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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评标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9:14:33  浏览:93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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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评标实施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评标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府办〔2004〕2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评标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评标实施细则

  为规范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评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招投标暂行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招投标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及主要任务

  (一)评委会组成: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招投标评审委员会设二个小组:资格评审组、技术评审组。资格评审组对投标人资格进行评审,对商务标书进行审议和评分;技术评审组对技术标书进行审议和评分。
  1、资格评审组由房改办、建委、发改委、规划局、国土局、房产局、物价局、监察局、政府办、法制办、发展中心等部门和法律专家组成,共11人。负责对投标人的资格(包括主体资格、管理能力、企业信誉、履约能力)进行评审,验证投标人提交的资格文件是否属实,对商务标书进行审议和评分。
  2、技术评审组由技术专家(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有同等专业水平)组成,由规划局、建委、人事局、国土局、财政局、监察局、房改办提名并经房委会批准共30人组成专家库,在每次评审时随机抽出5人,负责对投标人的技术方案进行评审。

  (二)评委会主要任务:
  1、在评标前充分了解和熟悉项目情况、招标文件内容、评标实施细则;
  2、在评标过程中,如需要投标人对其标书做出澄清或解释,可通过招标人指定的联系人向投标人提出要求;
  3、按照评标原则、评标实施细则,分别对投标人的资格、商务标书、技术标书、附件等内容进行审议和评分。

  二、评审、评标办法

  (一)投票为记名方式。实行一人一票制,票数不得多于投票人数,否则投票作废,重新投票。
  (二)评审、评分工作分二个阶段。第一阶段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评审,资格评审合格后,投标人进入第二阶段;第二阶段投标人投交技术标书、商务标书后,进行技术标书、商务标书审议和评分。
  (三)对同一投标人的技术标书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评分平均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为该投标人的有效评分。商务标书和技术标书有效得分之和为该投标人的最终得分,得分最高者中标。如得分相同,技术标书得分高者中标。
  (四)技术标书评标打分原稿需经评审组成员签字,并交招标人存档保存。

  三、评标内容及评分标准

  (一)资格评审。该项评估由资格评审组进行。
  评估标准:
  1、主体资格。投标人具备三级以上(含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则被认为通过此项评估。
  2、开发能力。投标人在过去的三年内累计房地产项目开发量达到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以上,则被认为通过此项评估。
  3、管理能力。投标人确定将持有资质证书等级高且富有经验的房地产开发管理人员作为招标项目经理及管理班子成员,则被认为通过此项评估。
  4、履约能力。如果投标人在过去三年内没有重大违约记录,则被认为通过此项评估。重大违约是指单项合同违约赔偿金超过三百万元人民币的违约事件。
  5、法律方案。投标人承诺接受招标文件的主要条款和条件,资信状况良好,则被认为通过此项评估。主要条款和条件是指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投标人不能更改的条款和条件。
  6、企业诚信。如果投标人在过去二年内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有效投诉在2%以下,没有因不诚信行为受到刑事制裁和行政处罚的,则被认为通过此项评估。
  在投标人报名时需提交证明文件,并对有关内容进行说明。
  以上资格评审内容如有一项没有通过,则不通过资格评审。

  (二)技术标书评估,满分为30分。该项评估由技术评审组进行。
  评估标准:
  1、总平面规划布局,5分。要求总平面规划布局符合该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定,各项技术经济指标满足规范要求,在满足技术经济条件的前提下进行合理优化。
  2、环境设计,满分5分。要求小区内部道路、停车、建筑、小品、绿地系统等布局协调优美。
  3、建筑立面和空间组织,满分3分。要求建筑立面设计、空间组织有个性特色,并与周边环境协调良好。
  4、配套设施齐全,满分3分。要求投标人组团配套设施项目齐全、布置合理。
  5、户型和户型组合设计,满分5分。要求投标人户型面积设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户型组合设计合理优化。
  6、结构、建筑、材料品质等设计说明书,满分5分。要求简单明了。
  7、施工组织方案,满分为4分。要求投标人建议的施工组织方案体系完善、内容全面、措施可行,符合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工程建设要求。

  (三)商务标书的评估,满分为70分。该项评估由资格评审组进行。主要评估投标人投交的经济适用住房的最高销售价格。
  各投标人所投报的经济适用住房最高销售价格不得超过招标文件中设定的最高销售价格,投标人有效销售价格评估计算:SPx=70×[1-(Px-Pm)/Pm]2
  其中:SPx为投标人X的经济适用住房最高销售价格得分:Px为投标人X建议的经济适用住房最高销售价格;Pm为通过评估的最低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
  通过以上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两个方面的评估,评估结果相加后得分最高者为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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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大学生共同创作中著作权保护问题的研究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法学01(1)班 郭杭铵


