百、千”工程的指导意见
省外经贸厅
(二○○二年三月一日)
为进一步扩大外贸出口队伍,增强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省政府决定,从今年开始在全省实施“十、百、千”工程,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实施“十、百、千”工程的必要性
近年来,我省外贸出口工作有了明显进步,但总的看,出口总量较小,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不。2001年,全省有出口实绩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仅700多家,其中出口1亿美元以上的企业只有3家,出口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只有25家。为适应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和经济全球化的新形势,增强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出口企业主体队伍建设,通过实施“十、百、千”工程,培育一批出口意识强、产品优、渠道畅、具有较强国际竞争能力的外向型企业,努力扩大出口创汇,实现我省国民经济跨越式发展。
二、实施“十、百、千”工程的目标
“十”:省为主抓10户出口大型企业。2002年每户企业出口力争达到5000万美元以上,“十五”末期每户企业年出口达到1亿美元以上。
“百”:市(州)为主抓100户出口有潜力的企业。2002年每户企业出口力争达到300万美元以上,“十五”末期每户企业年出口力争达 到1000万美元以上。
“千”:县(市、区)为主抓1000户出口小企业。2002年力争每户企业均有出口实绩,“十五”末期每户企业年出口力争达到100万美元以上。
三、“十、百、千”企业的确定
(一)“十”:根据企业出口规模,由省外经贸厅推荐,经省政府领导同意后确定。
(二)“百”:根据企业出口规模和出口潜力,由各市(州)外经贸局推荐,报省外经贸厅同意后确定。
(三)“千”:根据企业出口潜力,由各县(市、区)外经贸部门推荐,报市(州)外经贸局同意后确定,并报省外经贸厅备案。
四、实施“十、百、千”工程的措施
(一)建立联系制度。省建立10户重点出口企业的联系制度,市(州)建立100户有出口潜力企业的联系制度,县(市、区)建立1000户出口小企业的联系制度,确定联系领导、联系部门、联系处(科)室和联络员,跟踪服务,及时了解企业出口情况,协调解决企业在出口中的问题,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支持企业扩大出口的政策措施。
(二)落实鼓励政策。对国家和我省鼓励出口的各项政策要及时向企业进行宣传,并用好、用活、用足,充分发挥政策效应。对重点出口企业要在外经贸扶持资金安排、进出口配额分配、机电产品技改贴息等方面给予倾斜。
(三)搞好融资担保。加强与金融部门的沟通和联系,采用退税帐户托管贷款、授信额度、信用证打包贷款、省外经贸担保公司担保贷款等方式,帮助解决流动资金,促进企业快速发展。各市(州)、县(市、区)要充分利用各种融资渠道,帮助企业解决流动资金。
(四)支持开拓市场。支持重点企业参加国内外展销会、洽谈会和赴境外推销、考察等活动。在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资金安排上和广交会摊位分配上给予倾斜。主动帮助企业牵线搭桥,采用贸工、贸贸、内外贸结合等方式,走向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
(五)切实搞好服务。转变作风,提高服务质量,形成上下联动、部门协调、密切配合、促进企业发展的合力,为重点企业服好务,切实做到快速出证、快速商检、快速通关、快速运输、快速核销、快速退税,实施“大通关”工程,建立支持扩大出口的“绿色通道”。
(六)加强人才培养。运用企业训、社会招、院校录、公开选等方式尽快造就一支高素质、开放型的企业家队伍和专业人才队伍。支持大型重点企业培养、培训高素质人才;积极为中小重点企业引进和培养外经贸业务型、操作型人才,以此为重点,夯实企业发展基础,增强核心竞争能力。
(七)畅通信息渠道。运用现代手段,为企业建立快速、准确、全面、实用的信息传送渠道,及时将国家和省上有关外经贸政策、市场信息等传送到企业。
(八)实行滚动管理。按分级管理、加强考核的原则,每年对各类重点企业进行一次考评,对规模大、发展快、潜力好的企业及时纳入上一级重点企业的行列予以支持;对发展不好、后退萎缩的企业,及时予以调整。
五、实施“十、百、千”工程的要求
实施“十、百、千”工程,必须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健全制度、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一)省外经贸厅负责本意见的组织实施,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综合汇总有关情况,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意见,研究协调解决工程实施中的问题,监督检查工程在全省的实施情况。对重大问题及时向省领导报告。
(二)各市(州)、县(市、区)外经贸部门要认真选定企业,建立联系制度,制定适应本地企业发展的办法和措施,做到目标明确、重点突出、责任到人。对企业反映的各种问题,属于本级政府职权范围内的,要积极协调当地有关部门帮助解决;对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不能解决的问题以及工程实施情况,及时收集汇总上报省外经贸厅。
(三)企业要认清形势,转变观念,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从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出发,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开拓国际市场,不断扩大出口,做大、做强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德政办发〔2006〕35号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事业单位:
《德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德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我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事业单位人员招聘工作,提高人员素质,根据《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鲁人发〔2006〕23号)和《山东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鲁厅字〔2005〕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各级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四条 公开招聘应当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五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同级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政府人事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事业单位可以成立由本单位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和工会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具体承担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八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四)年龄在35周岁以下(高层次人才或特殊专业技术人员可适当放宽年龄);(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工勤人员或特殊需要的可以放宽到高中、中专学历);(六)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七)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八)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十条 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招聘方案;(二)发布招聘信息;(三)报名与资格审查;(四)考试、考核;(五)体检;(六)确定拟聘用人员,并报经政府人事部门核准;(七)进行公示;(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九)公布聘用结果。
