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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8:54:14  浏览:80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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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现将《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

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劳动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着力抓好就业再就业、社会保障和劳动关系调整工作,协调推进各项基础工作,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七大召开,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一、全面做好就业培训各项工作,保持就业局势的基本稳定

(一)全面完成就业再就业目标任务。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确定的目标任务,全年城镇新增就业人员不低于900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500万人,其中,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10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6%以内。要将上述目标任务进行层层分解,逐级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保持就业局势的基本稳定。

(二)加大政策落实力度,做好就业服务工作。完善再就业援助制度,广泛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落实好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着力帮助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全面完成并轨任务,解决好并轨人员就业、劳动关系、社保关系接续等问题。建立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管理“以奖代补”机制,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开展政策落实情况的联合检查,推进就业再就业政策的全面贯彻落实。统筹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新成长劳动力特别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开展再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等专项就业服务活动,推进服务措施和政策的落实。

(三)做好职业培训工作,提高劳动者就业和创业能力。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大力推行技能人才培养的校企合作,推广现代企业培训制度,加强技能实训平台特别是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完善技能人才多元评价机制,提高技能鉴定质量。加强职业培训教材等基础建设和职业技能竞赛的统筹管理。组织实施好“新技师培养带动计划”、“城镇技能再就业计划”、“能力促创业计划”和“国家技能资格导航计划”。实现创业培训40万人,再就业培训400万人,新增技师和高级技师32万人。通过东部工程探索素质就业的路子。

(四)切实加强失业调控工作。探索加强失业调控的新措施,推动建立失业预警机制。指导重点行业和重点地区做好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推动“就业新起点计划”试点的实施,积极帮助更多失业人员再就业,维护职工权益。

二、做好社会保险各项工作,确保社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

(五)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2007年力争实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95亿人,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13亿人,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7亿人,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12亿人,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到0.7亿人。

(六)加大社会保险费征缴力度,巩固确保发放的成果。继续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巩固成果,不发生新的拖欠,努力创造条件补发历史拖欠养老金。全面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稽核工作,提高基金征缴率,保持基金增长态势。

(七)继续做好国发〔2005〕38号文件贯彻落实工作。全面落实实施意见。做好养老保险计发办法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完善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相关政策,规范个人账户基金归集和管理流程,推动试点地区逐步提高个人账户做实比例,将既有基金支撑能力、又有试点积极性的省份纳入试点范围。做好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落实好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提高统筹层次,加快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指导推动企业年金规范健康发展。切实加强养老保险精算工作,为完善制度提供技术支撑。

(八)稳步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结合事业单位改革,研究制定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报经国务院批准后,指导试点省份在测算的基础上,制定好本地区的试点方案,及时研究试点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

(九)做好失业保险工作,建立失业保险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提供再就业服务。进一步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在有条件的中西部省份选择一些中心城市进行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功能。加强与就业服务工作的配合,健全完善失业保险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积极推进失业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

(十)启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试点,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精心组织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切实加强医疗保险管理能力建设。多渠道落实参保资金,着力解决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做好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工作。加强生育保险服务管理,规范生育保险给付和经办管理程序,推行生育医疗费用由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办法,加强生育保险基金监督和管理。

(十一)加大工作力度,做好工伤保险工作。以建筑等高风险行业和大中城市为重点,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加强工伤保险基础管理,完善相关政策标准,加强对各地工伤认定工作的指导,抓好新《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的实施,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加强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管理。继续做好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的试点工作。

(十二)探索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加强农保基金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提高业务经办能力。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

(十三)开展社会保险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建设。优化经办业务流程,制定经办业务标准。完善社会保险统计指标体系,加大联网数据整理力度,推进经办业务管理、数据采集、信息传递、查询服务的网上办理。逐步实行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持证上岗。研究制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设试行标准,普遍开展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设试点工作,做好9个地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设试点工作,管好用好试点资金,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继续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进一步扩大社会化管理服务覆盖范围,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积极开展老年护理服务和退休人员公寓建设试点。

三、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切实维护基金安全

(十四)组织开展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教育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党和国家的社会保障政策及基金管理监督的法规,充分认识基金是社会保险的“生命线”,基金纪律是“高压线”,形成人人关心基金安全、重视基金安全、维护基金安全的社会氛围。

