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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西部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3:01:05  浏览:93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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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西部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西部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教财〔2004〕3号


  《西部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部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方案

教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实施西部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是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落实《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的重要举措。为保证“工程”顺利实施,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程”的目标和任务

  1.为保证到2007年西部地区实现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目标,保障“两基”攻坚县扩大义务教育规模的需要,解决制约西部农村地区普及义务教育的“瓶颈”问题,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共同实施“工程”,为实现西部地区“两基”攻坚总体目标提供基本的办学条件。

  2.从2004年起,用4年左右的时间,新建、改扩建一批以农村初中为主的寄宿制学校,解决好西部未“普九”地区新增130万初中学生和20万小学生最基本的学习、生活条件;同时,在合理布局、科学规划的前提下,加快对现有条件较差的寄宿制学校和不具备寄宿条件而有必要实行寄宿制的学校进行改扩建的步伐,使确需寄宿的学生能进入具备基本条件的寄宿制学校学习。

  二、“工程”覆盖范围和资金安排

3.“工程”实施范围以2002年底西部地区尚未实现“两基”的372个县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38个团场为主,包括纳入国家西部开发计划的部分中部省份的少数民族自治州和中部地区到目前尚未实现“两基”的县,兼顾中西部虽已实现“两基”但基础仍然薄弱的部分地区。

  4.为实施“工程”,中央共投入100亿元,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各承担50亿元,从2004年到2007年分四年予以安排。

  5.中央专项资金用于以下两个方面:

  (1)项目学校主要建筑的建设、改造,优先保证教学用房、学生生活服务用房和教学辅助用房。

  (2)配备课桌椅、学生用床和适量的图书、仪器。

  6.省及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补助和减免杂费力度,确保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确保新建校舍安全,确保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同时相应解决好项目学校新建(改扩建)用地、厕所、运动场所、围墙、勤工俭学场地等配套设施的建设。

  三、“工程”的规划和要求

  7.“工程”必须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充分考虑城镇化建设、移民建镇、人口增长和密度、学龄人口变化的影响等因素,使新建、改扩建中小学布局既能适应当前普及义务教育的需要,又能适应当地基础教育未来发展的需要。“工程”项目安排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尽可能少布新点;异地新建和大面积改扩建的学校,一般应在人口相对集中的城镇或乡镇,做到交通便利,辐射力强;一个乡镇应集中建设好1所初中和1所中心小学,人口相对较少的乡镇应联合邻近乡镇集中办好1所初中;要建一所成一所。实施“工程”的项目学校,必须是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小城镇建设规划、教育资源合理配置的学校。

  8.“工程”必须坚持统一政策,统一要求。统一政策是指“工程”资金不分来源,都按统一的规划、统一的建设目标、统一的质量标准进行建设;统一要求是指“工程”组织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统一组织实施。

  9.“工程”必须坚持统筹安排,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与“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和世界银行贷款“西部地区基础教育发展项目”等相互衔接,坚持实事求是,统筹安排,避免重复投资和浪费。确需在已有上述项目的学校组织安排实施本“工程”的,要从严把握建设内容,且必须提供其具体规划和已有资金使用情况,重点解决寄宿学生生活用房的建设和改造。

  四、中央专项资金的分配原则

  10.中央专项资金分配原则是: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农村中小学学生规模、义务教育普及现状;重点解决西部地区新增150万中小学生的入学问题,同时解决现有寄宿制学校的改善问题;先配备办学基本设施,其次配备辅助设施;对地方政府财力有限但非常重视教育、成绩突出的实行“以奖代补”;对少数民族地区倾斜。

  11.中央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主要因素包括:

  (1)项目省因素:①总人口数 ②人口密度

  (2)项目县因素:①新增学生数(寄宿制学生数) ②现有中小学校舍面积 ③生均校舍面积 ④人均财政支出 ⑤农民人均纯收入 ⑥2002年农村中小学在校生数

  (3)鼓励因素:①预算内教育经费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例 ②“两基”增量(2001至2003年“两基”人口覆盖率增长情况)

  (4)调整因素:①校舍造价(根据不同地区的地理环境、交通条件、建设材料成本等确定) ②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等项目安排资金 ③少数民族地区 ④其他。

