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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中心城区临时摊档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7:55:05  浏览:95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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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中心城区临时摊档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中山市中心城区临时摊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山市中心城区临时摊档管理暂行规定
(2003年5月20日,市政府以中府[2003]73号文颁布)


第一条 为加强中心城区临时摊档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临时摊档是指在中心城区范围(火炬开发区除外)内临时占用人行道、公共空置地设置的供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时间和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负责中心城区临时摊档管理的职能部门,市公安、规划、工商、税务、环保、城管执法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协助做好中心城区临时摊档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临时摊档布点由各区办事处提出,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规划、城管执法等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临时摊档布点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划线定点,标明界线,发布公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前款规定在中心城区擅自设置或者批准设置临时摊档。
第五条 规划设置临时摊档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在中心城区主干道、窗口地区、国家机关门前及附近路段规划设置临时摊档;
(二)禁止在医院、学校门前100米范围内、公共汽车站场亭60米范围内、消防设施20米范围内规划设置临时摊档;
(三)禁止在桥梁、人行地下通道或大型公共建筑周围用于疏散人流和防火的通道上规划设置临时摊档;
(四)人行道宽度不足3米或虽超过3米但设置临时摊档会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路段不得设置临时摊档;
(五)严格控制在中心城区城市道路设置临时摊档。
中心城区主干道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公安等部门以及各区办事处划定并公布。
第六条 临时摊档的设置不得妨碍道路交通安全,不得损坏市政设施,不得扰乱或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
第七条 各区办事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临时摊档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按照批准的临时摊档布点规划,负责划定并管理临时摊档;
(二)分配摊位或实行摊位招标;
(三)协助有关职能部门维持临时摊档的经营秩序、交通秩序等社会秩序,监督经营者合法经营,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对本辖区内违法占道经营行为及其它各类违法活动进行监督查处;
(四)负责管理和监督临时摊档的市容和环境卫生。
第八条 申请在临时摊档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关证明材料向临时摊档所在地区办事处申请摊位。
第九条 临时摊档摊位的分配,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有偿”的原则。若摊位申请人数量超过规划摊位数量的,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各摊位的经营者。对取得摊位经营权的申请人,由区办事处会同建设、工商、卫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发给以下凭证:
(一)由卫生部门向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经营者颁发《健康证》和《卫生许可证》;
(二)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场地许可使用期限颁发营业执照;
(三)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证》;
(四)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颁发有关证照。
第十条 临时经营者必须亮证经营,取得的凭证,不得私自转借、转让、买卖、涂改、损毁和伪造。因故停止经营的摊位,由区办事处收回另行分配。
因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关闭或中止临时摊档时,由区办事处终止或中止摊位经营者的临时占道行为。
第十一条 临时摊档需搭建简易遮阳(雨)设施的,由区办事处制订搭建方案,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统一搭建。
第十二条 临时经营者应依法缴纳有关税费。
第十三条 使用临时摊档摊位应缴纳的费用,由区办事处统一收取,收费收入缴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收费管理法规制定。
第十四条 临街商铺不得占道临时摆卖,但经营日用小商品或食品,且其门前用地范围内有一定空间的临街商铺,在国家法定节日或传统节日(春节、五一节、中秋节、国庆节)期间,可临时占道摆卖。
临街饮食店不得占道经营,但在饮食店较集中的街道,饮食店经营者可在每日18时至23时在本店门前人行道临时占道经营。
临街商铺、饮食店占道经营,须先向所在地区办事处提出申请,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领取《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证》后方可占道经营。
允许占道经营的临街商铺、饮食店占道经营时,不得妨碍交通,阻碍行人通行,影响居民休息。
第十五条 临时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市人民政府或者授权区办事处统一规定的摆摊、收摊时间,按规定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摊位;
(二)不得私自转借、转租、转让摊位;
(三)凭证经营,明码标价,依法缴纳税费;
(四)不得使用煤、炭、柴作燃料,用火、用电应当符合消防及用电安全要求;
(五)不得影响市政公用设施、消防设施的正常施工和使用;
(六)不得骑压、侵占城市绿地和损毁绿化设施及花草、树木,不得影响绿化养护施工以及垃圾、渣土、粪便清运的正常进行;
(七)不得遮挡路灯、路名标牌和交通信号、标志;
(八)不得建设建筑物,不得堆放有碍市容的杂物;
(九)服从区办事处以及有关职能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六条 临时摊档占用道路期满,应及时腾出所占道路,清理现场,恢复道路原状。损坏道路、市政、绿化、消防等公共设施的,应予以赔偿。
第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合法临时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得违法要求临时经营者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义务,不得向临时经营者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临时经营者,区办事处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其《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证》。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定权限处罚。应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火炬开发区及各镇可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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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化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的指导意见

