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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改善经济发展法制环境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6:15:24  浏览:94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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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改善经济发展法制环境的决定

山西省大同市人大常委会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改善经济发展法制环境的决定

(2001年4月16日大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从新世纪开始的十年,是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为了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切实推进依法治市的进程,营造一个有利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法制环境,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有力保障我市经济在新世纪实现跨越式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切实加快地方经济立法步伐。要着眼我市的发展大局,加大地方立法工作的力度,特别要加强地方经济立法工作。要根据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围绕当前市场经济发展急需规范的市场主体地位、市场主体行为、市场组织形式、市场经济秩序、市场要素优化配置、市场准入、交易、竞争等规则以及改善和加强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协调发展等方面,继续加强地方立法。当前要尽快制定和完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劳动力市场管理、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稀有资源管理以及吸引人才、吸引投资、吸引技术等方面的法规或规章,逐步健全完善经济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体系。
二、努力提高地方经济立法的质量。要注重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对经济发展的促进和保障作用,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制定法规和规章。要继续完善立法调研制度和立法听证制度,广泛听取方方面面的意见和建议。特别要注意吸收市内外有关专家、学者参加立法工作,实行实际工作者、专家、学者相结合的制度,促进我市立法质量的提高。要在维护全国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大力突出地方特色,使我市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又紧密切合大同的发展需要。
三、抓紧现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清理工作。要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为原则,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以改善发展环境为目标,对我市现有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进行及时全面的清理。对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该完善的完善,该废止的废止。要对我市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不合理的行政审批项目、行政收费项目、行政处罚项目,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取消,以适应我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客观需要。
四、坚持严格执法、依法行政。要不断加强我市地方行政法制建设,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既要严格执法,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运行秩序和稳定的社会环境;又要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要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坚决杜绝该作为不作为,不该作为乱作为的现象,着力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收费、执法扰民等问题。要完善审批制度,减少收费项目,规范行政处罚,坚决纠正乱审批、乱收费、乱处罚等违法的和不当的行政行为。各级政府不得下达罚款任务。
五、建立行政执法行为规范。要建立完善的行政执法制度,明确规定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权限、行政执法具体要求、行政执法应承担的责任等内容,对行政执法过程的各个方面和环节形成有效制约。要加强执法程序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中应采用的基本方式和步骤,尽快规范行政执法文书制度,严格执行持证执法、企业收费登记等制度,促使执法人员严格执法、公正执法,避免滥用职权、任意执法等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的发生。
六、着力提高行政办事效率。要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转变政府职能,理顺管理体制,加强宏观管理,强化服务观念,不断提高行政管理效率。要加快审批制度的改革,重点要放在核减审批项目、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公开收费标准、严守审批时限、加强社会监督上。借鉴外地经验,推行"一栋楼"办公制度,实行"咨询中心、审批中心、年检中心、收费中心、投诉中心"五位一体的一条龙办公机制。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个漏斗对内"的受理审批办法。要强化服务意识,对外商投资、重大项目建设、非公有制资本参股调产项目等,确定专人及早介入,实行上门跟踪服务。
七、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行政行为。要针对目前行政执法中时有出现的以言代法、以情代法、以权代法、简单粗暴以及权钱交易等现象,制定操作性强的制约性规章制度,加大惩处力度。要继续推行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要建立完善投诉监督、处罚机制。市政府要在相关部门设立受理公务投诉的机构,赋予其调查权、建议权、监督权和处理权,对行政执法中发生过错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做到"有诉必理、有理必果",以取信于民。同时要推行执法情况年终述职评议制度,对严重违法的执法人员坚决淘汰,以增强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
八、为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要坚持公正司法、文明司法。继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强地方司法制度建设,着力提高办案效率,充分发挥地方司法机关的经济服务功能,为我市企业改革和经济发展积极提供法律咨询、法律保障等法律服务。依法保护各种经济成份,保护各种市场主体,保护公开、平等、合法的竞争关系,打击各种经济犯罪活动。同时,要切实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地方司法队伍素质。坚决惩处以权谋私、以案谋私、徇私枉法等司法腐败行为。要深入开展"严打"整治斗争和整顿规范市场秩序工作,加强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增强防范控制犯罪的能力,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努力为经济发展和市民生活创造一个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
九、继续加大地方法制监督的力度。全市市、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乡镇人大,要充分运用法定的权力,继续强化执法监督、个案监督和信访监督;继续完善并认真实施执法责任制、执法情况报告制、执法检查制、执法评议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积极探索权力机关的法律监督同政府的内部监督、法院的司法监督、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和新闻单位的舆论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和途径,不断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效果。
十、建立违法行政和违法司法领导责任追究制度。要在行政系统实行行政过错领导责任追究制。对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发生严重过失、渎职或违法行政行为的,除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外,要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在法院系统,要认真落实领导检讨责任制,全面推行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度,对司法活动中发生干警贪赃枉法造成重大影响案件的,除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外,要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在检察院系统,要坚决执行领导检讨责任制的规定,对法律监督中发生干警严重违法违纪案件的,除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外,要严格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市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法律监督,视其责任轻重依法作出责令检查、接受辞职、撤销职务的决定。
十一、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巩固"三五"普法教育的成果,认真开展"四五"普法教育活动。要继续加强公务员队伍的法律培训和法制教育,增强公务员队伍的公仆意识、法制意识和责任意识,有效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执法水平。要继续加强普法宣传教育,有效发挥宣传媒体作用,不断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制意识、守法观念和利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意识。要把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结合起来,努力在全市范围内形成弘扬社会主义道德和遵法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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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届第96号)


