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调整规范要求,改革储量审批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0:26:30  浏览:89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调整规范要求,改革储量审批的意见

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


调整规范要求,改革储量审批的意见
1995年3月11日,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

我国现行的各种地质勘探规范(简称规范)主要是80年代以来陆续颁布实施的,是编制设计、组织矿产勘查、提交储量报告和审批矿产(包括地下水,下同)储量的依据,是我国几十年来矿产勘查、矿山设计和生产实践的经验总结,为保障我国矿业开发做出了很大贡献。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国家所有权和生产经营权的两权分离,地质勘查和矿业开发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投资出现多渠道,地质勘查和矿产储量市场日趋发展,现行规范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鉴于短时间内无法对所有现行规范进行全面修订,现在我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如下调整意见,与现行规范一起作为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内地质勘查和审批矿产储量报告的依据。
一、新时期矿产储量审批的作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要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矿产储量审批是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进行宏观调控的一个重要的基础性环节,它对提交的矿产储量具有审核监督、仲裁公证和国有资产核定作用。实行储量承包的项目则应以审查批准的储量数据作为最终财务结算的依据。矿产储量审批既维护国家作为矿产储量所有者的权益,同时,也维护矿产储量探明者和开采者的合法权益。
二、矿产储量审批范围
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必须履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所规定的义务,提交有关的储量报告,其中提交供矿山建设(包括边探边采)、改建、扩建的矿产勘查报告,矿产储量发生重大变化的报告,阶段性储量复算报告,区域性地下水资源评价报告,非正常损失的储量注销报告,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等,都必须由矿产储量审批机构统一审批。
三、勘探程度问题
矿区应有总体控制,满足矿山总体布置的要求。依据矿床规模和矿山建设要求,可一次性勘查完毕,也可分期、分区段勘查。对矿床首期开采地段应查明(或基本查明)矿床地质特征,为矿山建设设计,确定开拓方式、采选方法及工艺流程、矿山产品方案提供依据。
在实行对口勘探的条件下,各级储量比例可据矿山生产规模与对口单位商定。首期开采所需的B、C级(煤为A、B级)矿产储量,一般应满足还本期或5-7年(大中型煤矿为10-15年)生产所需矿量要求。
审批矿产储量报告,必须坚持各项工作质量要求和各级储量的级别条件,根据矿区的实际工作程度审定各级储量数,实事求是地确定矿产储量报告用途。
四、坑钻结合问题
凡规范中指出需要坑钻结合探求储量者,所需坑探工作量应以确保勘查质量为原则,根据矿床地质特征具体确定。若钻探所获地质成果与坑道验证所获成果相近,则不强求一定要投入较多的坑道工作量。但应在变化较大地段保证适当坑探工作量。
坑道验证,应以脉内沿脉配合穿脉进行。
五、矿石选(冶)试验程度和矿床综合评价
凡提供矿山建设设计利用的矿产储量,矿石选(冶)试验程度应基本满足为矿山确定选(冶)、加工工艺流程及产品方案提供依据的要求。
老矿山补充勘查或外围勘查,在具备类比条件时,可参照原选(冶)成果。
勘查主矿产时,对可以利用且有社会、经济效益的共生、伴生矿产,必须进行综合评价。
六、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勘查要求
凡拟供开发利用的矿床,均应对其开采技术条件进行勘查评价。对开采技术条件简单的矿床,可通过地面地质调查分析与相邻开采矿山资料对比作出评价;开采技术条件中等复杂类型的矿床,宜在地面地质调查和相邻开采矿山资料对比的基础上,针对影响矿床开采的主要问题,进行勘查工作,以查明其条件并作出评价;对开采技术条件复杂影响采矿生产安全、采矿工艺选择、采矿经济效益的矿床,应结合地质勘查进行开采技术条件的勘查或单独立项进行专门性的勘查,查明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条件和问题,并作出全面评价。
七、矿床技术经济评价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应加强矿床技术经济评价工作,并应贯穿勘查工作全过程。鉴于矿床工业指标是审核矿产储量,界定储量资产的标准,在矿产勘查中、后期,矿床工业指标论证应做为矿床技术经济评价的重点。
