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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2:49:41  浏览:88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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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


安阳市人民政府令


  现发布《安阳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方晓宇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安阳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出租汽车管理,维护城市出租汽车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出租汽车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公安部《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市辖各区内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从业人员和乘客,以及与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相关的单位、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出租汽车,是指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按照乘客和用户意愿提供客运服务,并且按照行驶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客车。
  第四条  安阳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可委托其客运管理机构对本市出租汽车行业实施监督和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市交通、公安、城管、工商、税务、物价、技术监督等管理部门,各尽其责,相互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出租汽车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出租汽车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公开办事制度,简化工作程序,提高服务质量;
  (二) 组织开展行业优质服务和创建文明行业活动;
  (三) 会同有关方面编制行业发展规划;
  (四) 制定行业服务标准和有关管理制度;
  (五) 受理消费者投诉,维护消费者权益;
  (六) 开展法制教育,做好行业培训|工作;
  (七) 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客运出租汽车市场秩序;
  (八)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实行整体规划、统一管理、公平竞争、总量控制、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七条  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出让、转让。有偿出让应采取拍卖、招标、协议方式进行。


  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


  第八条  从事城市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出租车辆和相应的资金;
  (二) 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经营场所;
  (三) 有符合规定的驾驶员和管理人员;
  (四) 有与经营相配套的经营管理制度;
  (五) 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六) 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  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出租车辆和相应的资金;
  (二) 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地;
  (三) 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  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本市常住户口;
  (二) 有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二年以上驾龄;
  (三) 参加出租汽车服务职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资格证;
  (四) 遵纪守法。被取消营运资格的驾驶员,从取消之日起的二年内不得从事城市出租汽车服务。
  第十一条  客运出租汽车企业、个体经营者(两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后,应当向城市 客运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
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予以书面回复。
  第十二条  申请经营客运出租汽车的经营者,应当向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书面申请;
  (二)经营方案及可行性报告;
  (三)经营管理制度;
  (四)资信证明;
  (五)有关经营场地、场所的文件和资料;
  (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文件。
  第十三条  经核准允许的经营者,应当持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核发的许可凭证,向有关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车辆牌照等手续。
  第十四条  已按上述规定办妥手续的,由城市客运管 理机构发给经营资格证书,并办理〈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营 运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件后方可营业。
营运证实行一车一证,严禁伪造、涂改、转借经营许可证和营运证。
  第十五条  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对经营者的资格进行复审。经复审合格的,可继续经营。
资格复审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合格的,注销其经营资格证书,并提交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  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应每年对出租汽车和驾驶员的客运资格进行审验、经审验合格的,准予继续从事营运,审验不合格或者逾期六个月以上不参加审验的,注销其车辆营运证和客运资格证件。 
  第十七条  经营者变更工商登记项目或者停业、歇业的必须经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批准,再到工商管理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在停、歇业之日起十日内向城市客运管理机构缴销营运证件。不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应按正常营运规定缴纳税费。
  第十八条  客运经营者需变更法定代表人、调换或增减驾驶员、变更企业地址、车辆转户或过户、车辆更新,必须到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办理出租汽车营运变更手续。
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兼并、合并、分立,必须按规定到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出租汽车的使用期限及报废标准,适用国家的有关规定,达到使用期限的强制报废。


  第三章  客运服务管理


  第二十条  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并且使用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会同税务部 门印制的车费发票;
  (二)按时如实向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填报出租汽车统计报表;
  (三)按照规定缴纳税费;
  (四)不得将出租汽车交给无客运资格证件的人员驾驶;
  (五)未经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将出租汽车 转让或者移作他用;
  (六)符合其它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出租汽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车容整洁卫生,设施完好;
  (二) 应当装置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批准的,并经技
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的计价器;
  (三) 车内设置防劫持装置;
  (四) 在车顶中央前部设置出租标志灯和显示空车待租的明显标志;
  (五) 在车身明显部位标设经营者全称及投诉电话、张贴标价牌;
  (六) 携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营运证;
  (七) 未经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同意,并按户外广告管理的有关程序审查批准,车辆不得粘贴喷涂广告;
  (八)符合客运服务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携带营运证、资格证;
  (二) 遵守交通规则,不得驾车在快车道和禁停路段调头、上下乘客;
  (三) 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不得绕道和拒载,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服务;
  (四) 执行收费标准并且出具车费发票,按照规定使
用顶灯、计价器等客运服务设施;
  (五) 不得将车辆交给无客运资格证件的人员使用;
  (六) 不得利用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七) 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得知情不报;
  (八) 在营运中应当提供优质服务,做到语言文明,不得向乘客索要额外钱物;
  (九) 遵守客运服务规范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  乘客乘坐出租汽车需要出市区或者夜间去郊县、偏僻地区时,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要求乘客随同到就近的公安部门设立的出租汽车登记站办理验证登记手续,并报告其所属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乘客应当予以配。
  第二十四条  乘客应当遵守本办法和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出租汽车驾驶员可拒绝提供服务:
  (一)车辆在载客运营中;
  (二)车辆在遇红灯停驶时;
  (三)所在地点或者路段禁止停车时;
  (四)所经道路无法行驶时;
  (五)酗酒或精神病乘客无正常人陪伴时;
  (六)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
  第二十五条  乘客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车费和应乘客和线路需要而发生的过桥、过路等费用。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一) 租乘的出租汽车无计价器或者有计价器不使用的;
  (二) 驾驶员不出具车费发票的。
  第二十六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对乘客遗忘在车上的物品,应当无偿归还失主。无法归还的,应当及时送交城市客运管理机构。乘客在客运出租汽车上遗失物品的,可向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报失。
  第二十七条 客运出租汽车运营不受城乡限制。 市区以外的客运出租汽车不得从事起点和终点同在本市市区内的收费载客经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为乘客提供方便、及时、安全、文明的规范化服务,对病人、产妇、残疾人以及急需抢救的人员优先供车。
遇有抢险救灾,主要客流集散点供车严重不足,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况时,经营者应当服从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调集车辆的统一指挥。
  第二十九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与驾驶员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经营者与驾驶员应执行下列规定:
  (一) 经营者应加强对驾驶员进行法制教育、职业道 德教育和专业培训,建立学习和业务培训制度;
  (二) 经营者应为出租汽车驾驶员提供服务,办理有关客运营运手续,配合有关部门作好客运车辆的交通事故 处理等事宜;
  (三)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自觉遵守客运出租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和合同约定缴纳各种费用;
  (四)出租汽车驾驶员应积极参加有关部门及经营者 组织的学习培训和行业竞赛活动;
  (五)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权对企业的经营和管理提出 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停车场、站点管理


