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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优秀文艺作品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5:15:19  浏览:81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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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优秀文艺作品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优秀文艺作品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衢政办发[2004]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优秀文艺作品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二月九日    
  
  
  
  
  衢州市优秀文艺作品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文艺精品创作,推动文化名市建设,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方面、多层次、多样性的精神文化需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衢州市优秀文艺作品奖是衢州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文学艺术奖。
  第三条 衢州市优秀文艺作品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对两年来本市作者创作的优秀文艺作品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条 参评的文艺作品包括文学、音乐、舞蹈、戏剧(含小品)、曲艺(含故事)、美术、书法、摄影和民间文艺等作品。
  第五条 参评的文艺作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获文化部设立的国家政府奖;
  (二)获中国文联设立的国家级文艺专项奖;
  (三)获中国作家协会权威文学奖;
  (四)获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
  (五)获省委宣传部"五个一工程"奖;
  (六)获省文化厅一等奖(或相当于一等奖)以上奖励;
  (七)获省文联一等奖以上奖励;
  (八)获其他重大文艺奖;
  (九)专业艺术团体的综合性文艺作品获省文化厅二等奖(或相当于二等奖)以上奖励。
  第六条 参评的文艺作品必须是本市作者创作的作品,合作创作的作品必须以本市作者为主创作。
  第七条 以组织程序推荐的获奖作品,必须是代表衢州的作品。
  第八条 下列获奖作品不能参加评比:
  (一)用非创作手段获取署名权的;
  (二)代表其他省、市的作品;
  (三)有著作权争议的作品。
  第九条 衢州市优秀文艺作品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获国家级重大优秀文艺作品奖,经评委会确认,设特别奖。
  第十条 对获得衢州市优秀文艺作品奖的文艺作品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奖金视作品创作复杂程度分为三档:一等奖的奖金为10000元、8000元、6000元;二等奖的奖金为6000元、4000元、2000元;三等奖的奖金为2000元、1000元、500元。
  第十一条 按作品创作的复杂程度,原则上大戏(含大型歌舞剧)、长篇文学作品、学术专著等为一档;音乐、舞蹈、小戏(含小品)、曲艺(不含故事)、中篇文学作品等为二档;美术、书法、摄影、故事、短篇文学作品等为三档。
  第十二条 衢州市优秀文艺作品奖的奖励经费由市文化发展资金列支。
  第十三条 申报参评的文艺作品作者属市直文化单位的,由作者所属单位组织申报推荐;属非市直文化单位的,由所属文艺协会组织申报;申报参评的文艺作品属有关县(市、区)的,由县(市、区)文化局、文联联合申报。其他获奖作品单位或个人可直接向市文化局申报。
  第十四条 综合性文艺作品的综合奖项与个人单项奖可以同时申报。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应按要求填写申报表格,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申报材料送交衢州市文化局。
  第十七条 设立衢州市优秀文化作品奖评奖委员会,评奖委员会由有关领导和专家组成。评奖委员会根据申报参评的文艺作品的数量和质量,对每一届获奖作品的数额配置和奖金标准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文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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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房产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贵阳市税务局


