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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药、兽药管理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4:54:35  浏览:90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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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药、兽药管理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化工部


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药、兽药管理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化工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化工厅(局、总公司):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药、兽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1)67号文〕是继1983年国务院决定在我国停止生产六六六、滴滴涕之后,为解决农药残留问题和加强农药管理的又一重要决定。各地化工主管部门和各有关企业都要认真贯彻执行。现就《通知》中有关农药管
理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执行农药登记管理制度
我国的农药登记工作已进行多年,有了一系列的规定和管理办法。1990年2月19日,化工部化工司和农业部农业司又发出了(90)化化工字第22号《关于做好农药登记与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发放衔接工作的通知》。各地化工厅(局)、各农药生产企业都必须严格执行这
些规定。未办理农药登记的企业要抓紧办理登记手续;未获准登记的农药品种应立即停止生产。请各地化工主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
二、切实加强农药生产许可证和准产证的管理工作
1985年开始对部分农药品种发放生产许可证。1989年,国务院决定对所有农药生产品种(包括原药、加工、复配和分装)严格实行生产许可证、准产证制度。1991年4月,我部化工司和生产综合司在江苏省常州市召开了“农药生产许可证、准产证工作座谈会”。会后,我
部办公厅于7月1日发出了(91)化办工字第101号文《关于印发“农药生产许可证、准产证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各地化工厅(局)应按该“纪要”的精神,进一步做好农药生产许可证和准产证的发放管理工作。今后,凡属化工部发放生产许可证的品种,各地不得再行发放准
产证,如已发准产证的应立即收回注销。各地化工厅(局)对已发证的企业要加强抽查,凡不具备生产条件和污染环境的要限期整顿,逾期仍不合格者,应取消其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无证企业一律不准生产农药。
三、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制止盲目布点、重复建设
为了贯彻国发(1990)45号文《国务院关于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对若干产品能力的建设和改造加强管理的通知》,我部先后发出了(1990)化计字第540号、(1991)化计第37号和(1991)化计字第279号三个文件,提出了农药行业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制止盲
目、重复布点生产和扩大生产能力的有关具体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1)67号“通知”又重申:“凡农药项目未经化工部批准、兽药项目未经农业部批准的,各地不准审批立项、对外签约和建厂或新建生产装置。”各地化工厅(局)在准产证的发放、新产品开发研究和新增
生产能力(包括对外合作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中,都应认真贯彻执行这些文件的精神和规定,凡不符合这些精神和规定的应立即纠正。今后,凡未经化工部核准的农药项目,一律不再受理或补发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
四、妥善做好淘汰品种的产品处理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1)67号“通知”中明确规定:“六六六、滴滴涕、敌枯双、二溴氯丙烷、杀虫脒属淘汰品种,从1992年起(杀虫脒从1993年起)禁止在农业方面使用。”“今后除国家指定企业生产的滴滴涕、林丹(包括少量的六六六)供出口和国家批准的特
殊用途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生产和销售上述产品。这两种产品要严格按化工部下达的产量计划执行。国家工商部门负责检查执行情况。”据此,请各地化工厅(局)做好以下工作。
1、将上述品种(包括林丹)的1991年底工厂库存实物数量、产品存放地、成本及当年实际销售价等,于2月底前报我部化工司,以便与有关部门研究确定产品报废和财务处理办法。
2、滴滴涕、林丹(包括六六六)的每年产量由我部计划司下达计划,不准自行随意增产和无计划生产。产品由我部计划司分配调拨,不准自行随意出售。请有关化工厅(局)加强生产调度、监督执行;请有关生产企业每月初将上月的产量、销售和月底库存情况报我部计划司。
3、林丹的国内使用,按国家有着规定执行。严禁将提取林丹后的“油状物”作为林丹、六六六出售和加工为农药使用。
4、杀虫脒准许使用期限截止1992年底,我部1992年已不再安排生产计划。请有关化工厅(局)帮助企业做好停、转产工作,并于每月初将上月的杀虫脒生产、销售、月底库存量等情况报我部生产综合司。
五、稳定农药市场,加强售后服务
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中重申:“农药的总需求和总供给(包括国内生产和进口),每年由国务院农业生产资料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并报国务院审定。其进口和经营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完善化肥、农药、农膜专营办法的通知》(国发〔1989〕87号)的有关规定。”