对于一般矿床主要进行微观经济论证,具有类比条件的可采用类比方法;对大型、特大型矿床,应进行宏观和微观两个层次的论证。
八、积极支持应用新技术、新方法
凡结合矿区(床)具体条件应用新技术、新方法,经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者,经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并报储量审批机构备案后,均可在施工中应用。如国内使用成功的煤田地震技术,计算机成图系统,计算机储量计算系统等。小口径岩心钻探,只要能满足各类样品取样要求,其穿矿孔径可不受限制。
九、勘探工作质量问题
矿产勘查各项工作质量是影响矿产储量可靠程度的重要因素。地质,测量、探矿工程、采样加工、测试及物化探等项工作质量不得低于有关规范规定要求。
勘查单位应保证矿产勘查各项工作质量,并对其负责。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对勘查工作的质量可进行抽查。
矿产储量报告使用的各项测试数据,须由经资格认证的测试单位提供。
十、关于勘查项目承包合同问题
规范及本意见是对矿产勘查的基本要求,签订勘查项目承包合同时其有关技术内容应符合有关规范及本意见的有关规定。对勘查成果的用途,勘查范围,首采区段的选择,提交储量的质量和数量,B、C级(煤为A、B级)储量比例等都应作为合同内容予以明确规定。送审报告时,应将合同书报矿产储量审批机构,以便审批储量报告时予以考虑。
十一、储量报告的审查重点
不同矿床虽有各自的特点,但在审查报告时,都应把地质条件、控矿条件的查明程度、影响矿床开采、矿石加工利用的重要问题和供矿山建设利用的各级储量的可靠程度等作为重点审查。
十二、小型矿矿产储量审批
对县办国有及乡镇集体小型矿的勘查程度要求,参照有关规范原则适度放宽。地质研究程度要密切针对开发的实际问题;勘查控制程度以求D级储量为主,C级储量比例由探采双方合同约定;侧重首采区或近期开采区段的储量控制。
储量报告审批要侧重按照储量级别条件核定储量,指明用途和风险,提出开发及下期勘查注意事项。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抢注短信网址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我们常戏称在互联网上注册“域名”并转让套利的投资者为“米农”(域名的谐音为“玉米”),这真是个很有趣的词。在我看来,“米农”脱胎于商标抢注套利者,而随着科技的日新月异,“米农”们新近瞄准的目标就是最近火热的“短信网址”了。
短信网址始于新近且发展势头迅猛,投资前景被诸多新“米农”看好。但由于此类投资一旦处置不当即会侵犯他人驰名商标权利,涉嫌侵权,因此新“米农”们在投资决策时,确有必要对此类行为存在的法律风险做必要了解。以下是本律师在接受咨询中整理的常见问题,粗略汇总,供网友参考。
问题一:什么样的抢注不违法?
抢注本身是个中性的概念。是否违法、是否侵权要看这个“抢”的内容是“抢先”还是“抢夺”。
一、在一般情况下,譬如我们抢注了“紧固件”、“精美糖果”、“外贸服饰”(产品通用名)、“国际旅游”、“打折机票”、“外卖快递”(行业通用词)等等,是不会构成侵权的,因为这些由中文(或字母、字符)构成的是通用词是大家均有权使用的,没有人拥有语言词汇的独占使用权。
二、如果我们抢注的是驰名商标。这个“抢”就会被认为是“抢夺”,是侵权行为。通俗的可以这么理解:驰名商标之所以驰名,是因为其拥有者在其驰名之前投入了大量的人财物,所以对于这个驰名商标,其所有者拥有在先权利,法律出于保护商标所有者权利和维护市场秩序的需要也要对该驰名商标进行特别保护。所以,当我们抢注“娃哈哈”、“可口可乐”等驰名商标的时候,就会被认为是恶意抢注。
三、很多时候,到底是抢先之“抢”还是“抢夺”之抢是难以截然区分的。抢注人是否是明知他人驰名商标而恶意抢注是要靠证据说话的。因此需要抢注者举证其非“恶意”、“不明知”,商标所有权人举证其商标的驰名程度,并通过仲裁(诉讼)认定。
问题二:如果抢注短信网址要打官司,依据的是什么法律?
截至目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尚没有任何规制抢注短信网址的明文规定。当然,短信网址服务提供商们都制定有可供作仲裁标准的“争议解决办法”对抢注行为是否侵权作出规定。但是这些办法、规定既不是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也不是部门规章、行业标准(短信网址尚没有公认的全国统一的行业标准),只能说,这些办法规定是短信网址服务提供商和注册者通过合同共同认可的,约定在发生网络域名权利纠纷时,短信网址提供商有权对争议短信网址做转移或保留的双方约定。这一约定规范的是短信网址服务提供商和注册者双方的权利义务(转移域名或保留域名),作为合同条款,可以作为仲裁的依据,但并非法律依据。
问题三:抢注短信网址,是否会被人起诉到法院?是否会被判巨额赔偿?
一般的短信网址注册合同都不会排除司法管辖权,因而抢注短信网址涉嫌侵犯他人驰名商标,理论上存在被起诉的可能。但从目前实际看,笔者尚未发现一起法院受理的抢注短信网址案例。因此可以说抢注短信网址发生争议,一般均通过协商或仲裁解决。
