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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0:43:21  浏览:90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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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印发《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5-6-1

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附件: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软科学
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是以解决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在我市科技、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中的管理与决策问题为目标,以为我局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根本目的,以现代科技方法而进行的一种多学科、多层次综合性研究。
软科学研究强调以应用研究为主,同时要求体现目的性、综合性、系统性、先进性和可操作性。
申请项目的单位应填报《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请书》,一式三份。对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时间安排和经费预算,特别是课题成果的用户和实际应用意义予以说明。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收到申请书后,将组织专家学者召开立项论证会,对申请项目进行认真审查、筛选。对经立项审查同意的项目,由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立项通知书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合同书》,一式四份。经批准后,正式生效。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列入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所需经费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全额拨款、部分资助、项目全部经费由承担单位自筹等三种办法解决。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软科学研究项目经费实行“一次审批,分批拨款”的办法按课题下达。多单位联合承担的项目,项目经费拨给项目主持单位。
分期拨款的项目经费,从第二次拨款时起,每次拨款前,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主动书面报告课题进展和开支情况。对于无正当理由不按合同执行或发生不利于项目进展情况时,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有权减少或停止拨款、直至撤消项目。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有权随时检查课题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应主动配合。如发现严重违反合同,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情况向承担的项目主管单位追回拨款。
因特殊原因,研究项目中止或撤消,研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书面报告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经审核批准后,方可结题。所余研究经费应退回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未经批准或完全由于项目承担单位或课题组责任造成项目中止,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有权按合同规定向项目承担单位追回全部所拨经费。
第十条、研究项目应按合同规定期限完成,不可随意延期。如确有必要,课题组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适当延期,只允许延期一次。
第十一条、研究项目结束时,课题组应提交财务决算报告,详细列支情况,并由课题组长和课题主管单位财务部门签字盖章,做为项目评审或结题的必要文件。
第十二条、软课题研究完成后,由课题组向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评审申请,填写《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软科学成果评审申请表》,同时提供研究工作报告、软科学成果资料及课题财务结算报告等。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会由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持,评审委员会由有关专家学者和领导(5-9人)组成,负责起草评审意见,交评审会讨论通过。课题组研究人员不应参加评审委员会。
参加评审委员会的专家学者应具备与评审的成果相适应的资格,并能坚持原则,主持公正,有良好职业道德。
第十四条、评审后,课题组应在一个月内将全套资料(包括:课题阶段报告,课题综合报告及总研究报告;课题经费决算报告;等)一式两份交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登记存档。
第十五条、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取得的成果(包括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成果)由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项目承担单位(人)共同所有,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成果转让或提供第三方使用。
研究成果进行应用推广时,应注明属于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软科学研究项目。

项目编号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
合 同 书



项目名称:
承担单位:
起止日期: 年 月至 年 月

天 津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年 月 日
合同条款

第一条:甲、乙、丙各方的代表人均为各方的法人或法人指定的代理人;
第二条:甲方对乙方执行合同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乙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研究任务,逾期未完成应向甲方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
丙方监督并保证合同的执行,协调解决乙方有关研究条件等问题;
第三条:乙方应在项目进度中期向甲方提交工作进展报告和经费结算,并对后续工作按期完成做出说明和安排;
甲方收到报告后,对报告、经费结算进行审查,并视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划拨经费;乙方不按时提交报告不符合合同规定内容、经费使用不合理,甲方有权暂停划拨经费,乙方不能停止研究工作;
第四条:合同研究任务完成后,乙方应向甲方提出申请结题,经预审合格后,乙方向甲方提交完整的技术资料及经费结算表,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专家鉴定;鉴定的同时乙方应向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研究报告摘要、工作报告、研究报告等有关资料、软件;
第五条:项目所取得的成果归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项目承担单位(人)共同所有,未经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同意,不得对外公布和推广应用,乙方对本项目资料负有保密责任。对外发表论文或报告时,应注明“该项目为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软科学研究项目”;
第六条:乙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履行合同时,经甲方同意,办理结题手续,并将未使用完的经费退还甲方;
乙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期限完成项目,又未办理延期手续,按违约处理,乙方除全部偿还甲方所拨经费外,并向甲方偿付10%的违约金;
第七条: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如需变更合同研究内容,应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签定补充文件;
第八条:本合同包括下列文件: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软科学研究项目申请书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软科学研究立项通知书
第九条:其它议定条款:





方 单位名称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科技外事处



(单位盖章)
年月日
代表人(签章) 职务
项目联系人 电话
地 址 邮政编码






方 单位名称



(单位盖章)
年月日
代表人(签章) 职务
项目联系人 电话
地 址 邮政编码
收款单位
(财务专用章)
(财务负责人章)
年月日
开户银行
帐 号

丙方 单位名称

(单位盖章)
年月日
代表人(签章) 职务
项目联系人 电话
拨款记录(以下由甲方填写)
技术监督局资助经费总额
首 批 拨 款
经 办 人
分期拨款金额 日 期 分期拨款金额 日 期

研究目标和主要研究内容
(根据项目申请书相应栏目和立项论证会意见填写)

















研究方法及研究路线














三、研究工作计划进度、阶段成果(要求同一)


















成果形式
(提供研究报告两份和研究报告软盘一张)














研究人员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职称 单位 承担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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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编写和出版十六届三中全会文件学习辅导读物管理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加强对编写和出版十六届三中全会文件学习辅导读物管理的通知

新出图〔2003〕9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出版社主管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在京图书、报刊出版单位: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即将召开。为切实加强对十六届三中全会文件学习辅导读物编写和出版工作的管理,防止学习辅导读物编写出版过多过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十六届三中全会文件学习辅导读物,由文件起草组统一编写,在文件正式发表后由人民出版社出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出版社和学习出版社、中央文献出版社、党建读物出版社、中央党校出版社、研究出版社、中共党史出版社、人民日报出版社、红旗出版社、言实出版社、解放军出版社可向其租型出版。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组织编写、出版各种名义的辅导读物。

二、各地出版行政部门和各出版单位主管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切实加强领导,严格管理。对文件下发后仍然违反规定擅自编写、出版、征订十六届三中全会文件学习辅导读物,以及通过不正当方式向基层收取各种费用的出版单位,将给予严肃处理。

三、各地“扫黄”“打非”部门要加强对出版物市场的监管。对盗版盗印十六届三中全会文件学习辅导读物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依法严肃处理。对各类非法出版物,要坚决查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

二OO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关于授予国家安全生产长沙矿山机电检测检验中心等28家单位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监管规划字[2005]2号

关于授予国家安全生产长沙矿山机电检测检验中心等28家单位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中央编办《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15号)的相关规定,为加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经专家评审和综合审查,决定授予国家安全生产长沙矿山机电检测检验中心等2家单位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甲级资质;授予铁法煤业集团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有限责任公司等26家单位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乙级资质(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

  各有关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及有关规定,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详见附件2)独立开展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对做出的检测检验结果负责,并接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附件:

  1. 授予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单位名单

  2. 核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

二○○五年一月五日



授予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单位名单
一、授予国家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甲级资质的单位:

  1.国家安全生产长沙矿山机电检测检验中心(挂靠的法人单位:长沙矿山研究院,技术依托:国家有色冶金机电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2. 国家安全生产北京煤炭检测检验中心(挂靠的法人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技术依托:国家煤炭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二、授予国家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乙级资质的单位:

  1.铁法煤业集团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有限责任公司

  2. 阜新衡天矿山设备安全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3. 黑龙江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中心

  4. 鸡西市益兴安全检测有限公司

  5. 黑龙江省七台河久安煤矿安全仪器检验中心

  6. 大雁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7. 山西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中心

  8. 山西煤矿设备安全技术检测中心

  9. 山东信力安全技术检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10. 山东煤矿机电装备安全检测中心

  11. 山东省煤炭技术服务公司

  12. 山东天安安全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13. 淄博煤炭经济技术开发公司

  14. 枣庄矿山机电设备安全检测中心

  15. 山东科技大学科技开发公司

  16. 山东煤田地质局山东煤炭质量检测中心

  17. 贵州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中心

  18. 江西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中心

  19. 兰州金泰矿用安全产品检测检验有限责任公司

  20. 白银兴安矿用产品检测检验有限公司

  21. 湖北省煤矿安全仪器仪表检验站

  22. 泰安保安矿用设备检测有限公司

  23. 肥城安信矿用产品检测有限公司

  24. 山东鲁新矿山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25. 廊坊市威达消防电气设备检测有限公司

  26. 太原市煤炭实业联合公司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检验中心

单位:国家安全生产北京煤炭检测检验中心
序号 产品(参数)名称 依据的主要标准(或规范) 限制范围或说明
1 煤尘爆炸性鉴定 MT78-1984《煤尘爆炸性鉴定方法》
2 煤自燃倾向性色谱吸氧鉴定 MT/T707-1997《煤自燃倾向性色谱吸氧鉴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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