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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罚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0:28:01  浏览:80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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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罚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罚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汇发(1999)4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
为做好对外汇大检查中发现的外汇违法违规案件的处罚工作,1998年12月25日,总局下发了《关于对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罚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当前外汇违法违规行为处罚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但目前部分分局上报的《处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中仍反映出处
罚依据不足、擅定处罚标准及适用法规不当等问题。为维护外汇检查执法的严肃性,顺利完成此次大检查工作,现就外汇违法违规案件查处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外汇违法违规案件定性、处罚依据及处罚标准
严格执行《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办案程序》。对外汇违法违规案件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公开性法规、规章予以定性和处罚。国家外汇管理局汇发(1998)37号、43号、55号和98号文件供处罚时内部掌握,不应在《处罚决定书》中直接引用作为
定性、处罚的依据。对信用证、托收项下,骗购外汇行为,按照假报关单的查处办法查处;对信用证、托收项下,未送验报关单或未核销的企业的处理,按照汇发(1998)98号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处罚。
二、罚没款收缴
此次外汇大检查中,违反外汇管理规定主体主要是做代理进口业务的外贸公司,罚没款全额上缴总局对地方财政有一定影响。考虑到外汇检查罚没款上缴政策的连续性,现调整此次外汇大检查分局罚没款(包括支局罚没款)上缴比例,50%上划国家外汇管理局后,统一上缴中央财政
;50%上缴地方财政。总局汇发(1998)107号文中有关外汇大检查罚没款全额上交的规定,停止执行。已将罚没款全额上交的分局,请将交款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总局,总局清理后予以退回。
对于个别企业有特殊困难,无法按期上交罚没款需缓交的,各分局应从严掌握,由分局上报总局做个案处理。上报时要说明原因,并提交企业财务报表,经总局审核批准后执行。罚没款缓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三、外汇违法违规案件移交
对于涉及逃避海关关税或走私的外汇违法违规案件,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后,移送报关单签发地海关,对逃税和走私行为依法查处。对于报关单上经营单位属于“三无企业”或被假冒的外汇违法违规案件,由报关单上经营单位所在地外汇局直接将案件移交购汇(售汇)地外汇局立案查处
,并报总局备案。
四、对外汇违法违规案件中主体消失的处理
如果外汇违法违规案件中,涉嫌企业已经消失,无法归案,由各分局汇总列出清单,通知工商管理部门对该企业予以注销、银行停止对其办理外汇业务,然后做结案处理。清单报总局备案。
特此通知。



1999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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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财综〔2008〕7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支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我们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各地区和部门出台的收费项目与本通知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相类似的,一律予以取消。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和停止征收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拨付。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2009年1月1日前有关收费资金余额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原规定渠道全部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认真落实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也不得以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方式变相继续收费。各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停止征收收费项目的,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要全面清理本地区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不合法、不合理收费项目予以公布取消,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取消和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发展改革部门
1、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费(已随职能调整划入工业和信息化部)
2、收费许可证工本费
3、煤炭生产许可证工本费
教育部门
4、义务教育杂费(已于2008年9月1日起停止征收)
5、义务教育借读费
6、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学位及文凭认证费
7、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报名费和评审费
8、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费
9、学位证书工本费
10、高等学历文凭工本费
11、外语、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工本费
12、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
13、高校保送生综合能力考试考务费
公安部门
14、边防检查证件工本费(登陆证、船员住宿证、登轮证、停留许可证、搭靠外轮许可证、机动车辆出入境查验卡)
15、暂住证(卡)工本费
16、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民政部门
17、社会团体登记费
18、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和变更登记费
司法部门
19、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财政部门
20、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21、珠算证书工本费
22、注册会计师全科合格证工本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3、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工本费
24、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25、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工本费
26、劳动合同鉴证费
27、劳动争议仲裁费
28、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29、外国人就业证工本费
30、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工本费
31、人才流动中心收取的协调调出调入争议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3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
33、工程定额测定费
3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含工业、交通、民用、市政公用等工程和建筑构件)
35、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证书工本费
36、注册土木工程师执业印章工本费
37、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收取的协调调入调出争议费
铁道部门
38、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39、铁路工程质量监督费
交通运输部门
40、海员证(含加急)工本费
41、船员适任证书(含海船及内河船舶)工本费
42、船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工本费
43、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书工本费
44、海员服务簿工本费
45、航海专业培养费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46、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工本费
水利部门
47、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
农业部门
48、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费(不含检疫费)
49、兽药生产许可证工本费
50、兽药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51、新饲料添加剂审批费
52、进口饲料添加剂注册审批费
53、农机服务费
54、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收取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和培训费
商务部门
55、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工本费
56、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费
57、最终用户证明书费
58、技术引进合同批准证书费
59、外派劳务(研修生)培训合格证工本费
卫生部门
60、护士注册费
61、执业医师注册费(含执业医师证书费)
62、消毒药械审批费
63、化妆品审批费
64、新资源食品申请审评费
65、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66、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
67、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及考核合格证工本费
68、医师资格证书工本费
科技部门
69、大型精密仪器协作共用费
中直管理局
70、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中编办
71、事业单位登记费
海关部门
72、货物进出口证书工本费
73、单证收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74、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
75、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民航部门
76、民航从业人员执照工本费
新闻出版部门
77、出版物条形码胶片费
78、印刷产品质量委托检验费
79、新闻出版岗位培训费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80、职业、矿山安全卫生检验费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81、医疗器械生产准许证审查费
82、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83、新资源食品(保健品)申请审评费
旅游部门
84、导游证IC卡工本费
国管局
85、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
86、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费
保监会
87、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工本费
88、保险经纪人资格证书工本费
89、保险公估人资格证书工本费
证监会
90、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工本费
国家外国专家局
91、外国专家证书工本费
92、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教材工本费