(十五)加大基金监督检查的力度。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57次常务会议精神,认真整改审计检查和内控检查发现的问题。配合审计署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的全面审计工作,对各项社保基金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及时纠正问题,进一步规范基金管理。组织进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专项检查。对典型的举报案件直接进行查处,加强举报案件查处情况的跟踪检查。

(十六)完善基金管理监督制度。研究制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和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和个人账户基金投资监管。建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对各项业务、各个环节实行全程监控。研究制定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社会披露社会保险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落实要情报告制度。

(十七)进一步完善基金监管工作机制。省级普遍建立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定期研究工作,解决问题,加强对社会保障政策执行情况和基金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队伍建设,推动建立专门的工作机构,调整充实专业人员,从组织上保证基金监督工作的开展。

四、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十八)全力以赴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加强工资宏观调控。层层落实清欠任务,做好工资历史拖欠的认定工作,督促相关企业制订清欠计划和具体解决办法。建立定期报告工作制度,按月统计汇总各地清欠情况。推进工资保证金制度建设。在有条件的地区推进建立欠薪保障制度。狠抓最低工资制度的贯彻落实。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和监管,完善并严格实行垄断企业工资总额控制制度。

(十九)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活动。继续推动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的落实,确保实现各类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以上的目标。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加强对劳动用工的宏观动态管理。继续做好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中的劳动关系处理工作。启动实施集体合同制度覆盖计划。继续加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推动和谐劳动关系先进企业和工业园区创建活动,将创建活动与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加强工资支付保障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及时总结经验,树立典型,以点带面,将创建活动推向深入。

(二十)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劳动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各省会城市及其它中心城市要积极创造条件,率先建立实体化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体系建设。在企业聚集的乡镇、街道和工业园区,积极推进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尽快形成多层次的劳动争议调解网络。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改进处理程序,改革办案方式。

(二十一)积极推进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体制和机制创新,加大对劳动者权益保护力度。健全劳动保障监察组织网络,提高监察执法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完善有关部门密切协作的劳动保障监察维权工作协调机制。不断创新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和执法模式,积极推广“网格化”和“网络化”劳动保障监察。继续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各项制度,建立和完善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重大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及举报奖励制度。充分利用12333劳动保障咨询电话,进一步畅通咨询、投诉、举报和权利救济渠道。

(二十二)认真做好信访维稳工作,及时排查化解不稳定因素。进一步规范办信接访办法,健全群体性事件预防处置机制。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加强对突发事件的预防和监控。对发现的隐患要及时认真分析,做出准确判断,对可能引发集体上访的问题要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把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

五、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下大力气做好农民工工作

(二十三)进一步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继续开展“春风行动”,为农民工进城务工提供服务。落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计划”和“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提高农民工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全年培训800万人。

(二十四)扎实推进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进一步加强劳务输出示范县建设,推广“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工作模式。组织开展劳务品牌推荐、评选活动。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农村劳动力输出的组织化程度。

(二十五)做好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工作。进一步实施“平安计划”,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继续推进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重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积极促进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工作。研究制定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办法和经办业务规程。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人数达到2800万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人数达到3600万人。

(二十六)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重点开展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劳动用工情况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等专项执法检查活动,严厉查处严重超时加班和劳动条件特别恶劣的问题,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制定《关于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指导意见》。

(二十七)继续做好农民工办综合协调和指导工作。协调各地区、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加大工作力度,夯实工作基础,完善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引导各地普遍在市一级建立农民工协调机构。组织开展农民工统计指标体系等基础性研究。继续做好涉及农民工的各种专题性工作,努力营造全社会理解、关心、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社会环境。按照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2007年工作要点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六、加强基础工作,促进劳动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二十八)加快劳动保障立法进程。配合有关方面做好《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处理法》、《社会保险法》及《残疾人就业条例》、《工伤保险条例修正案》等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的修改工作。组织有关方面起草《企业工资条例》草案,修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二十九)加大执法监督和普法宣传工作力度。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深入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各项制度。建立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机制,积极探索建立行政复议听证制度、调查制度、和解制度、重大案件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积极推动普法工作,增强普法宣传的针对性、实效性,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