在通常情况下,驰名商标的所有者一般在发现自己的商标被他人抢注后会首先和抢注者联系,协商转让(因为申请仲裁也要花费企业大量的人财物,选择协商还是仲裁对企业来说,要算的是一笔经济帐),如果抢注者漫天要价协商不成,驰名商标的所有者会通过短信网址服务提供商指定的争议解决机构仲裁解决。短信网址争议仲裁,效率高,维权迅速,在认定侵权后,可以迅速将相关域名转移到权利人名下。在通过仲裁可以完全实现其目的的情况下,驰名商标的所有者一般是不会主动选择诉讼的。在仲裁的情况下,抢注者即便被认定恶意,最终的损失也止于争议的短信网址被转移到驰名商标所有人名下,已经交纳的注册费无法退回(是否能退回或部分退回,具体看和短信网址服务提供商的合同约定),仲裁不会涉及到其他的赔偿。
在诉讼的情况下,法院可能依据的基础法律只有《民法通则》和《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性规定。而相关短信网址提供商制定的“争议解决办法”是不会作为审判依据的,但可能作为双方认可的合同条款作为认定的参考标准。在诉讼的情况下,原告可能会提出赔偿要求,但高额的赔偿要求一般是不会被法院支持的,在原告提出赔偿要求的情况下,法院会要求其提供“因被告抢注短信网址而受经济损失的证据”,这几乎是无法举证的。即便是定额赔偿,因为抢注短信网址的客观危害目前尚远远无法和商标及域名侵权相提并论,因此,即便被起诉,一般也不可能被判巨额赔偿。
问题四:抢注的是不是“驰名商标”,谁说了算?(为什么“阿里巴巴”短信网址抢注争议仲裁中,同样的案子,同样的原被告,时隔一年会有完全相反的结果?)
抢注的域名是不是“驰名商标”,关系到仲裁成败。谁说了算?证据说了算!来看看“阿里巴巴”短信网址抢注争议的两次仲裁。
“阿里巴巴”短信网址抢注争议分别在2005年和2006年经过两次仲裁(一件是贸仲域裁字第(2005)0001号,一件是贸仲域裁字第(2006)0001号),原被告,争议的短信网址均完全相同,结论却截然相反(2005年为驳回投诉请求,2006年为转移短信网址),为什么?
我们看仲裁所依据的,判定是否构成恶意抢注的《短信网址争议解决办法》第五条:
短信网址注册人在投诉人就注册人所注册的短信网址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时,应接受争议解决程序的管辖。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一)投诉人享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权利或合法利益; (二)被投诉的短信网址与投诉人享有权利或利益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三)被投诉的短信网址注册人对短信网址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利或者合法利益;(四)被投诉的短信网址注册人对短信网址的注册或使用具有恶意;
在先后两次仲裁中,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提供的材料在证明1,2,3点上均大致相同,也均得到了仲裁员的支持,导致仲裁成败与否的关键在于第四点:被投诉的短信网址注册人对短信网址的注册或使用具有恶意的证明。在2005年的仲裁中,因为阿里巴巴公司疏于提供充足材料证明其阿里巴巴商标为驰名商标,仲裁员认为“阿里巴巴”或者“Alibaba”虽然是投诉人的注册商标,但是并非投诉人原创的词语,也并非只有投诉人一家企业将其作为商业标志使用。投诉人仅提供了其商标注册证,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商标使用的时间、范围,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商标是否由于使用和宣传而为被投诉人及短信网址用户所知。因此,被投诉人拥有的商标注册不能当然证明被投诉人注册并要约出售“阿里巴巴”及“alibaba”这两个通用词语构成的短信网址具有恶意。”
在2006年的仲裁中,阿里巴巴公司提供了充分的驰名证据,基于同样的抢注行为,仲裁员认为“从投诉人提供的经过证据保全的证据看,被投诉人注册争议短信网址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出售,其意思表示十分清楚,其行为目的就是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因此应当认定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短信网址具有恶意。”
为什么同样的案件会出现先后两个截然相反的仲裁结果?概而言之,在2005年的仲裁中,因为阿里巴巴公司没有提供充足材料证明其商标的驰名程度,因此仲裁员无法进而认定抢注者在注册时就是明知“阿里巴巴”是阿里巴巴公司的商标。在2006年仲裁中,阿里巴巴公司提供了充足证据证明其商标是驰名商标,使仲裁员有充足理由认定抢注者的“恶意”——抢注者不可能在注册时不知道阿里巴巴是阿里巴巴公司的商标。
因此,证明或者反驳“驰名”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是这类仲裁成败的关键。而这一案件给抢注者的启示则是:
1、抢注真正有影响力的驰名商标,往往要面临仲裁失败的危险。
2、如果抢注的短信网址在注册审核时通过,而注册后被他人主张为其所有的驰名商标,并联系协商转让时,在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分析利弊的基础上,可以考虑在合理价格范围转让。
以上是笔者接受咨询问题的粗略汇总,仅供网友参考,也欢迎与我讨论。 MSN:linlawyers@hotmail.com ;QQ:80684567 ;Email:13917618048@139.com