建设部


简化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的指导意见
建设部



为了进一步活跃房地产市场,方便当事人申办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手续,规范市场管理,提高办事效率,现对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行房地产交易管理与房屋权属登记一体化
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均应设立统一对外的办事窗口,实行一个窗口收件,一个窗口发证,“一条龙”办公,统一收费,规范服务。涉及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的,当事人只填写一份申请书,申办资料提交齐全后,管理机构内部传递有关资料,不再重复收件;房地产交易与权属
管理机构分设的,由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负责初审,权属管理机构负责复审,改变原来分散管理、各自封闭的工作方式。
二、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事时限
调整内部运行环节,确立简捷、必要的工作流程,将测绘及确属必要的评估等服务项目从流程中分离出去,取消核发房地产转让过户单程序。清理审批中没有必要提供的各种证件,原则上取消与权属登记机关法律责任不直接相关的收件审核。
建议地方政府根据程序简化后的工作量,结合机构改革,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重新调整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管理机构及其人员编制,提高办事效率,切实降低管理成本。
三、推行服务承诺制度
涉及办理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手续的服务项目,要向社会公开办事程序和服务承诺内容,公开收件范围,明确办事时限,增强工作透明度。要设立投诉台、咨询窗口,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保证服务承诺内容落到实处。
四、加强基础建设,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
房地产交易、房屋权属管理要积极采用计算机技术,配备适合现代化管理的必要的硬件和软件系统,以提高工作效率,形成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加快信息网络化建设,实现资源共享,建立房地产市场信息定期发布制度,为政府宏观决策和正确引导市场服务。现有房屋权属档案也要创
造条件,尽快实现数据化管理。
五、主动争取相关部门联合办公
为方便群众办事,有条件的市、县,要主动邀请财税、金融、中介服务等部门、单位进驻房地产交易中心,联合办公,集中提供配套服务。

附件一:办理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办事时限及必收要件
一、初始登记
办事时限:5个工作日
必收要件:
1.土地使用权证书复印件或土地来源证明;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设单位关于房屋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
4.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购买商品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统一提供)
二、转移登记
办事时限:10个工作日
必收要件:
1.房屋权属证书;
2.房地产转让证明材料(房地产转让合同或协议,法院司法文书,房地产赠与,房地产继承公证书等)。
三、变更登记
办事时限:5个工作日
必收要件:
1.房屋权属证书;
2.房屋翻建的批件,名称、房屋面积等发生变化的有关证明。
四、房地产抵押登记
办事时限:5个工作日
必收要件:
1.房地产抵押合同;
2.房屋权属证书(以预售商品房贷款抵押或者以在建工程抵押的,则应提供已生效的预售合同以及其他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等);
3.土地使用权证书或用地证明。
典权登记提交设典协议,其他收件及办事时限同房地产抵押登记。
五、注销登记
办事时限:2个工作日
必收要件:
1.原房屋权属证书;
2.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六、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办事时限:1个工作日
必收要件:
1.商品房预售合同。
七、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办事时限:3个工作日
必收要件:
1.房屋权属证书复印件;
2.房屋租赁合同。
说明:
1.上述必收要件主要考虑共性因素,总的要求是坚持质量与时效并重原则,除了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之外,尽量减少工作环节与受理要件,方便群众办事。但如遇特殊情况,各地仍应区别对待;如产权来源缺乏必要原始证明的,应增加公告程序并延长办件时限;委托代办的,
应加收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等。
2.为明确有关法律责任,在窗口受理时,应验证当事人的身份及申请办理的服务项目。
3.复印件均需交验原件。

