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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占用道路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4:49:29  浏览:80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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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占用道路管理办法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占用道路管理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为严格控制占用道路, 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因下列事项占用道路,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者外,均按本办法管理。
一、掘动道路施工。
二、堆物、作业。
三、搭建临时建设工程。
四、商业服务业摆摊经营、开办集贸市场。五、其他占用道路的事项。
第三条 单位或个人占用道路的, 应按下列规定申报审批:
一、掘动道路施工的,先经市政工程管理机关或公路管理机关同意,再报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审批。报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审批时,须提交说明工程概况、维护交通措施、道路占用起止时间、工程进度、工程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和工程平面图、横断图。

二、搭建施工暂设工程、设置临时性的亭、阁等临时建设工程的,先经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批准发给许可证,再报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审批。
三、堆放渣土的,先经环境卫生管理机关批准,再报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审批。

四、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占用道路范围内的绿地的,须报市园林局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共同审批。
本条前款规定以外的占用道路事项,直接报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占用公路的,还须报当地公路管理机关)审批。
第四条 对占用道路的申请,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根据道路交通流量、对周围交通秩序的影响程度以及气候等因素审查,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工程施工准备不足或维护交通措施不落实的。
二、在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期间进行掘动道路施工的(急修项目除外)。

三、在人行道宽度不足3米的地段摆摊设点和搭建棚、亭、阁等临时建设工程的。
四、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认为严重影响交通秩序的。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占用的道路范围的。
第五条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当在接到占用道路申请之日起15天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审批期限。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占用道路的,发给占用道路执照。
第六条 经批准占用道路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和要求占用,并负责维护占路范围周围的交通秩序。占用道路期满,应及时腾出所占道路,并清理现场,恢复道路原状。
遇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占用期限的,须提前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继续占用。
第七条 经批准掘动道路施工的, 除遵守第六条规定外,还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标志牌,注明工程名称、施工单位、竣工日期、工程负责人等。
二、施工现场须按规定使用围挡设施和标志,夜间应使用施工标志灯或反光围挡设施。围挡设施和标志须保持完好有效。
三、施工用料应在批准占路的范围内堆放整齐,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弃土、弃物应及时清除,保持现场及周围道路的畅通。
四、挪移交通设施,应事先报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
五、设置人员维护施工现场周围的交通秩序。
六、在有雾或雨、雪等特殊天气时,须在施工现场周围危险地段设置警告标志,并及时清除积水、积雪,保证行人和车辆安全通行。七、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清除现场的临时设施、弃土和弃料,并按市政工程管理机关或公路管理机关的要求回填夯实,修复路面。
第八条 占用道路造成路面或道路交通设施损坏的,应按本市有关规定修复或交纳补偿费;未按规定修复或交纳补偿费,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造成交通事故的,依法追究占用道路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第九条 占用道路的单位或个人, 应向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交纳占路费(占用公路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占用道路搭建施工暂设工程、设置临时性的亭、阁或除临时汽车候车棚以外的棚子等的,还应按规定向城市规划管理机关交纳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费。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封闭道路开办的集贸市场(包括本办法施行前经批准封闭道路开办的集贸市场),经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批准为为居民生活配套建设的粮店、菜店、副食店的临时建筑,市政工程或公路路政、市政工程管理机关为养护、维修道路的占用道路事项,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准,免
交占路费。
占路费的交纳标准和交纳办法,由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会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制定。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收取的占路费上交区、县财政,并由区、县财政按一定比例上交市财政。占路费专项用于道路交通管理,由市财政局监督使用。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占用道路的, 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照《条例》和《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未经批准占用道路,或超越批准占用范围、占用期限占用道路的,除按规定处罚外,还应按其违章占用的面积或超越占用的范围、期限,加收5倍占路费。
第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 由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1年2 月1 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1984年11月10日《关于在道路用地范围内临时占地审批手续规定的通知》同时废止。



199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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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暂行实施细则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暂行实施细则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1980年3月5日上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选举委员会
第三章 代表的名额和分配
第四章 选区划分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六章 选民资格审查
第七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八章 选举程序
第九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和区、县选举试点的经验,制定本《选举暂行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严格按照《选举法》的规定开展选举工作。整个选举过程,都要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使《选举法》的贯彻执行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要切实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密切政府同群众的联系,以加强政权建设,巩固无产阶级专政,
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保证上海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胜利进行。

第二章 选举委员会
第三条 在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未成立前,由区、县革命委员会领导),设立区、县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区、县选举委员会的任务是:制订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计划;宣传《选举法》、《地方组
织法》,训练选举工作人员;进行选民登记和审查选民资格;划分选区,分配各选区代表名额,汇总、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布选举结果,确认选举是否有效,颁发代表证件;受理选举中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申诉;总结选举工作。
第四条 区、县选举委员会一般由十七至二十五人组成,要有中国共产党、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各有关主管部门的代表参加。区、县选举委员会名单,由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未成立前,由区、县革命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五条 区、县选举委员会设立办公室,由有关部门派人参加,内设秘书、宣传、组织、选民登记、选举事务等组,分别负责有关选举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按街道、公社、镇和行业系统(或单位)设立选举工作组,作为区、县选举委员会的派出机构,指导各选区的选举工作。

第三章 代表的名额和分配
第七条 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便于召开会议、讨论问题和解决问题,并且使各民族、各地区、各方面都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的原则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一般以四百名至五百五十名为宜,人口特多的区不超过六百名。
第九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一般以三百五十名至五百名为宜,人口特多的县不超过五百五十名。
第十条 区、县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和市所属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选民,参加所在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区、县直属系统的代表名额可以不按人口比例分配代表名额。