(三十)推动劳动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和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的组织实施。制定和落实好劳动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实施方案,强化目标责任制,做好“十一五”规划主要指标的分解特别是约束性指标的地区分解。采取切实措施,促进重点工程投入等保障措施的落实。组织实施2007年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计划,加强对各地执行年度计划情况的调研和检查,促进年度计划的落实。

(三十一)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统计工作。探索开展社区劳动保障情况的统计直报,充分利用金保工程获取统计数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劳动力调查、农业普查、城乡统筹就业等统计工作,研究开展农民工调查工作。

(三十二)进一步加大政务公开工作力度。强化政务公开意识,全面推动政务公开办法和制度的落实,发挥政府网站、电话咨询中心和媒体的作用,提高政务公开的快捷性和有效性。

(三十三)加快金保工程建设步伐。按照“完整、正确、统一、及时、安全”的要求,加强省市两级统一的劳动保障数据中心建设,完成示范城市的评估和验收。抓好全国统一应用软件的开发和应用推广工作。完成各省与所辖各地市的联网,实现部、省、市网络的三级贯通,推进联网应用,开展异地业务应用系统建设试点工作,推动和规范12333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系统建设。

(三十四)继续做好政务信息和新闻、宣传、出版工作。拓展信息来源渠道,突出政务信息促进劳动保障中心工作的作用,进一步发挥劳动保障工作网的使用效率。加大宣传工作力度,落实新闻发言人定时定点新闻发布制度,继续做好政策宣传和典型宣传工作。做好劳动保障报刊和图书出版发行工作。

(三十五)加强劳动保障科学研究工作。着重加强对城乡统筹、比较充分就业、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合理调节社会分配、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以及农民工问题等重大课题的研究,积极有效地发挥科研理论的重要作用,使科研课题在理论创新和指导实践两个方面有新的突破。按照国家财政科技经费投入制度改革的要求,建立劳动保障科研项目库。

(三十六)加大干部培训力度,推动劳动保障系统能力建设。针对劳动保障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和干部队伍状况,以劳动保障业务和公共管理为主要培训内容,加强对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厅局长和地市劳动保障部门新任局长的培训。

(三十七)巩固和扩大对外交流合作成果,全面提升交流合作水平。按照我国总体外交要求,围绕劳动保障工作重点,继续推动多双边高层互访,构建良好的对外交流合作平台。做好“亚洲就业论坛”的承办工作,扩大我在国际劳工事务上的影响力。进一步扩大民间和非政府国际交流与合作。完善境外就业服务和管理,通过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实现境外就业中介服务行业的规范管理和行业自律。维护境外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基础工作,逐步建立国际劳动保障信息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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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


  《四川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4月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5月25日起施行。

  省  长:蒋巨峰

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四川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站场、货物运输代理和货物运输配载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货运)、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场)、货物运输代理(以下简称货运代理)和货物运输配载(以下简称货运配载)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从事国际货运代理的经营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货运、货运站场、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经营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管理工作。

  第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引导道路货物运输的发展,鼓励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扩展服务领域,适应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第五条 鼓励货运实行集约化、规模化、专业化经营,促进集装箱、封闭厢式、多轴重型和罐式等专用车辆和节能环保车辆的发展,倡导大宗物资单位在选择承运经营者时通过招投标形式确定。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六条 货运经营申请人应当依法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货运经营许可。

  从事普通货运和一、二、三级大型物件运输以及货运站场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从事四级大型物件运输、专用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所在地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七条 受理四级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对车辆、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进行核实和综合评审。

  第八条 从事集装箱运输经营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条件,驾驶员应当具有驾驶汽车列车的从业资格,牵引车辆的牵引能力应当在20吨以上并安装实时动态行驶记录仪,半挂车辆应当具有转锁装置。

  第九条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条件,并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进行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

  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实行公司化经营。

  第十条 从事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必要的通讯及计算机设备;

  (二)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从事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经营的,应当自开业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 货运代理、货运配载备案申请表;

  (二) 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 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

  (五) 业务操作规程、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二条 货运经营者设立从事货运经营的分公司,应当向分公司设立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 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及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二) 分公司使用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三) 分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四) 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核发该分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经营者取得分公司经营许可证副本后应当到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货运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能源消耗以及环境保护规定的车辆从事货运经营,提高运输组织化程度,减少空车行驶,节约能源。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车辆,货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进行改造或者报废更新。