  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工程”所负有的主要责任

  1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承担着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主要责任。组织实施“工程”,是中央考虑西部地区的特殊困难对西部地区“两基”攻坚的重点支持和帮助。西部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农村义务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所赋予的职责要求,认真做好发展农村义务教育和实施“工程”的各项工作。

  13.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事业发展规划,在统筹配置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教育资源的前提下,根据《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的总体要求和本实施方案的有关原则,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实施的统一规划,确定项目县专项资金额度,组织、指导、审定各市(地)“工程”规划,按有关规定减免“工程”项目建设规费,按时、足额拨付“工程”资金,检查、督促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全面报告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实施情况。

  14.市(地)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市(地)实际,指导、审核各县(市)上报的“工程”规划方案和项目文本,制定本地区“工程”规划方案;监督“工程”专项资金拨付;检查、督促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向上级报告“工程”实施情况。

  15.“两基”攻坚县人民政府负责对项目学校实施“工程”进行全过程的组织与管理,内容包括:制定、论证本地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方案;在统筹“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项目、“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项目、世界银行贷款“西部地区基础教育发展”项目基础上,制定本“工程”规划方案;按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组织项目学校前期论证、勘察设计、招(议)标、土建施工、质量监督检查、竣工验收等;按审批确定的规划方案管理专项资金,保证专款专用,及时拨付;检查督促工程进度;对工程质量负主要责任;向上级报告“工程”进展情况。

  六、建立健全农村寄宿制中小学正常运转保障机制

  16.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政府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建立责任明确、分级负担的寄宿制学校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在完成“工程”项目建设任务的同时,加大对寄宿制学校的经费投入,确保寄宿制学校的正常运转。

  17.项目县人民政府要严格编制管理,选拔任用事业心强、政治和业务素质过硬的寄宿制学校校长,采取聘用新的大专院校毕业生、引导优秀教师到农村中小学任教、鼓励志愿者到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工作和对口支援等多种方式,为寄宿制学校配备合格教师,杜绝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进入教师队伍。寄宿制学校的教师要具有强烈的责任心。要精简、清退超编人员,不得以新建和新改造寄宿制学校为借口增加非教学人员。

  18.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寄宿制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管理和指导。寄宿制学校要牢固树立学生安全第一的观念,切实承担起加强学校安全的责任,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学生的生命安全、饮食卫生和正常学习生活秩序。

  19.新建、改扩建的寄宿制学校,要重视项目学校建设的综合功能。不仅要搞好校舍建设,还要重视图书、教学仪器和远程教育设备的配备,使项目学校的校舍、设备设施、图书、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相互配套,充分发挥“工程”投入的综合效益。要积极推进课程改革和教学改革,因地制宜地实施素质教育,努力提高教育质量。要加强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的统筹,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为农村党员培训基地,农民文化、科技教育活动的基地。

  20.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央有关要求,建立健全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各项保障机制,在做好“工程”建设工作的同时,为学生勤工俭学创造条件,切实解决好学生生活问题,使困难学生能够进入学校学习并顺利完成学业。

  21.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要加强寄宿制学校收费管理,严格贯彻国家关于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收费的各项政策和规定,继续推行“一费制”。农村寄宿制学校不能因为学校住宿条件的改善,而借机提高收费标准,增加学生家长负担。

  七、“工程”质量管理

  22.“工程”建设要本着“牢固、实用、够用、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的原则,新建和改扩建后的校舍最低使用寿命必须在50年以上,要坚决杜绝新建和改扩建学校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和工程质量问题。

  --新建项目学校选择校址要考虑安全、安静、便利、卫生等因素,避开不良地质等自然灾害地段,有利于防灾和安全疏散。

  --土建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各地县级“工程”管理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实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公开议标等方式,确定具有国家认定的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承担单位。提倡省级统一设计可供选择的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图纸,免费提供给项目学校使用,设计方案均要高度重视并充分考虑内部安全疏散的需要。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具备条件的地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机构,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理。尚不具备条件的地区,由项目学校选派一名熟悉业务、责任心强的负责人,经过统一培训后出任施工现场监理员。

  --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县级“工程”管理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土建项目竣工验收后,由施工单位出具工程项目保修单。

  八、“工程”的组织实施

  23.“工程”实施的重大问题由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领导小组统一研究、解决。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育部,由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部门的同志组成。