第四章 选区划分
第十一条 选区应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和居住状况划分。
第十二条 选区的划分,要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和选举的组织工作;要便于选民了解代表和代表联系选民;要便于选民监督和罢免代表。
第十三条 选区不宜过大,每个选区以产生一至三名代表为宜,个别特殊情况由区、县选举委员会酌定。
第十四条 选区的具体划分:
(一)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等单位,能产生一名以上代表的,可根据代表名额多少,单独划分一个或几个选区;也可由几个单位联合划为一个选区;
(二)市区街道和郊县城镇,按街道和镇划分若干个选区,但不要打乱居委会的范围。选民少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也可和所在地居委会划为混合选区;
(三)郊县农村,按公社划分若干个选区,但不要打乱生产大队的范围;
(四)水上选民,不单独划分选区,有组织的船只选民,参加主管单位所在地的选举;无组织的船只选民,参加户口所在地的选举。
第十五条 选区成立选举工作小组,由有关单位派人参加,负责选区内的选举工作。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十六条 凡年满十八周岁具备选民资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按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第十七条 各区、县选举委员会按本区、县统一规定的选举日为计算年满十八周岁的标准。
第十八条 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进行选民登记。选民登记名册要与单位职工名册或户口薄等资料,反复核对,做到不错、不漏、不重复,保证每一个有选举权利的人都能依法行使选举权利。具体规定如下:
(一)凡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包括在同一区、县范围内的分属或下属)单位的正式职工、在校学生以及有本市常住户口在上述单位做临时工、合同工、家属工等人员均在所在单位进行选民登记;
(二)人民公社社员,在所在生产队或社、队企业、事业单位进行选民登记;
(三)居住本市没有工作单位的居民,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
(四)离休、退休人员组织关系仍在工作单位或仍在工作单位工作的人员,在所在单位进行选民登记。其他退休人员在常住户口所在地区进行选民登记;
(五)中央各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驻沪办事机构中的固定工作人员,在所在单位进行选民登记;
(六)在本市的外国领事馆、外国驻沪机构内的中国籍职工,均在市外事办公室指定的主管单位进行选民登记。
第十九条 在选民登记后,选举日前二天,对选民变动情况,应予补正、公布。
第二十条 为方便选民、有利开展选举活动,选民小组的编划,以二十至四十人为宜,小组长由选民推选。
第二十一条 区、县选举委员会于选举日前三十天张榜公布选民名单,并发给选民证。
第二十二条 选民名单公布后,组织选民看榜和在选民小组进行讨论。
第二十三条 选民证由区、县选举委员会制发。

第六章 选民资格审查
第二十四条 选民资格审查要加强调查研究,严格依法办事,保证每一个有选举权利的人都能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利,不让一个不应有选举权利的人,取得庄严的选举权利。
第二十五条 依照《选举法》第三条的规定,凡属下列人员,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予选民登记:
(一)经人民法院判决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八条的规定,1979年12月31日前还没有改造好仍戴着帽子的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
(三)1979年12月31日前判决的正在执行期间的管制分子。
第二十六条 凡属下列人员,经选民资格审查后,停止行使选举权利,不予选民登记:
(一)正在关押中的人犯(包括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已决犯);
(二)“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等正在服刑期间的人犯;
(三)正在教养期间的劳动教养人员。
第二十七条 选民榜公布后,如有不同意见或本人提出申诉时,选举委员会应认真研究,三日内作出答复。本人仍不服时,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第二十八条 无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不列入选民名单,但应取得医院的证明或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
间歇性精神病患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病发时中止其选举权利。
第二十九条 无法行使选举权利的呆、傻人员,不列入选民名单,但应取得医院的证明或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

第七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三十条 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提名产生,提名工作应在选民榜公布后进行。
第三十一条 人民代表要有先进性和广泛代表性,应有适当比例的工人、农民、干部、知识分子、青年、妇女、归侨、民主党派、爱国人士及少数民族等各方面的代表候选人。
第三十二条 代表候选人提名方法:
(一)中国共产党、民主党派、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
(二)选民一人提议,三人以上附议。
第三十三条 推荐代表候选人时,应同时向选举委员会介绍候选人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 各级选举组织对于合法提出的代表候选人要如实汇总上报,不得隐瞒或增减。选举委员会汇总各方面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名单和情况后,于选举日前二十天,按选区张榜公布。
第三十五条 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布后,应组织选民进行反复讨论,民主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第三十六条 经过反复讨论、协商后,代表候选人仍然超过规定的名额,可进行预选,最后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第三十七条 正式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二分之一至一倍。
正式代表候选人确定后,于选举日前五天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排列次序,经过预选确定的,按预选票数多少排列,没有经过预选的,按姓氏笔划排列。
第三十八条 在选举日前,提名单位和选民都可以实事求是地宣传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正式代表候选人可以与选民进行各种联系,使选民能够较好地了解、识别和挑选代表。但在选举日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宣传。

第八章 选举程序
第三十九条 投票选举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分设若干投票站或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
第四十条 选举日由区、县选举委员会统一规定,投票日期从选举日起,一般为一至三天,特殊情况,经区、县选举委员会同意,可适当延长。
第四十一条 投票站或选举大会,都必须由选举委员会的代表或所委派的人员主持。选举前由选民推选监票、计票人员,同时向选民交待选举注意事项。
第四十二条 每一选民在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凭选民证发给选票。选举一律以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所信任的人代写。
第四十三条 选民如因生病、残废、分娩,不能离开生产岗位或在选举期间外出等情况,不能亲自到场参加投票的,可设流动票箱进行投票,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但事先须经选举委员会认可。
第四十四条 选民对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加以干涉。
第四十五条 投票结束后,由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委员会或选举工作组的人员,当众开票计票,将投票人数、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在当天宣布选举结果。个别因特殊情况不能在当天开票的,必须经过选举委员会批准,另订日期,召集选民小组长和有关人员开
票,并宣布选举结果。
第四十六条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
第四十七条 代表候选人,必须获得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才能当选。如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代表候选人重新投票;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对
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可以由落选人中得票较多的产生,也可由选民重新酝酿产生,仍按二分之一至一倍的差额,进行选举。如仍未超过选民半数,暂作缺额处理。
第四十八条 各选区在开票结束以后,应召开选民或者选民小组长会议,公布选举结果,报告本选区选民数,参加选举人数,有效票数、废票数,当选代表名单和各人所得票数(包括未当选者的得票数)。区、县选举委员会应根据《选举法》的规定,确认本选区的选举有效,然后张榜
公布当选代表名单,发给代表证。

第九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四十九条 为保障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选举活动中,凡犯有《选举法》第十章第四十三条所列违法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选举暂行实施细则》经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于1980年3月起施行。




