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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督促整改2007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中查出的重大隐患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0:04:25  浏览:80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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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督促整改2007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中查出的重大隐患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督促整改2007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中查出的重大隐患的通知

安委办〔200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07年5月至12月,各地区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四个指导意见的要求,在工矿商贸企业和交通运输、渔业、农机、水利、人员密集场所等20类行业领域,开展了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排查和整改了一大批事故隐患。但截至2007年底,全国范围内查出的重大隐患中仍有1万余项尚未得到整改(见附件1)。为继续认真做好重大隐患整改工作,及时彻底消除已查出但尚未整改的重大隐患,确保安全生产,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大对重大隐患的整治力度。对目前尚未整改完毕的重大隐患,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抓紧整改,凡能在短期内整改的,务必在3月底前整改销号;暂时难以整改完毕的,要落实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等,确保做到“五落实”,限期整改到位。对正在整改过程中的隐患,必须加强监控监测,严防发生事故。

  二、加强重大隐患整改跟踪督办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机构,要加强对本辖区内重大隐患整改情况的跟踪督办,及时掌握重大隐患的整改销号情况,实行重大隐患登记、整改、销号的全过程管理和督办制度,盯住不放,一抓到底,直至彻底根治销号。对整改进度缓慢的地区和单位,要进行重点督促检查,督促加大整改力度,确保隐患及时得到消除。对于逾期整改不到位或整改无望的,要坚决予以关闭,并在媒体上公开曝光。

  三、各省级安委会办公室要做好重大隐患整改情况的信息统计报送工作,对2007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中查出、但尚未整改的重大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调度统计,建立重大隐患整改信息数据库。各省级安委会办公室要在4月3日前将附件1中所列重大隐患的整改治理情况上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具体报送要求见附件2)。

  附件:1.各地区2007年“专项行动”中尚未整改的重大隐患情况表

2.2007年“专项行动”中尚未整改的重大隐患整改情况报表

  

  

  二○○八年二月十九日
附件1

各地区2007年“专项行动”中尚未整改的重大隐患情况表

地区 "尚未整改的重大
隐患(项)" 地区 "尚未整改的重大
隐患(项)"



北京 163 湖北 385
天津 3 湖南 650
河北 32 广东 79
山西 702 广西 24
内蒙古 95 海南 344
辽宁 174 重庆 345
吉林 8 四川 776
黑龙江 37 贵州 493
上海 288 云南 811
江苏 444 西藏 20
浙江 1566 陕西 22
安徽 140 甘肃 126
福建 713 青海 23
江西 860 宁夏 64
山东 675 新疆 284
河南 235 新疆兵团 8
合计 10589
附件2
2007年“专项行动”中尚未整改的重大隐患整改情况报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行业和领域 尚未整改的重大隐患
隐患 其中:
已整改重大隐患 正在治理的重大隐患 有整改计划的重大隐患 没有整改计划的重大隐患



(项) (项) (项) (项) (项)
合计
1.煤矿小计
国有煤矿
小煤矿
2.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小计
矿山生产企业
尾矿库
冶金企业
有色金属企业
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
3.化工生产经营企业
4.烟花爆竹企业
5.建筑施工企业
6.民爆器材生产企业
7.电力企业
8.道路运输企业
9.公路养护施工单位
10.水上运输企业
11.铁路运输企业
12.航空公司
13.机场和油料企业
14.渔业企业
15.农机行业
16.水库
17.学校
18.商场、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19.其他企业
单位负责人(签字): 填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填表说明:1.尚未整改的重大隐患,是指2007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中截至2007年底尚未整
改的重大隐患。
2.已整改重大隐患,是指截至填报日期“尚未整改的重大隐患”中已整改销号的重大隐患。
3.正在治理的重大隐患,是指截至填报日期“尚未整改的重大隐患”中正在整改但未整
改完毕的重大隐患。
4.有整改计划的重大隐患,是指截至填报日期“尚未整改的重大隐患”中已制定整改计划
但还未进行整改的重大隐患。
5.没有整改计划的重大隐患,是指截至填报日期“尚未整改的重大隐患”中既没有整改也没
有制定整改计划的重大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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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