  第三十条 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应会同公安、规划等部门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和其他客流集散地等大型公共场所设置相应的停车场地。根据方便乘客的原则,在不影响交通安全的条件下,可在主要道路上设置有明显标志的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点。
  第三十一条 城市出租汽车停车场、站点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实行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挪作他用。
  

  第五章检查和投诉


  第三十二条 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的监督和检查。城市客运管理人员在客流集散点和道路上对出租汽车实施稽查时,须两人以上,并应当穿着统一的识别服装,佩带执勤标志,主动出示稽查证件。未出示证件的,被检查者有权拒绝检查。
  第三十三条 经营者及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接受城市客运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稽查,如实提供情况,不得拒绝、妨碍、阻挠。
  第三十四条 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和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投诉和社会监督。投诉者应当提供车费发票、车辆牌照号码等有关证据和情况。
  第三十五条 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受理投诉后,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日内作出答复。投诉者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再向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投诉。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处理完毕。
  第三十六条 乘客与驾驶员对客运服务有争议时,可 以到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处理。
乘客投诉计价器失准的,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应当立即封存该计价器及其附设装置,并送技术监督部门处理,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经营者和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给予表彰、奖励:
  (一) 模范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
  (二) 文明经营、优质服务、多次受到乘客表扬和有关部门表彰的;
  (三) 弘扬社会主义正气、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四) 救死扶伤,拾金不昧,助人为乐事迹突出的。
  第三十八条 对非出租汽车擅自安装顶灯、计价器等客运设施或标识的,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对未经批准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第(四)、第(五)、第(六)项、第二十二条第(一)、第(三)、第(四)、第(五)项的经营者、从业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妨碍客运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六)项、利用承租车辆从事非法活动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安阳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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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民健康科技行动方案》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卫生部等


关于印发《全民健康科技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科发生〔2008〕16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切实加快民生科技发展,促进全民健康,科技部、卫生部、中宣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教育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共青团中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等14个部门决定联合开展全民健康科技行动,并制定了《全民健康科技行动方案》。
现将《全民健康科技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贯彻落实和积极推进。
附件:全民健康科技行动方案

                 科学技术部     卫 生 部   中共中央宣传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   教 育 部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 共青团中央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二OO八年四月八日