贵阳市房产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贵阳市税务局


(1986年10月20日贵阳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贵州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云岩、南明两城区,花溪、乌当区的建制镇,白云区的大山洞、龚家寨、艳山红街道办事处的公私房屋,均应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房产税。
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另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凡在我市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房产税按现行税收征管范围划分征收,其所属应纳房产税的跨区(包括城区和郊区)房产,均集中在核算单位缴纳房产税。
第四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屋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第五条 房产税依照房屋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没有房产原值为依据的,按市房管部门规定的工商用房标准造价核定,减除30%后的余值计税。
个人自有房屋作经营用房的,一律按照工商用房标准造价,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第六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据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两期缴纳,每年四月、十月为房产税的缴纳限期。出租房产收取租金缴纳房产税的期限,按季或按月由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定。
第八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费单位自用的;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
(五)经政府部门明令拆除或禁止使用的;
(六)企业举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
(七)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由纳税人报经税务机关核准的;
(八)为基建工地服务(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的;
(九)经财政部、省税务局和市政府批准免税或减税的;
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工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范围分别划分征税或免税,行企合一的单位也比照此原则办理。
上述免税房产,均只限于本单位自用和个人非营业用房。凡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不属免税范围,应缴纳房产税。
第九条 纳税人依照本办法规定,纳税确有困难需要照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所在区(分)税务局批准,给予减税或免税。
第十条 本办法公布后,纳税人在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纳税申请表,据实申报填写,办理登记。房屋的增减变动,应于30日内到税务机关填表申报变更登记。出租房屋收取租金的单位和个人,除到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外,应与承租人签定租赁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送税务机关核实
征税。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有关单位代征房产税,发给《代征证书》,并在代征税款5%以内提支代征手续费。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的房产和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纳税人应如实提供真实资料和有关情况,不得拒绝或隐瞒。
第十三条 纳税人必须按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逾期不缴纳的,税务机关除限期缴纳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催收无效的,税务机关通知其开户银行扣缴入库。
第十四条 纳税人不依照本办法规定纳税的,任何人都可以检举揭发,经税务机关查实处理后,可以在罚金的30%以内奖给检举人,并为其保密。
第十五条 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按税务机关决定缴税,然后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第十六条 纳税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税务机关可酌情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隐匿房产不报或申报不实的,除追缴应纳税款外,酌情处以应纳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偷税、抗税情节严重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1986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 件:贵阳市工商用房标准造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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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结构 │钢筋混凝土│ 砖混凝土 │ 砖 木 │ 木 木
──────┼─────┼─────┼──────┼──────
每平方米 │ │ │ │
│ │ │ │
造 价 │ 312元 │ 248元 │ 173元 │ 143元
│ │ │ │
(建筑面积)│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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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①此表系市房地产管理局(86)市房管字第011号文件规定的工商用房成本租金标准计算表所列的房屋建筑面积造价。
②由于私人经营用房建造时间长短不一,又无建造、翻修等记载,不能完全反映房屋的实际价格,故一律按标准造价减30%后的余值计算。