1980年3月5日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各分、支行:
现将《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是交通银行实现规范化管理的一个重要措施,也是交通银行完善一级法人、两级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实施《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工作量大,涉及面广,各行必须抓紧时间,认真组织学习,并严
格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一 关于学习贯彻《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促进交通银行经营管理的规范化的宣传提纲(略)
附:二 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交通银行统一管理与集中经营,增强交通银行防范风险和控制风险的能力,保障交通银行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交通银行内部评级办法》和《交通银行内部岗位分级授权规范制
度》的实施,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银行实行一个法人、两级管理的总分行管理体制。各管辖分行、直属分行、辖属行均为交通银行的分支机构,依法在总行的授权范围内开展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条 交通银行法定代表人是交通银行行长。交通银行的法人授权,是交通银行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受权人)代表总行对管辖分行、直属分行负责人(以下简称受权人)的职务行为的授权,即授权人对受权人代表该分行进行业务活动、人事管理和财务管理权限的具体规定。
交通银行的转授权,是指管辖分行、直属分行受权人(在转授权时简称为转授权人)在其被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对本行副职行长、辖属行负责人(以下简称转受权人)代表该分行从事业务活动、人事管理和财务管理权限的具体规定。
第四条 交通银行的法人授权实行分级授权、区别对待、权责一致的原则,授权人可根据各行的不同情况明确各受权人的授权权限。
第五条 交通银行的法人授权采取下发《交通银行法人授权书》、《交通银行转授权书》和《交通银行法人特别授权书》的方式。
第六条 受权人、转受权人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各项权力。
受权人、转受权人在实施被授予的权力时,必须接受总行的统一领导,完成总行下达的各项计划。

第二章 授权的分类、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 交通银行法人授权包括:业务授权、人事授权和财务授权,分别产生受权人、转受权人的业务权限、人事权限和财务权限。
第八条 交通银行的法人授权分为基本授权和特别授权两类。
基本授权是指对受权人、转受权人的一般银行业务权限、人事权限和财务权限的规定。经基本授权产生受权人、转受权人的基本权限。
特别授权是指对超过基本授权范围的某一特定事项的授权或某项特殊业务、创新业务临时性授权。经特别授权产生受权人、转受权人的特别权限。
第九条 基本授权采取以下方式:
(一)由授权人向受权人授权,签发《交通银行法人授权书》;
(二)转授权人在被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向转受权人授权,并由转授权人向转受权人签发《交通银行转授权书》。
第十条 《交通银行转授权书》必须使用总行的统一格式,并上报总行备案。
第十一条 授权人可根据需要向受权人、转受权人进行特别授权,并由授权人向受权人、转受权人签发《交通银行法人特别授权书》。
《交通银行法人特别授权书》只能由授权人签发,除《交通银行法人特别授权书》注明允许转授权的情况外,经特别授权产生的权限只能由受权人或转受权人自己行使。
第十二条 交通银行行长对境外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授权,由总行根据我国和驻在国或地区的法律和惯例另行规定。

第三章 授权工作管理和授权程序
第十三条 交通银行总行负责管理全行的授权工作。在交通银行总行主管部门拟定受权人权限后,经授权人审定,由总行法律事务室具体办理授权手续。
管辖分行主管部门负责拟定转受权人的权限,经转授权人审定后,由管辖分行的法律事务部门(或办公室)办理对转受权人的转授权手续。
第十四条 《交通银行法人授权书》、《交通银行转授权书》和《交通银行法人特别授权书》文本统一由总行法律事务室制作。
第十五条 交通银行基本授权的期限与受权人、转受权人的任职期限相一致。授权书、转授权书自授权人、转授权人签发之日起生效,免职时终止。
授权人在受权人的任期内、转授权人在转受权人的任期内可根据内部评级结果对所授权限进行调整。转授权人被授予的权限被调整时,对转受权人的转授权也应作相应调整。
第十六条 受权人、转受权人因办理特殊事项需要向总行申请特别授权时,应向总行主管部门或通过管辖分行向总行主管部门提交特别授权申请书和行使该特别授权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及其他所需资料,经总行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分管行长批准后,由总行法律事务室统一制作《交通银
行法人特别授权书》,报授权人审定签字后下发。

第四章 授权的变更和终止
第十七条 在基本授权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况,授权人、转授权人可变更或撤销对受权人、转受权人的基本授权:
(一)受权人、转受权人发生违法、违纪或重大越权行为;
(二)因受权人、转受权人的失职造成重大经营风险;
(三)国家进行政策性调整;
(四)交通银行进行内部调整或该行的评级级别发生变化;
(五)授权人认为需要进行撤销或变更授权的其他情况。
在特别授权期限内发生上述情况,授权人可变更或撤销其特别授权。
第十八条 授权人、转授权人的变更不影响受权人、转受权人在其任期内继续行使被授予的权力。受权人、转受权人变更时,授权人可通过特别授权书的方式授权新的受权人或新的转受权人代为行使原受权人或转受权人的权力,直至新的《交通银行法人授权书》或《交通银行转授权书
》下达之日为止。
第十九条 授权的变更程序是:
总行各主管部门向分管行长提交变更授权的书面建议,经分管行长同意后,通知总行法律事务室制作《交通银行授权变更通知书》并重新制作《交通银行法人授权书》,经授权人审定签字后下发给受权人。
重新制作的《交通银行法人授权书》自授权人签发之日起生效;重新制作的《交通银行法人授权书》下发至受权人前,受权人必须依照《交通银行授权变更通知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重新制作的授权书下发至受权人之日起10日内,受权人必须将原授权书退回授权人,由总行法律事务室归档保存。
第二十一条 转授权发生变更时,比照上述方式变更转受权人的授权。
第二十二条 授权、转授权因发生下列情况而终止:
(一)授权、转授权期限届满;
(二)授权、转授权被变更,被变更的原授权终止;
(三)授权、转授权被撤销,被撤销的授权终止;
(四)受权人、转受权人代表的机构被撤销;
(五)受权人、转受权人被解除或辞去职务;
(六)其他需要终止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授权、转授权发生变更后,受权人、转受权人应依照《交通银行内部岗位分级授权规范制度》,在30日内对内部职能部门的权限作相应的变更。

