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南京市生鲜牛奶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2:47:02  浏览:83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南京市生鲜牛奶管理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南京市生鲜牛奶管理办法

政府令第233号



  《南京市生鲜牛奶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1月4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牛奶生产经营活动,提高牛奶质量,保障食品安全与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鲜牛奶,是指从母牛乳房内挤出的常乳。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牛奶生产、经营及监督管理活动,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生鲜牛奶的生产和经营应当科学饲养、保证质量、公平竞争,稳定产销关系,促进乳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奶业发展的政策,对奶牛规范饲养的投入,应当重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良种培育与引进、新技术研究与推广应用。

 第六条 市畜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生鲜牛奶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区)畜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生鲜牛奶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生鲜牛奶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奶牛饲养管理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建设奶牛养殖小区,进行奶牛规模化饲养。分散养殖户的奶牛应当逐步进入当地的奶牛养殖小区。

 第八条 奶牛养殖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具备独立的奶牛饲养场区(舍);
 (二)牛舍、牛体和挤奶用具清洁卫生,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和卫生标准;
 (三)建立饲养卫生管理制度、防疫消毒制度、“两病(结核病、布氏杆菌病)检疫”制度等相应的管理制度;
 (四)按照奶牛饲养操作规程进行标准化饲养;

(五)配备与饲养量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稳定的无公害饲草基地。

 第九条 奶牛饲养和挤奶操作人员必须持有卫生部门核发的健康证明,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禁止患有人畜共患传染性疾病的人员从事奶牛饲养、挤奶等工作。

 第十条 奶牛饲养使用的饲料和兽药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禁止使用国家公布的违禁药物和添加剂。

 第十一条 奶牛繁育必须选用具有合格证明的优质冻精配种,冻精应当来源于国家认可的有资质的种畜生产企业。
 禁止使用低劣冻精配种。
 奶牛养殖场(户)应当积极开展奶牛的选育选配工作,不断提高奶牛的品质,逐步淘汰劣质奶牛。

 第十二条 奶牛养殖场(户)应当按照国家《动物防疫法》的要求对奶牛实行计划免疫和强制免疫,并建立免疫档案,佩带动物免疫标识,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奶牛进行规定疫病的检查、监测和防治。

 第十三条 奶牛养殖场(户)发现疫情,应当及时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疫情。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发现患有国家规定强制免疫疫病的奶牛,应当及时采取相应防制措施。

 第十四条 县(区)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以场(户)建立奶牛登记卡,对饲养的奶牛登记造册。
 奶牛养殖场(户)应当合理配置牛群结构,对奶牛逐一建立档案,并报县(区)
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奶牛交易应当持有检疫合格证明,染疫病牛不得进行交易。
 从外地引进奶牛或者奶牛销往外地,应当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合格。


 第三章 购销管理

  第十六条 奶牛养殖场(户)应当逐步推行机械化挤奶,严格执行挤奶卫生操作程序,预防奶牛乳头感染,防止牛奶污染。盛奶容器必须无毒、无害,保持清洁。

 第十七条 奶牛养殖场(户)应当及时将生鲜牛奶冷却在0℃—4℃(含4℃)之间,贮存期间牛奶温度应当保持在0℃—7℃(含7℃)之间;没有冷藏设备的场(户)应当在2小时内将生鲜牛奶送到收奶站或牛奶加工企业。

 第十八条 生鲜牛奶收购应体现“按质论价,优质优价”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将脂肪、蛋白质指标作为生鲜牛奶收购的基础论价指标,将微生物、抗生素等指标作为附加论价指标。

  第十九条 牛奶加工企业、收奶站和奶牛养殖场(户)应当遵循稳定发展、合同定购、以质论价的原则,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互惠互利的合作机制。三者之间应分别签订购销合同,明确生鲜牛奶的质量、数量、价格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建立稳定的购销关系。
  购销合同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生鲜牛奶自然增长和季节性增长的处理办法;
 (二)符合国家标准的生鲜牛奶的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和卫生指标。
 禁止恶意串通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压级压价收购生鲜牛奶。
 第二十条 禁止出售和收购下列不符合产品质量和防疫要求的生鲜牛奶:
 (一)乳腺炎奶和乳房创伤奶;
 (二)奶牛产犊后7天内的初奶及临产前15天内的奶;
 (三)应用抗生素类药物期间和休药期内的病牛的奶;
 (四)患结核病、布氏杆菌病等传染病以及无检疫合格证的奶牛所产的牛奶;
 (五)没有按《动物防疫法》规定接受强制免疫的奶牛所产的牛奶;
 (六)掺水、掺杂以及掺入有毒、有害物质和变质的牛奶;
 (七)其他不符合产品质量和防疫要求的牛奶。
  第二十一条 收购生鲜牛奶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收购牛奶相适应的安全、卫生的营业场所;
 (二)有冷却、冷藏、保鲜设施;
 (三)有对生鲜牛奶进行脂肪、比重、酸度检测的设备;
 (四)有相应的卫生安全质量管理制度和措施。

  第二十二条 收奶站应当配备生鲜牛奶质量检测人员,质量检测人员应当经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

