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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0:05:19  浏览:80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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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民办教师是我国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广大民办教师为发展我国农村教育事业作出了重大贡献。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和关心民办教师,提出了“争取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目标,这是党中央、国务院推进农村教育发展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加强
农村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保“两基”、促“两全”的重大举措。为保证这一目标的顺利实现,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实行地方责任制,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照国家总体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抓紧制订本地区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具体实施计划。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当地的具体实施计划于12月底前报送国务院办公厅
并抄送国家教委、人事部、国家计委和财政部。
二、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工作要在加强管理,提高素质,改善待遇的同时,全面贯彻实施“关、转、招、辞、退”的方针,分区规划,分步实施,逐年减少民办教师数量,力争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提倡和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提前解决民办教师问题。“九五”期间全国解决
民办教师问题工作的分年度目标是:1997年民办教师占全国中小学教师的比例要从1996年的17%减少到12%,1998年比例减少到7%,1999年比例减少到3%,2000年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
三、坚决关住新增民办教师的口子,任何地区、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新增民办教师。国家承认的民办教师仅限于持有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发放的“民办教师任用证”,并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民办教师。省级人民政府原规定国家承认的民办教师的截止时间不得改变。
四、要有计划地将合格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九五”期间,国家每年安排20万人左右专项指标,至2000年4年共计80万人。国家专项指标于每年年初下达,当年有效。各地在逐年落实国家专项指标的同时,根据需要与可能,在不突破国家下达给本地区当年度“农转非”计
划和增人计划的前提下,要尽可能安排一部分配套指标用于该项工作。要坚持考核、考试相结合。考核要以思想品德、工作能力、教学水平和对农村教育事业的贡献为主;考试要以相关学科为主,要根据当地和民办教师的实际情况,对长期从事民办教师工作,在边远地区、贫困山区任教多
年,担任学校教学领导工作,以及教学成绩突出等的民办教师制定一定的免试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编制分年度计划,并于每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计划报送人事部、国家计委和国家教委。
五、进一步扩大师范学校定向招收民办教师的数量,全国中等师范学校每年定向招收民办教师的数量要达到中师招生总数的20%以上,有条件的地区要争取达到30%以上。全国平均每年定向招收民办教师3-4万人,4年合计约14万人。
六、要坚决辞退不合格民办教师。辞退不合格的民办教师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对辞退人员,地方政府要根据教龄等情况给予一次性的生活补贴。
七、各地要按照国家教委、国家计委、人事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教人〔1992〕41号文件精神,建立民办教师保险福利基金,改进民办教师离岗退养办法,使年老病残民办教师的生活得到保障。有条件的地区,对离岗退养的民办教师可参照公办教师退休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教师法》中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的规定。进一步贯彻教人〔1992〕41号文件精神,在调整公办教师工资时,相应增加民办教师工资。民办教师较多的地区,在一定时期内,可实行以县为单位的民办教师国家补助费总额包干制,减少民办教师不
减补助费,节余部分专项用于提高在职民办教师工资待遇。农村教育费附加应首先保证支付民办教师统筹工资。
九、为确保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后安心本职工作,各地要加强管理,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使他们稳定在急需的教学工作岗位上,为农村教育事业继续做出贡献。
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下,教育、人事、计划、财政、公安等部门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做好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实施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把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纳入本部门的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共同研究,认真安排,坚决杜绝这项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确保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目标的实现,推动我国农村教育事业的发展。



1997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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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班主任工作暂行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


中学班主任工作暂行规定

1988年8月20日,国家教委


第一章 班主任的地位和作用
第一条 班级是学校进行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单位。班主任是班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是学校领导者实施教育、教学工作计划的得力助手。
班主任在学生全面健康的成长中,起着导师的作用;并负有协调本班各科的教育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教育之间联系的作用。