第五章 授权制度的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总行各业务主管部门、稽核部、监察室、人教部、法律事务室负责对全行的授权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对授权的变更和终止提出意见。经分管行长同意并经授权人审定后变更或终止受权人的某项权限,由法律事务室办理上述变更或终止手续。
第二十五条 管辖分行、直属分行各业务主管部门、稽核部门、监察部门、人教部门、法律事务部门有权对转授权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对转授权的变更和终止提出意见。经分管行长同意并经转授权人审定后变更或终止转受权人的某项权限,由法律部门(或办公室)实施上述变更或终
止事项。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受权人、转受权人必须依照授权书、转授权书所确定的权限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受权人、转受权人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构成越权行为。
第二十七条 受权人、转受权人构成越权行为的,应承担越权部分的经济责任,对交通银行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除追究越权人经济责任外,对受权人、转受权人的越权行为还将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金融机构违法违纪经营责任人的行政处分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报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受权人、转受权人管理的职工越权的,除追究该职工的越权责任外,还应追究该职工直接领导者的责任。受权人、转受权人在管理上有过错的,应承担过错责任。
第二十九条 转受权人越权从事经营活动,除追究该转受权人的越权责任外,转授权人有管理上过错的,应承担过错责任。
第三十条 总行人教部、监察室或管辖分行人事部门、监察部门有权对受权人、转受权人进行监督、处罚,具体处罚由监察室牵头会同人事部门实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受权人、转受权人应将《交通银行法人授权书》、《交通银行转授权书》和《交通银行法人特别授权书》报送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同级行和外汇管理局同级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 受权人、转受权人必须在被授权的范围内,按照《交通银行内部岗位分级授权规范制度》所规定的程序对其所在分行的内部职能部门和下属的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授权。
第三十三条 交通银行行长对交通银行总行职能部门负责人的授权参照本办法。
第三十四条 各受权人、转受权人必须在其主营业场所张贴营业执照、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总行下发的授权书;在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时,必须向其出示授权书,并在所签订的业务合同中写明“该客户已核实有关授权内容”的条款。
第三十五条 交通银行各项规章制度中有关授权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总行各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交通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一
交通银行法人授权书
(适用于管辖分行)
编号:_______
交通银行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于上海,法定地址是中国上海市仙霞路18号。交通银行行长(以下简称授权人)现代表总行委任____为交通银行____分行(以下简称分行)行长(以下简称受权人),任期自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
_月___日止。为明确受权人在任期内代表分行可实施的基本权限,授权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和《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对受权人进行授权,特制定本授权书。
第一条 受权人有权代表分行具体执行以下事项:
一、受权人在被授予的权限内通过直接管理和转授权对辖属行行使下列人事、业务、财务的管理权:
(一)聘任、解聘、调配、考核、奖惩辖属行的行长和副行长;审核辖属行人事、财会、稽核、监察、保卫部门负责人的任免事项;对辖属行国外业务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
(二)监督、控制、检查并部分调整辖属行劳动工资计划。
(三)下达总行确定的辖属行的营运资金、公益金。
(四)确定辖属行的信贷收支计划和财务收支计划。
(五)调剂辖属行资金头寸的余缺,对总行划拨的统筹资金在辖内进行调剂。
(六)在授权人的授权范围内,对辖属行资金拆借业务和授信额度进行管理。
(七)在授权人的授权范围内按总行确定的标准审批辖属行固定资产购置及其他项目。
(八)审核辖属行的营业性机构设置计划,上报总行。审批辖属行的内部机构。
二、受权人在被授予的权限内行使下列对分行人事、财务和其他事项的管理权:
(一)全面负责处理分行对外的具体事务,负责执行总行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政策。
(二)管理、营运分行的全部资金及资产,合理使用分行营运资金、公益金和工资总额,对分行资产的保值增值、资产质量、支付能力、经营效益负责。
(三)设计分行的行政架构,管理分行行政、人事、工资等方面的事项。
(四)聘用、解聘、调配、考核、奖惩除须由总行审批的行级以下行员;分行本部人事、财会、稽核、保卫部门负责人的任免必须事先上报总行审核;国外业务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应上报总行审查。
(五)按总行确定的标准上报固定资产购置项目。
(六)执行总行下达的信贷收支计划和财务收支计划。
(七)拟定本行的机构设置计划,上报总行审批。
三、全面负责分行业务的经营管理
(一)分行的经营范围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受权人的基本授权是:
1.营运资金的经营权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辖区内资金调度权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货币市场融资权限:
货币市场拆入资金总额上限:____万元;
货币市场拆出资金总额上限:____万元;
货币市场单笔拆出资金上限:____万元。
4.授信权限:
贷款总额上限为____万元,其中外汇贷款__万美元;
单笔贷款(贴现)审批权限:____万元或____万美元;
对单个客户的授信(含贴现)额度审批权限:____万元。
5.利率浮动权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承兑权限:
承兑总额上限为____万元;
单笔承兑审批权限:____万元。
7.担保权限:
担保总额上限为____万元;
单笔担保审批权限:____万元。
8.信用证业务权限:
进口信用证开证未付余额上限:____万美元;
进口信用证单笔金额审批权限:____万美元;
单笔进口信用证开证免收保证金审批权限:____万美元;
单个企业免收保证金开证最高限额审批权限:____万美元;
签发国内信用证总额上限为____万元。
9.现金支付审批权限:________________。
10.证券买卖审批权限:_______________。
11.外汇买卖审批权限:________________。
12.信用卡业务审批权限:_______________。
13.其他业务权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权人根据本授权书确定的业务权限开展各项业务,对超出授权权限的,无权自行办理,需逐笔上报总行审批决定。
四、处理涉及分行和辖属行的经济纠纷,代表分行参与各类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活动:
(一)经济纠纷处理权限:单笔总金额(利息计算在内)在_____万元以下的经济纠纷,受权人可采取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自行处理。
超出受权人处理权限,或对本行信誉有重大影响的经济纠纷,必须依照《交通银行经济纠纷案件上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上报总行。
(二)诉讼权限:诉讼标的在_____万元以下、由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受权人可自行起诉、应诉和进行其他有关诉讼活动。
超出上述标的金额,或第一审在高级人民法院(含高级人民法院)以上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必须依照《交通银行经济纠纷案件上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上报总行。
(三)受权人在诉讼案件和非诉讼经济纠纷中自行决定放弃权利的最高限额为___万元。
(四)处理辖属行超过转授权权限的上报案件。辖属行超过转授权权限同时符合管辖分行应上报案件条件的案件,应审核后上报总行。
(五)受权人为涉讼案件可从事以下活动:
1.起诉和应诉;
2.接受各种动产、不动产、商品、各种商业票据、权益凭证及其他财产作为质押和抵押,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有权以合法方式变卖、拍卖该押品;
3.追索本行应收债权款项及财产,并为此采取一切相应的措施,在本行债务人破产时有权出席债权人会议;
4.聘用或解聘专业人士,包括律师、会计师、审计师、评估师、经纪人等。
第二条 受权人根据本授权书对分行业务职能部门的经营权限加以明确,并严格依照《交通银行内部岗位分级授权规范制度》的要求执行;受权人及其授权业务人员对客户的授信,必须严格依照交通银行客户授信制度的规定执行,授信不得超过总行的授权范围。
第三条 受权人或其授权的业务人员与客户签订合同,或对外签署对本行有法律约束力的重要文书,必须向对方出示有效授权文件,并说明所涉事项的授权权限。合同中必须写明“该客户对交通银行的授权情况已作核实”条款。
第四条 受权人对授权人负责,严格执行本授权书的授权事项。除了授权人对受权人进行新的授权以外,受权人必须严格在本授权书的授权范围内代表交通银行进行经营管理活动。受权人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是其个人行为,由其个人负责。该越权行为不得视为交通银行的行为,对交
通银行无约束力。受权人对交通银行因该越权行为所受损失负有完全的赔偿责任。
第五条 授权人有权单方面变更和撤销对受权人的全部或部分授权。
第六条 本授权书的解释权属于总行。本授权书关于授权人与受权人关系方面的未尽事宜,依照《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及总行其他有关规章制度办理。
第七条 本授权书自授权人签发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本授权书一式__份,授权人执有__份备查,受权人执有__份备查。
交通银行: (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 (签名) (盖章)
______年___月___日
本人已仔细阅读上述条款,无任何异议,并承诺严格遵照执行。
受权人: (签名) (盖章)
______年___月___日
附件:二
交通银行法人授权书
(适用于直属分行)
编号:_________

