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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引渡条约》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0:44:58  浏览:97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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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引渡条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引渡条约》的决定

(1999年6月28日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批准1998年12月10日外交部部长唐家璇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引渡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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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运城市委、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

中共运城市委 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政府


中共运城市委、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学习贯彻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动全市经济超常规、跳跃式发展,尽快把我市建成山西省的农业大市、工业大市、教育大市、旅游大市和经济强市,建成黄河金三角地区现代化园林式工贸旅游中心城市,借鉴外地经验,市委、市政府决定把优化发展环境做为重要的突破口来抓,特就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优化发展环境的领导机制
1、环境是潜在的生产力,优化发展环境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生产力发展的一场革命。沿海发达地区的经验表明,哪里的发展环境好,那里的发展速度就快,那里人民的富裕程度就高。全市各级干部要牢固树立“优化环境是功臣、破坏环境是罪人”的意识,切实把优化发展环境做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来抓,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
2、企业创造财富,政府创造环境。优化环境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各级政府要转变职能,改变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全力营造优良环境。所有行政人员、执纪、执法人员要从我做起,把“人人都是软环境”的思想落实在行动上,争做优化环境的模范和表率。

3、各级党政“一把手”是优化环境的第一责任人。各县(市、区)要建立县(市、区)长挂帅,一名常委具体牵头负责的优化发展环境领导组,抽调精兵强将,组织强有力的班子,专门负责此项工作。
4、拓宽领域,加大力度,形成优化发展环境的强大合力。不论是条管部门还是块管部门都要把优化环境作为服务中心、服务发展、服务大局的大事长抓不懈。要总结全市优化环境公开承诺的经验,把优化发展环境列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逐步在全市所有执法、执纪部门推行优化环境公开承诺。
5、城建、工商、税务、供水、电业、卫生防疫、交警等部门要规范城市管理,转变职能,热情服务。对“吃、拿、卡、要”的单位和个人,要从严、从重、从快处理,公开曝光,以警效尤。
二、下大力气简化项目审批和登记注册程序
6、建立市级项目审批中心。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牵头,分管计委、经委的副市长配合,吸收市计委、经委、城建、土地、工商、税务、环保、地震、人防、消防、水资委等部门参加,组建市级项目审批中心,实行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各县、市、区也要照此办理。
7、简化登记、报批程序。全面推行企业登记制,相应简化登记、报批程序,有关登记事项5个工作日内办完手续。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进行前置审批的企业,逐步推行“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反馈”的并联审批制度。有关审批事项,审批单位在报批资料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逾期视为认可。
8、实行企业预备期管理。对申请设立非公司制企业过程中条件尚有欠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先核发营业执照,并对其实行预备期管理,待相关手续完备后,予以核发正式营业执照。预备期企业享受新设立企业应有的各项优惠政策,并在一年内视为非正规劳动组织,享受社会保险过渡性政策。
9、禁止对建设项目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建设项目收费须经项目审批中心统一审批。工商企业登记注册费,也应区别情况,予以减收或免收。
三、继续实行封闭管理办法
10、凡在运城市辖区内的工商企业和学校,全部实行封闭管理。