  第二十三条 收奶站应当对收购的生鲜牛奶进行检验,符合卫生和质量标准方可收购。购销双方发生质量纠纷时,应当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由具备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测。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检测结果进行调解。

  第二十四条 牛奶加工企业收购生鲜牛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和卫生标准检查验收,查验奶牛养殖场(户)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证明和“两病”检测报告单。
 牛奶加工企业不得收购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牛奶,不得拒收符合合同规定的自然增长和季节性增长的生鲜牛奶。

  第二十五条 外地生鲜牛奶进入本市,应当持有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产品防疫和检疫证明。


  第四章 服务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引导奶牛养殖场(户)和牛奶加工企业按市场需求组织生产经营。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为奶业的生产提供资金、技术、市场信息等社会化服务。
 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规范化的合同格式并免费提供。

  第二十七条 奶业行业协会应当发挥协调作用,为成员提供生产、营销、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依法维护牛奶生产经营者的权益,加强行业自律,防止无序竞争。

  第二十八条 畜牧、卫生、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生产和经营环节的牛奶质量定期进行抽检,抽检结果应当及时公布。不同层级的相同部门在同一检验期内对同一产品不得重复抽检。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举报。
 第三十条 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设置监督信箱,公布监督电话,受理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举报或者投诉,并依法予以处理。属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的事项,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出售和收购不符合产品质量和防疫要求的生鲜牛奶,由畜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出售和收购,销毁不符合产品质量和防疫要求的牛奶;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具备收购生鲜牛奶条件的,由畜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止交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已售出的奶牛,没收违法所得和未售出的奶牛;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无检疫证明运输奶牛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托运人和承运人分别处以运输费用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奶牛养殖场(户)、收奶站和牛奶加工企业未达到动物防疫条件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定由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八条 妨碍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兰州市蔬菜基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兰州市蔬菜基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01年6月7日)

(2000年 4月 19日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00〕第 1号发布根据2001年7月17日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01〕第5号《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兰州市蔬菜基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公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蔬菜基地建设和管理,确保常年蔬菜基地面积不减少和蔬菜生产持续发展,保障城市蔬菜供应,根据《兰州市蔬菜基地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蔬菜基地,兰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和兰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调整退出长期保留范围、逐步安排开发使用的蔬菜基地,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市农牧局是全市蔬菜生产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蔬菜基地管理工作。
市农牧局所属的市蔬菜基地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蔬菜基地管理工作。
县、区蔬菜生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蔬菜基地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蔬菜基地管理办公室指导。
第四条 蔬菜基地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界定范围为准。
第五条 凡需在蔬菜基地所在乡、镇征、占用耕地的,必须先持相关图纸向所在县、区蔬菜生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蔬菜生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作出答复,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耕地类别认证单》,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发《耕地类别认证单》,并说明理由。
乡、镇政府依据《耕地类别认证单》审核征地协议书。
土地管理部门依据《耕地类别认证单》按规定办理征、占用地手续。
未取得《耕地类别认证单》的,乡、镇政府不予审核征地协议书,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征、占用地手续。
第六条 经批准征、占用的蔬菜基地,用地单位和个人在征拨地文件经市政府批准后,必须先到蔬菜生产行政管理部门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土地管理部门凭缴费证明方可办理土地划拨手续和核发土地使用证。
蔬菜基地范围内的国有耕地在转让前,用地单位和个人必须先到蔬菜生产行政管理部门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土地管理部门凭缴费证明方可办理土地划拨手续和核发土地使用证。
第七条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下列规定征收:
(一)榆中县、皋兰县、永登县和红古区范围内征、占蔬菜基地1亩以上的(含1亩),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由市蔬菜基地管理办公室征收;征、占蔬菜基地不足1亩的,由县、区蔬菜生产行政管理部门征收后上交市蔬菜基地管理办公室;
(二)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团区和安宁区范围内征、占蔬菜基地,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由市蔬菜基地管理办公室征收。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储存。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缓、减、免缴。
第八条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下列标准收缴:
(一)长期保留的蔬菜基地,每亩缴纳1万元;
(二)兰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和兰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调整退出长期保留范围、逐步安排开发使用的1.3万亩蔬菜基地,即:七里河区崔家崖乡郑家庄、马滩、崔家大滩等河滩菜地4000亩,安宁区安宁西路以南、迎门滩以北及十里店黄河桥北端、西侧沿黄河以北菜地共4000亩,城关区雁滩乡政府东西干道两侧5000亩,每亩缴纳1万元;
(三)严格控制征、占用的蔬菜基地和规划确定发展蔬菜新基地的耕地,每亩缴纳0.5万元。
经批准转为建设用地的菜地,按转用前的菜地类别计征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生产建设项目需征、占用蔬菜基地的,不分菜地类别,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均按每亩10元缴纳;征、占用蔬菜基地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共同认定。
第九条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以下规定使用:
(一)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主要用于新蔬菜基地的开发建设、老蔬菜基地的挖潜改造、基础设施配套、新技术引进和科技培训。实用技术推广、超前性开发研究以及其他与蔬菜基地开发建设相关的项目;
(二)各县、区及各有关单位于每年10月底前将下年度的蔬菜生产项目计划报市蔬菜生产行政管理部门,经市蔬菜生产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查后,列入次年基金使用计划,报经市政府批准执行;
(三)蔬菜基地管理工作所需管理和业务经费,由市财政部门在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中核拨。
第十条 新蔬菜基地的建设与发展,应当按照征、占用与补建一比三的比例,由市蔬菜基地管理办公室根据全市蔬菜基地征、占用和蔬菜需求情况以及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收缴情况提出规划方案,经市蔬菜生产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新蔬菜基地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积极引进和推广、应用新技术,努力降低菜地建设成本、提高菜地生产效益。
第十一条 凡不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占用或以不正当手段征用蔬菜基地,以及准予临时占用但逾期未恢复种菜的,由蔬菜生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责任人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责任人为承包菜地农户的,所在乡、镇政府可以收回其承包菜地;责任人有违法建设行为的,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已经占用无法收回种菜的,由蔬菜生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按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标准补缴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逾期不办理手续不缴纳基金者,每年每亩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为征、占用耕地向蔬菜生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蔬菜生产行政管理部门在规定期限内不予答复也不说明理由的,申请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蔬菜生产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蔬菜基地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蔬菜生产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实施细则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蔬菜生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琼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琼海市奖励打击毒品违法犯罪的暂行规定》、《琼海市奖励禁毒帮教小组的暂行规定》、《琼海市奖励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的通告》的通知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政府