交通银行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于上海,法定地址是中国上海市仙霞路18号。交通银行行长(以下简称授权人)现代表总行委任____为交通银行_____分行(以下简称分行)行长(以下简称受权人),任期自____年___月____年___月_
__日止。为明确受权人在任期内代表分行可实施的基本权限,授权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和《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制定本授权书。
第一条 受权人有权代表分行具体执行以下事项:
一、受权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下列对分行人事、财务和其他事项的管理权:
(一)全面负责处理分行对外的具体事务,负责执行总行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政策。
(二)管理、营运分行的全部资金及资产,合理使用营运资金、公益金、工资总额;对分行资产的保值增值、资产质量、支付能力、经营效益负责。
(三)设计分行的行政架构,管理分行行政、人事、工资等方面的事项。
(四)聘用、解聘、调配、考核、奖惩除须由总行审批的行级以下行员;分行本部人事、财务、稽核、保卫部门的负责人的任免必须事先上报总行审核;国外业务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应上报总行审查。
(五)按总行确定的标准上报固定资产购置项目。
(六)按总行确定的标准上报应由总行审批的各项贷款。
(七)执行总行下达的信贷收支计划和财务收支计划。
(八)拟定机构设置计划,上报总行审批。
二、全面负责分行业务的经营管理
(一)分行的经营范围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受权人的基本授权是:
1.营运资金的经营权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货币市场的融资权限:
货币市场拆入资金总额上限:_____万元;
货币市场拆出资金总额上限:_____万元;
货币市场单笔拆出资金上限:_____万元。
3.授信权限:
贷款总额上限为____万元,其中外汇贷款____万美元;
单笔贷款(贴现)审批权限:_____万元或____万美元;
对单个客户的授信(含贴现)额度审批权限:____万元。
4.利率浮动权限:_________________。
5.承兑权限:
承兑总额上限为_____万元;
单笔承兑审批权限:_____万元。
6.担保权限:
担保总额上限为_____万元;
单笔担保审批权限:_____万元。
7.信用证业务权限:
进口信用证开证未付余额上限:_____万美元;
进口信用证单笔金额审批权限:_____万美元;
进口信用证开证免收保证金审批权限为_____万美元;
单个企业免收保证金开证最高限额审批权限为_____万美元;
签发国内信用证总额上限为_____万元。
8.现金支付审批权限:______________。
9.证券买卖审批权限:______________。
10. 外汇买卖审批权限:_____________。
11. 信用卡业务审批权限:_____________。
12. 其他业务权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权人根据本授权书确定的业务权限开展各项业务,对超出授权权限的,无权自行办理,需逐笔上报总行审批决定。
(三)受权人对须由总行特别授权的事项,必须上报授权人。
三、处理涉及分行的经济纠纷,代表分行参与各类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活动:
(一)经济纠纷处理权限:单笔总金额(利息计算在内)在_____万元以下的经济纠纷,受权人可采取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自行处理;
超出受权人处理权限,或对本行信誉有重大影响的经济纠纷,必须依照《交通银行经济纠纷案件上报管理办法》及时上报总行;
(二)诉讼权限:诉讼标的在_____万元以下、由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受权人可自行起诉、应诉和进行其他有关诉讼活动;
超出上述标的金额,或第一审在省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必须依照《交通银行经济纠纷案件上报管理办法》及时上报总行;
(三)受权人在诉讼案件和非诉讼经济纠纷中自行决定放弃权利的最高限额为_____万元。
(四)受权人为涉讼案件可从事以下活动:
1.起诉和应诉;
2.接受各种动产、不动产、商品、各种商业票据、权益凭证及其他财产作为质押和抵押,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有权以合法方式变卖、拍卖该押品;
3.追索本行应收债权款项及财产,并为此采取一切相应的措施,在本行债务人破产时有权出席债权人会议;
4.聘用或辞退专业人士,包括律师、会计师、审计师、评估师、经纪人等。
第二条 受权人根据本授权书对分行业务职能部门的经营权限加以明确,并严格依照《交通银行内部岗位分级授权规范制度》的要求执行;受权人及其授权的业务人员对客户的授信,必须严格依照交通银行客户授信制度的规定执行,授信不得超过总行的授权范围。
第三条 受权人或其授权的业务人员与客户签订合同,或对外签署对本行有法律约束力的重要文书,必须向对方出示有效授权文件,并说明所涉事项的授权权限。合同中必须写明“该客户对交通银行的授权情况已作核实”条款。
第四条 受权人应对授权人负责,严格执行本授权书的授权事项。除了授权人对受权人进行新的授权以外,受权人必须严格在本授权书的授权范围内代表交通银行进行经营管理活动。受权人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是其个人行为,由其个人负责。该越权行为不得视为交通银行的行为,对
交通银行无约束力。受权人对交通银行因该越权行为所受损失负有完全的赔偿责任。
第五条 授权人有权单方面变更和撤销对受权人的全部或部分授权。
第六条 本授权书自授权人签发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 本授权书的解释权属于总行。关于授权人与受权人关系方面未尽事宜,依照《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及总行其他有关规章制度办理。
第八条 本授权书一式__份,授权人执有__份备查,受权人执有__份备查。
交通银行: (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 (签名) (盖章)
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本人已仔细阅读上述条款,无任何异议,并承诺严格遵照执行。
受权人: (签名) (盖章)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三
交通银行转授权书
(适用于辖属行)
编号:________
交通银行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于上海,法定地址是中国上海市仙霞路18号。____行(以下简称该行)系___分行(以下简称管辖分行)的辖属行,为明确该行行长____(以下简称转受权人)在任期内(___年__月__日至___年__月__? 罩?代表该行可实施的基本权限,根据交通银行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授权人)的授权,交通银行____分行行长____(以下简称转授权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和《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对转受权人进行转授权,特制定本转授权书。
第一条 转受权人有权代表该行具体执行以下事项:
一、转受权人在转授权范围内行使下列对该行人事、财务和其他事项的管理权:
(一)全面负责处理该行对外的具体事务,负责执行总行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政策。
(二)管理及营运该行的全部资金及资产,合理使用营运资金、公益金、工资总额;对该行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质量、支付能力、经营效益负责。
(三)设计该行的行政架构,管理该行行政、人事、工资等方面的事项。
(四)聘用、解聘、调配、考核、奖惩除须由管辖分行审批的行级以下行员;人事、财会、稽核、监察、保卫部门的负责人任免必须事先上报管辖分行审核;国外业务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应上报管辖分行审查。
(五)按管辖分行确定的标准上报固定资产购置项目。
(六)按管辖分行确定的标准上报应由管辖分行审批的各项贷款。
(七)执行管辖分行确定的信贷收支计划和财务收支计划。
(八)拟定营业机构设置计划,由管辖分行转报总行审批。
二、全面负责该行业务的经营管理
(一)该行的经营范围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转受权人的基本授权权限是:
1.营运资金的经营权限:________________。
2.货币市场的融资权限:
货币市场拆入资金总额上限:_____万元;
货币市场拆出资金总额上限:_____万元;
货币市场单笔拆出资金权限:_____万元。
3.授信权限:
贷款总额上限为____万元,其中外汇贷款____万美元;
单笔贷款(贴现)审批权限:____万元或____万美元;
对单个客户的授信(含贴现)额度审批权限:_____万元。
4.利率浮动权限: 。
5.承兑权限:
承兑总额上限为_____万元;
单笔承兑审批权限:_____万元。
6.担保权限:
担保总额上限为_____万元;
单笔担保审批权限:_____万元。
7.信用证业务权限:
进口信用证开证未付余额上限为_____万美元;
进口信用证单笔金额审批权限为_____万美元;
进口信用证免收保证金审批权限为_____万美元;
单个企业免收保证金开证最高限额审批权限为_____万美元;
签发国内信用证总额上限为_____万元。
8.现金支付审批权限:_________________。
9.证券买卖审批权限:_________________。
10.外汇买卖审批权限:_________________。
11.信用卡业务审批权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其他业务权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转受权人根据本转授权书确定的业务权限开展各项业务,对超出转授权权限的,无权自行办理,须逐笔上报转授权人审批决定。
(三)转受权人对须总行特别授权的事项,由管辖分行转报总行审批。
三、处理涉及该行的经济纠纷,代表分行参与各类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活动:
(一)经济纠纷处理权限:单笔总金额(利息计算在内)在______万元以下的经济纠纷,转受权人可采取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自行处理。
超出转受权人处理权限,或对本行信誉有重大影响的经济纠纷,应及时上报管辖分行,由管辖分行决定处理的方式。
(二)诉讼权限:诉讼标的在______万元以下的经济纠纷案件,转受权人可自行起诉、应诉和进行其他有关诉讼活动。
超出上述标的金额的经济纠纷案件,必须依照《交通银行经济纠纷案件上报管理办法》及时上报管辖分行。
(三)转受权人在诉讼案件和非诉讼经济纠纷中自行决定放弃权利的最高限额为______万元,超过上述金额的案件,必须依照《交通银行经济纠纷案件上报管理办法》及时上报管辖分行。
(四)转受权人为涉讼案件可从事以下活动:
1.起诉和应诉;
2.接受各种动产、不动产、商品、各种商业票据、权益凭证及其他财产作为质押和抵押,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有权以合法方式变卖、拍卖该押品;
3.追索本行应收债权款项及财产,并为此采取一切相应的措施,在本行债务人破产时有权出席债权人会议;
4.聘用或解聘专业人士,包括律师、会计师、审计师、评估师、经纪人等。
第二条 转受权人根据本转授权书对该行业务职能部门的经营权限加以明确,并严格依照《交通银行内部岗位分级授权规范制度》的要求执行;转受权人及其授权业务人员对客户的授信,必须严格依照交通银行客户授信制度的规定执行,授信不得超过管辖分行核定的授权范围。
第三条 转受权人或其授权业务人员与客户签订合同,或对外签署对本行有法律约束力的重要文书,必须向对方出示有效授权文件,并说明所涉事项的授权权限。合同中必须写明“该客户对交通银行的授权情况已作核实”条款。
第四条 受权人应对转授权人负责,严格执行本转授权书的授权事项。除了转授权人对转受权人进行新的授权以外,转受权人必须严格在本转授权书的授权范围内代表交通银行进行经营管理活动。转受权人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是其个人行为,由其个人负责。该越权行为不得视为交通
银行的行为,对交通银行无约束力。转受权人对交通银行因该越权行为所受损失负有完全赔偿责任。
第五条 转授权人有权单方面变更和撤销对转受权人的全部或部分授权,但须报交通银行总行备案。
第六条 本转授权书的解释权属于交通银行总行。本转授权书关于转授权人和转受权人关系方面未尽事宜,依照《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及总行其他有关规章制度办理。
第七条 本转授权书自转授权人签发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本转授权书一式__份,转授权人执有__份,转受权人执有__份备查,报总行__份备案。