  第十四条 货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对货运车辆进行维护和检测,确保货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货运车辆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日常维护由驾驶员在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负责执行;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由机动车维修企业执行。一级维护间隔里程不得超过2500公里;行驶里程不便统计的,以间隔时间1个月为准。二级维护间隔里程不得超过15000公里;行驶里程不便统计的,以间隔时间3个月为准。

  货运车辆进行二级维护后,货运经营者应当将车辆二级维护情况及时记入车辆技术档案,并妥善保存二级维护竣工出厂合格证。

  第十五条 货运承、托运双方应当按《合同法》的规定,订立运输合同。货运代理经营者应当分别与托运人和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货运经营者不得承运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货运经营者应当查验并随车携带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货运经营者运输大型物件,应当制定道路运输组织方案,四级大型物件承运人应当将经专家论证的道路运输组织方案报送有关部门备案。涉及超限运输的,应当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车辆道路运输证到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等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危险货物运输调度管理制度,按照调度管理制度安排符合条件的车辆和人员运输危险货物,并按规定签发道路危险货物运单。

  未经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组织调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不得擅自承运危险货物。

  第十九条 运输危险货物时应当随车携带符合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要求、与所运货物相一致的《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车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悬挂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专用标志,严格按照危险货物运输规程运输。

  在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驾驶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和所属运输企业报告。

  第二十条 货运经营者使用在外省(直辖市、自治区)注册的车辆,在我省境内从事货运经营活动1个月以上的,应当持该车的道路运输证向驻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备案手续,领取《外省籍车辆驻川经营备案卡》,按我省的规定缴纳规费,进行管理。

  《外省籍车辆驻川经营备案卡》应当随车携带,与该车道路运输证同时使用。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聘用符合规定条件的从业人员,制定从业人员年度培训计划,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及职业道德教育、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培训。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健全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押运员和搬运装卸管理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奖惩、淘汰等制度,对驾驶员实行统一管理。

  实行货运车辆驾驶员、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职业化管理和从业资格管理制度。货运车辆驾驶员和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取得相应从业资格后方可从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对货运车辆驾驶员实施职业化管理和从业资格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管理,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应当按照每20辆车1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标准进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最低不得少于3名。

  第二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经营者的经营条件、经营行为等进行监督检查。经营者应当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货运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定期对其经营条件、经营行为、安全管理和服务质量等进行考评,并向社会公布,考评结果作为对货运经营者扩大经营范围、货运企业评级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法购买承运人责任险。

  第二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受理道路货物运输质量投诉,按照货物运输合同的约定及相关规定调解质量纠纷。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经营者限期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承运依法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准运手续的货物的;

  (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签发道路危险货物运单的;

  (三)未经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组织调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擅自承运危险货物的;

  (四)承运危险货物的车辆未随车携带与所运危险货物相一致的《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经营者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经营者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的;

  (二)从事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经营,未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存在下列重大安全隐患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要求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未按规定建立危险货物运输调度管理制度的;

  (二)安排不符合条件的车辆运输危险货物的;

  (三)安排不符合条件的驾驶员、押运人员、搬运装卸管理人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

  (四)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

  (五)存在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设立分公司未按规定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时发现无照经营行为或者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经营者不具备相应条件仍从事相关经营的,移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货运站场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场、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停车场等经营场所。

  本办法所称货运代理是指经营者受他人委托提供代办运输手续、代提、代运、代发货物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货运配载是指以提供车、货信息,代车方组货、代货方组车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物件的认定及等级划分按照交通部《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办法》规定标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25日起施行。1991年1月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8号发布,1997年12月2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发布的《四川省公路货物运输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石油化工领域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石油化工领域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人厅发[2006]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副省级市人事局,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继续教育)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总装备部司令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和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各地有关石油化工企业、科研院所、高校人事(继续教育)部门,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理事单位和有关会员单位:



现将《石油化工领域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00六年八月十四日





石油化工领域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人事部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方案》(国人部发〔2005〕73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石油化工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创新能力,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目标任务



根据我国石油化工技术发展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从2006年至2010年,在我国石油化工行业开展大规模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计划每年开展知识更新培训6万人次左右,5年内培训中高级创新型、复合型人才30万人次左右。通过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使石油化工行业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紧跟科技发展前沿,及时更新知识,提高创新能力,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石油化工行业的继续教育工作体系、服务体系和制度体系,为全面提升我国石油化工专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提供良好的继续教育和培训服务。