  各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两基”攻坚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办事机构。办事机构由教育、发展改革(计划)和财政部门的同志组成,具体负责本“工程”的组织实施,机构负责人要由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领导担任。项目市、县都要加强领导,配备精干人员,建立相应制度,确保“工程”实施。

  24.“工程”在国务院的领导下,由三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组织实施。

  (1)“工程”实施前,各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发展改革(计划)、财政等部门,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制定本地区2004-2007年“两基”攻坚总体规划(其中含“工程”建设的总体规划)报三部委。各地上报规划中必须包括年度目标任务、工程建设进度、统筹各项资金的情况、贫困学生的资助措施、学校正常运转的保障措施等。

  (2)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拟定“工程”总体实施方案报国务院审定,并在国务院审定后批复各地规划。西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审核批准的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明确目标任务,突出重点,制订本地区实施“工程”的分年度建设计划。

  (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根据规划,按照不同的渠道和中央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分年度审批下达实施计划和项目预算。

  25.“工程”资金纳入财政国库管理,分账核算,集中支付,封闭运行。

  --“工程”各级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规划,并按工程进度及时足额拨付资金,严禁克扣、挪用“工程”专款。

  --“工程”专项资金集中在县级管理,不得将专项资金下拨到乡镇及项目学校。

  --“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按照“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土建项目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实行工程预决算制度,严格控制工程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非土建项目应按照相应的办法,由省级“工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统一采购。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力度,每年都要将“工程”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列入重点审计内容;“工程”完工后,要组织专项审计,每个“工程”项目在验收前都要提交专项审计报告。

  --建立“工程”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工程”资金要专款专用,不能顶替原有投入,更不得用于偿还过去拖欠的工程款和其他债务。对挤占、挪用、截留“工程”专项资金或减少本地政府投入、变相挪用“工程”资金,以及疏于管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同时视情节轻重,缓拨、减拨、停拨直至追回“工程”资金。

  26.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与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签订《国家西部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项目责任书》,并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和结束时,对照责任书要求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奖优罚劣。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要加强项目管理,自上而下层层签定责任书,任务到校,责任到人。

  27.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对“工程”实施建立层层监督机制,一级抓一级,一直落实到“工程”的每个具体项目。

  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国务院要求和工作进展情况,对各地“工程”实施进行专项检查,一经发现在“工程”实施中有弄虚作假、套取中央专项资金的行为以及其他违规违纪行为,将严厉惩处。

  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年都要对“工程”实施组织工作检查,并按照“相对固定、分片包干”的办法,从2004年至2007年,对每个攻坚县指定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或专家,自始至终对该县的“工程”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要充分利用财政部驻各地财政专员监察办事处和发展改革(计划)部门“项目稽察办”的力量,加大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的监督检查力度。

  各攻坚县要确定专人负责监督检查工作,在将“工程”项目管理责任落实到人的同时,将监督责任也落实到人。

  28.各地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向社会公布“工程”工作进展情况,通过在报刊上公开刊登、在当地乡(镇)务公开和村务公开的公示栏中公布“工程”项目学校名单以及设立举报电话等方式,接受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对“工程”建设的监督。

  实施国家西部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意义深远,目标明确,责任重大,各地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精心部署,科学规划,狠抓落实,确保"工程"建设任务如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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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烟草学会关于为中国烟草博物馆开馆征集收藏书法、绘画、摄影作品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中烟学[2003]第40号