近年来,各大学纷纷鼓励 大学生积极对感兴趣的课题进行深入研究,并出台了一系列措施,举行了一系列活动,如我校的“运河杯”学生课题制作大赛,全国性的“挑战杯”学生课题制作大赛等等。而这类活动学生往往无力独自完成,故一般都采用主要负责人制,下有诸个合作者。于是出现了课题制作的主要负责人将自己作为作品的作者,而将其它合作者写为提供劳务或提供资料者。由于合作者一般为主要负责人的同学或者好友,再加上现今大学生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不够强烈,这些合作者往往对自己的著作权被侵害也不予追究。
那倒底该如何保护自己的著作权在共同创作中不受侵害呢?
一、我国的现行规定
在我国《关于贯彻执行若干意见(试行)》第一百三十四条中规定:二人以上 按照约定共同创作作品的,不论各人的创作成果在作品中被采用多少,应当认定该项作品为共同创作。
我国民法虽对共同创作进行了规定,但是由于规定的不够明确,很多人对此条规定的理解产生了偏差,这一点从实践中关于共同创作纠纷的案件占著作权纠纷的70%即可见一斑。可见对此法条的进一步理解十分必要。
二、如何理解“按照约定”
一般民事主体为非专业法律人士,无法期望其严格根据法律的要求进行约定,且民法也充分尊重民事活动当事人的意志,所以民事活动中当事人之间的 约定具有随意性、变动性、非要式性等特点。而且在民事活动过程中,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或要求会常常发生变动,于是自然而然的双方的约定也会随之发生变化。“约定”的这些特点更加鲜明地体现在口头约定之中。
正因为“约定”的一系列特点,在确定约定的时候就会产生许多问题。约定应该采用书面形式还是书面口头皆可?应该以第一次的约定为准还是以当事人最后的共同意思表示为准?若以后者为准,又应如何确认呢?
笔者认为,依据法理,在法律未明文规定应采用书面形式的情况下,就应对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均予以认可,但是,在书面形式的效力应高于口头形式的效力。又依据民法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的原则,应当以当事人最后一次变更的约定为准,但之前的约定可为最后约定的补充依据和追求当事人真意的标准,因为在民事活动开展过程中可能存在着欺诈等行为,当事人往往及其重视第一次约定的制定,而在后来活动开展的过程中对方提出的约定变更要求中缺乏完全考虑。但若硬性要求以第一次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为标准则会束缚民事主体活动的开展,不利于保护民事主体的根本利益。至于对约定的确认应当要求当事人拿出书面形式证明或者充分的第三人证明。
三、什么是“共同创作”
本条中所谓的“应当认定该项作品为共同创作”,其意义在于赋予参与该作品共同创作的每个共同创作人对该作品完全的著作权,即为该作品的作者。
而在实践中,此类纠纷的难点就在于对共同创作和提供劳务的区分上。
共同创作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创作完成的作品,包括合成作品(其中有可以单独使用的部分)、结合作品(无单独使用部分)。若为结合作品,该作品是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整体,作品中的各个部分不具有独立的科学或艺术意义,著作权归所有参加创作的作者共同所有。而若为合成作品,该作品虽为一部完整的作品,但是该作品中的各个部分都有独立的科学或艺术的意义,在这种情况下,合著着既是该作品的著作权的主体,也分别是该作品的各个部分的著作权的主体。提供劳务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在作品完成过程中提供非创作性的活动,这种活动包括技术、事务性等活动,参与者不能共享著作权,只形成劳务的法律关系。
从而可见,区分共同创作和提供劳务的关键在于所提供的活动是否具有独创性。
实践中较难以区分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 收集资料和整理素材。收集资料是非创作性的,所收集的资料不直接成为作品的素材。而整理素材则是带有创作性的可以直接为作品所用的工作。但应该注意的是,有的共同创作者在分工约定中将部分共同创作人的工作定位为“收集资料”,但是实际上其参与的是整理素材的工作,则应根据实际参与的活动确定其为共同创作者,而不能轻易的根据字面确定其无著作权。
2、 提供咨询意见和修改内容。这两者不仅是形式上的动口与动笔的区别,更是量与质的区别。实践中可根据修改的意见在整个作品中的比例、作用或对作品主题的变更情况进行考虑。有些意见虽被采纳得较多,但对该作品的内容、性质变化作用不大,仅仅是文字、表达方式等技巧性的内容发生变更,这不能视为共同创作;而有些对作品修改并不多,但使作品的主题深化或作品价值提升,如美术作品往往是仅仅动了寥寥几笔而效果大不一样,文字作品也有“点睛”之说,这种情况可考虑认定为创作行为。因此,我认为在刘国础诉叶毓山合作创作歌乐山烈士群雕作品一案中,法院认为在此次共同创作中一方的活动较微小,不应认定为共同创作者的判断是有失商榷的。
3、 修改作品内容与修改作品的错误。此两者非常常见且常被混淆。前者是对作品内容的修改,如修改观念、情节、作品主题思想和表现方式等。这是作者的创作,而后者是对作品业务性的修改,如对作品的语法错误进行更正,对文字进行润色,这是出版社编辑工作,不享有版权,但作者邀请非编辑人员为其进行修改,应视为事务性活动,根据活动量要求作者支付相应报酬。
应注意的是,对共同创作的认定应首先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只要双方意见一致,即使一方投入极少甚至没有投入,也可认定为共同创作。
四、对一个具体案例的分析
现以对一具体案例的分析,加深关于共同创作的著作权保护的运用。
甲在校期间创作出一篇论文,因选题新颖、材料翔实被老师选中参加校课题制作比赛,但考虑到其对该专业研究尚浅,又推荐乙加入,以完善该论文。
在课题申报表中,乙将自己写为主要负责人,甲为合作者,同时乙在之后积极开展了对甲前期论文的后期加工(并不脱离甲的原始主题),而甲在此过程中仅起到辅助作用。在课题研究完成后,乙认为该论文为其一人创作,甲仅能视为资料提供者。甲提出异议。
在此案例中,笔者认为在一般情况下,课题申报表就应视为“双方约定”的书面形式,说明双方有共同创作的一致意思表示。故甲乙间应视为有约定。同时,乙虽在后期制作中起到了主要作用,但其仍然是在甲的初期创作上的加工、深化,并没有新的主题,说明不能仅将甲作为资料提供者,即使认定甲为素材整理者也有失偏颇。据此,甲乙应共享该作品的著作权。若乙强行在作品署名中仅列自己名字,则构成对甲的著作权的侵犯。