对实行封闭管理的企业和学校,由政府统一安排,一年集中进行一次综合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检查或虽符合规定但未经批准的检查,企业和学校有权拒绝接受。具体由法制局承办。
11、所有收费项目内容必须通过各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已取消的收费项目必须坚决停收。市政府法制局和物价局要对执行情况开展专项检查,保证落实。
12、不断巩固和扩大优化建筑环境成果。凡企业和施工单位基建、生产所需要的材料、运输,由企业和施工单位自己择优而定,任何集体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强行给企业和施工单位搞运输和供应材料。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强行承揽的集体和个人负责,并以干扰重点工程建设论处。
四、从严治理公路“三乱”
13、各行政执法部门要规范执法行为,杜绝公路“三乱”的发生。要严格执行上级关于设立收费站、检查站的有关规定,凡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者,一律不得擅自设立检查站和收费站,不得随意拦车检查、收费和罚款。
14、公安交警部门对途经或在运城经营的车辆,不得随意拦车检查,确有违规违章的,应予纠正,坚决不能罚款。林业、农机等部门依照规定坚决不准上路查车。
15、市县两级都要设立交通公路罚没款管理中心,款项收入归财政。所有执法部门,都要严格落实罚没款开票和收缴两条线规定,罚没款项必须由被罚人持票到中心或指定地点交付。
16、实行“绿色通行证”。对在我市境内运输苹果、蔬菜、畜禽等农副产品的车辆,统一颁发由市公安局、交通局、农业局、交通征税处联合制作的“绿色通行证”,除高速公路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查和罚款,要做到一证在手,一卡不设,一车不查,一分不罚,一路绿灯,一律免交过路费、过桥费。由分管公安、交通的副市长牵头负责落实。
17、对农用三轮车,交警、运管、交通等有关部门纠正违规一律不准查扣、不准罚款。
18、公路“三乱”问题由纠风办负责查处。市、县两级都要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对举报问题快速调查,公开处理,做到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
五、千方百计吸引高新技术人才
19、鼓励有真材实学和技术专长的高新技术人才,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带成果到我市创业。政府(或企业)提供研发费用,提供技术孵化基地,提供住房、转户、子女就业等方便。
20、鼓励大中专毕业生来运城就业,享受吸引高新技术人才的有关优惠政策,关系放市人才交流中心,根据本人意愿,办理运城市城镇常住户口,联系好工作单位的,
实行限时服务,保证20天内办妥转户、就业手续。
21、凡到我市创办、领办高新技术企业,年纳税百万元以上的正高职称科技人员,政府(或企业)一次性奖励120m2住房一套;副高职称(含博士学位)科技人员,政府(或企业)一次性奖励100m2住房一套;硕士科技人员,政府(或企业)一次性奖励80m2住房一套。
22、凡到我市创办领办高新技术企业的科研人员或高层管理人才,其报酬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与效益挂钩,上不封顶,下不保底。同时还可享受技术入股分红。
23、凡科技人员来我市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经有关部门认定,免征营业税。
24、引进科技人员向我市转让科技成果,可选择买断、分期支付、利润提成、作价入股等收益形式。成果转让后,年缴纳的地方性税收达到50万元以上的,可按10%的比例由政府一次性奖励成果拥有者。
25、企业开发的高新技术成果经认定后,对主要完成人,视其贡献大小,可在该项目投产后5年内从实施该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或参照此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或奖励期权股。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金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对高新技术成果完成人的奖励和股权收益,用于再投入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26、对获得重大科技成果并创造出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发明创造者,以市委、市政府名义授予“科技兴运功臣”荣誉称号,并给予10万元(现金或股票)以上重奖。
27、有条件的企业可实行厂长(经理)年薪制。对确有重大贡献的厂长(经理),政府给以重奖,标准可参照其他地方执行。
六、实行优惠政策
28、高新技术企业必须按当年销售收入3─5%的比例提取技术开发费,所提技术开发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可结转第二年使用,并全额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
29、经市高新技术产业认定委员会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自销售之日起两年内征收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列收列支予以返还,并全部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和开发。