中国烟草学会关于为中国烟草博物馆开馆征集收藏书法、绘画、摄影作品的通知




各省级烟草学会、郑州烟草研究院、南通醋酸纤维有限公司、有关单位:
  在全行业广大干部、职工的大力支持下,中国烟草博物馆经过两年多时间的精心建设,现在已基本竣工,计划于2004年7月正式开馆。中国烟草博物馆以收藏中国烟草历史、中国烟草文化和烟标、烟具等文物多而全,广而精成为中国烟草收藏之最。中国烟草博物馆是烟草文化的殿堂,也是烟草艺术的殿堂。为展示烟草职工的文化风貌和行业文化底蕴,决定在全行业内征集馆藏书画摄影作品,并于烟草博物馆开馆之际进行展示和评奖,同时作为中国烟草博物馆首批书画摄影收藏展示品。具体通知如下:
  一、书画作品征集的范围
  1、凡是中国烟草行业的干部职工,具有一定书法、绘画、摄影创作水平者均可报送作品。
  2、为纪念各个时期为中国烟草行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行业内全国劳动模范、院士、国家局(总公司)历任领导,以及烟草行业36家重点企业厂长(总经理),36个重点城市烟草局局长(经理),由中国烟草学会发特别邀请书,请他们为中国烟草博物馆题词、作画,作为博物馆永久收藏。
  二、选送作品的程序和要求
  本次征集书法、绘画、摄影作品,由各省级烟草学会负责组织实施,应征作品在指定时间内报送到省烟草学会参加初审,选拔优秀作品报送中国烟草学会。
  特邀作品由作者完成后,不需初审,附作者1寸正面彩色照片、200字个人简介,直接寄往中国烟草学会编辑部赵晓阳同志收。
  应征书法、绘画、摄影艺术作品必须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围绕烟草历史文化主题,内容健康,弘扬正气和民族文化。
  作者提交的书法、绘画作品不需装裱,只报送画幅(最大不超过6尺宣纸,最小不小于3尺宣纸);油画和其它需装框的画种,请拍照成7寸照片,(暂不报送实物,待终审评定后再报送;摄影作品初审、终审均报送7寸照片,最大不超过10寸),待终审评定后再报底片和放大照片。
  终审评定作品和特邀作品将由中国烟草博物馆颁发收藏证书,参加博物馆开馆展览。
  三、征集作品的时间要求
  1、2004年3月份,请各省市烟草学会完成书法、绘画、摄影艺术作品征集,并组织初审。
  2、3月底以前,各省级烟草学会把初审后的作品制作成影集3册,按上述要求报送中国烟草学会。初审后送中国烟草学会的作品,必须配有作者本人一寸半身正面彩色照片一张,个人简历(200字以内)打印稿一份(出版画册使用)。
  3、4月下旬,中国烟草学会组织终审评定委员会,对各省级烟草学会初审通过作品进行终审评定。
  4、5月10日以前,请各省级烟草学会按终审结果装裱书法、绘画及汇总摄影作品。
  5、6月中旬,送交上海准备开馆展览,并在中国烟草博物馆开馆时,向书法、绘画、摄影作者颁发奖励证书和收藏证书。
  四、终审评定委员会的组成
  顾问: 关政林(中国烟草学会名誉理事长)
      张仃(原中央工艺美术学院院长、著名画家)
  主任委员:潘必兴
  副主任委员:周瑞增 鲁春林 郭胜锁 陈国创
  艺术顾问:范曾(著名画家)
       王国伦(清华大学美术学院副院长)
  委员:(待定)
  五、出版《中国烟草博物馆开馆纪念册》
  凡终审评定的作品,将永久收藏,并收录进《中国烟草博物馆纪念册》,该画册由中国烟草学会负责编辑、出版,开馆时将作为贵重礼品赠送来宾,同时在全国烟草行业发行。
  六、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B楼
  中国烟草学会 邮编:100053
  电话联系:010-63605720 郑富钢
       010-63605769 赵晓阳
       010-63314248 陈国创






中国烟草学会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8年工作要点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8年工作要点

(2008年4月1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委员长会议通过)


2008年是十一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的第一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按照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决议要求,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依法履行职责,突出工作重点,讲求工作实效,努力开创人大工作新局面。按照这个总体要求,提出2008年工作要点如下。

一、继续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不断提高立法质量

1.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目标,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实事求是,抓紧制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急需的法律,及时修改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法律,督促有关方面尽快制定和修改与法律相配套的法规,确保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以改善民生为重点加强社会领域立法,继续完善经济、政治、文化领域立法,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更好地发挥法律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规范、引导和保障作用。

2.研究制定五年立法规划。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的基础上,按照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适应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需要,制定五年立法规划。五年立法规划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必须制定的重要法律,要力争在五年内制定出来,完善法律体系的各部门法律;必须修改的现行法律,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加以修改,完善各部门法律的内容;必须有相应法规配套的法律,要督促有关方面制定和修改与法律相配套的法规。要使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协调统一,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发挥法律体系的整体功能。组织开展对现行法律的清理工作。适时召开立法工作会议,对立法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3.全面落实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制定国有资产法、社会保险法、食品安全法、循环经济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等重要法律;修改完善选举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家赔偿法、残疾人保障法、保险法等法律。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法律起草部门认真研究解决立法中涉及的重大问题,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确保列入立法工作计划的法律草案如期提请审议。

