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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证券公司1998年年度审计和报告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3:53:53  浏览:96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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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证券公司1998年年度审计和报告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做好证券公司1998年年度审计和报告工作的通知

1999年1月27日 证监会计字[1999]3号

 

各证券公司、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为了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财务行为,提高证券公司财务信息的透明度和质量,适应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现将证券公司1998年年度审计和报告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证券公司应当指定专门的经办人员切实做好年度报告的编制工作,并由一名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签发。对存在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必须注明,并在年度财务决算时予以纠正。

  二、各证券公司必须聘请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注册会计师还应以管理建议书的形式,对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作出评价,并提出改进建议。

  三、凡出具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完成后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说明出具此类审计报告的理由及相关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四、各证券公司必须于1999年5月15日前将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和年度报告一式五份报送中国证监会。

  五、各证券公司应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并不得拖延甚至拒绝向证券监管部门提供或报送有关资料。注册会计师必须勤勉尽责,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

  六、中国证监会将对各证券公司报送材料的及时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检查。如发现所报送材料存在虚假、遗漏和欺诈,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和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七、证券公司报送业务资料的有关具体事项,仍按我会证监机字[1997]3号 文件执行。



附件: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参考内容与格式。

 

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参考内容与格式

 

  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业务报告和财务报告两部分,业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第一部 分业务报告

  一、公司概况

  1.简要介绍公司的法定中、英文名称及缩写,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注册地址、办公地址、电话及邮政编码,公司年报负责人及联系人的姓名、联系地址、电话、传真等。

  2.简要介绍公司的历史演变情况及其主要职能部门。

  3.简要介绍公司营业网点情况,包括各营业网点名称、地址、负责人、职工数、设立时间、营运资金及联系电话等。

  二、经营情况

  1.公司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开展的情况。

  2.公司代发行证券业务开展的情况,包括全年承销新股发行和配股的公司名称、股票和债券发行量和筹资额等。

  3.公司自营证券业务开展的情况。

  4.公司投资情况

  列示被投资的公司名称、主要经营活动及经营情况、占被投资公司权益的比例等,并分析报告年度内公司对外投资额较上年的增减变动数及增减幅度。

  5.公司收购、兼并情况

  若公司在报告年度内因收购、出售资产或吸收合并等引起公司经营范围和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予以说明。

  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如可能导致大额损失的重大经营活动等。

  三、所有者权益情况

  1.股本结构及变动情况。

  2.股东情况介绍

  (1)报告期末股东总数;

  (2)持有本公司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的名称、年度内股份增减变动的情况、年末所持股份的质押或冻结情况。若持股5%以上(含5%)的股东少于10人,则应列出至少前10名股东的持股情况;

  如前10名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应予以说明。

  (3)对持股10%(含10%)以上的法人股东,应介绍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

  (4)报告期控股股东的变更情况。

  四、重大事项

  1.报告期内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情况简介。

  2.报告期内发生的增资扩股事项简介。

  3. 报告期内公司收购及出售重大资产、吸收合并事项简要情况及进程,对公司当年经营和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的,应说明所涉及的金额及其占利润总额的比例。

  4.公司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简介。

  5.会计师事务所变动情况说明。

  6.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说明,至少应披露关联交易方、交易内容、交易金额及关联交易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7.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说明。

  8.如公司有逾期未还借款,以及逾期未收回的委托贷款或委托存款,应说明涉及金额、未还款或未收回的原因及可能的后果等。

  9.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保留意见或解释性说明、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所涉及事项的说明;

  10.本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11.公司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含各种津贴、补贴、奖金等),并披露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工资、奖金分配明细。

  12.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部 分财务报告

  一、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必须由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其两名以上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出具。注册会计师应当严格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出具审计报告。

  二、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的编制应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凡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除提供合并会计报表之外,还应提供母公司已审计的会计报表以及未予合并的特殊行业子公司的已审计的会计报表。被合并企业的会计报表必须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审计。

  会计报表包括公司报告年度末及其前一个年度末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该两年度的比较式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该年度的现金流量表和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