交通银行 分行: (公章)
转授权人: (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本人已仔细阅读上述条款,无任何异议,并承诺严格遵照执行。
转受权人: (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四
交通银行转授权书
(适用于管辖分行行长对副行长转授权)
编号:_______
交通银行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于上海,法定地址是中国上海市仙霞路18号。为明确_____分行(以下简称分行)副行长_____(以下简称转受权人)在任期内(___年___月__日至___年__月__日止)代表分行可实施的基本权限,根据
交通银行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授权人)的授权,交通银行____分行行长_____(以下简称转授权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和《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对转受权人进行转授权,特制定本转授权书。
第一条 转受权人有权代表分行具体执行以下事项:
一、协助转授权人对辖属行行使下列人事、业务、财务的管理权:
(一)建议聘任、解聘、调配、考核、奖惩辖属行的行长和副行长;建议任免辖属行人事、财会、稽核、监察、保卫部门负责人;
(二)在转授权人的授权范围内监督、控制、检查并部分调整辖属行劳动工资计划;
(三)在转授权人的授权范围内审核辖属行的信贷收支计划和财务收支计划,报转授权人审批;
(四)负责制定辖属行资金头寸调剂计划和总行划拨的统筹资金在辖内的调剂计划,报转授权人审批;
(五)在授权人的授权范围内,协助转授权人确定辖属行贷款的审批标准;
(六)在授权人的授权范围内,协助转授权人确定辖属行固定资产的审批标准;
(七)协助转授权人按标准审批辖属行固定资产购置及其他项目;
(八)协助转授权人审核辖属行的机构设置计划,上报总行审批。
二、协助转授权人行使下列对分行人事、财务和其他事项的管理权:
(一)协助转授权人管理、营运分行的全部资金及资产,在被转授权的范围内对分行的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质量、支付能力、经营效益和对总行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政策的执行负责;
(二)协助转授权人设计分行的行政架构,管理分行的行政、人事、工资等方面的事项;
(三)建议聘用、解聘、调配、考核、奖惩除须由总行审批的行级以下行员。
三、在下述额度内负责分行以下业务的审批:
(一)营运资金的经营权限:______________。
(二)辖区内资金调度权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货币市场的融资权限:
货币市场拆入资金总额上限:______万元;
货币市场拆出资金总额上限:______万元;
货币市场单笔拆出资金权限:______万元。
(四)授信权限:
单笔贷款(贴现)审批权限:_____万元或____万美元;
对单个客户的授信(含贴现)额度审批权限:____万元。
(五)承兑权限:
单笔承兑审批权限:_____万元。
(六)担保权限:
单笔担保审批权限:_____万元。
(七)信用证业务权限:
进口信用证开证未付余额上限:_____万美元;
进口信用证单笔金额审批权限为_____万美元;
进口信用证免收保证金审批权限为_____万美元;
单个企业免保开证最高限额审批权限为_____万美元;
签发国内信用证总额上限为_____人民币万元。
(八)现金支付审批权限:______________。
(九)证券买卖审批权限:______________。
(十)外汇买卖审批权限:______________。
(十一)信用卡业务审批权限:____________。
(十二)其他业务权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转受权人根据本转授权书确定的业务权限开展各项业务,对超出转授权权限的,无权自行办理,需逐笔上报转授权人审批决定。
第二条 转受权人与客户签订合同,或对外签署对本行有法律约束力的重要文书,必须向对方出示有效授权文件,并说明所涉事项的授权权限。合同中必须写明“该客户对交通银行的授权情况已作核实”条款。
第三条 转受权人应对转授权人负责,严格执行本转授权书的授权事项。除了转授权人对转受权人进行新的授权以外,转受权人必须严格在本转授权书的授权范围内代表交通银行进行经营管理活动。转受权人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是其个人行为,由其个人负责。该越权行为不得视为交
通银行的行为,对交通银行无约束力。转受权人对交通银行因该越权行为所受损失负完全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 转授权人有权单方面变更和撤销对转受权人的全部或部分授权,但须报交通银行总行备案。
第五条 本转授权书的解释权属于总行。本转授权书关于转授权人和转受权人关系方面未尽事宜,依照《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及总行其他有关规章制度办理。