并对加强农药进口的审批和管理提出了具体规定和要求。请各地继续严格执行农药专营和进口审批的规定,做好农药市场平衡和进口把关工作。各地、各农药企业要按我部下达的农药生产计划生产,防止盲目超计划增产。计划执行中的问题应及时报部,以便调整计划,防止市场出现大的波
动。各地化工厅(局)要主动与有关部门配合,管好农药市场,严厉打击制造销售假、劣农药。要督促、组织农药企业加强售后服务。要充分利用商业和农业部门现有的庄稼医院、植保医院等系列化服务网点,做好农化服务工作。



1992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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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外来务工劳动者管理办法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外来务工劳动者管理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来务工劳动者的管理,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成都市暂住人口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来务工劳动者,是指户籍在我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以下统称五城区)以外,在五城区行政区域内务工的劳动者。
第三条 在五城区行政区域内招用外来务工劳动者的企业、事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个体工商户、外地驻蓉单位、公民个人(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外来务工劳动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本市对外来务工劳动者实行规模控制,严格管理,加强服务,依法保护的方针。
第五条 成都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外来务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实行统一管理,并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市就业服务管理局负责办理具体事宜。
第六条 公安、粮食、建筑、交通、卫生防疫、计划生育、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和有关企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管理工作。
第七条 五城区行政区内的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务工劳动者必须办理《用工证》。市属及市属以上的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务工劳动者,由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区属及区属以下的用人单位招(雇)用外来务工劳动者,由所在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市属及市属以上的建筑、交通运输
行业招用外来务工劳动者和外地来蓉的建筑、交通运输企业招用外来务工劳动者,由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建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办理。
第八条 五城区行政区域内的外来务工劳动者须持居民身份证和原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务工证明,向有关部门申办下列事项:
(一)向务工暂住地的公安主管部门申办《暂住证》,办《暂住证》时,须持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证明。
(二)从事餐饮业及家庭服务员的外来务工劳动者,须向当地卫生部门办理《健康正》。
(三)申办《外来人员就业证》。被市属及市属以上用人单位招用的外来务工劳动者向市就业服务管理局申办;被区属及区以下用人单位招用的外来务工劳动者向所在区的就业服务管理局申办;被市属及市属以上建筑、交通运输单位和外地来蓉的建筑、交通运输单位招用从事建筑、装
卸、搬运、公路运输的外来务工劳动者,分别向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市建筑或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办。
第九条 《用工证》、《外来人员就业证》分别由市劳动局、市就业服务管理局统一印制,当年发给,并实行年度换证或核检制度。
第十条 外来务工劳动者应接受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查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未持证明的,要限期从原户籍所在地补证。无证明的,用人单位不得招用。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务工劳动者或外来务工劳动者需要务工的,须进入市或五城区劳动力市场。
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和五城区职业介绍所应为用人单位用工和外来劳动者就业提供中介服务。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称义务。
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
劳动合同除本条第二款的内容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还可以协商约定其它内容。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须按招用外来务工劳动者的人数缴纳临时工调配费和主要副食品价格调控基金。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张贴、刊播招工(招聘)启事或简章,其内容应先经劳动部门审核。
禁止以招工(招聘)为名。骗取报名费、保证金、押金。
第十五条 禁止招用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务工。
禁止非法雇用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员务工。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按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用工制度,为外来务工劳动者提供法定的劳动条件。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负责其招用的外来务工劳动者的日常管理工作,通过经常性的文明生产、安全生产、遵纪守法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提高外来务工劳动者的思想素质和劳动技能,严格实行计划生育。
第十八条 外来务工劳动者应学习、遵守法律、法规和劳动纪律,履行劳动合同确定的义务。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外来务工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外来务工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可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劳动监察执法机构举报、投诉。
第二十一条 市和五城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劳动监察执法机构依法对外来务工劳动者的务工活动和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有权进入用人单位和劳动场所查阅有关资料、了解情况。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责令改正。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下列行为,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用人单位不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用工证》或者招用无《外来人员就业证》的外来务工劳动者,除责令清退或补办手续外,还应按招用人数处以每人每月一百元罚款,并可方寸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二)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每使用一名处以三干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三)用人单位非法雇用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员就业的,按雇电人数处以每人每月一干元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五百元至三千元罚款。
(四)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务工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除责令限期签订劳动合同外,按招用人数每人每月处以十元罚款。
(五)未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张贴、刊播招工(招聘)启事或简章的,处以五百元至两千元罚款;以招工(招聘)为名,骗取报名费、保证金、押金的单位,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并按其非法所得额的一至五倍罚款,处以直接责任人一千元以下罚款。前款规定的违反本办法的行
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暂住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违反本办法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四条 执行本办法的罚没收入,按《成都市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条例》的规定,上交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执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作出处罚决
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由同级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龙泉驿区、青白江区和县(市)人民政府对外来务工劳动者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局会同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成都市一九八九年九月二十六日制定的《成都市外来务工劳动力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1995年9月13日
正确主张合同权利才能更好保护自身权益