附件:
全民健康科技行动方案

为了全面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有关医药健康科技的工作部署,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促进人民健康、促进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科技部、卫生部、中宣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教育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共青团中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等14个部门联合开展全民健康科技行动。
一、指导思想
全民健康科技行动是一项以人民健康为目标,以科技研究开发、推广应用为手段,科技人员、医务人员、公众共同参与的综合性科技活动。全民健康科技行动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人为本,以自主创新为突破口,以科技计划为依托,以科技成果的集成创新、推广应用为重点,加速健康科技工作重心前移、重点下移,大幅度提高人民健康科技素质,促进人民健康,促进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全民健康科技行动的宗旨是:科学生活、健康快乐。紧紧围绕人民健康对科技的需求,集成、调动国内外一切可以应用的科技要素,为人民健康服务。大力支持广大科技人员、医务人员的创新活动,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发动亿万民众学习健康科学知识,掌握健康科技技能,建立科学生活方式,逐步形成“学健康知识、用健康技术、促健康快乐”的良好氛围。
通过实施全民健康科技行动,加速推动我国医药健康科技工作的思路和重点实现四个转变。
一是工作重心前移。从注重疾病诊、治向防、诊、治技术全面发展方向的转变;二是工作重点下移。从注重面向大城市大医院的科学研究向包括大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在内的全社会医疗卫生方向的转变;三是从注重人体自身疾病与健康的研究向环境、社会、心理与人体综合交互作用的研究方向的转变;四是加速医药健康科技研究工作从跟踪向自主创新的转变。
二、行动目标
全民健康科技行动的总体目标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为目标,大幅度提高医药健康科技创新能力,大幅度提高健康科技推广与应用的力度,提高公众健康科技素质。加速我国成为医药科技强国、医药产业大国,促进人民健康,促进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紧紧围绕我国医药健康领域的重大问题,调动全国有关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单位的力量,加强医药健康科技成果的系统集成,显著提升我国医药健康领域科技的整体水平,加大科技成果的推广与示范,切实提高公众健康科技素质,形成多部门、全社会共同推进医药健康科技创新发展和广泛应用医药健康科技知识的局面,科技惠民、防病治病、强身健体。
“十一五”期间,重点推动10个具体行动,主要目标是:研发100~150项疾病诊断技术和产品,推广应用300~500项先进、实用的技术与产品,力争使3亿左右人口受益,全民健康科技知识与应用能力明显提高。10个具体行动的主要目标是:  
——开展“疾病防治科技行动”,研发100~150项疾病诊断技术和产品,研究并推广50~80项疗效确切的疾病治疗方案。
——开展“药品安全科技行动”,初步建立从实验室到病人的全过程药品安全技术体系,促进全民药品安全水平明显提高。
——开展“食品安全科技行动”,初步建立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安全技术体系,促进全民食品安全水平显著提高。
——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科技综合示范科技行动”,建立健全20~30个综合性科技示范基地,为约100万人建立个人健康管理信息档案和健康指导方案。
——开展“公众健康知识普及科技行动”,推广普及300~500项先进、实用技术,受益人数达到3亿人左右。
——开展“人口安全科技行动”,研究并推广30~40种优生、优育、节育等关键技术。
——开展“新药创制,大药改进科技行动”,研发30~50个新药,对20~30个市场份额大的药物进行技术改进,构筑50个左右的药物研发平台。
——开展“中医药现代化、国际化科技行动”,筛选100项中医药适宜技术,提出10种以上重大疑难杂症的综合治疗方案;建立15~20个中药药材种植基地和产业基地;研制2~3个Ⅰ类中药新药。
——开展“医疗器械国产化科技行动”,创制10~15种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医疗器械,进入国内外市场,培育10个以上可持续自主研发的高新技术企业。
——开展“全民健身科技行动”,研究提出针对不同人群的健身方案,并在示范区逐步推广应用,为全民健身提供科技支撑。
三、重点任务
紧紧围绕人民对健康科技的需求,结合“十一五”医药健康领域科技工作已有部署,按照各部门的职能,各地方的实际,分工合作,联合推进,重点实施疾病防治等十大科技行动。
(一)疾病防治科技行动
1、行动目标
研发推广一批疾病防、诊、治的关键技术,提出一批治疗方案和治疗方法,大幅度提高疾病的防、诊、治科技水平。具体目标为:
——研发100~150项疾病诊断技术和产品;
——研究推广50~80项疗效确切的疾病治疗方案;
——切实提高重大疾病和重大传染病等疾病的诊断水平和防治能力。
2、行动内容
1)重大疾病防、诊、治技术综合研究与应用
重点开展心脑肺血管、恶性肿瘤等重大疾病早期检测、诊断、预防、综合控制、综合治疗及诊治技术规范化研究。为实现每年平均降低心脑肺血管疾病死亡率2%提供技术支撑;解决10余项心脑肺血管疾病防治临床关键技术问题,降低我国心脑肺血管疾病的致残率和死亡率;制定10余项为权威性专业学会认可、采纳或推广的心脑肺血管疾病临床治疗方案,获得10~15个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研究成果。力争制定肝癌、胃癌有效的预防干预方案2~3项,为相应肿瘤发病率下降幅度达到10%以上提供技术支撑;提出切实可行的子宫颈癌、食管癌、乳腺癌、结直肠癌和鼻咽癌的筛查及早诊早治方案5~6项,获得肺癌、胰腺癌早期发现的新技术方法2~3项,早期癌的诊断率显著提高;形成符合国情的乳腺癌、肺癌、肝癌及胃癌的综合治疗方案4~5项,使患者的5年生存率显著提高。
开发糖尿病的诊治新技术,制定规范化的诊疗方案。建立起可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转移实施的Ⅱ型糖尿病发病控制方案与措施模式,使被干预人群中糖尿病防治知识知晓率提高50%以上,发病率下降15%;建立可实施的Ⅱ型糖尿病大血管并发症临床干预控制管理方案与效果评价标准,使被干预对象大血管并发症发病率下降,医药费用减少10%。
2)重大和突发传染病防、诊、治技术综合研究与应用
深入研究重大和突发传染病的流行规律、防控技术和诊治技术,建立并完善突发传染病的预警预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技术系统,建立适宜推广应用的技术方法和处理程序,研发针对重大和突发传染病的预防和治疗的产品,研究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我国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及操作技术规范和检查监测技术标准,加强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心理评估与心理干预研究,特别是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的公众心理干预,通过上述一系列的科技行动,为有效降低重大和突发传染病的发病率和死亡率、提高我国防治重大和突发传染病的能力提供科技支撑。为实现艾滋病的传播得到有效控制,艾滋病病毒感染人数控制在150万以内的目标提供技术支撑;为实现全人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率控制在7%以内,5岁以下儿童乙肝表面抗原携带率降至1%以下的目标提供关键技术;为结核病得到有效控制提供关键技术;疫苗、诊断试剂、治疗药物研发水平上新台阶,传染病预防、诊断能力大幅提高,建立较完善的预警预报体系,为全国公共卫生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3)老年疾病防、诊、治技术综合研究与应用