4.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进一步扩大公民对立法工作的有序参与,对食品安全法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草案,要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听取各方面尤其是基层群众的意见;进一步加强立法中有关重大问题的协调,对社会保险法等草案中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问题,要通过立法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深入研究论证。发扬民主,集思广益,使制定和修改的法律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经得起历史检验。

5.督促有关方面制定和修改与法律相配套的法规。现行法律需要制定配套法规的,有关方面应尽快制定。正在起草和审议的法律草案,有关方面应同时落实起草相关配套法规,在法律通过后及时出台,保证法律得到全面准确的实施。

6.加强法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常委会有关部门要制定法律宣传计划。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特别是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重要法律通过后,常委会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学习宣传工作,通过新闻发布会、视频报告会、新法专题座谈会、法律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普及工作。重点做好食品安全法、国有资产法等法律的宣传工作,继续有针对性地做好劳动关系等方面的法律宣传工作,准确把握法律立法宗旨、基本精神、主要内容以及在实施中要注意的问题,推进法律的全面正确实施。

二、继续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不断增强监督实效

7.以增强监督实效为核心,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出发,坚持依法按程序办事,坚持集体行使职权,全面贯彻落实监督法,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影响社会和谐、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作为监督重点,综合运用法定监督形式,加强跟踪监督,务求取得实效,着力推动“一府两院”改进工作,建立健全解决问题的长效机制,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更好地发挥人大监督对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和维护人民利益的作用。

8.统筹安排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工作。分别听取和审议7个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实施5个方面的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抗击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及灾后重建工作情况的报告,推动提高全社会预防和应对重大灾害的能力。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加强金融宏观调控情况的报告、关于稳定物价情况的报告,推动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工作。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稳定增收情况的报告,检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实施情况,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水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检查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实施情况,推动节能减排工作,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检查劳动合同法、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实施情况,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少年儿童健康成长。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刑事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

9.加强预算和经济工作监督。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2007年度中央决算的报告、关于2007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十一五”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加强预算审查和监督,推动财政体制改革,支持审计机关工作。加强对国民经济运行情况的跟踪和分析,督促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推动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10.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依照监督法规定,加强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认真研究处理公民、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在2007年各地清理地方性法规的基础上,继续督促地方落实对不符合监督法或其他现行法律规定的地方性法规的修订、废止工作。对各地新制定的有关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法规,有重点地进行主动审查,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

11.进一步做好信访工作。加强信访综合分析,为常委会立法、监督工作和推动“一府两院”改进工作服务。

三、尊重代表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全国人大代表的作用

12.以深入贯彻中央9号文件为主线,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出发,坚持尊重代表主体地位,坚持为代表服务的思想,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加大工作力度,为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密切同人民群众联系、扩大对常委会活动的参与创造条件,不断提升代表工作水平,更好地发挥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作用。

13.认真办理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要把办理代表议案与立法工作更有效地结合起来,把办理代表建议与推动改进工作更有效地结合起来,切实提高办理质量。

14.组织好代表闭会期间的活动。认真组织代表开展专题调研和集中视察活动,完善代表小组的组织和活动方式,增强代表活动实效。加强代表同原选举单位的联系,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

15.扩大代表对常委会、专门委员会活动的参与。继续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适当增加参加执法检查的代表人数,继续邀请代表参加专门委员会会议、参加专门委员会组织的立法和执法检查调研活动,发挥代表在立法和监督工作中的作用。

16.认真做好代表依法履职培训工作。在组织代表初任学习的基础上,举办6期代表履职培训班,切实提高代表的依法履职能力。

17.加强和改进代表服务保障工作。拓宽代表知情知政渠道,为代表提供更多信息资料。完善代表工作制度,提高服务工作质量。进一步加强全国人大代表联络机构的工作。

四、发挥人大特点和优势,扩大对外交流合作

18.以巩固和完善定期交流机制为重点,从人大对外交往的特点和优势出发,坚持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的外交政策宗旨,坚持服从服务于国家外交大局,保持对外交往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广泛开展与外国议会的友好交往,积极参与国际和地区议会组织的活动,加强治国理政的经验交流,推动各领域的务实合作,更好地发挥人大对外交往的独特作用。