1986年10月20日

内燃、电力机车及主要部件的报废办法

铁道部


内燃、电力机车及主要部件的报废办法
铁道部


一、总 则
1. 铁道部各铁路局所属内燃、电力机车及主要部件的报废,应遵循安全可靠、充分发挥固定资产使用效能、促进牵引动力设备更新和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的原则,慎重严肃地进行。其报废条件和申请、审批及处理手续,均按本办法执行。
2. 机车及主要部件报废时,应成立鉴定委员会或小组,鉴定其技术状态,并根据本办法之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做出正确结论。
3. 定委员会或小组的组成
3.1 铁路局所属内燃、电力机车
3.1.1 在机务段报废时:
主任委员:铁路局机务处处长
副主任委员:机务段段长
委员:机务段总工程师、检修副段长、局驻段验收室主任,技术、检修、运用、财务、材料室主任,检修工程师。
3.1.2 在承修厂报废时:
主任委员:铁路局机务处处长
副主任委员:承修厂总工程师,部驻厂验收室主任。
委员:机务段总工程师或代表,承修厂分解检查室主任,检查、技术、生产、财务科长,机车、柴油机、转向架、电机及有关车间主任。
3.2 铁路局所属内燃、电力机车的主要部件
3.2.1 在机务段报废时:
组长:机务段段长
组员:机务段总工程师,检修副段长,技术、检修、财务、材料室主任,局驻段验收室主任。
3.2.2 在承修厂报废时:
组长:承修厂总工程师
组员:部驻厂验收室主任,承修厂分解检查室主任,检查、技术、生产科长,主要部件承修车间主任及配属机务段代表。
4.机车报废时,应由鉴定委员会填写《内燃、电力机车报废申请核准书》提交铁路局,由铁路局局长提出申请报铁道部,经机务局审核,报部长批准。
5.主要部件在机务段报废时,由机务段段长提出申请报铁路分局转报铁路局,由铁路局机务处审核,经铁路局局长批准后,报部机务局核备。
属铁路局主要部件在承修厂报废时,经鉴定小组确认同意,由工厂通知所属单位,由所属单位按上述程序报部机务局核备。
二、机车及主要部件的报废条件
6. 机车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即可办理报废申请手续:
6.1 有大修基地的国产和进口机车使用达到25年或走行公里客运分别达到400和450万公里,货运分别达到350和400万公里,且状态不良时。
6.2 无大修基地的机车使用达到15年并走行公里客运达到300万公里,货运达到250万公里以上,或调车机车使用达到20年以上,且状态不良时;配件属国外淘汰产品,无来源;车体、车架无法检修,且不能保证运用安全时。
6.3 一次修理费用超过该型新车现价的60%;机型台数少,构造特殊,确无配件来源;属铁道部规定的淘汰型机车。
6.4 发生事故或意外灾害,机车主要部件破损严重,不能恢复基本性能。
6.5 承载式车体一次挖补面积总和超过不可拆部分的总面积的35%。
6.6 主车架发生严重变形,超过有关技术规定,无法切换修复时。
6.7 其它原因需要报废时。
7. 主要部件报废条件
7.1 柴油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
7.1.1 一次修理费用超过新品现价的60%时;
7.1.2 机体和曲轴同时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时;
7.1.3 淘汰型柴油机。
7.2 转向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
7.2.1 构架侧梁或横梁裂纹、变形、破损严重超过有关技术规定无法修复时;
7.2.2 构架钢板腐蚀深度达到板厚的1/3和面积达15%时;
7.2.3 淘汰型转向架;
7.2.4 一次修理费用超过新品现价的60%时(不包括电机)。
7.3 液力变速箱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
7.3.1 箱体裂纹、变形、破损严重超过有关技术条件无法修复时;
7.3.2 一次修理费用超过新品现价的60%时。
7.4 主变压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
7.4.1 主变压器绕组绝缘老化,需要全部更新时;
7.4.2 因故障造成主变压器铁芯或绕组烧损、变形需要全部更新时;
7.4.3 一次修理费用超过新品现价的60%时。
7.5 交流牵引发电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
7.5.1 机座出现危及安全运转的裂纹或变形无法修复时;
7.5.2 定子铁芯烧损需要全部更换时;
7.5.3 一次修理费用超过新品现价的70%时。
7.6 直流牵引发电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
7.6.1 机座出现危及安全运转的裂纹或变形无法修复时;
7.6.2 电枢和定子同时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时;
7.6.3 一次修理费用超过新品现价的70%时。
7.7 直流牵引电动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
7.7.1 机座破损、变形以及出现危及安全运转的裂纹无法修复时;
7.7.2 电枢和定子同时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时;
7.7.3 异型电机因无配件来源,无法修复时;
7.7.4 一次修理费用超过新品现价的70%时;
7.8 各部件因其它原因需要报废时。
三、机车和主要部件的报废及处理
8. 铁路局申请机车报废时,应按本办法格式1的规定填写《内燃、电力机车报废申请核准书》一式四份连同有关证件、照片、资料一并报部机务局。
9. 机车报废申请单位,接到批复核准书后,一份存路局、一份存分局、一份存配属段,同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调度命令通知机车配属单位,将报废机车从现有配属台数内取消。并根据批复指示内容,按本办法格式2的规定填写《内燃、电力机车报废清理记录》一式四份,铁路局
、铁路分局各一份,配属段二份。
10. 机务段申请主要部件报废时,应按本办法格式3的规定填写《内燃、电力机车主要部件报废申请表》一式五份报铁路分局转报铁路局批准后,一份存路局、一份存分局、二份存配属段、一份报部机务局核备。
11. 机车或主要部件报废后,属于尚可使用的固定资产部件,应按铁道部《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82)铁财字575号〕第22条、23条和《关于加速机车报废后处理工作的通知》(铁机〔1986〕134号文)有关条款规定处理。
12. 机车报废有关文件、证件、记录等,由有关部门按铁路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则规定妥善保管。
13.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铁道部。
(格式略)



1988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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