上海乔柏律师事务所
林竹静 律师

杭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政府令
 
第188号


  《杭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茅临生
                          
二00二年十月十一日

             杭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均可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优惠待遇。


  第三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的职责和义务。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逐步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比例,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改善和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第五条 本市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凭《杭州市老年人优待证》,其中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凭《杭州市70周岁以上老年人优待证》享受优待。
  非本市常住户口的外地老年人,凭本人身份证和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颁发的老年人优待证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六条 本市老年人优待证由市老龄工作机构统一制发和管理。


  第七条 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半价办理各公共图书馆(少儿图书馆、学校图书馆除外)借阅证;
  (二)政府投资主办的各医疗机构专设老年人挂号窗口,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包括急诊、复诊挂号费,不包括专家门诊挂号费及诊疗费),并优先安排就诊、划价、配药、检查等;
  (三)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法律援助或指派律师事务所和有关部门提供法律援助;
  (四)白天进入政府投资主办的各体育健身场馆活动,享受半价优惠;
  (五)乘坐火车、长途汽车、客运船、飞机等交通工具可优先购票,并优先检票进站和优先上下车、船、飞机等;
  (六)邮政、电信、银行等单位专设老年人服务窗口或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为老年人优先办理相关业务;
  (七)农村老年人除缴纳国家规定的税款外,不承担义务工、劳动积累工和社会性集资收费。


  第八条 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还可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免费参观游览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风景名胜区景点、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西博会场馆等场所;
  (二)免费办理各公共图书馆(少儿图书馆、学校图书馆除外)借阅证;
  (三)优惠乘坐西湖游船游湖;
  (四)优惠乘坐公共汽车、电车(不含特殊线路)。


  第九条 本市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由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发给不低于每月100元的长寿保健补助,并随社会经济发展逐步提高补助标准。


  第十条 商场、饮食、维修、影剧院等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为老年人提供各种优先、优惠、优质服务。


  第十一条 乡村医疗机构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开展上门医疗护理、医疗保健咨询服务,鼓励出诊到户和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


  第十二条 支持和鼓励老年人参加各类老年院校开设的老年教育课程的学习。


  第十三条 提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对本村的老年人发放养老补贴,以及为本村村民办理养老保险。


  第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有关老年人优惠待遇的具体措施和方案,并报市老龄工作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对不按本办法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市老龄工作机构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拒绝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由市老龄工作机构提请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