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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白云区全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0:03:06  浏览:82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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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白云区全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大常委会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白云区全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


(2002年5月23日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提请,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3次会议决定,白云区全区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违反本决定的,依照《广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规定进行处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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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容留不满14岁的幼女卖淫应如何定罪处罚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容留不满14岁的幼女卖淫应如何定罪处罚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法院研究室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对容留不满14岁的幼女卖淫的应如何定罪处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基本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对容留不满14岁的幼女卖淫的犯罪分子,未实施引诱幼女卖淫的行为,也未与引诱幼女卖淫的犯罪分子事前通谋的,应当依照《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卖淫罪定罪处罚。至于是否属于容留他人卖淫罪的情节严重
,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全面考虑后才能认定。

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容留不满14岁的幼女卖淫的应如何定罪处罚问题的请示 川高法明传〔1992〕7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在审理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案件中发现,有的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分子未直接引诱幼女卖淫,也未与引诱幼女卖淫的犯罪分子事前通谋,而是引诱幼女卖淫的犯罪分子将幼女带到容留妇女卖淫的地点,交给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分子,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分子将幼女接收下来容留
其卖淫。对容留幼女卖淫的犯罪分子应如何定罪处罚的问题,我们在讨论中提出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对容留不满14岁的幼女卖淫的问题未作特别规定,只能按决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容留妇女卖淫罪从重处罚,而不能按该条第二款“引诱不满14岁幼女卖淫的”规定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明知他人引诱不满14岁的幼女卖淫而将幼女接收下来容留其卖淫的,实际上是引诱人和容留人共同完成的引诱幼女卖淫的行为,应按《决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引诱幼女卖淫的共犯定罪处罚。
我们倾向于第一种意见,当否,请批复。
1992年2月22日



1992年3月5日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乡镇煤矿矿长安全资格考核发证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乡镇煤矿矿长安全资格考核发证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复函
江西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乡镇煤矿矿长安全资格考核发证问题的请示》(赣劳矿〔1997〕2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矿山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四十一条和《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检查包括矿长在内的矿山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是《矿山安全法》赋予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职责,实行乡镇矿山矿长安全资格审查制度,对其
安全资格进行考核、发证工作,是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落实监督职责所采用的一种重要手段。因此,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各类矿山(包括乡镇矿山)矿长的安全资格进行考核、发证工作是符合有关规定的,应继续坚持。
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自1986年起对乡镇矿山实行矿长安全资格审查制度,乡镇矿山矿长的安全资格考核、发证工作已形成制度化、规范化,并已成为对乡镇矿山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的一项重要手段,从多年来的执行情况和效果看,这项工作对乡镇矿山的安全生产起到了十分重要的
作用。鉴于当前乡镇矿山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特别是大多数乡镇煤矿矿长缺乏安全专业知识,为此,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矿山安全法》及有关地方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认真对矿山矿长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切实履行对矿山矿长安全资格审查及考核、发证等工作的职责
,同时在工作中要注意协调,统筹安排好考核发证等工作。



1998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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