30、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免征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地方政府净收益部分,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有关交易税费,经当地政府批准,优惠50%,免征建设过程中的水、电、汽等增容费和供配电贴费。
31、企业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仪器、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可加速折旧,年综合折旧率可达25%─30%。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单位及其人员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到我市参与转化项目投资,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比例可达35%。合作各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2、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市外企事业单位科技人员、海外留学人员来我市创办、联办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经同级政府批准可减免地方性规费。创办或共建高新技术研究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研实验基地等高科技开发机构的,在项目审批、用地、建设等方面可比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更加优惠。
33、为优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外部环境。建立运城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为高新技术产品开发、企业培育提供资金担保、生产场地、人才、信息、法律等方面的孵化基地服务,孵化基地三年内所缴纳税收的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列收列支返还。
34、外来(本市以外)投资企业,经市级以上认定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法定减免税期)。

35、属国家鼓励类外来投资企业,法定减免税期满后,三年减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再享受三年内由财政返还50%企业所得税;出口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值70%以上或经省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项目的企业,享受法定减免税期满后,再享受五年由财政返还50%企业所得税;外来投资企业用取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本市企业,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50%税款。
36、投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环保、教育、科研、民政福利、卫生事业等项目,法定减免税期满后再享受五年内由财政返还30%企业所得税。
37、鼓励外来投资企业参与国有企业资产重组;对资产大于负债不超过10%的企业,可实行零资产转让,原企业债权债务由收购方承担;
出资购买企业产权或资产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的,给予15%的优惠;重组后的企业出口产值占企业产值50%以上的,可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重组后的企业经省级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项目的,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38、外来投资企业免征城市建设维护税、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公用事业附加税、基础设施配套费、电力附加费、暂住人口管理费、商业网点费。
39、本实施意见中凡涉及税收减免的条款,税务部门要积极主动帮助企业办理相关申报、审批手续。未减免的,财政可予以返还。

40、对税收减免先征后返的,每半年集中办理一次返还。企业申报,税务部门核对,财政部门每年2月、7月分两次集中办理返还。
七、实行积极的投融资政策
41、打破单一政府投入为主的旧体制,面向市场,依靠社会,积极探索并建立国家、集体、个人多渠道、多元化投资体制,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筹集资金。
42、抓住国家实行积极财政政策的机遇,通过各种渠道积极向上争资金、争项目。同时,努力争取世行贷款、外国政府贷款等境外资金。
43、引进无偿外来资金(援助和捐款)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0%给予奖励;引进有偿无息资金,使用期两年以上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5%奖励;引进有偿资金使用期两年以上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奖励。
44、按照“谁引进,谁受奖,谁受益,谁支付”的原则进行奖励。资金到位后,由引进者向受益单位出具捐资证明书、银行拨款单、财政专款指标文件等有效证明,30日内由受益单位将奖金发给引进者。