重点开展轻度认知障碍诊断标准的研究,骨质疏松症的综合干预研究,保障老年人视力、听力功能的临床研究,以及前列腺增生症及其合并症合理化治疗方案研究。建立骨质疏松性骨折危险因素的不同干预方案与实施措施,为骨质疏松性骨折发生率下降1~5%提供技术支撑;建立听觉退行性疾病综合诊断方法、规范化防治方案和疗效评价系统,为老年性耳聋的早期检出率提高5~10%提供技术支撑,为治疗后听力功能改善率提高5~10%提供先进适用技术,提早对老年人常见相关疾病的早期认识;干预、延缓疾病的发生、发展,降低老年疾病及其主要并发症的发生率,规范老年疾病诊疗程序,保存老年人重大器官功能,提高生活质量,降低医疗费用。
4)职业病、地方病防、诊、治技术综合研究与应用
在职业病方面重点开展急性职业中毒救治关键技术研究,重金属和有机溶剂对工人健康损害的生物监测和预防控制技术研究,放射诊疗中职业危害控制关键技术与风险评价研究,慢性累积性职业伤害的工效学控制技术研究等。在地方病方面重点开展我国地方性砷中毒防控技术研究,适宜我国不同地区的防治碘缺乏病技术方案研究,包虫病综合防治技术研究,饮茶型氟中毒危害及防治技术研究等。通过上述研究与关键技术的突破,为降低职业病、地方病发生,保障职业人群健康,保护我国的劳动力资源等提供科技支撑。
5)常见病、多发病防、诊、治技术综合研究与应用
重点开展骨关节炎、功能性胃肠病、消化性溃疡等常见病、多发病的防、诊、治新技术研究,制定规范化的诊疗方案,提出我国骨关节炎临床阶梯治疗的优化规范治疗模式方案及临床应用效果评价方法;为部分常见病发病率下降10~20%,控制率达15%,病死率下降3~5%,治愈率提高到40%提供技术支撑;建立消化系统、呼吸系统等常见疾病规范化的诊疗策略,形成10~12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规范并应用于临床,提高常见病整体临床诊治水平。
6)精神疾病防治和心理疾患干预技术研究与应用
针对我国高发的重大精神疾病、行为障碍以及抑郁、焦虑、心理创伤、职业心理压力等心理疾患,开展各种常见心理问题的评估、筛查、预警和干预研究,提高精神疾患早期识别技术水平,防治心理疾患,促进社会和谐。
7)环境与健康研究
重点开展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研究、气候变化对人体健康影响研究、环境与健康监测、预警、评估及控制技术研究、环境危险因素干预研究,攻克一批环境污染物监测、预警、处置关键技术,控制有害环境因素及其健康影响,减少环境污染,维护公众健康。
(二)药品安全科技行动
1、行动目标
建立从实验室到病人的全过程药品安全技术体系,大幅度提高药品安全水平。具体目标为:
——建立常见重要药品安全标准和毒性中药材及中成药质量控制标准;
——解决当前药品安全的一些重大与急迫的技术“瓶颈”问题;
——研究我国GCP及GMP修订的可行性;
——大幅度提高药品安全科技水平,推动药品研发、生产、流通、应用等全过程科技水平的提升,促进全民安全用药水平的提高。
2、行动内容
1)药品安全技术标准研究与应用
打造行之有效的药品安全技术标准体系,包括常见重要药品安全标准研究和毒性中药材及中成药质量控制标准提高的研究,并进行推广和应用。
2)药品临床前安全评价研究与应用
开展药品临床前安全评价研究与应用,大幅度提高我国药品临床前安全性评价的技术水平与国际信誉度,包括常用西药(抗生素)与中药注射剂联合用药的毒性研究,中药及生物技术药安全性评价新模型、新方法研究,以及GLP技术规范研究。
3)事关药品安全的药物临床研究与应用
研究提出我国GCP修订的技术草案供政府决策参考,加强药物临床试验关键技术研究,为GCP规范和技术标准的修订与完善提供科技支撑。
4)药品生产规范研究与应用
研究GMP修订的可行性和其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加强GMP监管检查关键技术研究,推动我国药品生产规范的升级,为GMP规范和技术标准的修订与完善提供科技支撑。
5)药品安全监测研究与应用
进一步健全药品上市后监管的科技体系,为建立国家药品安全预警及快速反应体系提供技术支撑,研究针对药品非标准添加、非法添加物及中药中有害物质残留的快速检测技术。
6)药品安全使用的临床方案研究与应用
重点开展临床药理学研究,切实降低临床使用中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的发生,开展重要与常见药物不良反应抢救与治疗手段研究和应用工作。
7)中药注射剂安全性评价研究与应用
开展包括原、辅料和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研究和基于安全性的工艺优化研究,以及致敏原及有害物质筛选、限量标准、检测方法及脱除方法研究。
(三)食品安全科技行动
1、行动目标
提高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安全技术水平,为保障食品安全提供全过程技术服务。具体目标为:
——解决食品安全的一些重大与急迫的技术“瓶颈”问题;
——建立食品安全监控预警及全程控制技术体系;
——加强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科技知识;
——实现食品安全保障从“被动应付型向主动保障型”的战略转变。
2、行动内容
1)食品安全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
建立和完善我国食品病原微生物风险评估、农药残留和兽药残留评估、化学污染物(含生物毒素)评估、新资源及新工艺食品风险评估等5类危害的风险评估技术;开展我国重要食品微生物、农药、重金属、添加剂等安全标准基础数据研究,并制定相关标准、规范与技术措施;开展食源性微生物基因分型识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溯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及食品非标准添加、非法添加物及有害物质残留等相关检测技术、试剂及重要标准物质研究与应用。
2)食品安全监控预警及全程控制技术体系研究与应用
开展食物中毒诊断与处理技术、食品溯源与危害物溯源技术、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预警技术研究,建立国家食品安全溯源及预警监控网络体系;开展食品安全数据库、信息共享技术及其技术发展预测研究;开展上述技术的综合应用。
3)食品安全科技知识推广与普及
普及保障食品安全的基本科技知识,提高公众对食品生产、流通、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科学认识,提高安全意识;系统集成实用有效的食品安全检测和监测技术,向百姓推荐介绍,提高公众对食品安全的自我判断能力。
(四)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科技综合示范科技行动
1、行动目标
研发并推广一批适宜农村和社区的医疗器具,构建国人个人健康管理信息系统(蓝卡工程),建设乡镇、社区科技综合示范卫生服务机构,大幅度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科技水平。具体目标为:
——研发推广20~30项适宜农村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仪器、设备、器械、试剂;
——构建和应用适宜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国人个人健康管理信息系统(蓝卡工程),为约100万人建立个人健康管理信息档案和健康指导方案;
——完善适合我国不同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标准;培训一批乡镇和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完善与健全乡镇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科技服务网络;
——根据区域特点,选择20~30个乡镇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健康科技成果的推广和示范。
2、行动内容
1)适宜农村和社区的医疗器具研发与应用
开发一批适宜农村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小型、可移动的检验、检查、治疗设备及与适宜技术配套的试剂、器械、仪器;选择适合地方需求、社会效益突出的适宜技术进行推广应用,建立适宜技术信息网络。
2)国人个人健康管理信息系统(蓝卡工程)构建与应用
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攻克一批国人个人健康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关键技术,初步建立国人个人健康信息系统的概念模型、信息模型和功能模型,包括涵盖国人六大系统健康指标体系和数据库、七类重大疾病或状态预警指标体系和数据库、健康状态评估模型和疾病预警模型、健康信息存储卡等,为普及现代健康管理理念、实践健康管理服务体系及改善重大疾病的预防和诊疗现况提供技术支撑。