咨询性文件

银行内部合规部门(翻译)

英文原文可参阅:www.bis.org/press/p031027.htm


本文件于2003年10月公布,如有意见,请于2004年1月31日之前提交

目录
引言
合规部门的定义
董事会在银行合规管理方面的职责
原则1
高级管理人员在银行合规管理方面的职责
原则2
原则3
合规部门应遵循的几个原则
地位
原则四
独立性
原则五
职责
原则六
合规部门工作人员
原则七
原则八
跨境问题
原则九
与银行内部审计的关系
原则十
与外聘人员的关系
原则十一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会计事务工作组成员名单
主席:Dr. Arnold Schilder教授 荷兰银行,阿姆斯特丹
工作组成员名单(略)


欢迎对本咨询性文件发表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004年1月31日之前提交至位于国际清算银行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秘书处,地址为:瑞士巴塞尔,BH-4002。您也可通过下列方式提交意见:电子邮件baselcommittee@bis.org ;传真:+41612809100。您提交的意见将不会在BIS网站公开。

引言
1.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委员会”)一直致力于解决银行监管问题和提升银行的管理水平,为此,委员会现发表这份咨询性文件,探讨有关银行合规部门(compliance function )的相关问题。银行合规部门的作用主要是辅助管理银行的合规风险(Compliance Risks)。这里所称的合规风险是指:因违反法律或监管要求而受到制裁的风险、遭受金融损失的风险以及因银行未能遵守所有适用法律、法规、行为准则以及相关惯例标准(统称为“法律”、“规则”和“标准”)而给银行信誉带来的损失等方面的风险。有时,合规风险也指诚信风险(integrity risk),因为银行的商誉有时与其一贯遵循的诚实廉正原则和公平交易原则密切相关。为了满足监管当局的监管要求,银行必须采取有效的合规政策和流程规定,以确保在违反法律、规则和标准的情形发生时,银行管理人员能够采取适当措施予以纠正。
2. 遵守法律、规则和标准有助于维护银行的商誉,符合银行客户、市场及整个社会对银行的要求。尽管遵守法律、规则及标准一直以来都是非常重要的,在过去几年里,合规风险的管理还是变得越来越正式化,并已经成为一项独特的风险管理准则(risk management discipline)。
3. 作为银行的基本指引,本文件从银行监管部门的角度,对合规部门在银行组织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说明。本文件规定的原则具有普遍适用性,但是它们必须在特定的法律和规章框架内适用。关于银行合规部门的组织结构及其职责范围,各银行之间存在重大差异。有些银行的合规部门采取集中管理模式,所有合规部门的工作人员都集中在一个合规部门工作;但有些银行的合规部门则采取分散管理模式,其工作人员分布在不同的业务部门。许多银行已经设立了一位负责整体合规的负责人(a group compliance officer)。而在一些银行中,法律部门可能单独承担咨询职责。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下,合规部门的组织架构和职责范围同样存在许多差别。在有些法律体系中,合规部门须承担一些法律规定的职责和义务;而在其他一些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合规部门则无类似责任和义务。
4. 委员会认识到,就某个具体的国家而言,银行采用何种模式设立其合规部门须取决于多种因素,如银行的规模、经营的混合程度、银行业务的性质及其地理分布等。但是,不管银行的合规部门如何组织,银行均应遵循下列两大原则:(1)银行合规部门的职责应当明确界定;(2)银行合规部门及其人员应当独立于银行的经营活动。