45、党政部门要过紧日子,精打细算,节约开支。从明年起,市县两级财政要把一定数额的新增财税收入返还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加快发展,放水养鱼,涵养财源。市、县(市、区)政府要积极筹组和建立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基金和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广泛吸引各方资金。
八、标本兼治,确保优惠政策落实
46、建立优化环境质量评议制度。市委、市政府每年组织两次测评活动,由有关企业对各职能部门的服务状况进行无记名投票,凡测评满意率未过三分之二的单位一次通报批评,二次黄牌警告,三次对领导班子进行组织调整。
47、对群众举报或社会反响强烈的影响环境优化的典型案例,由优化环境领导组牵头认真查处,实行严格的领导责任追究制。性质特别恶劣的不但要追究具体责任人、具体单位的责任,还要追究分管领导的责任。
48、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抓好执纪执法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全市要逐步清退临时雇用的执法执纪人员,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执纪执法队伍。
49、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谁主管、谁负责,严格兑现落实责任制。市纪检、监察部门和督查部门要定期进行监督,确保各项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50、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设立优化环境监督电话,一天24小时受理社会投诉。对投诉反映的问题,经相关领导批示后,责成具体问题督促解决。监督电话号码:

市委办公厅 :2010248 2010911
市政府办公厅:2010398 2010912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做好收购资金供应与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做好收购资金供应与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4月份以来,总行先后下发了《关于加强粮棉油收购资金管理,坚决制止收购资金被挤占挪用的通知》(农发行字[1998]72号)、《关于做好夏季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发行字[1998]139号)等文件,各级行要认真贯彻执行。根据近来有些分行反映的问题,为保证总行政策规
定得到正确贯彻落实,现就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资金测算和调度工作,做到收购时按规定及时足额供应收购资金。按照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是国家保护和支持农业发展的一项基本政策,及时供应收购资金是支持按保护价收购农民余粮的重要保证,农发行各级行要高度重视。要切实按照“收多少粮发放多少贷款”
的原则,搞好金融服务,做好收购资金供应与管理工作,按计划和收购进度及时发放收购资金贷款。
二、关于收购资金筹措问题。为了保证收购资金贷款能够及时足额供应,各级分支行要狠抓收购贷款的收回工作。要积极督促落实政府领导下的分级分部门收购资金筹措责任制,正确区分财政、企业资金是应归还的贷款还是自筹资金。对于应收回的贷款,农发行先要及时足额收回,收
回后再用于发放新的贷款。一是要切实管好企业销粮收入,严格按照“销售多少粮食收回多少贷款”的原则及时如数收回相应的贷款本息;二是要积极清收企业过去挤占挪用和其他不合理占用的贷款;三是督促财政部门将欠拨的消化1991粮食年度前的政策性财务挂账的资金和有关补贴款项
拨补到位,并归还相应占用的农发行贷款。按规定收回原来发放的贷款,是我行收购资金的重要来源,各级行务必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收回再贷工作。财政、企业按规定归还上述贷款之后,再拿出来用于收购的资金(例如企业新增资本金、财政预算中安排的专项用于收购的资金等)才是自
筹的收购资金,可直接用于收购。如果财政、企业自筹收购资金有困难,可由农发行按规定全额供应收购资金。企业一时还不了过去挤占挪用的贷款或财政部门消化老挂账资金一时没有归还,农发行要催收,但不能停止贷款。实施停贷等制裁措施,必须严格按国务院和总行有关文件规定执
行。
三、关于收购贷款计划的测算。1998年,总行对各分行测算、核定的收购贷款计划的方法是:
(一)预测收购资金需求总量。公式为:收购资金需求总量=预计收购量×(单位收购价格+单位收购费用)
(二)预测可从销售收入中收回的贷款。公式为:可从销售款中收回的贷款=销售的粮棉油在收购时发生的贷款(收购价款+收购费用)×95%(做计划时留有余地,按95%计算;在实际工作中必须将应收回的贷款全部收回)
(三)预测财政、企业归还老的亏损挂账和其他不合理资金占用的贷款。根据各省财政与农发行共同盖章确认并上报总行的数字预测。
(四)收购贷款计划增加额=预测收购资金需求总量-可从销售收入中收回的贷款-财政、企业归还老的亏损挂账和不合理资金占用的贷款
各分行计划部门必须认真按照以上办法测算、核定各分支行的收购贷款计划。不要再笼统地使用“农发行到位多少”、“财政、企业到位多少,垫付多少”等概念。
四、关于收购贷款计划管理的办法。从1998年夏季开始,总行对收购贷款计划管理办法进行调整和改进。一是收购贷款计划一次核定,分次下达,即在收购开始前,统一测算、核定各分行收购贷款计划,然后根据收购进度或库存的变化情况分次下达计划。对核定的各项贷款计划各级行