3)乡镇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科技资源配置研究与应用
研究我国不同地区乡镇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模式及科技资源配置需求,建立适宜乡镇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示范模式,明确其硬件设施、科室设置、床位数量、人员配备、药品储备和医疗仪器设备配置等相关标准,对全国的乡镇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起示范和带动作用。
4)乡镇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才培养机制研究与应用
通过各种形式的继续教育,如短期脱产、函授等形式培训乡镇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人员,培养一批素质过硬的全科医生队伍,使广大基层医务工作者一专多能,适应于基层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5)乡镇和社区卫生服务网络研究与示范
针对农村居民居住比较分散、城市社区居民居住集中等不同特点,从实际出发,对乡镇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做出统筹规划,研究和示范乡镇和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6)乡镇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科技综合示范
根据区域特点,选择20~30个乡镇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健康科技成果的推广和示范。
(五)公众健康知识普及科技行动
1、行动目标
针对全民健康科技需求,筛选医疗卫生保健等科技知识,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讲座等方式向公众普及健康知识,定期开展健康科技高峰论坛,建立全民健康知识网络平台,提升健康意识,促进科学生活。具体目标为:
——筛选300~500项医疗卫生保健等健康知识,通过有针对性的多种形式的传播,到2010年,目标人群的覆盖率达到80%;目标人群的知识知晓率在原有的基础上提高30%,目标人群的行为形成率在原有的基础上提高15%;
——定期举办“健康科技高峰论坛”,将其办成一个品牌论坛。
2、行动内容
1)健康基本知识、理念及健康生活方式宣传普及(包括人体正常健康指标及临床检查指标相关知识普及);
2)重大疾病预防知识普及;
3)常见病、多发病预防知识和安全用药知识普及;
4)重大灾难性事件公众逃生、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普及;
5)食品安全及平衡膳食、合理营养知识普及;
6)避孕节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及妇幼保健知识普及;
7)常用药品安全和合理用药知识普及;
8)适量运动相关知识普及;
9)特定人群的健康知识和技能普及(流动人口、儿童青少年、农村贫困地区居民、牧民、易发洪涝灾害地区居民);
10)结合世界艾滋病日等宣传教育日,开展公众健康普及宣传活动;
11)在民族地区使用汉语和民族语言、文字普及健康基本知识;
12)健康科技高峰论坛;
13)建立全民健康知识网络平台。
(六)人口安全科技行动
1、行动目标
开展环境与人口关系的研究,研究并推广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等人口安全关键技术,控制人口数量,降低出生缺陷发生,进一步降低孕产妇和新生儿的死亡率,提高群众生殖健康水平。具体目标为:
——明确3~5种重大出生缺陷的发生机理;
——研发10~15种出生缺陷的筛查、诊断和治疗新技术;
——开发5种长效和短效避孕新药物、新器具,1~3种绝育新技术、新方法,1~3种人工流产新技术、新方法;
——综合评价5~8种常用避孕节育技术方法。
2、行动内容
1)节育新技术和新方法研究与应用
重点开展新型宫内节育器、高清晰宫腔操作可视系统、非堵塞性男性绝育技术、女性绝育新技术、长效埋植避孕剂、外用避孕新药、低剂量口服避孕药、阴道避孕环的研究;开展透皮避孕贴膜、人工流产新技术、男性免疫避孕制剂以及避孕节育手术并发症防治技术等研究;开展避孕节育技术方法的综合评价、应用规范和大规模的人群队列推广示范研究;开展避孕节育技术方法应用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监测和评估研究。
2)重大出生缺陷防治技术研究与应用
重点开展胚胎早期发育的调控、重要组织器官发育、人类生殖控制的分子机理、遗传性精神神经系统出生缺陷和先心病等出生缺陷的致畸致病分子机制研究;开展遗传病的致病基因研究;开展干细胞治疗、细胞治疗和基因治疗等出生缺陷新型诊断和治疗技术研究;开展重大出生缺陷主要环境危险因素的流行病学调查、以临床为基础的现有综合防治技术干预效果的评价、以人口和计划生育网络为基础的出生缺陷人群监测与综合干预模式等研究;建立全国性的遗传病诊断高技术平台,为出生缺陷的“三级预防”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七)新药创制,大药改进科技行动
1、行动目标
大幅度提高药物创新能力,加速我国成为医药科技强国,医药产业大国。具体目标为:
——研发创新药物30~50个;
——选择20~30个市场份额大的药物进行技术改进;
——构筑5~10个创新药物研发的大平台,建立或完善一批临床前专业性单元技术平台、30~40个药物临床评价研究平台;
——构建产学研战略联盟,培育一批依靠创新引领、具备国际竞争优势的龙头企业。
2、行动内容
1)新药研制及推广
围绕高发病率、高病死率的肿瘤瘤谱,研制出包括化学药、生物药和中药在内的各种抗肿瘤药物;针对高血压病、心脏病、动脉粥样硬化等心脑血管疾病,研制防治心脑血管疾病的药物;根据神经退行性疾病的发病特点和机理,研发防治神经退行性疾病作用机制不同的新药;研发药物顺应性好的胰岛素类新剂型、新制剂和具有新型作用机理的降糖药物;寻找抗抑郁药的作用靶点,获得治疗抑郁症的新药;研发用于治疗自身免疫性疾病的抗体、重组蛋白及小分子多肽药物;研究抗耐药菌新药、抗结核杆菌(包括耐药菌)新药以及抗真菌感染的新药;研发结构新颖、作用强、对病毒耐药有效的核苷类似物及针对HBV核壳蛋白的抑制剂,以及抗艾滋病和禽流感的新型药物。
2)大药改造及应用
选择现有8~10个具有知识产权的新药产品进行研究和技术改造,培育4~5个市场大品种;选择5~8个临床效果可靠、市场需求量大的生物技术药物品种,开展关键技术的研究,降低生产成本,培育出2~3个大品种;选择5~8种作用显著、市场需求大、我国急需的品种,突破关键技术,形成2~3个药物大品种。
3)新药研发平台建设
建立5~10个按地区布局的综合性创新药物研发大平台;建立8~10个比较系统的药物筛选平台;建立和完善15~20个抗心脑血管疾病、抗恶性肿瘤等重大疾病的药物药效学评价技术平台;建立和完善8~10个药物代谢动力学技术平台;建立和完善10~15个药物安全评价技术平台;强化和完善30~40个药物临床评价研究技术平台;建立和完善8~10个生物技术新药中试放大及分离纯化技术平台;建立和完善4~5个生物技术药物质量标准和质量控制技术平台;建立2~3个国家新药研发信息与策略平台;建立4~5个释药系统技术平台。
4)构建产学研战略联盟
针对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战略需求,选择优势企业,组建一批“产学研战略联盟”,建立产学研结合的新型药物研发基地,抢占生物医药产业的战略制高点。
5)打造医药企业“航母”
通过兼并重组,打造医药企业“航母”,加快医药行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加大现有产业资源的整合,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医药集团,力争打造千亿元的医药企业。
6)建设创新孵化基地
以企业投入为主,逐步建成装备先进、技术完善、功能配套的创新药物孵化基地,切实提升企业的创新能力,使企业成为集成创新的组织者,促进规范化的推动者。
7)建设科技工程中心
建设一批以政府为主导,以“创新、产业化”方针为指引,具有明确创新目标的工程中心,探索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新途径,促进科技体制改革,培养一流的工程技术人才,建设一流的工程化实验条件。
8)加强GMP国际互认