19.做好高层互访工作。重点做好委员长的出访工作。委员长的访问,是我对有关国家进行的重大外交行动。要安排好与往访国领导人的会晤,广泛接触议员和其他政要,增进战略互信,推动互利合作,扩大共同利益,促进双边关系发展。按照国家外交总体布局,认真组织好副委员长出访活动。邀请有关国家议会领导人访华。统筹安排和落实接待有关国家议长和议员来京观摩奥运会工作。

20.巩固和深化与有关国家议会的交流机制。保持与美国参众两院交流机制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加深了解,增进互信,扩大共识,为中美关系发展营造有利氛围。深化与俄罗斯议会两院合作委员会机制,推动双方各领域务实合作,促进中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持续发展。巩固和完善与日本参众两院及欧洲议会的交流机制,丰富交流内容和形式。认真筹备和举办与其他相关国家议会的机制交流活动。

21.广泛开展与外国议会各层次、各领域的友好往来与合作。积极参加多边活动,继续发挥在各国议会联盟、亚洲议会大会、亚太议会论坛等国际和地区议会组织中的建设性作用。统筹安排各专门委员会、友好小组、工作委员会和办事机构的对外交往。把涉台、涉藏问题放在全国人大对外交往212作的突出位置,维护我核心利益。

22.抓好换届后外事工作的组织落实和工作落实。尽早明确委员长会议组成人员、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与重点国家的定期交流机制、参加国际和地区议会、双边友好小组等工作的负责人。搞好新老两届的工作沟通与衔接。加强外事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坚持和完善外事工作联席会议等一系列制度。

五、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提高依法履职能力和水平

23.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切实加强思想组织建设。把深入学习领会和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进一步增强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进一步增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进一步增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进一步增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进一步增强协调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牢固树立党的观念、政治观念、大局观念、群众观念和法治观念,保证人大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前进。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办好常委会专题讲座,切实组织好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集中学习,认真学习宪法法律和现代科学文化等知识,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和工作水平。

24.坚持依法按程序办事,完善工作制度。完善常委会议事程序,修改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建立健全适合国家权力机关特点、充满活力的组织制度和运行机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依法按程序办事,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增强人大工作的权威性。

25.加强调查研究,改进工作作风。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思考问题,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深入调查研究,更好地发挥人大在体察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珍惜民力方面的优势和作用。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密切联系全国人大代表,更好地代表人民意愿,自觉接受监督。努力转变工作作风和工作方式,切实改进会风和文风。继续加强与地方人大的联系,共同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26.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作用。专门委员会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相互协调,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积极主动地协助常委会做好各项工作。进一步加强立法和执法检查的调研,不断提高审议质量工作水平。及时修改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方式。

27.加强新闻宣传工作。继续做好委员长视察调研和外事活动的新闻报道。做好代表大会、常委会会议宣传报道。完善新闻发布制度,支持和协助新闻媒体加强和改进对人大工作的报道,广泛宣传人大制度建设和人大工作所取得的成绩。继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知识,切实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做好对外宣传工作,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

六、进一步加强全国人大机关建设,提高服务保障水平

28. 以素质能力建设为重点,全面加强机关建设。全国人大机关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集体助手和参谋班子,是政治机关,要按照“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务实高效、作风过硬、团结协作、勤政廉洁”的要求,围绕常委会中心工作,服务十一届全国人大工作大局,继续抓好机关的政治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思想作风建设和素质能力建设,全面提高素质能力和工作水平,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机关队伍,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提供有力保证。

29. 进一步加强机关思想政治建设。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切实把干部职工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十七大精神上来,深入领会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准确把握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坚持用党的十七大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30. 继续加强机关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局处级领导班子建设,配齐配好各级领导班子,改善领导班子结构。抓好领导干部的学习培训,推动干部交流和挂职锻炼工作。进一步提高机关干部的文字表达能力、学习调研能力、协调沟通能力,不断增强做好工作的实际本领,更好地适应人大工作的实际需要。

31. 进一步提高机关服务质量和水平。切实做好代表大会会议、常委会会议和委员长会议的服务保障工作。加强机关信息化建设,提高行政管理效率。改进机关后勤工作,提高服务保障水平。努力解决干部职工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帮助大家减少后顾之忧。全面做好离退休干部职工工作。扎实平稳地推进机关办公大楼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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