第六条 本转授权书自转授权签发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 本转授权书一式__份,转授权人执有__份备查,转受权人执__份,__份报总行备查。
交通银行 分行: (公章)
转授权人: (签名) (盖章)
____年___月___日
本人已仔细阅读上述条款,无任何异议,并承诺严格遵照执行。
转受权人: (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五
交通银行转授权书
(适用于直属分行行长对副行长转授权)
编号:________
交通银行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于上海,法定地址是中国上海市仙霞路18号。为明确 分行(以下简称分行)副行长_____(以下简称转受权人)在任期内(____年__月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代表分行可实施的基本权限,根据交通
银行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授权人)的授权,交通银行_____分行行长_____(以下简称转授权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和《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对转受权人进行转授权,特制定本转授权书。
第一条 转受权人有权代表分行具体执行以下事项:
一、协助转授权人行使下列对分行人事、财务和其他事项的管理权:
(一)协助转授权人掌管及营运分行的全部资金及资产,在被转授权范围内对分行的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质量、支付能力、经营效益和对总行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政策的执行负责;
(二)协助转授权人设计分行的行政架构,管理分行行政、人事、工作等方面的事项;
(三)建议聘用、解聘、调配、考核、奖惩除须由总行审批的行级以下行员。
二、在下述额度内负责分行以下业务的审批:
(一)营运资金的经营权限:____________。
(二)辖区内资金调度权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货币市场融资权限:
货币市场拆入资金总额上限:_____万元;
货币市场拆出资金总额上限:_____万元;
货币市场单笔拆出资金权限:_____万元。
(四)贷款权限:
单笔贷款(贴现)审批权限:_____万元或_____万美元;
对单个客户的授信(含贴现)额度审批权限:_____万元。
(五)承兑权限:
单笔承兑审批权限:_____万元。
(六)担保权限:
单笔担保审批权限:_____万元。
(七)信用证业务权限:
进口信用证开证未付金额上限为_____万美元;
进口信用证单笔金额审批权限为_____万美元;
进口信用证免收保证金审批权限为_____万美元;
单个企业免收保证金开证最高限额审批权限为_____万美元;
签发国内信用证总额上限为_____人民币万元。
(八)现金支付审批权限:________。
(九)证券买卖审批权限:________。
(十)外汇买卖审批权限:________。
(十一)信用卡业务审批权限:______。
(十二)其他业务权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转受权人根据本转授权书确定的业务权限开展各项业务,对超出转授权权限的,无权自行办理,需逐笔上报转授权人审批决定。
第二条 转受权人与客户签订合同,或对外签署对本行有法律约束力的重要文书,必须向对方出示有效授权文件,并说明所涉事项的授权权限。合同中必须写明“该客户对交通银行的授权情况已作核实”条款。
第三条 转受权人应对转授权人负责,严格执行本转授权书的授权事项。除了转授权人对转受权人进行新的授权以外,转受权人必须严格在本转授权书的授权范围内代表交通银行进行经营管理活动。转受权人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是其个人行为,由其个人负责。该越权行为不得视为交
通银行的行为,对交通银行无约束力。转受权人对交通银行因该越权行为而受损失负有完全赔偿责任。
第四条 转授权人有权单方面变更和撤销对转受权人的全部或部分授权,但须报交通银行总行备案。
第五条 本转授权书的解释权属于总行。本转授权书关于转授权人和转受权人关系方面未尽事宜,依照《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及总行其他有关规章制度办理。
第六条 本转授权书自转授权人签发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 本转授权书一式__份,转授权人执有__份备查,转受权人执有__份,份报总行备案。