立足于国际竞争战略,培养一批国际化的技术和管理人才,迅速提高我国GMP的实施水平,树立先进管理理念,促进制药工业发展,促进管理、技术的创新和GMP国际互认,加快与国际接轨的步伐。
(八)中医药现代化、国际化科技行动
1、行动目标
实施《中医药创新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中医药国际合作纲要》,推进中医药现代化、国际化,保持并加强中医药科技世界领先地位。具体目标为:
——筛选100项中医药适宜技术,提出10种以上重大疑难杂症的综合治疗方案,推进中医“三名三进”工程;
——建立健全中医药标准规范;
——完善中医医疗服务体系和预防保健服务体系;
——建立15~20个中药药材种植基地和产业基地,推进中药“三名三保”工程;
——研制2~3个Ⅰ类中药新药,开发出一批疗效显著的中成药;
——加强民族医药的继承与创新;
——建立健全中医药国际联合研究院,促进中医药的国际化。
2、行动内容
1)推进中医“三名三进”工程
根据不同地区的疾病谱、百姓的中医药接受度等情况,筛选100项农村和社区适宜的中医药技术,加强推广应用;提出10种以上重大疑难杂症的综合治疗方案,向社会推出一批疗效显著的中成药;推进培养名医、创建名科、建设名院和中医药服务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的“三名三进”工程。
2)建立健全中医药标准规范
完成中医药标准规范体系的构建,制订一批符合中医药特点的中医药基础标准和规范,构建符合中医药特点的中医药评价和市场准入标准,最终形成国际认可的中医药标准规范体系。
3)完善中医医疗服务体系和预防保健服务体系
以提高临床疗效为核心,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的、符合中医药特色的、与人民群众需求相适应的中医药服务网络,不断提高中医药在医疗、保健和预防疾病方面的服务能力。
4)推进中药“三名三保”工程
开展中药现代化科技产业基地建设与中药材资源可持续发展利用研究;开展区域性道地中药材种植、生产技术体系和共性加工技术的研究,建立15~20个中药药材种植基地和产业基地;建设区域性中药创新研发平台,开发并推广2~3个Ⅰ类中药;建设中药研发信息网络共享平台,构建中药产业区域研究与产业化发展联盟;大力推进生产名药、创办名店、建设名厂和保证中药材、中药饮片与炮制、中药产品与制剂质量的“三名三保”工程。
5)加强民族医药的继承与创新,建立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网络
加强民族医药的继承与创新,构建1~2个研发平台,建设1~2个开放式民族医药国家重点实验室,建立1~2个民族药临床评价研究平台,建设民族药物种植、养殖产业基地,保护珍稀民族药药材资源;建立健全中医药国际联合研究院,促进中医药的国际化,促进中医药文化的全球传播。
(九)医疗器械国产化科技行动
1、行动目标
创制新型、适用医疗器械,加速提高医疗器械国产化。具体目标为:
——突破对行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关键技术20~30项;
——开发高技术核心部件15~20个;
——创制10~15个自主创新产品进入国内外市场;
——建立关键技术与核心部件研发基地,培育10个以上可持续自主研发的高新技术企业。
2、行动内容
1)数字化医学影像诊断设备和系统研制与应用
开展多层螺旋CT扫描装置、高性能中场永磁型磁共振成像系统、直接数字X线机等一批尖端数字医学影像诊断设备的研制,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可在中国广大基层医院推广应用的新产品。
2)人体功能状态监测分析技术与装置研制与应用
研制、推广1~2种可靠性高的低负荷传感器系统及其相应生理信号检测处理技术装置,初步建立可评价应激、疲劳等人体功能状态辨识的指标体系。
3)新型急救设备研制与应用
开展呼吸机、自动除颤器关键技术和关键部件的攻关,获得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备在中国广大基层医院推广应用和适用于家庭及各类现场的急救、治疗新产品。
4)外科手术装置研制与应用
重点对数字化虚拟人体技术进行攻关,力争在相关新产品、系统的开发方面实现突破,并使之与国际同类技术发展保持同步,满足国内临床及现场医疗、救治领域的需求,并带动相关产业发展。
5)临床检验和分析技术及仪器研制与应用
开发具有高精度、高速度、高稳定性和可重复性好的自动生化分析技术及其它临床检验产品,应用于临床早期、快速、以及便于现场应用的检测技术等。
6)医学信息系统研制与应用
发展适用于城乡、社区医疗卫生保健服务、救援医疗、医院等实际应用的技术系统,如远程医疗和远程监护技术、社区卫生保健与服务的信息系统、救援医疗信息系统、数字化全病区医学信息监测和控制系统等。
7)心脑血管介入诊疗器具材料研制与应用
重点发展心脑血管介入诊疗器具,优先开发防止再狭窄的血管内支架和外周血管介入诊疗器具;制造介入器械的关键生物材料如导管材料、支架材料、栓塞材料等。
(十)全民健身科技行动
1、行动目标
攻克一批关键技术,研究提出不同人群的健身方案,为全民健身提供科技支撑。具体目标为:
——攻克体质测量和评价、运动风险评估等一批关键技术;
——开展运动健身器材智能化、中国传统健身的理论与方法等方面的研究;
——建立全民健身信息系统,为建立全民健身科学指导和服务体系提供科技支撑。
2、行动内容
1)体质测量和评价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
开展不同年龄人群肥胖、心肺功能、肌肉力量等评价指标和测量技术的研究与应用;重点开展针对成年人和老年人心理状态、适应能力的评价指标和测量技术的研究与应用。
2)运动风险评估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
重点研究运动不足和运动过量的危害,以及筛查运动过程中的健康危险因素,为建立我国不同年龄人群运动健身中健康风险预警体系,为国民运动健身的科学性和安全性提供技术支撑。
3)中国国民体力活动和体育锻炼能量消耗模型建立与应用
针对我国大众日常活动、体力活动特征,以及体育锻炼方式的特点,重点开展体力活动和体育锻炼能量消耗的测量、评价等研究与应用。
4)中国国民运动健身科学指导和效果评价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
结合我国大众健身的现状,开展国民运动健身科学指导和健身效果评价关键技术的研究,为最终构建全民运动健身科学指导服务体系提供技术支撑。
5)运动健身器材智能化研究与应用
开展我国大众健身器材智能化的研究,解决健身器材与适宜运动处方的配合问题,重点解决运动健身器材的运动负荷确定和运动过程控制系统的研究与生产技术,提高我国大众健身器材的科技含量。
6)中国儿童青少年体质综合评价体系研究与应用
开展我国儿童青少年体质综合评价体系的研究,全面评价我国儿童青少年的身体形态、机能、素质的生长发育水平,身体和社会适应能力以及体质的综合水平,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运动健身指导系统。
7)中华健身术增进人体健康水平研究与应用
发掘和整理中国传统健身的理论与方法,研究其增强人体健康的机理和机制,将传统健身思想与现代健身理念相结合,提高传统健身方法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8)全民健身信息系统开发与应用
开展全民健身信息系统建设环境需求的调查研究,建立全民健身信息服务应用框架体系;集成我国全民健身各类信息,建立全民健身数据库和信息处理系统;整合全民健身研究成果,提供全民健身信息服务。
四、实施措施
(一)多部门配合,联合实施
全民健康的提高既是重要的民生问题,也是重大的战略问题,涉及到生活、生产、生态等多个层面,涉及到医疗、人口、质检等多个部门。行动计划的实施将采取多部门联合行动的方式,统一规划,分工负责,实施上相互配合,联合行动,共同把全民健康的推进落到实处。
(二)全社会行动,共同推进
全民健康科技行动将力争调动全社会的力量,紧密结合广大公众的健康需求,关键技术研究和研究成果的应用推广并重,研究人员、临床人员、疾控人员、生产人员、管理人员等共同行动,与有关媒体及协会组织良性互动,共同推进全民健康。
(三)整合计划资源,落实科技行动的重点任务
按照行动确定的重点任务,整合国家科技重大专项、863计划、97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和区域可持续发展等计划,联合部门行业专项计划,加强基础研究、临床研究以及应用开发的协调发展,推进行动计划关键研究任务的落实。
(四)产学研结合,加速医药产品的研发和推广
加强产学研相结合,积极推进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与医药企业的有机结合和优势互补,加快以企业为核心的新药开发体系的形成,加速医药技术产品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为全民健康科技行动的顺利实施提供产品保障。