摘要:
1、 中国律师同盟 http://www.lawyercn.com
2、 浦增平 《上海审判实践》 1989/3 《审理共同创作纠纷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3、《关于贯彻执行若干意见(试行)》
4、法律顾问网 http://www.online.tj.cn/law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市直单位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市直单位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


益政办发〔2008〕13号

市直各单位:
《益阳市市直单位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经济补偿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益阳市市直单位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经济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家退役士兵安置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07年冬季及以后退出现役且按规定属于益阳市市直单位政策性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
本办法所称城镇退役士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士兵中按国家政策规定由政府安置就业的士官和城镇义务兵。
第三条 鼓励自谋职业是落实城镇退役士兵安置的一种方式,申请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除享受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4〕10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外,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一)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偿金以20000元为基数,另按服役期每满一年增发2000元的标准计算;
(二)服役期间立功授奖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除按上述标准计发补偿金外,按立功授奖等级增发荣誉奖励金。累计多项立功或多次获荣誉称号的,只按最高奖项标准计发一次荣誉奖励金。其中:
1、荣获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的增发5000元。
2、荣立个人一等功的增发3000元。
3、荣立个人二等功的增发2000元。
4、荣立个人三等功的增发1000元。
(三)伤残士兵退役后选择自谋职业的,除按第(一)项计算经济补偿金外,另增发伤残补助金。其中,五、六级伤残士兵增发4000元,七、八、九、十级伤残士兵增发2000元。
第四条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理程序:
(一)城镇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后10个月内向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自谋职业书面申请,填交《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申请表》;
(二)经审查,符合条件者凭有效证件办理自谋职业手续;
(三)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与退役士兵签订《自谋职业协议书》,发给《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和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第五条 城镇退役士兵签订自谋职业协议书和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后,市退伍安置部门不再为其安排工作。
第六条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持民政部门的介绍信办理户籍手续。
(一)城镇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役后回原入伍地落户,但对在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且入伍地无直系亲属的,经民政部门审核,可以到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转业士官原则上回入伍地落户,符合易地安置条件要求到配偶所在地落户的,由本人申请并出具有关证件证明,经民政部门审核,可以易地落户。
第七条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档案移交当地劳动职业介绍机构免费管理,其党、团组织关系由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接收管理。
第八条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需参加社会保险的,可到当地劳动保障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其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由个人按照规定费率交纳。其军龄可视同为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九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发给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一)政策规定不予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
(二)弄虚作假,伪造、涂改或骗取伤残、结婚、户口、立功荣誉等证明的;
(三)安置部门已经为其安排工作,但本人不服从分配的;
(四)自部队批准退出现役后,半年内无正当理由未到安置部门办理报到手续的;
(五)在部队或者待安置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犯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六)未按规定及时提交自谋职业书面申请的;
第十条 中央、省属驻益单位需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办理自谋职业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所需资金由有安置任务的单位按当年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有偿转移资金标准缴纳给政府安置部门的专项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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