(2007年7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07年7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7月2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监督,维护财经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监督工作。
  自治区驻外的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财政监督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财政监督,是指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或个人涉及财政收支、财务和会计事项进行的审查、稽核纠正、处理等活动。
  第四条 财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监督工作,其所属的财政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财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五条 财政监督应当与审计监督和其他形式的监督相结合,加强监督和加强管理相结合,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财政部门报告财政监督工作情况。
  第七条 财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一)部门和单位预算、决算草案编制以及预算执行情况;
  (二)部门和单位预算收入上缴情况;
  (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情况;
  (四)部门和单位财政性资金的申请、拨付和使用以及政府采购执行情况;
  (五)国库办理的本级地方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
  (六)政府非税收入的征缴管理使用情况;
  (七)政府债务管理以及债务资金使用情况;
  (八)部门、单位依法合理有效使用国有资产及其收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情况;
  (九)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财政监督事项。
  第八条 财政、财务事项监督依照财政管理体制和财务隶属关系实施,会计事项监督按照行政区划在本级行政区域内实施。
  上级财政部门可以对下级财政部门管辖的监督事项实施财政监督,可以将其管辖的监督事项委托下级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
  下级财政部门可以将其管辖的监督事项提请上级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上级财政部门可以指定监督管辖。
  对财政监督的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决定。
  第九条 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具有下列职权:
  (一)查阅、复制和调取监督对象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核查监督对象的现金、有价证券、实物等资产情况;
  (三)核实生产经营、业务活动和会计核算情况;
  (四)向与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
  (五)查询与监督对象有经济往来单位的有关情况;
  (六)查询监督对象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情况;
  (七)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有关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行使前款第(五)、(六)、(七)项职权,须经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条 财政监督采取专项检查、综合检查和个别审查等方式,加强源头监管、过程跟踪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应当组成检查组。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二条 检查人员与监督对象或者监督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检查人员的回避由财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实施检查,一般应于三个工作日前向监督对象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财政部门认为事前下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对检查可能有不利影响的,可持《财政检查通知书》直接实施检查。
  第十四条 实施财政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监督对象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五条 检查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将检查中取得的材料用于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十六条 检查人员履行检查职责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
  第十七条 检查人员依法履行检查职责,有关监督对象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八条 检查组应当在检查结束后二十日内向派出或者委托的财政部门提交检查报告。检查报告提交前应当征求监督对象的意见。监督对象收到检查报告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者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者说明的,视为无异议。
  财政部门收到检查组提交的检查报告后,应当依照法定权限作出书面检查结论或者处理决定并送达监督对象。
  第十九条 监督对象应当自处理决定文书送达之日起履行处理决定事项,并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履行结果书面报告财政部门。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可以通报或者公告监督对象的财政违法行为及处理、处罚、处分决定。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影响财政税收政策或者政府预算执行方面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二十二条 审计、监察等监督检查机关出具的调查、检查结论,能够满足财政部门履行检查职责需要的,财政部门应当利用;财政部门出具的调查、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审计、监察等监督检查机关履行职责需要的,该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利用。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财政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举报的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者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对监督对象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停止;对拒不执行的,可以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拒绝、阻挠财政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相关资料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财政部门还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违法实施财政监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财政监督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理、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北京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北京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4月24日 证监发字[1997]172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北京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

经我会证监发字[1997]171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号和 423

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购资

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的利

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 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设置

的专户。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 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会发行部;

发行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 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送至

我会。未按时上报发行情况反馈表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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