  三、会计报表附注

  会计报表附注是财务报告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它应对比较式会计报表的两个期间的数据作出说明。会计报表附注包括所有在会计报表表内未提供的、与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关的、有助于报表使用者更好地了解会计报表的重要信息,至少应有以下方面内容:

  (一)公司简介

  简述公司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经营概况等。

  (二)公司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1.会计制度。

  2.会计年度。

  3.记帐本位币。

  4.记帐基础和计价原则。

  5.外币业务核算方法。说明发生外币业务时采用的折算汇率、期末对外币帐户的外币金额进行折算所采用的汇率,以及汇兑差额的处理方法。

  6.外币会计报表的折算方法。

  7.分支机构资金管理、交易清算原则。

  8.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说明公司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确定现金等价物的标准。

  9.坏帐核算方法。说明坏帐的确认标准,坏帐损失的核算方法,以及坏帐准备的计提方法和计提比例。

  10.自营证券核算方法。说明自营证券分类方法和买入、卖出的核算及计价方法。计提自营证券跌价准备的,应说明计提方法。

  11.长期投资核算方法。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应说明其计价、收益确认方法和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方法;对于长期债权投资,应说明其计价、收益确认方法以及债券投资溢价和折价的摊销方法;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应说明计提方法。

  12.固定资产计价和折旧方法。说明固定资产的标准、分类、计价方法和折旧方法,各类固定资产的估计经济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率和折旧率。

  13.在建工程核算方法,包括利息资本化的核算方法和在建工程结转为固定资产的时点。

  14.无形资产计价和摊销方法。

  15.交易席位费、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方法。

  16.收入确认原则。说明公司自营证券销售收入、手续费收入、证券发行收入等收入的确认方法。

  17.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说明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是采用应付税款法,还是纳税影响会计法;如果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应说明是采用递延法还是债务法。

  18.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说明合并范围的确定原则,并简要说明合并所采用的会计方法,子公司与母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不一致且未予合并时,应说明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年度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合并范围如发生变更,应当披露变更的内容、理由和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的影响数;因会计制度改变而发生的变更,应披露变更的内容、变更影响数以及累计影响数,如累计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或不易确定,应说明理由。

  注册会计师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合并范围变更的合理性要予以关注,并恰当地发表审计意见。

  (三)税项

  应披露主要税种和税率,如营业税、所得税等;若有税负减免的,应说明批准机关、文号、减免幅度及有效期限。

  (四)分支机构

  公司应披露其所设置分支机构的家数,年度内增加和减少的分支机构,简述其新设、转(受)让或撤销原因。

  (五)会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

  公司至少应披露如下比较会计报表项目注释,如两个期间的数据变动幅度达30%(含30%)以上,且占公司报表日资产总额5%(含5%)或报告期间利润总额10%(含10%)以上的,应在该项目下明确说明原因。

  1.现金、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如有外币余额,应分别披露人民币和外币金额、外币折算汇率等。对银行存款和清算备付金,应按自有资金和客户资金分别列示。

  2.自营证券及自营证券跌价准备,应按以下格式披露:

  证券类别  期末帐面值  期末市值  跌价准备

  ... ...

  合  计

  3.应收证券款、证券交易清算,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证券清算机构名称      期末数

  ... ...

  合  计

  4.应收帐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和其他应收款等,应按下列要求披露:

  (1)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应按下列格式分别进行披露:

  帐龄  期初数  期末数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1年以内

  1―2年

  2―3年

  3年以上

  合计

  应收款项中如有持本公司5%(含5%)以上股份(或股权)的股东单位的欠款,应在本项目附注中披露并说明;三年以上的应收帐款未提坏帐准备的,应说明原因;

  其他应收款中若有非关联往来款项的,应根据重要性原则详细披露各欠款单位所欠款项的性质和内容。

  (2)应收股利、应收利息

  分项列示各该项目的金额,对其中金额较大的,应说明其性质和内容。

  5.拆出资金,应按以下格式披露:

  拆入单位 期限 本金 利率 期末数

  6.买入返售证券,应按以下格式披露:

  证券种类 数量或面值 期限 交易场所 期末数 约定返售金额

  7.代发行证券,应按以下格式披露:

  证券种类 数量或面值 委托单位 发行方式 期末数

  8.代兑付债券,应按以下格式披露:

  债券种类 委托单位 兑付资金来源 期末数

  兑付资金来源分别按预收和代垫两种情况反映。

  9.待摊费用,应分类别按下列格式披露:

  类别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摊销 期末数

  ……

  合计

  10.长期投资,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1)项目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数

  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债权投资

  合计

  (2)长期股权投资,应分别披露以下项目:

  ①股票投资,应按以下格式披露:

  被投资公司名称 股份类别 股票数量 占被投资公司股权的比例 投资金额

  若有市价,还应列示报表日市价;若采用权益法核算,还应列示初始投资额。

  ②其他股权投资,应按以下格式披露:

  被投资公司名称 投资期限 投资金额占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 备注

  若实际投资比例与注册资本比例不一致,应予以披露并说明原因。

  若其他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还应列示本期权益增减额和累计增减额。

  对股权投资差额应按被投资单位列示初始金额及形成原因、摊销期限、本期摊销额、摊余金额。

  (3)长期债权投资,应分以下项目披露:

  ①债券投资,应按以下格式披露:

  债券种类 面值 年利率 购入金额 到期日 本期利息 累计应收或已收取利息

  ②其他债权投资,应按以下格式披露:

  借款单位 本金 年限 年利率 到期日 本期利息 累计应收或已收取利息

  对于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公司,应逐项列示计提的金额及计提的原因。

  11.交易保证金,应分别说明缴存各交易所的交易保证金期末余额。

  12.固定资产及折旧,应根据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的分类,按下列格式披露:

  项目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数

  原值

  …

  合计

  累计折旧

  …

  合计

  净值

  固定资产若有在建工程转入、出售、置换转出、抵押和担保等情况的,应明确说明。

  13.在建工程,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工程名称项目进度期末数其中:利息资本化金额

  14.无形资产,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种类 原始金额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转出 本期摊销 期末数

  15.交易席位费、长期待摊费用,应分别按下列格式披露:

  种类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摊销 期末数

  16.待处理财产损溢,应分类别按下列格式披露:

  类别余额

  …

  合计

  对于金额较大的和1年以上未予处理的待处理财产损溢,应说明其内容或未处理的原因。

  17.拆入资金,应按以下格式披露:

  拆出单位期限利率期末数

  18.卖出回购证券,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证券种类 数量或面值 期限 交易场所 期末数 约定回购金额

  19.代买卖证券款,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项目  原币金额  汇率 折人民币金额

  个人客户

  人民币

  港币

  美元

  小计

  法人客户

  人民币

  港币

  美元

  小计

  总计

  并说明代买卖证券款中是否包括自营资金和关联企业的买卖证券款,如有,应披露具体金额。

  20.应付帐款、应付证券款、代发行证券款、代兑付债券款和其他应付款等,如占负债总额比重大,或有违规使用、逾期占用的,应披露款项的性质和金额。

  21.应交税金,应按税种分项列示欠交的金额。

  22.预提费用,应按费用类别披露年末结存余额的原因和各项费用的期初数、期末数。

  23.应付债券,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债券名称 面值 发行日期 发行金额 债券期限 本期应付或已付利息 累计应付或已付利息

  24.实收资本或股本,如年度内发生金额或股东单位变动,应予以披露。

  25.本公积,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项目  期初数  本期增加数  本期减少数  期末数

  资本溢价

  接受捐赠实物资产

  住房周转金转入

  资产评估增值

  投资准备

  合计

  若资本公积发生增减变动,应说明原因及依据。

  26.盈余公积,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项目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数

  法定盈余公积

  公益金

  任意盈余公积

  合计

  如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转增资本和分配红利,应说明有关决议。

  27.未分配利润,说明报告期利润分配比例以及未分配利润的增减变动情况。

  28.自营证券净收入,按证券种类分别披露自营证券的收入和成本。

  29.其他业务利润,如占报告期利润总额10%(含10%)以上的,应分业务种类披露收入数和成本数。

  30.投资收益,应分股票投资收益、债权投资收益、非控股公司分配来的利润、年末调整的被投资公司所有者权益净增减的金额等项目进行列示,若某项业务活动所获得的收益占报告当期利润总额的10%(含10%)以上的,应对该项业务内容、相关成本、交易金额等作出说明。