郑祺


在市场经济中,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平等地享有法律所赋予的各项权利,但权利的行使仍须依法进行,否则,权利的内容将得不到实现。在我国,各类经济组织在日常经济交往中,对于如何正确行使法律规定的各种权利,仍然存在着诸多的陌生与盲目。本所孙仁荣律师处理的一起由质量引起的欠款纠纷案中,在一审已经败诉的情况下,接受了当事人的委托。经过充分仔细地调查取证和严密地分析论证后,孙律师对该案的关键,购销关系和产品质量问题作出了鲜明的划分,正确地行使了当事人应有的权利。在再审程序中,孙律师的观点得到法官的支持,并最终赢得了该案的胜诉,为当事人挽回了巨大的损失。通过此案,不仅体现出我所孙仁荣律师的高超的诉讼技巧和丰富的诉讼经验,同时还反映出权利行使的正确与否将对案件的结果产生重大影响

一 案情介绍: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君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晔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富都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都公司)

自1996年,“富都公司”为浦东海富花园(外销公寓)配置高级住房家具,通过“上海闵莘建设机械工程公司”购买公寓家具,该公司交由挂靠的分公司——“君晔公司”提供家具并作为收款单位并开具商业发票。
1997年8月31日至1998年7月,“君晔公司”共向“富都公司”供应了价值1860,208.58元(人民币)的家具。期间,海富公寓的承租户不断投诉家具产品质量,其中20套家具出现严重质量问题以致无法正常修理,不少承租户提出退租或不续租。经相关质量监督部门鉴定,由“君晔公司”提供的配置于海富花园27间房屋内27套家具中的58件家具为不合格产品。
1999年3月31日,经双方对帐,“富都公司”尚欠“君晔公司”货款475,073.50元。而富都公司则要求将27套不合格家具退还君晔公司,并明示拒付所欠货款。
同年4月1日,“君晔公司”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富都公司”偿还未付货款475073.50元。“富都公司”即提出反诉,要求“君晔公司”自行提取不合格家具27套,并返还货款682,835元。
一审法院判决“富都公司”偿付“君晔公司”货款475073.50元及违约金,驳回“富都公司”的反诉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法院撤销了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判决“富都公司”支付“君晔公司”货款475,073.50元,“君晔公司”返还“富都公司”退货货款654,728元,两项相抵后“君晔公司”返还“富都公司”货款179,654.50元。