第二章 班主任的任务和职责
第二条 班主任的基本任务是按照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要求,开展班级工作,全面教育、管理、指导学生,使他们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体魄健康的公民。
第三条 班主任的职责是:
(一)向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道德教育,保护学生身心健康,教育学生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逐步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而奋斗的志向,培养社会主义道德品质和良好的心理品质,遵守《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试行)。
(二)教育学生努力完成学习任务。会同各科教师教育、帮助学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提高学习成绩。
(三)教育、指导学生参加学校规定的各种劳动,协助学校贯彻实施《体育卫生工作条例》,教育学生坚持体育锻炼,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生活习惯和卫生习惯。
(四)关心学生课外生活。指导学生参加各种有益于身心健康的科技、文娱和社会活动。鼓励学生发展正当的兴趣和特长。
(五)进行班级的日常管理。建立班级常规,指导班委会和本班的团、队工作,培养学生干部,提高学生的自理能力,把班级建设成为奋发向上、团结友爱的集体。
(六)负责联系和组织科任教师商讨本班的教育工作,互通情况,协调各种活动和课业负担。
(七)做好本班学生思想品德评定和有关奖惩的工作。
(八)联系本班学生家长,争取家长和社会有关方面配合,共同做好学生教育工作。

第三章 班主任工作的原则和方法
第四条 调查研究、全面了解学生。要从学生特点和思想实际出发,进行工作和教育活动。讲求思想教育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
第五条 正面教育、积极引导。寓教育于活动和管理之中。要表扬先进,树立榜样,充分调动积极因素。对学生的思想认识问题,不要简单地批评压制,要循循善诱,以理服人。要引导学生进行自我教育,发扬学生的主动精神和创造精神。
第六条 热爱学生、尊重学生。对学生严格要求,耐心帮助,热情关怀。要努力做好后进学生的转化工作。工作中发扬民主作风。严禁体罚、变相体罚和侮辱学生人格。注意发挥集体的教育作用,在进行集体教育的同时注意培养学生良好的个性品质。
第七条 以身作则、言传身教。衣着整洁,仪表端庄。在思想、道德、文明行为等方面努力成为学生的表率。

第四章 班主任的条件和任免
第八条 班主任的条件:拥护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教育事业、教育思想端正、工作责任心强;作风正派;有一定教学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
第九条 对于不履行班主任职责、玩忽职守或其他原因,不适宜做班主任工作的,应撤销或免去其班主任职务。
第十条 班主任由校长任免。

第五章 班主任的待遇和奖励
第十一条 班主任任职期间一律享受班主任津贴(包括民办教师)。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国家拨发的班主任津贴基础上,适当增加津贴。
第十二条 建立班主任表彰制度。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教育思想正确,班主任工作成绩显著的优秀班主任进行表彰奖励。国家教委对成绩突出,贡献卓著的优秀班主任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班主任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第十三条 校长和教导主任应加强对班主任工作的领导,定期召开班主任会议,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指导工作。
第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有计划地对班主任进行培训,组织班主任学习教育理论、交流工作经验,不断补充进行思想教育所需要的新知识,努力提高班主任队伍的思想水平和业务能力。对于连续担任班主任工作达一定年限的教师,应给予休整、总结、提高的机会。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班主任工作档案,作为考核晋级、评定职务、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1988年9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佛山市顺德区综合改革试验工作的决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佛山市顺德区综合改革试验工作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0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9月29 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佛山市顺德区综合改革试验工作的决定

(2010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9 日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贯彻《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促进和保障佛山市顺德区继续开展以落实科学发观为核心的综合改革试验工作,作出如下决定:
一、顺德区开展以大部制改革、简政强镇事权改革和省直管县试点改革为重点的综合改革试验工作,是在新形势下破解制约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率先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科学发展模式的重大探索。依法支持和保障顺德区科学发展、先行先试,充分发挥其综合改革试验区的示范作用,对本省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科学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二、顺德区作为省直管县体制的试点,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赋予的地级市管理权限,可以行使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由地级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行使的行政管理权。
三、顺德区实行县镇事权改革的街道办事处,可以由省人民政府决定行使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管理权。
四、省人民政府在坚持国家法制统一原则的前提下,加强对顺德区综合改革试验工作的支持指导,加快落实顺德区综合改革试验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确保改革顺利推进。顺德区应当以综合改革试验工作为契机,进一步改革创新,为全省深化县镇体制改革、推进科学发展、建设服务型政府探索经验和提供示范。
五、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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