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共8项)

水利部门
1、取水许可证费
农业部门
2、种子生产许可证工本费
3、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林业部门
4、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工本费
5、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6、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工本费
7、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工本费
8、制剂许可证工本费

探视折扣变回扣

陈朝武

近几年我院侦办的贿赂案件中,因在经济往来中,将折扣变回扣,而构成贿赂犯罪案件的占50%。通过对这类案件的分析,使我们对折扣变回扣的产生原因及手段有了进一步认识。
一、折扣变回扣的标志
1998年7月18日,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提出了处理我国回扣问题的政策界限和具体办法:对商品物资交易,如需给买方优惠,可尽量用价格折扣办法处理。如要采用回扣的办法,只能在单位之间通过合同或协议公开进行,严禁回扣在暗中进行。交易双方支付或收受回扣的款项都必须如数入帐。任何单位都不得以任何名义或方法给予个人回扣;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或方式索取或收受回扣,否则按行贿受贿从严惩处。1993年9月2日公布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不交本单位财务入帐,而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构成单位行贿罪。
上述法律规定表明:在经济交往中,经营者在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时,可采用明示并如实入帐的方式给予对方或者收受对方在价格上的优惠,即通常所说的"打折",也叫折扣。折扣有利于促销,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是一种合法行为;如果经营者在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时,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或者暗中收受对方在价格上的优惠,即为回扣,是一种违反国家规定的非法行为。所谓帐外暗中,是指没有遵守会计法关于"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规定,未在依法设立的财务帐目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如实记载。这也是折扣变回扣的标志。
二、折扣变回扣的手段
从我院侦办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而构成犯罪的案件看,主要有以下几种手段:
一是以合法名义掩盖支付回扣。即销售单位以现金支付回扣以后,在财务上以工会活动、招待应酬、虚假单据等做支出帐,抵消支付的回扣数额。收受回扣一方不出任何收据。
二是在财务帐上只记载"业务开拓费"总额,而隐瞒收受回扣的具体单位和人员及金额 。这种情况是销售单位的销售人员在本单位财务部门根据回扣比例领取"业务开拓费"后,直接将现金交给采购一方的经办人。
三是支付方如实记载,收受方收款后不交公。即销售方在财务帐上如实记载了买方单位和折扣金额 ,买方业务经办人员在支付凭据上签名后便领取现金,收款后不交回本单位,损公肥私。
四是支付方如实记载,收受方收款后进入小金库。即销售方在财务上如实记载买方单位和折扣金额 ,买方出白条收据收款后,将款项进入单位小金库。由于小金库只有少数几个人知情和掌握,小金库的帐又极为简单,有的甚至没有建帐,所以这部份钱有的被少数几个人私分。
五是单位业务人员为本单位采购商品后,将销售方给的回扣变为"佣金"或"劳务费",然后以中间人的身份在销售方领取,占为己有。
三、折扣变回扣的原因
在当前商品购销活动中,打折优惠让利的现象已司空见惯,其中将折扣变为回扣的问题也是严重的,有的行业回扣比例高达18%,有的一个企业每年付出的回扣金额上百万元。究其原因有三:
1、有的采购人员和分管采购的领导置本单位利益于不顾,利用有权决定在哪家单位采购和商讨价格的职务之便,主动向销售方索要回扣,就是抬高商品价格或明知采购的劣质产品也在所不惜。销售方有的处于无奈,有的求之不得。还有的单位为了解决小金库来源,也与对方商定采取回扣的办法。
2、销售方为了推销商品,将回扣作为一种提高竞争力的手段。一些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也不得不采取这种手段。有不少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抱怨说,他们的产品质量好,价格也不高,可在销售上就是不如别人,买方就愿意去找私营企业、集体企业买一些质量较差,价格也不低的产品,其中的原因大家都心知肚明。
3、有少数地方领导和行业主管部门,为了提高本地或本行业的竞争力,对回扣问题睁只眼闭只眼,有的甚至采取不恰当的措施加以保护,助长了回扣现象的蔓延。
四、折扣变回扣的预防
我们认为,折扣变回扣的预防,应从宣传教育、改革购销运作机制、加强监督管理、加强执法力度进行综合治理。可从以下几方面开展工作:
1、针对有的干部和群众存在的折扣就是回扣的模糊认识,进一步宣传学习《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使干部群众明确折扣是国家允许的合法行为,而回扣是腐蚀干部队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非法行为,从而增强抵制回扣的自觉性。
2、采购大宗商品和重要的物资,应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防止个人说了算。也可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进行,提高透明度。
3、加强财务监督检查,以促使购销双方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办事。
4、对采购活动加强监督管理,发现采购有不合格或劣质商品要予以追究;发现有吃回扣问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绝不能包庇放纵,搞"内部消化"。

(作者单位: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系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邮编:40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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