全民健康科技行动部门分工及主要落实方式

一、疾病防治科技行动
牵头部门: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教育部。
落实方式:
部分内容已在国家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中落实,将在“艾滋病和病毒性肝炎等重大传染病防治”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等科技计划中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
二、药品安全科技行动
牵头部门:
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科技部。
落实方式:
重点在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中落实。
三、食品安全科技行动
牵头部门:
卫生部、科技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落实方式:
重点在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中落实。
四、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科技综合示范科技行动
牵头部门:
科技部、卫生部、教育部。
落实方式:
重点在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和政策引导性计划中落实。
五、公众健康知识普及科技行动
牵头部门: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牵头、其它相关部门参加。
落实方式:
重点在政策引导类计划中落实。
六、人口安全科技行动
牵头部门: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部、教育部。
落实方式:
重点在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中落实。
七、新药创制,大药改进科技行动
牵头部门:
科技部、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落实方式:
结合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和“重大新药创制”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开展工作。
八、中医药现代化、国际化科技行动
牵头部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
落实方式:
重点在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际科技合作和国家863计划中落实。
九、医疗器械国产化科技行动
牵头部门:
卫生部、科技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
落实方式:
重点在国家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和国家重点科技专项中落实。
十、全民健身科技行动
牵头部门:
国家体育总局、共青团中央、教育部。
落实方式:
重点在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中落实。

湖南省专利条例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湖南省专利条例

(2011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3号

  《湖南省专利条例》于2011年11月27日经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11月2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发明创造,促进专利运用,加强专利保护和管理,推进创新型湖南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实施专利发展战略,健全专利管理工作体系,保障专利事业发展经费,促进专利事业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经济和信息化、科技、教育、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与专利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利知识的宣传普及。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专利知识和专利法律、法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专利意识。

  鼓励单位和个人支持、参与专利知识宣传普及工作。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湖南专利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优秀专利项目的发明人、设计人和实施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专利创造

  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进行发明创造并申请国内外专利。鼓励企业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合作研发专利技术。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掌握核心技术,并形成专利。

  省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不同行业和领域的特点,定期编制并公布应当掌握的关键技术和重点产品目录;对列入目录的关键技术的研发、专利申请和产品的开发,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给予扶持。

  第九条 为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产生的专利申请、维持、受让、培训、评估、维权、奖酬等费用,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条 在评审科学技术奖励、技术创新奖励和专利奖励项目,以及审批科研开发、技术改造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财政性资金支持项目时,有关部门应当将项目是否具有或者能否产生专利技术作为评审的重要条件。

  前款规定的项目具有专利技术的,在申请奖励或者资金支持时,申请人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交专利权有效证明文件和专利检索分析报告。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财政支持的项目经费中列支专利事务经费,保证专利申请、维持、文献检索等事项的需要。

  第十一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发明创造,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属于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或者考核高新技术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等,应当将专利拥有情况作为认定或者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十三条 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人应当给予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励和报酬。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人与发明人、设计人对奖励和报酬的数额、方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五千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二千元;

  (二)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人在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内,实施其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少于百分之五,或者从实施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少于百分之一,作为报酬支付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