第十一条 对因涉密、专业特殊等不宜公开或难以形成竞争的岗位,经市级招聘主管机关同意,可简化程序组织招聘;对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经市级招聘主管机关同意,可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第三章 招聘方案与信息发布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原则上每年进行2次。新组建、新增编制或事业单位改革等特殊情况急需进人的单位,经批准也可单独组织公开招聘。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在核定的编制和增人计划内,根据岗位需要制定招聘方案。招聘计划原则上每年审批1次。事业单位在编制空缺前提下,如需招聘人员,本着精干高效、留有余地、不一次招满的原则,写出申请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在每年第四季度向政府人事部门申报增人计划,于第二年的年初由人事部门审批下达本年度的公开招聘计划,其中市直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增人计划须报经市政府批准。对应聘人数达不到计划聘用人数3倍的职位,计划聘用1人的,取消招聘计划;计划聘用2人以上的,按1:3的比例相应核减招聘计划。
第十三条 招聘方案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招聘单位编制数、空编数、拟招聘人数;(二)拟招聘的岗位、专业及所需资格条件;(三)招聘的组织方式和时间;(四)考试的办法;(五)招聘信息发布的渠道等。
第十四条 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报市人事局核准;市政府部门或单位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须经其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后报市人事局核准;市级垂直管理部门系统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由其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统一制定,报市人事局核准。
县(市、区)以下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经县(市、区)政府同意后报市人事局核准。
第十五条 招聘方案经市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准后,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第十六条 招聘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招聘单位的情况简介;(二)招聘岗位、招聘人数及相关待遇;(三)应聘人员条件;(四)招聘办法;(五)考试、考核的时间、内容、范围;(六)报名方法等。
第十七条 招聘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在政府人事部门指导下,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第四章 考试、考核与体检
第十八条 考试内容及科目应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主要测试应聘人员所必需的公共基础知识和与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等。
第十九条 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实际操作等多种方式组织。其中,招聘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人员,可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招聘工勤岗位人员,可采取笔试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相结合的方式;特殊岗位的可采取其他考试方式。
第二十条 考试由政府人事部门会同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组织,也可经政府人事部门同意,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自行组织。
政府人事部门所属考试服务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应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十一条 通过考试的拟聘用人员,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考核,主要考核拟聘用人员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方面的情况,并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二十二条 拟聘用人员的体检应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体检标准可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聘 用
第二十三条 经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研究,根据考试、考核、体检结果,按有关程序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报政府人事部门核准。
第二十四条 对拟聘用人员应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日。
第二十五条 公示合格的拟聘用人员,由聘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提出聘用意见,并填写《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情况汇总表》和《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登记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规定报政府人事部门核准。符合聘用条件的,由政府人事部门发放《事业单位招聘人员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 经政府人事部门核准后,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1式3份,分别由聘用单位、受聘人员、所备案人事部门各持1份;聘用合同文本由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确立人事关系,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聘用人员的组织人事档案须实行人事代理,由聘用单位委托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代理。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人事、纪检、财务、审计等岗位,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
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二十九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 政府人事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办法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三十一条 对有下列违反本办法情形之一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五)招聘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六)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七)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办法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由市人事局负责制定;各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参照市直实施细则,制定本县(市、区)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实施细则并报市人事局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情况汇总表(l略)
2.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登记表(略)
3.事业单位招聘人员通知书(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