二 本案胜诉关键

在本案的办案过程中,对于该案的定性和应采取的诉讼策略存在着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该定性为因产品质量而引起的欠款纠纷,强调拒付欠款的原因是对方未能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合格产品,违反合同自在先,拒付货款是正当行使抗辩权,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免受侵害。因此采取的策略是以产品质量问题抗辩欠款关系,同时再主张对方的违约责任。一审过程中,富都公司的代理人采用了这一方案。
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应该将购销关系与产品质量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在本诉与反诉的事实方面作严谨的、明显的划分。在购销关系上,不再对拒付货款的事实作过多地抗辩与纠缠。在产品质量上,将产品质量不合格作为主要突破口,加强对不合格产品事实的调查取证,加大力度寻找相应的法律依据作为支撑,从而最终赢得法院对反诉请求的支持。
孙仁荣律师在该案一审败诉的不利局面下,接受了富都公司的委托,成为其代理人。凭借多年司法实践经验以及总结了一审败诉的原因后,孙律师最终采用了第二种方案,果断地将购销关系与产品质量作出鲜明的划分,避免混淆了不同法律关系,集中力量针对对方产品质量问题展开调查取证及缜密论证,将法官的注意力重新聚集到产品质量问题上。
经过二审及再审程序的激烈争辩,凭借孙律师提交的大量事实与证据及对法律的精确适用,最终,再审法院支持了孙律师的反诉请求,撤销了之前对反诉不予支持的判决。

三 评析与思考

在日常的经济交往中,一些当事人常常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和理由,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届满之时拒付货款。当被对方告上法庭后,这些当事人试图以对方主体资格不符或产品质量不合格等作为其拒付货款的抗辩理由。他们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法》中双务合同履行中的三种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其中,对于前两项的运用最为广泛。 所谓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所谓后履行抗辩权,又称违约救济权。我国《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在本所办理的大量类似案件中,绝大多数当事人以此作为拒付货款的抗辩理由,但最终都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与认可。
代理过大量此类案件并最终都获得胜诉的本所资深律师孙仁荣提醒当事人:应正确划分买卖合同中的法律关系,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同时谨慎行使合同的抗辩权。
以上述’君晔公司”诉‘富都公司“一案为例,君晔公司的家具存在质量问题,“富都公司”理所当然地认为可以以此作为理由,拒付货款牵制对方,结果被对方告上法庭。一审过程中,“富都公司”的代理人既以产品质量不合格作为拒付货款的抗辩理由(本案发生时新的合同法尚未出台),又用同样的理由提出反诉要求退货,从而将原本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混淆起来,未能突出“富都公司”在该案中应重点主张的权利,最终法官不仅没有支持富都公司的抗辩理由,还以缺乏法律依据为由驳回了反诉请求。同时,由于与“君晔公司”的欠款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因此“君晔公司”的诉求理所当然地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孙律师在接受此案后,将质量问题与欠款问题作出明显的划分,果断放弃在欠款问题上的无效抗辩,将焦点转移到产品质量上,才最终得到法院的支持,弥补了“富都公司”处理该合同纠纷中拒付货款的不恰当行为,为当事人挽回了损失。
总结此类案件不难发现,拒付货款一方的当事人往往都有相当充分和正当的理由(其中最普遍的就是对方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当事人在当时完全可以首先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协商并达成补充协议。如果协商不成,则可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但由于一些当事人对法律了解的不全面,未能采取正确的法律手段,而是错误地认为只要对方有违约行为,就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采用拒付或拖延支付的方法试图牵制对方,完全忽视了该权利的适用条件和尺度,最后非但没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反而让对方“恶人先告状”,占据了主动。这样的教训是应该引起警惕的。
另外,从法院审理的角度看,在不违反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是其审理案件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一般都作严格的解释,适用的条件非常严格。试想如果轻微的履行瑕疵,法院就判决另一方得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拒付货款,必将严重破坏正常的交易秩序,产生大量的货款纠纷。因此,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一般都是针对不履行或履行义务有瑕疵,导致对方当事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另外,值得引起注意的是,即使符合了条件,在行使抗辩权时也应注意尺度,即仅能针对履行瑕疵部分行使抗辩权而非整体的履行。例如,对方提供的100件货物中有10件不符要求,则只能针对这10件货物行使抗辩权,而不能拒付所有货款或超出10件货物的货款额度。

四 建议

从上述“君晔公司”诉“富都公司”欠款一案中可以看出,只有正确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利,才能最终获得法律的保护。反之,不仅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反而可能陷入被诉违约的不利局面。因此,在遇到对方有违约行为的情况时,首先应该注意保留所有相关证据。同时咨询有经验的律师,以便采取相应的救济方法,正确而有效的行使权利。切忌擅自盲目采取对应措施,随意行使抗辩权,最终陷入被动局面。
孙仁荣律师事务所 郑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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