  31.营业外收入、支出,如营业外收入或支出总额占报告期利润总额10%(含10%)以上的,应披露主要项目类别、内容和金额。

  32.其他报表项目

  少见的报表项目、报表项目名称反映不出项目性质的、报表项目金额异常的(例如递延税款、金额为负数的资产项目等),应披露项目内容。

  (六)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凡涉及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应按《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及其指南披露。

  (七)或有事项

  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或有事项,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项目的性质、金额及对报告期及报告期后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八)财务承诺事项

  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重大财务承诺事项,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其形成原因和金额。

  (九)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凡涉及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予以披露。

  (十)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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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国家级开发区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国家级开发区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兰政发〔2005〕10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兰州国家级开发区若干政策规定》已经2005年10月14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八日


兰州国家级开发区若干政策规定


为促进兰州高新技术开发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快发展,实现二次创业,根据国家和省上有关政策规定,借鉴外地经验,结合兰州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1、开发区享有财政、税收、工商、建设、房地产、科技、人才引进等方面的市一级行政审批和经济管理权限,直接向省上和国家相关职能部门报批有关事项。
  2、对开发区内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零收费”,省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开发区财政代企业上缴。
  3、设立开发区发展基金。市财政将开发区所缴纳的各项税款市上留成部分,2008年前(含2008年)全部返还开发区,开发区将返还的年增量部分的三分之二列入发展基金。同时,开发区财政每年按年度预算的10%进行配套,一并纳入发展基金,一定三年不变。专项用于开发区投资环境的改善、支持重点产业发展、工业结构调整、开发区现有企业技术改造和扩大再生产。优先扶持发展新材料、生物医药、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等高新技术产业。
  4、从2006年开始,市科技部门实施开发区科技创新计划,对开发区内企业的创新、研发项目给予专项支持。由两个开发区按照科技三项经费的使用原则和程序,向市科技部门申报,市科技部门审核批准后给予重点倾斜。随着全市科技三项经费的逐年增加,投入开发区的科技计划资金也要相应增加。
  5、调整开发区部分土地使用性质,将高新区雁滩园、马滩园现有工业用地和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商务园内的工业用地调整为综合用地,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拍、挂方式对开发区内综合用地依法出让。凡开发区内土地转让收入市上留成部分全部留开发区,专项用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和扶持开发区企业发展。
  6、对开发区内属于城市总体规划的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自2006年至2010年的五年间,前三年市上统一纳入城市基本建设盘子,相应项目的建设资金,市上分别投入60%、40%和20%,其余部分由开发区承担;后二年原则上由开发区全额承担,市财政视财力状况给予适当支持。
  7、开发区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协议等方式进行。在加大土地储备力度的基础上,对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建设用地,经市政府批准报批之后,可以预公告,提前进行征地、规划建设。
  8、对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从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软件园、留学人员创业园、大学科技园孵化毕业的企业,进入开发区新建区投资建设,视其科技含量,项目用地土地出让金由开发区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9、对世界500强,国内100强企业,以及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的项目用地,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实行更为优惠的政策。
  10、鼓励国内外金融机构、投资公司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在开发区内创办创业(风险)投资公司或创业(风险)投资管理公司,以及建立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办事处和与创业(风险)投资有关的中介服务机构。
  11、设立在开发区内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若其投资收入的50%以上来源于对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风险投资,由企业申请,开发区管委会报请省科技厅认定,享用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创业(风险)投资公司可以按其投资额提取不超过3%的风险准备金,用于补偿投资性亏损。
  12、对在开发区注册的风险投资机构,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注册资金大于5000万元,每年对开发区中小企业投资额不小于5000万元,在因政策、技术、市场等原因投资失败时,开发区财政对风险投资机构可给予适当补偿。
  13、鼓励发展贷款担保机构,对在开发区注册的担保机构,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注册资金大于5000万元,每年为开发区中小企业提供货款担保额不小于1亿元,担保资金到期无法偿还时,开发区财政可给予适当补偿。
  14、对为开发区招商引资成功的中介人员,按项目投产时实际到位资金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办法由开发区制定,报市政府备案。
  15、凡国家、省、市政府过去出台的关于开发区的政策,没有明文废止的,一律继续贯彻执行。两个开发区要在用足用活国家和省、市已出台的有关政策的同时,针对新情况,适应新形势,结合各区实际,分别制定更为优惠的招商引资政策,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由兰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附:1、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国家级开发区优惠政策的规定。(略)
   2、国家级开发区政策文件要目。(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闽政[2003]2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24号令)和财政部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及国家有关规定,经2003年11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省政府印发的《福建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闽政〔1997〕4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实施办法”第七条 第(五)项;

