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下发《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考核大纲》及征订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培训教材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6:11:30 浏览:8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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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下发《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考核大纲》及征订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培训教材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下发《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考核大纲》及征订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培训教材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考核大纲》,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配合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我局在考核大纲的基础上编写了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培训教材。该教材从商标印制管理工作需要出发,以问答形式详细介绍了商标、商标注册、商标管理的基础概念以及商标专用权的取得、运用和保护的基础知识,并重点阐述了商标印制管
理的法律制度。该教材现已印制完毕。请尽快将订数通知我局监督管理处。
附: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考核大纲
按照《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商标印制业务的单位必须具有三名以上取得《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经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考核产生。设立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制度的目的是通过这些人员向企业普及商标法律知识,增强企业守
法的自觉性,同时依靠这些人员加强商标印制企业的管理工作,减少商标印制环节的违法行为。根据这个目的,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应熟悉有关商标印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了解商标管理的有关内容,具备依法从事商标印制的工作能力。
一、商标的基本概念
要求:熟练掌握商标的概念,掌握商标与商标标识、标签、商品装潢等事物的关系,了解商标的种类。
1.商标的概念与种类
2.商标的作用
3.商标标识的概念
4.商标印制的概念
5.商品装潢的概念
二、商标注册制度
要求:掌握我国商标注册制度的基本原则,了解商标注册的程序。
1.《商标法》
2.《商标法实施细则》
3.商标专用权取得的方式
4.商标注册的基本程序
5.商标禁止使用的文字和图形
6.初步审定公告及异议
7.商标注册公告及注册有效期
8.商标注册簿、商标注册证的作用
9.注册商标的争议程序
10.注册不当商标的撤销程序
11.注册商标的续展注册
12.注册商标的转让
13.商标注册人名义及地址的变更
14.商标权的地域性
15.商标国际注册
三、商标使用的管理
要求:了解商标使用管理的主要内容,掌握商标注册标记的使用方法,商标使用许可的管理规定等。
1.商标管理的主要内容及管理机关
2.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
3.未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
4.注册标记及其使用规则
5.商标使用许可
6.冒充注册商标的法律责任
四、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要求:了解商标专用权及商标侵权的概念,掌握商标侵权的几种形式及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商标专用权的概念
2.商标侵权行为
3.商标侵权的行政责任
4.商标侵权的民事责任
5.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刑事责任
6.企业犯商标罪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
7.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标侵权行为时可以采取的措施
8.商标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
五、商标印制管理
要求:熟练掌握商标印制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了解取得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的程序及取得商标印制单位证书的程序。
1.商标印制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2.商标印制管理的意义
3.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的取得程序
4.商标印制单位资格的审批程序
5.商标印制单位的条件
6.商标印制单位应建立的制度
7.商标印制单位在承接业务时的审查内容
8.印制注册商标应注意的事项
9.印制未注册商标应注意的事项
10.商标印制单位的违法责任
11.非商标印制单位印制商标的法律责任
12.印制业务管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13.印制业务管理人员的违法责任
1997年2月28日
关于规范非车险市场经营行为的补充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规范非车险市场经营行为的补充通知
保监产险〔2006〕606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各保监局:
为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经营行为,落实《关于规范非车险市场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1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财产保险公司应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颁布《纯风险损失率表》后1个月内,将根据《纯风险损失率表》制定的试点项目保险条款和费率向中国保监会备案。备案后,其分支机构只能执行总公司报备的条款费率,不再具有开发、报备和调整区域性条款费率的权限。
二、各财产保险公司要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严格要求分支机构正确使用已报备的保险条款和费率。对于市场上出现的不规范竞争行为,要及时通过市场信息员等多种渠道向监管机关报告。
三、各保监局要高度重视非车险市场经营行为的规范工作,要加强《通知》执行情况的监管力度,并将当地市场出现的问题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四、对擅自修改保险条款和费率,或通过不规范的退保等行为进行不正当价格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保险机构及相关负责人,监管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处罚。
二○○六年六月十三日
政府信用合作贷款管理办法
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政府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信用合作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政发[2003]7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县级事业单位,市七大企业集团公司,各高等院校:
现将《政府信用合作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政府信用合作贷款管理办法
为促进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升城市综合功能,为重点项目融通充足的建设资金,市人民政府已与有关银行充分协商,达成了《政府信用合作贷款协议》。为确保政府信誉和各项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合法性,根据临沂市人大常委会临人发〔2003〕28号、临沂市人民政府临政发〔2003〕46号、49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政府信用合作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临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为临沂市政府信用合作贷款的总借款人和还款人。该公司要按照临沂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和与有关银行签定的合作协议要求,以及公司本身的贷款与担保承受能力,提出政府信用合作贷款使用计划,并确保贷款资金专款专用于临沂城市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第二条政府信用合作贷款使用计划提出后,由临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和临沂市土地储备中心联合签署意见,经市财政局审查,报市政府同意后,由临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上报有关银行批准。
第三条政府信用合作贷款款项具体使用单位在用款前,要向临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提交项目批准手续、项目预算、项目中标及进度用款申请计划,经该公司审查后,按第二条办法进行办理。
第四条临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已审查批准的项目用款及进度计划,经与市土地储备中心会签后,直接将贷款拨付到项目用款单位帐户。
第五条政府信用合作贷款款项具体使用单位要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确保贷款资金专款专用,有效运作。
第六条政府信用合作贷款本息偿还以城市土地出让收入资金作为主要还贷来源,在临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有关银行贷款时,由临沂市土地储备中心提供担保,市财政局提供相应的还贷承诺证明。
临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会同有关银行及时制定还本付息计划,送临沂市土地储备中心和临沂市财政局。临沂市土地储备中心土地出让收入按现行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市财政局根据还款计划,将已入库的土地出让收入通过列支拨付给临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用于归还贷款本息,必要时由市政府进行督促协调,以确保还贷资金及时拨入该专户。
第七条临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临沂市财政局、有关银行签定帐户监管协议,共同监管贷款资金的使用及归还。
第八条临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除公司统一资产报表外,对该类政府信用贷款要单独管理,封闭运行,并与公司本身其他资产严格区分,不得混淆。
第九条建立临沂市城市基础建设项目贷款管理小组,由市政府有关秘书长、市计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有关银行、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临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组成,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互通信息,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第十条市财政局、市审计局、临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要对用款项目单位进行跟踪调查。单位工程竣工时,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建〔2002〕394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03〕125号)要求,由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负责决算审查和审计,未经审计的,有关部门不准办理工程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手续。对调查和审计发现的问题要提出处理意见,并报临沂市重点城市建设项目贷款管理小组,对挪用资金和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项目责任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提政府信用合作贷款项目用款单位是指无直接经济效益但有重大社会效益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法人单位。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3年1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