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
市政府


第一条 为促进科学技术和生产直接结合, 科学技术和其他生产要素优化组合,推动技术、经济的发展,扶植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创建,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以中关村地区为中心, 在北京市海淀区划出100平方公里左右的区域,建立外向型、开放型的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
试验区的具体范围,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规划。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研究、开发、生产、经营一种或多种新技术及其产品的技术密集、智力密集的经济实体。
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范围,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制订的目录另行规定。
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研究开发经费、新产品产值等比例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商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制定。
第四条 试验区内的新技术企业, 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认定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第五条 对试验区的新技术企业, 实行下列减征或免征税收的优惠:
㈠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4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定,减按10%税率征收所得税。
㈡新技术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所得税。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第四至六年可按前项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
㈢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免购国家重点建设债券。
㈣以自筹资金新建技术开发的生产、经营性用房,自1988年起,五年内免征建筑税。
试验区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新技术企业标准的,适用以上减征或者免征税收的优惠。
第六条 试验区内新技术企业的生产、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按照统一规划安排建设,不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并简化审批手续,优先安排施工。
第七条 试验区内新技术企业生产出口产品所需的进口原材料和零部件,免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合同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部门的批准文件验收。经海关批准,在试验区内可以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海关按照进料加工,对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进行监督;按实际加工出口数量,免征进?
诠厮昂徒诨方诓匪盎蛟鲋邓啊3隹诓访庹鞒隹诠厮啊1K盎跷镒谙?必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和海关许可,并照章纳税。属于国家限制进口或者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产品,需按国家有关规定补办进口批件或进口许可证。
新技术企业用于新技术开发,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仪器和设备,凭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经海关审核后,五年内免征进口关税。
海关可在试验区内设置机构或派驻监督小组。
第八条 所有减免的税款, 作为“国家扶植基金”,由企业专项用于新技术开发和生产的发展,不得用于集体福利和职工分配。
第九条 银行对试验区内的新技术企业予以贷款支持,并每年从收回的技术改造贷款中,划出一定数额用于新技术开发。对外向型的新技术企业,优先提供外汇贷款。
自本条例实施起三年内,银行每年提供一定数额的专项贷款,用于试验区内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和建设(包括基本建设),专款专用,由银行周转使用。银行每年给试验区安排发行长期债券的一定额度,用于向社会筹集资金,支持新技术开发。
新技术企业所用贷款,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税前还贷。使用贷款进行基本建设的,不受存足半年才能使用等规定的限制。
试验区内的银行可从利息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贷款风险基金。试验区内可设立中外合资的风险投资公司。
第十条 试验区设立新技术产品进出口公司。有条件的新技术企业,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授予外贸经营权,自负盈亏,承担出口计划;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新技术企业出口所创外汇,三年内全额留给企业;从第四年起,地方和创汇企业二八分成。
第十一条 试验区内, 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产品出口业务较多的新技术企业,其商务、技术人员一年内多次出国的,第一次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审批,以后由企业自行审批。
第十二条 试验区内的新技术企业, 用于新技术和新技术产品开发的仪器、设备,可以实行快速折旧。
第十三条 试验区内新技术企业开发的新产品, 可自行制定试销价格。经营国家没有统一定价的新技术产品,可以自行定价。
第十四条 鼓励科研单位、学校和企业中的科技人员在试验区内新技术企业中兼职,兴办、领办、承包各种形式的新技术企业,或离职到新技术企业任职。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并提供方便,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允许新技术企业招聘大专毕业生、大学毕业生、研究生、留学生和国外专家。
第十五条 试验区内新技术企业, 免缴奖金税。企业从业人员的收入达到个人收入调节税纳税标准的,照章纳税。
第十六条 试验区内新技术企业所缴各项税款, 以1987年税款为基数,新增部分五年内全部返还给海淀区,用于试验区的开发建设,由市财政、税务部门监督使用。
第十七条 北京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和单行规定。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的批复 国函[ 1988 ] 74 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制定<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的请示》(京政文字[1988]34号)收悉。国务院批准《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由你市人民政府发布施行。
国务院
1988年5月10日



1988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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