  二、“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第一款中的“划拨”二字删除,修改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省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单位、军以上军事单位、中央驻闽单位等承受房屋权属的契税,由省级契税征收机关负责直接征收”。

  修改后的《福建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随文重新印发,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福建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
契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2003年11月7日修改印发)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三条 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第四条 契税税率为3%。

  第五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赠与,由契税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或者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所有权交换、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交换,为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价格的差额。由多支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

  前款成交价格和交换价格低于市场价格或评估价格的,由契税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或评估价格核定计征。

  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第六条 契税应纳税额,按照本办法第四条 和第五条 规定的税率和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七条 以下列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房屋买卖,应征收契税:

  (一)以土地、房屋投资的;

  (二)以土地、房屋偿还债务的;

  (三)以无形资产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

  (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

  (五)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

  (六)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土地使用者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由房地产转让方补缴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包括实物、无形资产和其他经济利益的收益。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项目的,免征契税。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规定,有正式城镇户口的职工,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按福建省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面积第一次购买本单位公有住房的给予免征契税。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免征契税。

  (四)土地、房屋被县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重新承受土地、房屋面积没有超出被征(占)用原有土地、房屋面积的免征,超出被征(占)用原有土地、房屋面积的,应缴纳契税。

  (五)土地、房屋权属继承,共同占有的土地、房屋权属分析,免征契税。

  (六)承受荒山、荒水、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七)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 约或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八)经财政部确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第十条 契税减税免税批准权限: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 规定的减征或免征手续,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属于省级直征的,由省级契税征收机关审核批准;属于地、市、县(区)征收的,由地、市、县(区)契税征收机关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纳税人已缴纳契税,但出售方(或出让、转让方)违约,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无法提供土地、房屋权属交付给承受方的,纳税人申请退税,经县级以上契税征收机关审核批准,可准予退税。纳税人违约的,不履行所签订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不予退税。

  第十二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其他具有合同性质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投资协议书及省财政厅确定的其他凭证。

  第十三条 经批准减税、免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本办法第九条 规定的减税、免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原减免的税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用途的当天。

  第十四条 纳税人应当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纳税人办理契税缴纳事宜后,契税征收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

  第十五条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的,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由契税征收机关审核批准后开给减税、免税凭证。

  第十六条 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或契税减免税凭证及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并将契税完税凭证或减免税凭证贴在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内。

  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或契税减免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权属的转移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为契税代扣代缴义务人,有义务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有关资料,包括地理位置、土地面积、图纸、建设商品房面积、出售商品房数量、面积、票据等。

  第十八条 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为代征代缴义务人,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包括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数额、成交价格及权属变更等,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契税代扣代缴、代征代缴单位,由当地财政契税征收机关确定,并办理委托手续。

  第十九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省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单位、军以上军事单位、中央驻闽单位等承受房屋权属的契税,由省级契税征收机关负责直接征收。

  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地、市、县(区)所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单位、师以下军事单位及个人承受房屋权属的契税,由当地的契税征收机关负责征收。

  第二十条 契税征收机关可按契税实征税额10%提取征收业务经费。

  第二十一条 契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契税征收机关为各级财政机关。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我省以前有关契税的各项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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