  (三)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人转让、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转让、许可实施该项专利收取的费用纳税后提取不少于百分之二十作为报酬支付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对专利申请、转让、推广运用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人员,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人应当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四条 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人拟放弃专利权的,应当告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享有无偿受让的权利。

  第十五条 单位进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可以将获得专利权的情况作为评审的依据之一。

  对技术进步产生重大作用、取得显著效益的专利技术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获得中国专利奖、省级政府专利奖的人员,可以作为特殊人才破格申报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第三章 专利运用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支持专利运用,重点支持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技术水平高的专利技术的实施;对自主研发的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应当优先扶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展和规范专利交易市场,推进专利技术交易,促进专利技术商品化和产业化。

  第十七条 对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等重大专利实施及专利技术引进项目,省人民政府财政、科技、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策、资金支持。

  第十八条 鼓励拥有相关专利技术的单位和个人组建专利联盟,促进专利资源的充分利用。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建立健全专利技术转让和许可机制,向企业转让、许可专利技术。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采取专利权入股、质押、转让、许可等方式运用专利。以专利权作价入股有限责任公司的,最高可以占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第十九条 从事专利技术转让、咨询、服务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贷款贴息、风险补助、融资担保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为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提供信贷支持。

  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创业投资资金、担保资金,应当支持自主研发的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

  第二十一条 鼓励企业将符合条件的专利产品申报自主创新产品。

  在同等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优先购买专利产品,鼓励对专利新产品实行首购和订购。

  第二十二条 质量技术监督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帮助拥有专利技术的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标准,推进专利与标准制定相结合。

  第四章 专利保护

  第二十三条 不得假冒专利。

  不得故意为假冒专利行为提供运输、展示、广告、仓储、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举报假冒专利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专利执法队伍建设,健全专利执法机制,及时依法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调解专利纠纷,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时,应当有三名以上持有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工作人员参加。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查处假冒专利行为过程中依法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专利信用公示制度,及时将依法确认的违法事实和处理结果通报征信机构,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专利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专家进行技术检测、鉴定。当事人对技术检测、鉴定费用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先行支付,结案后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九条 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过程中,被请求人提出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的,可以凭受理证明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申请中止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中止处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专利权被宣告全部无效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终止处理。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认定专利侵权成立的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认定专利侵权成立的判决后,被请求人对同一专利权再次作出相同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直接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处理决定。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专利纠纷,应当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促成当事人和解或者达成调解协议。达成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认为必要,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第三十二条 举办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展示会等展会,应当加强展会期间的专利保护。国家规定应当设立知识产权投诉机构的展会,展会主办方应当设立知识产权投诉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派员进驻。

  展会主办方应当与参展方在参展协议中约定不得侵犯他人专利权、不得假冒专利。对标有专利标记的展品或者技术,展会主办方应当查验专利权有效证明,参展方不能提供专利权有效证明的,不得允许其以专利产品、专利技术的名义参展。

  第五章 专利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专利指标和专利发展情况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统计调查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专利拥有情况纳入科技计划实施评价体系,国有企业绩效考核体系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科研绩效考核体系。

  第三十四条 拥有专利资产的国有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改制、清算、上市、投资、转让、质押等经济行为,涉及专利资产作价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专利资产评估和备案。

  第三十五条 建立重大经济活动专利审议机制,防止技术的盲目引进、重复研发、流失或者侵犯、滥用专利权。

  下列与专利技术相关的经济活动,项目单位应当进行专利审议,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立项报告中对项目相关技术的专利权状况、专利侵权风险等作出评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立项时,应当组织开展专利审议:

  (一)实施使用国有资金或者涉及国有资产数额较大的重大建设、重大并购、重点引进、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等项目;

  (二)实施科技重大专项、重点装备进口、核心技术转让、重大技术进出口等项目;

  (三)其他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经济活动。

  第三十六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健全专利管理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进行专利检索分析:

  (一)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二)进行涉及专利的技术贸易;

  (三)以专利资产投资入股;

  (四)其他应当进行专利检索分析的。

  第三十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下列活动,应当提供专利权有效证明:

  (一)组织标注专利标记的商品进入商场、超市等市场销售;

  (二)委托广告经营者发布涉及专利的广告;

  (三)组织推广专利技术;

  (四)进行专利资产评估和办理专利权质押;

  (五)在海关总署申请专利保护备案;

  (六)其他需要确认专利权权属和专利权法律状态的。

  第三十八条 知识产权事务经费中的专利经费部分主要用于专利战略实施、优势企业培育、专利申请资助、专利保护、专利信息和服务等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经费资助发明专利的维持,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章 专利服务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依托政府综合服务平台,建立专利公共服务平台和重点行业、支柱产业专利信息数据库,开展专利信息加工和专利战略分析,为专利创造和运用提供政策指导、技术咨询、信息共享、市场开发、出证确权等公共服务。

  第四十条 鼓励发展专利代理、检索、评估、鉴定、交易等专利中介服务。

  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设立,依法经营,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二)出具虚假报告;

  (三)与当事人串通牟取不正当利益;

  (四)损害专利权人、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公共利益。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专利维权援助机制,依法开展专利维权服务,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专利维权的信息、法律、技术等帮助。

  鼓励专利维权援助机构、专利中介服务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专利维权援助。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指导、推动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开展专利预警,监测重点企业、行业、领域的国内外专利状况,制定应急预案,防范和化解专利风险。

  第四十三条 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应当为会员的专利创造、申请、保护、运用、维权等提供指导和帮助。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普及教育机制,建设知识产权人才培训体系和培训基地,加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和管理。

  鼓励和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其他组织培养专利专业人才,开展专利人才培养的对外合作,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专利人才。

  第四十五条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专利等知识产权普及教育,培养学生知识产权意识和创新意识,提高学生创造能力。

  各级行政学院和职业教育机构应当将专利知识纳入干部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和职业教育内容。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故意为假冒专利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国有单位对其拥有的专利资产未进行资产评估或者评估结果未上报备案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项目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按照规定进行专利审议,导致技术盲目引进、重复研发、流失或者侵犯、滥用专利权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专利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专利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7月30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专利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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