必须层层落实分解到基层行。严格收购贷款计划管理,未经总行批准,不得超计划发放贷款,若计划不足,必须及时向总行说明情况,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执行。二是粮油和棉花贷款计划分别下达和管理,不得相互调剂使用。三是国家专储任务按国家下达的储备计划单独下达贷款
计划。四是对于农发行系统内开户企业间粮棉油的调出、调入、移库、进口转储备等贷款需求,由总行按“此增彼减”办法下达给有关分行。
五、关于收购资金的供应。收购资金供应必须坚持“既要保证收购的需要,又不能造成资金闲置”的原则。供应办法是:收购开始前一周,各分行向总行提出申请,总行核定并下达各分行收购铺底资金,此后,根据各分行的贷款计划、收购资金封闭运行主要指标统计月(旬)报表及项目
电报所反映的信贷投放情况,适时下拨资金。收购结束后,收回多余的资金。各分行计划部门也必须按照这样的办法对下级行供应收购资金。
各级行务必注意,不得占用上级行下拨的收购资金归还系统内借款利息,也不得占用从企业收回的利息资金发放贷款。由于占用总行下拨的收购资金归还系统内借款利息引起的收购资金短缺,总行不予供应资金。
六、关于收购贷款的发放。收购贷款的发放要严格执行“收多少粮,发放多少贷款”的原则。做到当期新发放的收购贷款与新收购的粮棉油库存值相一致。信贷部门可在收购开始前,视不同情况先给收购企业发放1~3日的收购贷款,作为铺底资金,然后,逐日核对企业收购粮棉油的凭
证,根据收购进度,陆续发放贷款,既要保证对农民及时结付价款,又要防止收购资金被企业挤占挪用。不得让企业先通过拆借、集资等办法自筹资金收购,后发放收购贷款;也绝对不允许一次性大量发放收购贷款存放在企业存款账户,任其支取。
七、继续狠抓收贷收息工作。各级行在收购季节,一方面要根据收购进度严格核定、及时供应收购资金,另一方面要做好收贷收息工作。按规定及时足额收回贷款本息是封闭运行的基本要求,也是及时供应收购资金的重要保证,各级行务必不能松懈。
在强化企业销售收入管理中,要按国家规定严格监督粮食收储企业执行顺价销售的政策,如发现违规降价亏本销售的情况,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并经上级行核准后停止发放贷款。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总行。
要正确理解收贷与收回系统内借款的不同涵义。收贷是指企业销售收入回到其基本账户后银行相应收回贷款,以及清收企业其他挤占挪用贷款和财政、企业消化挂账的资金;归还系统内借款是指银行内部下级行归还向上级行借款。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绝不能将收回系统内借款任
务等同于收贷任务下达。总行重申,凡是销货款归行后都要按规定及时如数收回相应贷款本息,对此不能下什么收贷指标任务。凡有此种情况的要立即纠正。今后,总行将按照信贷净投放与归还系统内借款相一致的原则来考核各分行资金管理工作。
八、明确收购费用的概念与计算方法。我行发放的收购贷款中,包括相应的必要的收购费用。收购费用特指收购企业在粮棉油入库前(即收购环节)所发生的、与粮棉油收购直接相关的费用。安排计划时,收购费用按粮食每斤0.03元、食油每斤0.15元、棉花每担185.65元计算。各地在实
际发放贷款时,要按照《关于收购资金封闭运行有关问题的批复》(农发行字[1998]14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即收购费用参照专储粮规定,按粮食每斤0.025元严格掌握,确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增加,但最多不超过0.03元。各级分支行一定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从严控制,以利收购资金封闭
运行。收购费用所需的贷款原则上与收购贷款同时发放,特殊情况下也可在收购开始前提前发放,但要严格监督企业合理使用,不得挪用,期末根据实际收购量进行考核。
九、要认真填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收购资金封闭运行主要指标统计月(旬)报报表》。各级行填报时,要做到数据准确、上报及时,并附分析说明材料,经主管行长的审核、签字上报。该报表要做为收购资金供应与贷款发放的主要依据。各级行都要重视统计分析工作,从报表数据分
析工作状况,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上级行要切实加强对下级行统计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十、切实加强管理、改善金融服务。收购旺季即将到来,我们既要保证收购资金及时供应,不能影响收购;又要按“收多少粮贷多少款”的要求严格核定收购贷款数额,防止被挤占挪用和亏损挂账,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工作的任务艰巨,也很光荣,各级行领导务必高度重视,要以高度
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做好工作,各级行干部职工首先要学懂弄通国务院有关政策规定和总行一系列文件精神,准确掌握各项政策。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各级行领导要带头深入基层支行,深入粮食收储企业,加强管理。各级行的信贷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深入到企业和收购现场开展工作。要
大力改善金融服务,寓管理于服务之中,要积极主动搞好部门协调,做好政策宣传工作,求得各方面对我行工作的支持和配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接文后,要迅速将文件转发各基层行,认真贯彻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尽快向总行报告。



1998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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