二、实施原则



(一)统筹规划,分类实施。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和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四大企业)为主体,兼顾石油化工行业其他单位,统筹规划,协调推进石油化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充分调动和发挥各企业和相关施教机构的积极性,分类别、分专业、分层次实施培训。



(二)适应需要,注重实效。以石油化工领域发展需求和人才培训需求为开展培训工作的主要依据,把为企业改革发展服务的成效作为衡量培训工作的标准。紧跟世界能源技术发展步伐,针对企业生产经营实际需要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确定培训内容。坚持以人为本,着力提高专业技术人才的创新能力。突出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的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突出重点,协调推进。坚持优秀人才强化培训、紧缺人才抓紧培训、骨干人才重点培训、后备人才超前培训,以石油化工各主要专业领域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为重点,带动整个行业知识更新工作的开展。



(四)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坚持将解决当前急需与满足事业持续发展相结合,增强人才培训的前瞻性和系统性,不断创新继续教育培训内容、施教模式和管理方式,提高继续教育的质量和效益。



三、内容和方式



(一)培训内容



1、公需科目。根据人事部的统一安排,各企业根据实际需求每年确定1至2个科目集中组织培训考核,其它科目可由专业技术人员根据需要自主选修。



2、石油化工专业科目。围绕国家能源安全战略,紧跟世界石油化工发展的步伐,在地质勘探、油气开发、石油炼制、石油化工、石油石化工程技术服务等五大领域,以地质基础理论、勘探技术、资源评价与储量、物探、钻井、测井、井下作业、采油气工程、提高采收率技术、油气藏工程、石油炼制工艺、润滑剂及填加剂技术、石油化工工艺、天然气化工技术、油气储运、石油石化工程建设、安全环保技术等重点专业领域开展培训。



3、其他科目。鼓励石油化工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参加“653工程”的信息技术、现代管理、现代制造及电力等其他非石油化工专业的继续教育,充分利用“653工程”相关领域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二)主要培训方式



1、高级研修班。各企业应紧密结合生产、科研实际,以国际、国内的石油化工最新发展、科技攻关课题和科技创新成果等为主要内容,面向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每年举办一定数量的高级研修班。在此基础上,采用重点培训与实践锻炼相结合的方式,加快培养创新型专业技术人才特别是中青年创新型拔尖人才。



2、专题研修。根据生产技术发展和人才培养需求,结合工作实践采用业务进修、学术交流、技术考察、实践锻炼等多种形式,实施新知识与新技术的传授、创新能力培养、实践能力训练、技术难题研究等专题继续教育培训。依托国家重要项目、重点工程和重大课题,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类继续教育活动,有目的、有计划地培训相关专业技术骨干,推进项目、资金、人才培养的一体化建设。



3、中长期培养。对有培养潜力的中青年专业技术骨干,与国内外知名高校和科研机构合作,采取作访问学者、攻读学位、举办工程硕士班等形式,重点培训一批高层次专业技术后备人才。



4、远程教育。依托网络平台,提供教学培训资源和学习服务,在石油化工行业专业技术人员中开展个性化的自主继续教育活动。



5、国内外学术技术交流。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相结合的方式,每年组织部分高层次专家、学术技术带头人参加国际学术技术交流研讨和国外企业技术考察。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方式



1、石油化工行业的“653工程”由人事部、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与四大企业共同组织实施,暂由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牵头协调。



2、成立“石油化工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工作协调办公室”,负责石油化工行业“653工程”重要事项的组织协调工作。组建“石油化工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专家指导委员会”,对开展的重要项目和课程体系建设进行论证,提出石油化工行业继续教育专业科目体系、专业设置层次、审核课程开发标准,编写专业科目指南;分领域、分专业设立若干负责课题开发、编写专业培训大纲的专家指导小组,受协调办公室委托对石油化工行业“653工程”的实施进行指导和评估。



3、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负责办公室和专家指导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协调各企业的继续教育工作,沟通各企业与地方人事部门的有关工作,协调各企业参加“653工程”其他专业领域的相关培训项目;负责牵头协调各大企业共同建设石油化工行业“653工程”的继续教育信息及教学资源共享平台。