海 府[2005] 89号


琼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琼海市奖励打击毒品违法犯罪的暂行规定》、《琼海市奖励禁毒帮教小组的暂行规定》、《琼海市奖励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的通告》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琼海市奖励打击毒品违法犯罪的暂行规定》、《琼海市奖励禁毒帮教小组的暂行规定》、《琼海市奖励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的通告》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九月三日





琼海市奖励打击毒品违法犯罪的暂行规定

为了充分调动我市公安机关打击毒品违法犯罪的积极性,遏制毒品违法犯罪的发展势头,减少毒品危害,维护我市的社会治安持续稳定,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一、奖励范围
通过侦查破获毒品案件(不含根据群众举报、扭送直接破获的案件)的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和民警。
二、奖励标准
(一)侦破一般毒品犯罪案件(缴获毒品10克以下),每宗奖励办案部门和民警人民币500元;侦破重大毒品犯罪案件(缴获毒品10克以上50克以下),每宗奖励办案部门和民警人民币2000元;侦破特大毒品犯罪案件(缴获毒品50克以上),每宗奖励办案部门和民警人民币5000元。认定破获贩毒案件,以检察机关《起诉书》为准。
(二)捣毁一般制毒工场,缴获制毒原料、配剂、半成品,奖励人民币2000元;缴获成品,奖励人民币2500元。捣毁生产规模庞大,社会危害特别严重的制毒工场,奖励人民币2500—3000元。
(三)侦破武装贩毒案件并缴获枪支的,另外奖励5000元。
(四)符合《规定》中的多项奖励标准,按最高标准奖励,不重复奖励。
三、奖金发放
奖励资金在预算控制额内,由市级财政拨款解决,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在每个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情况汇总,填写奖励审批表,附《起诉书》副本、《强制戒毒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等法律文书的复印件,经局领导审查后,报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市财政局根据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的审批审见,支付奖金。
四、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琼海市奖励禁毒帮教小组的暂行规定

为充分调动我市禁毒机构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加强我市禁毒帮教工作,巩固戒毒工作成果,特制定本规定。
一、奖励范围
我市由镇(农场)、派出所、村委会相关人员组成的禁毒帮教小组。
二、奖励标准
对刑满释放、劳教释放、戒毒期满出所的吸毒人员,帮教小组进行跟踪帮教5年后,帮教对象没有贩毒、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奖励帮教小组人民币500元。
三、工作要求
帮教小组要因地制宜、因人而异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帮教措施,扎实开展禁毒帮教工作。各镇、农场禁毒领导机构要对有关帮教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奖金发放
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拨款解决,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核发放。
五、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琼海市奖励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的通告

为充分调动我市人民群众参与打击毒品违法犯罪的积极性,动员广大人民群众与毒品作斗争,努力创建禁毒优秀城市,现将奖励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奖励范围
向我市公安机关举报我市范围内毒品违法犯罪线索,使公安机关根据举报线索侦破涉毒案件或抓获吸毒人员的公民及海内外人士。
二、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以用书面、口头或电话等形式直接向公安机关举报,市公安局举报电话为110或62896327。
公安机关对举报人的一切情况严格保密,确保其人身财产安全,并依法严惩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
三、奖励标准
根据举报线索,公安机关破获一般贩毒案件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500元;破获重大贩毒案件的,奖励举报人800元;破获特大贩毒案件的,奖励举报人1000元。
根据举报线索,公安机关抓获一名吸毒人员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200元,带破其他刑事案件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500元。
四、奖励金的发放
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拨款解决,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核发放。
五、本通告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