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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广州市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3:49:36  浏览:81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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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广州市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广州市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
穗府(2001)9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的《广州市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反映。


(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2001年1月3日)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工作,支持我市经济建设发展,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改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办〔2000〕3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广州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2000〕22号)的有关精神,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称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和其他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
二、收缴项目及比例。
(一)国家所有者权益转让收益按30%收缴,项目包括:
1.国有产权转让净收入。
2.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股权转让(包括配股权转让)净收入。
3.有限责任公司国家(或国有法人)出资部分转让的净收入。
(二)税后利润按20%比例收缴,项目包括:
1.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中国有股权应得的税后利润。
2.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法人股分得的股利。
3.其企业因占有使用国有资产而产生的税后利润。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国家股分得的股利按100%收缴。
(四)其他未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企业整体产权转让的净收入按100%收缴。
(五)对政府特定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按政府的规定收缴。
三、国有资产收益的计算及上缴比例。
(一)国家所有者权益转让应缴国有资产收益的计算及上缴比例如下:
1.计算公式:
应上缴国家所有者权益转让收益=国有产(股)权转让净收入×收缴比例。
国有产(股)权转让净收入=转让收入-出资额(股本)-政策规定可扣除项目-应缴各项税费。
上述公式中的国有产(股)权转让是指国有资本转让,即国有资本的出资者有偿转让其拥有的各种形式的投资及投资所形成的收益等行为。
2.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和其他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发生国家所有者权益转让收益,应在收到款项后一个月内向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计算上缴。
(二)税后利润应上缴国有资产收益的计算及上缴比例如下:
1.计算公式:
应上缴税后利润收益=(净利润-经批准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数-规定的单项留利-补充流动资本-允许抵扣的盈余公积金-允许抵扣的公益金)×国有资本占全部资本比例×收缴比例。
上述公式中的补充流动资本是指国有工业企业按财政部财工字〔1996〕63号、市财政局财工〔1996〕408号规定计算自补流动资本的数额(在规定比例下按实提数扣除)。
上述公式中允许抵扣的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按净利润扣除弥补亏损、单项留利及补充流动资本后的数额,再分别乘以10%的比例确定。
2.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其他占有使用国有资产企业的税后利润收益及股份有限公司分得股利(包括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收益,应在次年6月底前依据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年度决算报告向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计算缴纳。
四、收缴管理。
(一)市收缴的国有资产收益,由市政府统一安排使用。
(二)上缴国有资产收益,统一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缴款书”(一式六联)缴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专户。
(三)拖欠、挪用、截留及私分国有资产收益的,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及财政部《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施行细则》(财法字〔1987〕52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1999年底前发生并已达账收入的应缴未缴的国有资产收益仍按原办法清缴。
六、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工作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
七、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参照本办法执行。区、县级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收缴管理办法。
八、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办公厅穗府办〔1995〕55号文件,市财政局、国资局财企〔1995〕597号文件,市财局财企〔1995〕658号文件同时废止。


200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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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加强音像市场管理进一步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加强音像市场管理进一步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国发〔1994〕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5〕7号),根据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各地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行政管
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音像市场的管理,在国务院规定的知识产权重点执法期内,集中力量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为繁荣文化艺术事业创造良好环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音像市场管理部门要对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等经营单位进行逐一检查。凡侵权等违法的音像制品一律予以收缴销毁,并按照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侵权产品的经营者坚决予以处罚。
二、各地要抓好重点地区、重点领域和重大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案件的查处。要追根寻底,对涉嫌侵权出版、复录的,要提交有关部门查处,侵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地在加强执法检查工作中,要充分发挥现有文化稽查队的作用。要做好文化稽查队的专业培训工作,提高执法水平,增强执法力度。同时要注意把重点查处和日常管理结合起来,使执法检查工作向规范化、制度化方向发展。
四、各地要认真做好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著作权人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高音像制品经营者的职业道德水准,提高消费者对违法音像制品的识别能力,自觉抵制侵权等违法音像制品。
在重点执法期内的查处情况,各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行政管理部门应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知识产权工作的机构报告并按系统上报国务院知识产权协调指导机构。



1995年5月12日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990年2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990年2月)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为2978人,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实有代表2967人,应补选代表11人。
自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以来,有24名全国人大代表逝世:天津范权,河北于明斗(回族),内蒙古周北峰,辽宁张志勋,黑龙江郑祖志、穆晔骏(满族),上海鲍浩贤,浙江吴东侪,安徽苏桦、杨大可,福建冯依淼(女),江西朱荣,山东方荣翔、江时(女,高山族)、党葆实、陶力,河南韦国清(壮族),湖南张 、董来炜,广东杨德元、廖平寅(壮族),四川胡耀邦,宁夏梁飞彪,解放军杨志泛。另有有关选举单位罢免代表4人:江苏王东林、高政,山东孔凡鲁,海南梁湘。撤销代表职务1人:陕西魏明生。
有关选举单位补选出代表14人:黑龙江省1人,邵奇惠。上海市1人,江泽民。江苏省2人,陈焕友、章新胜。安徽省2人,郑锐、姜林和。山东省3人,郎咸芬(女)、葛宝田、卞宪体。湖南省2人,陈邦柱、谭承令(女)。广东省2人,曾德成、钱永善。海南省1人,刘剑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补选代表的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确认补选的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邵奇惠等14人的代表资格有效。特此公布。
现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共有代表2952人。还缺26名代表尚待有关选举单位补选。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0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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