4、各企业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落实“653工程”的培训任务,编制工作计划,制定相应配套制度与规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相关培训,按照分工负责承担培训教材、课件的开发建设和优选工作。



5、各企业单位自主遴选承担本企业“653工程”培训任务的施教机构,根据专业优势,组织进行课程设计,制定培训计划与方案,明确培训任务和要求。施教机构开展培训活动,要按照培训大纲和学员实际情况,进行需求分析,有针对性地安排教学,应特别注意培训实践环节的组织。



6、四大企业各自负责本企业的继续教育活动。地方的石油化工企业“653工程”实施由地方各级人事部门会同继续教育协会负责。



(二)制度建设



1、实行统计登记制度。按照人事部实施“653工程”的统一规定,各企业定期将有关统计数据和进展情况报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登记备案,参加培训并经考核合格者,属四大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各企业自主颁证;地方石油化工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由所在省级地方人事部门负责在《继续教育证书》上登记,记入继续教育学时。



2、建立项目论证发布制度。组织专家对“653工程”主要项目、科目指南、培训大纲、教材课件等进行评估论证,重要项目及时报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办公室备案,并在人事部网站、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网站、中国人事报和继续教育杂志等媒体上公开发布。



3、建立质量评估和监督检查制度。由“653工程”专家指导委员会对“653工程” 石油化工行业的开展情况进行指导和评估,人事部、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将不定期地进行监督检查。



(三)服务体系建设



1、建立信息化服务平台。依托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的“国家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建立“653工程” 石油化工行业信息化服务平台,开展信息发布与共享、数据统计与查询、在线学习与交流等活动。为继续教育供需双方提供信息交互平台,统一组织建设本行业领域的继续教育课程库、教材库和专家师资库,实现石油化工行业继续教育的优势互补和资源共享,建立继续教育高质量、低成本、可持续发展的运行模式。



2、加强施教机构建设。广泛调动各企业培训机构、专业培训基地和高校等社会资源,与各省市的政府人事部门紧密配合,按照人事部的总体要求,结合行业发展实际,由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会同各有关企业对相关施教机构进行教育质量评估认定,建设一批高质量、示范性、社会化的石油化工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基地。



3、搭建产学研合作平台。促进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在继续教育方面加强合作,促进企业与国际组织和国外企业的培训交流与合作。



(四)经费保障



1、人事部继续教育专项经费对“653工程” 石油化工行业重点项目给予一定支持,每年选择部分选题新、层次高的高级研修班,纳入人事部整体规划,提供一定的经费支持。各有关企事业单位现有继续教育和培训专项经费应向“653工程”重点倾斜。



2、列入“653工程”范围的相关单位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比例落实教育培训经费。同时积极拓宽继续教育经费渠道,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



3、石油化工四大企业及其他有关企事业单位面向内部开展的培训项目,经费渠道及收费标准由单位自主决定。其他施教机构面向社会举办的“653工程”收费培训项目,收费标准须经当地物价部门核准,项目报办公室审批,要尽量降低培训成本,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其他



1、石油化工专业技术人才每年参加包括“653工程”在内的各类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要求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



2、石油化工行业各企事业单位要把专业技术人才参加“653工程”培训的情况作为职业能力考核的内容,并可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培训成绩与岗位聘用和业绩考核相挂钩的培训制度。



3、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积极开展石油化工行业“653工程”的宣传工作,对在“653工程”中有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宣传和表彰。



五、实施步骤



(一)启动阶段(2006年下半年)



研究制定实施办法,组建领导小组、专家指导委员会,进行培训需求调研,按照专业开展科目设计,编制培训大纲。



(二)全面实施阶段(2007年初—2010年上半年)



以四大企业为主体,大规模实施石油化工行业知识更新工程。不断完善石油化工行业继续教育体系、服务体系和制度体系。建设一批适合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有利于社会化普及的优秀课程和教学资源,确立一系列重点实施专业科目,建立大企业联合实施机制,重点扶持一批具有国际水准的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对相关施教机构进行教育质量评估认定,建设一批高质量、示范性、社会化的石油化工继续教育基地。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0年下半年)



对全国石油化工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估。评选先进单位、先进个人,推广优秀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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