附件二: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流程图及程序流程各环节职能
一、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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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初审|-→|复审|-→|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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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缮证|-→|收费、发证|-→|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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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程序流程各环节职能
(一)受理
1.收验证件齐全;
2.初审证件真伪;
3.进行录入登记;
4.填写收件受理单。
(二)初审
1.核验证件;
2.现场勘察(必要时);
3.查档审核;
4.提出初审意见。
(三)复审
1.复核初审意见;
2.对疑难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3.提出复审意见。
(四)审批
1.全程审核;
2.疑难问题终结处理;
3.签署审批意见。
(五)缮证
(六)收费发证
(七)归档
说明:房屋权属注销登记、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和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不需采用三审审批制度,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予以适当简化。



2000年9月18日

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


2002-09-24

教职成〔2002〕9号


  2002年7月28日至30日,国务院召开了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8月28日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进一步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所作出的重大决策。《决定》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实施以来,职业教育工作的经验,分析了职业教育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问题,深刻阐述了职业教育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明确了“十五”期间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任务和工作思路,对当前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中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提出了具体的政策措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决定》是指导我国新世纪初叶职业教育工作的纲领性文献。《决定》的颁布与实施,不仅对我国职业教育而且对整个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必将对我国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和深远的影响。

  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强调指出,当前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统一认识是当务之急,深化改革是重点,狠抓落实是关键。为做好《决定》和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领会精神,统一认识。认真学习、宣传《决定》和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统一认识,是当前教育战线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要深刻认识在新的形势下,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快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伟大任务的需要;是加快人力资源开发,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的需要;是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需要;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有效解决“三农”问题的需要。加快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提高劳动者素质,既是教育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中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直接关系到我国工业化、现代化的进程,关系到我国第三步战略目标的实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党委、政府的部署,及时传达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组织广大干部、教职员工认真学习《决定》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在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并推动有关部门和企业的负责人开展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的学习。各省、地、县三级教育行政部门都要组织专题学习,各类职业学校新学期开学后要安排一定时间组织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集中学习。各地还可以举办专题学习班、研讨班,进行骨干培训。各地和学校开展的学习活动要坚持紧密联系实际,把深入领会《决定》和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与分析本地区、本单位职业教育工作面临的形势和改革发展的任务结合起来。要重视做好宣传工作,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决定》精神,在教育战线和全社会营造贯彻落实《决定》和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的良好氛围。

  二、以深化改革为重点,真抓实干,把《决定》和会议精神落在实处。《决定》对“十五”期间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和任务、推进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和办学体制改革、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快农村和西部地区职业教育发展、严格实施就业准入制度、多种渠道增加职业教育经费投入等事关职业教育全局性问题提出了明确的工作任务和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深入调查研究,积极主动地向当地党委、政府提出贯彻落实《决定》精神的建议,做好政府统筹职业教育工作的参谋和助手,切实负起统筹管理职业教育的主要责任。各地要及时召开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对贯彻落实《决定》和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做出全面的动员和部署。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以深化改革为重点,制定贯彻落实《决定》和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的工作计划;要在政府的统筹领导下,加强与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经贸、计划、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沟通配合,尽快制定相关的政策,采取切实措施,贯彻落实《决定》提出的各项任务。要加强调查研究,注意研究解决贯彻落实《决定》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采取切实措施,帮助基层解决落实《决定》中遇到的困难。要加强对贯彻落实《决定》工作情况的监督和检查,我部将在适当的时候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贯彻落实《决定》情况进行检查。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也要结合学校实际,及时研究贯彻意见和实施方案,努力提高学校工作特别是教育教学改革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三、振奋精神,开拓进取,努力开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新局面。贯彻落实《决定》和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既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全体教育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一次极好机遇。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职业教育战线的广大干部和教职员工,要以奋发有为、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抓住机遇,扎实工作,狠抓落实。要坚持与时俱进,开拓进取,改革创新,努力探索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新思路、新举措。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加强分类指导,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为开创我国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新局面作出贡献,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十六大的召开。

  各地学习贯彻《决定》和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的情况要及时向我部作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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