交通银行 分行: (公章)
转授权人: (签名) (盖章)
____年__月__日
本人已仔细阅读上述条款,无任何异议,并承诺严格遵照执行。
转受权人: (签名) (盖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件:六
交通银行法人特别授权书
(适用于业务、人事和财务的特别授权)
编号:______
交通银行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于上海,法定地址是中国上海市仙霞路18号。交通银行行长(以下简称授权人)在_____号《交通银行法人授权书》(以下简称基本授权书)中委任_____为交通银行_____分行(以下简称分行)行长(以下简称受? ㄈ?,任期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年___月___日止。基本授权书规定了受权人在任期内代表分行可实施的基本权限。现在授权人出于______业务和管理的需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和《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的规定
,特制定本特别授权书。
第一条 受权人在基本授权书授权的范围以外、在本授权书规定的权限以内代表分行具体执行以下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超出本授权书和基本授权书授权范围的事项,受权人无权自行办理,需逐笔上报总行审批决定。
受权人对须由授权人另行特别授权的事项,必须上报授权人。
第三条 受权人在办理本授权书授权范围内的事务时,对外应向对方出示本授权书,并说明所涉事项的授权权限。在相关合同中必须写明“该客户对交通银行的授权情况已作核实”条款。
第四条 本授权书未涉及的授权事项仍应适用基本授权书的规定。
基本授权书与本授权书的规定不一致的,在特别授权有效期内适用本授权书的规定,基本授权书的相关规定停止生效。本授权书终止生效后,若基本授权书的授权期限尚未届满,则基本授权书的相关规定继续生效。
第五条 受权人应对授权人负责,严格地执行本授权书和基本授权书的授权事项。除了授权人对受权人进行新的授权以外,受权人必须严格在本授权书和基本授权书的授权范围内代表交通银行进行经营管理活动。受权人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是其个人行为,由其个人负责。该越权行为
不得视为交通银行的行为,也不得约束交通银行。受权人对交通银行因该越权行为而蒙受的损失负有完全赔偿责任。
第六条 授权人有权单方面撤销对受权人的全部或部分授权。
第七条 本授权书的解释权属于总行。关于授权人与受权人关系方面未尽事宜,依照《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及总行各主管部门有关的规章制度办理。
第八条 本授权书自授权人签发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本授权书一式__份,授权人执有__份备查,受权人执有__份备查。

交通银行: (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 (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本人已仔细阅读上述条款,无任何异议,并承诺严格遵照执行。
受权人: (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七
交通银行法人特别授权书
(适用于分行人事变动的特别授权)
编号:______
交通银行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于上海,法定地址是中国上海市仙霞路18号。交通银行行长(以下简称授权人)代表总行在______号《交通银行法人授权书》(以下简称基本授权书)中委任_____为交通银行_____分行(以下简称分行)行长(? 韵录虺剖苋ㄈ?,任期自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因人事安排的需要,授权人委任_____(以下简称特别受权人)代替受权人,代表分行行使基本授权书规定的基本权限,直至总行下发新的授权书为止。
本授权书自授权人签发之日起生效。
本授权书一式__份,授权人执有__份备查,特别受权人执有__份备查。
交通银行: (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 (签名) (盖章)
____年___月___日
本人已仔细阅读上述条款,无任何异议,并承诺严格遵照执行。
受权人: (签名) (盖章)
____年___月___日
附件:八
交通银行法人授权变更通知书
(适用于管辖分行、直属分行)
编号:________
交通银行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于上海,法定地址是中国上海市仙霞路18号。根据《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交通银行行长_____(以下简称授权人)代表总行决定对_____号《交通银行法人授权书》(以下简称原授权书)授予_
____分行(以下简称分行)行长(以下简称受权人)代表分行可实施的权限内容和范围作如下变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本通知书自授权人签名、盖章之后生效。
本通知书生效之后,原授权书与之不符之内容终止生效。
授权人有权根据本通知书和原授权书的内容重新颁发《交通银行法人授权书》(以下简称新授权书)。新授权书生效后,原授权书全部内容自动终止生效,受权人应于收到新授权书之日起10日内将其退回总行法律事务室。
交通银行: (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 (签名) (盖章)
____年___月___日
本人已仔细阅读上述条款,无任何异议,并承诺严格遵照执行。
受权人: (签名) (盖章)
____年___月___日
附件:九
交通银行撤销授权通知书
(管辖分行、直属分行通用)
编号:______
交通银行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于上海,法定地址是中国上海市仙霞路18号。根据《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交通银行行长____(以下简称授权人),代表总行决定撤销____号《交通银行法人授权书》(以下简称授权书)授予__
__分行(以下简称分行)行长 ________(以下简称受权人)代表分行可实施的全部权限。
本通知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本通知书生效后,授权书自动终止生效。
受权人应在收到本通知书10日内将授权书交还交通银行总行法律事务室。
交通银行: (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 (签名) (盖章)
_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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