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金华市送电线路工程建设有关问题处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20:17:07  浏览:96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金华市送电线路工程建设有关问题处理办法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送电线路工程建设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金政办(2001)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金华市送电线路工程建设有关问题处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金华市人民政府 
二OO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金华市送电线路工程建设有关问题处理办法


  为确保送电线路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妥善处理有关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金华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扩建220千伏及以下送电线路工程。
  二、新建、扩建的送电线路项目,建设单位应会同当地计划、规划、土管等有关部门、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审查。初步设计审查批准后,由项目所在地供电部门会同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划定线路通道保护区并予以控制,在控制区内建房、采矿的,须事先征得电业部门同意。
  三、为满足送电线路进出变电所的需要,规划部门对已运行和已办理征地红线的变电所围墙外的预留通道实行规划控制,第一基塔(杆)至变电所围墙之间不准建造住房、厂房等建筑物,不得种植松树、杉树、水杉等速长、高大树木。
  四、送电线路通道内有房屋而又不能避开的,电力设计单位采取增加塔(杆)高度和缩小档距等措施,保证被跨越房屋的安全;规划建设部门不得批准被跨越房屋增高升层。输电线路通道内属于宅基地但尚未建房的,不再批准建房,其土地计划指标由土管部门予以异地解决。经规划建设部门批准,在送电线路两侧建房的,建筑物与送电线路边导线的水平距离应满足《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要求。
  五、新建和扩建电力、通信、广电等线路及设施,按照后建避开先建、后建顾及先建、后建主动与先建协商的原则,后建需要先建迁移改道的,应给予赔偿。公路与送电线路平行走线的,与送电线路的距离应满足规划红线的要求。
  六、送电线路塔(杆)基占地采取一次性给被占地户主(单位)经济补偿的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为:(1)占用耕地、不带拉线的自立塔,110千伏线路每基不超过600元,220千伏线路每基不超过1000元;拉线的塔(杆)每基不超过300元。(2)占用非耕地的,一般不超过耕地补偿标准,具体由建设单位与当地政府商定。(3)施工中损坏青苗、地面附着物的,参照当地市场价格,按实计赔。
  七、送电线路建设穿越林地需砍伐林木或线路塔基需占用林地的,建设单位须事先向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城市中的树木确需砍伐、移植的,建设单位应向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报批。对砍伐的林木,建设单位给林木所有者予以一次性补偿,补偿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八、处理补偿的程序是,在建设单位与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商定政策处理标准的基础上,先放样、丈量、登记、施工,后结算。补偿费用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由建设单位支付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支付给村(居)委会,村(居)委会再支付到户,或由乡镇、街道总承包,落实政策处理工作。补偿费用支付情况在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财务公开栏中公开,接受群众监督。送电线路塔(杆)基建成后,其占地不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九、县(市、区)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送电线路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协调工作,计划、公安、建设、规划、土管、交通、林业、地矿、广电、通信等部门、单位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简论债的适当履行

韩召峰


  一、债的履行主体适当
  债的履行主体包括履行债务的主体和接受债务履行的主体,是指履行债务和接受债务履行的人。因债是特定当呈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在一?上,债是由当事人实施特定行为来履行的,也就是由债务人履行债务,由债权人接受债务人的履行。
  《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救活迥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由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65条规定:“当呈人约定由第三人赂债权人 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依此规定,第三人代替履行时,第古代只是履行主体,而不是债的当事人,因此,于第三人代合订以人接受履行时,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或履行不当的,应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在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时,债务人须对第三人的代替履行行为负责。
  二、 履行标的适当
  能说认为,履行标的即给付标的,是指债务人应给付给第三人的对象,如货物。劳务等。债务人应当按照债的标的履行,不得随意以其他的标的代替,这是实际履行的基本要求。当然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以某种其他标的来代替债的标的的履行,是债务人以其他标的履行也为适当履行。
  履行标的为货币的,应当遵守国家关于现金管理的规定。当事人在因支付价金而须支付货币时,应当按照约定的话音未落价办法结算;如果对价款或酬金约定不明确,应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不属于应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应按照订阅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三、债的履行期限适当
  履行期限,是债务人履行债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时间。债的当事人应在合 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四、债务的毛毛雨地点和方式适当
  履行地点是债务人履行债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地点,履行地点关系到履行费用的负担,当事人应按照约定的或者规定的地点履行。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应有接受给付的一方所在地履行;将会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则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五、债的履行方式适当
  履行方式是指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方法。它是由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或者是由债的关系的性质决定的。凡要求一瓷生履行的债务,债务人不得分批履行;反之,凡要求分期批履行的债,债务人也不得一瓷生履行。履行方式没有明确规定或者约定的,应依诚实信用原则确定,按照有利于实现债的目的方式履行。


北安市人民法院 韩召峰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对新增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定额拍卖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对新增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定额拍卖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现将《呼和浩特市新增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定额拍卖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四月七日

呼和浩特市对新增客运出租汽车
经营权实行定额拍卖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培育和建设和我市运输市场,控制客运出租汽车盲目增长势头,有效地促进客运出租汽车车型档次、技术状况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市场需求和老旧车辆淘汰数量,对额定的新增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实行定额拍卖。
第三条 在市政府领导下,由交通部门组成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定额拍卖领导小组,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公安、财政、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实施。
第四条 凡在新区、回民区、玉泉区、郊区注册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其他经济实体和居民,符合开业条件和本办法的,在规定的额度内均可取得经营权。
第五条 新增客运出租车辆的数量和拍卖金额由呼市出租汽车经营权拍卖领导小组根据客运出租市场实际情况确定。拍卖金额经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新增客运出租车辆原则上要求新车,三年以内的桑塔纳、二年以内的处夏利车型可按新车对待(以新车第一次上户日期算起)。
第七条 凡申请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单位或个人,须到呼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报名登记,领取《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申请表》。经审查,符合经营权资格者,缴足拍卖金额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取得经营权者必须同时纳入公司管理,并投入营运,否则,收回其经营权。
第九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拍卖收入由呼市交通运输管理处统一收取,50%上缴财政,50%作为预算外资金统一管理,由呼市交通运输管理处负责以下项目的支出。
1、开展“做青城文明使者”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所需费用;
2、补充市内出租汽车场站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的不足;
3、改善客运出租汽车专用检测、通讯、计算机等设备的购置;
4、组建客运出租汽车联合公司的开办费和办公费用的补贴;
5、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进行业务培训的费用;
6、拍卖工作的宣传和办公费用;
7、其他费用支出。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