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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城市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15:12:09  浏览:90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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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城市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

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城市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汴政〔2005〕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开封市城市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开封市城市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排放污染物防治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是指以汽油、柴油、天然气等作为动力燃料的机械车辆。火车除外。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是指机动车排放、蒸发、泄漏的燃油气体和释放出的机械运转震动噪声。
第三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使用、制造、改装、组装、维修、销售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负责对本市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的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环保部门应本着必要与可行的原则,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分车型、分步骤实施监督管理。
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农机管理等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市环保部门做好机动车排污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机动车排污必须符合《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机动车排放的污染物须由依法取得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的,由市环保部门发给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合格手续。
第六条 申请办理机动车车辆牌照和过户手续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出示市环保部门颁发的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合格手续。新车按国家规定办理。
第七条 对正在使用的机动车排污状况的检测工作,应结合机动车年检工作进行。凡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排污标准的,市环保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
第八条 市环保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停放地和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机动车,市环保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
第九条 检测机构对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的检测应当接受市环保部门的管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予支持。检测机构应无偿向环保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提供检测报告,配合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制造、改装、组装、维修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国家规定将其产品排污标准纳入产品质量合格指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排放污染物超标的机动车。禁止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机动车。
市环保部门可以对经营者经销的机动车实行抽检,防止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机动车在本市销售。
第十一条 鼓励生产、销售和消费使用清洁能源的机动车辆。鼓励、支持生产和使用优质、清洁燃料。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含铅汽油。
第十二条 从事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治理的单位,应当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治理,所采用的治理技术和产品应向市环保部门备案,确保治理效果。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限期内不治理或经治理仍不符合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可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接受污染物排放现场检查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的,由市环保部门责令停止其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对无法达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没收销毁。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生产、进口、销售含铅汽油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所生产、进口、销售的含铅汽油和违法所得。
第十七条 未取得检测资格的机构从事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的,检测机构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测资格。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市环保部门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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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车辆实行统一保险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车辆实行统一保险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保山市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车辆实行统一保险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一月六日




保山市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车辆

实行统一保险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车辆管理,确保国家财产安全,节约经费开支,提高保险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云南省政府采购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保山市政府采购目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不含省属驻保单位、市政府驻外地办事机构)的公务小汽车全部实行统一保险。

第三条 车辆统一投保险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

第四条 车辆保险金额及保费费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按照中国保监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规定的投保金额和费率执行;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按中国保监会核准的《非营业用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条款》执行;第三者责任保险投保责任限额为1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每人限额2万元,限保5人或7人,10座以上客车由各单位视经费情况自行确定。保险费率及无赔款优待按保险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为体现快捷、高效的服务宗旨,促使保险公司不断提高保险质量和服务水平,规范管理,市政府采购中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招标方式确定3家保险公司为定点保险公司。各单位可在中标的定点保险公司选择投保。中标的保险公司须在市内区域选择其所属的数个分支机构作为车辆保险定点服务的网点、站,体现就近、就地提供服务。

第六条 保险公司中标后,由政府采购中心予以公布,中标服务有效期为1年,期满后可参加新一轮的投标。

第七条 资金的划拨和结算方式。属财政安排车辆经费的,由市财政局用核定给单位的车辆经费直接向中标公司支付实际发生的保险费;财政未安排车辆经费的,由单位自行向中标公司支付。

第八条 车辆保险的办理。各投保单位持保山市财政局填写的《保山市市级公务用车投保通知书》,到中标的保险公司办理投保。《保山市市级公务用车投保通知书》(一式三联,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其中:第一联财政局主管科室留存,第二联保险公司办理保险手续后留存,第三联投保单位留存。

第九条 对不实行定点保险的单位,财政将不安排车辆专项经费,市纪检监查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定点保险公司将取消定点保险资格,4年内不得参加政府车辆保险招标。

第十条 中标的保险公司对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投保的车辆要单独建档立卡,在投保、索赔、施救、修理等方面提供快捷、优质服务。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定期和不定期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保险情况及定点保险公司的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保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企业岂能领导公检法?

杨涛


吉林省松江河林业局是既具有企业的功能,又具有政府的功能的单位,当地公、检、法等部门的人、财、物均由林业局负责。松江河林区基层法院和检察院受双重管理,行政上归松江河林业局领导,业务上受上级法院、检察院指导。现在尽管松江河林业局已经改组为松江河林业公司,但仍然延续以前的局面,领导着当地的公检法机关。(《法制日报》9月1日)
其实,在我们国家,类似企业领导公检法机关的现象,绝非松江河林业公司一家。一些矿区、林区和“铁老大”??铁路公司不也至今还在领导着公检法机关,企业领导公检法机关成为了今天我们司法体制改革不可回避的一个问题。
像矿区、林区和铁路公司这些企业领导公检法机关的现象的形成,自然有其的特殊的历史原因。这些企业规模较大所在的区域又远离城市,往往自成一体,形成一个小社会,在计划经济的年代,为加强管理企业又往往充当了政府的角色,因而也设立了政府相应的职能部门。如松江河林区原来人烟稀少,国家组建林业局开发林业资源,此后渐渐地形成了一个“小社会”,这个“小社会”类似于城镇,却又不是行政建制上的城镇。为了管理这个“小社会”,林业局具有企业的功能,又具有政府的功能,而公、检、法等部门的人、财、物均顺理成章由林业局负责。
但是,透过这些历史成因,我们发现企业领导公检法机关的形成的根本原因是跟我们国家的整个司法体制有着极大的关系。长期以来,我们形成了地方政府管理地方检察机关和法院的人财物的体制,检察院和法院被认为是政府下属的职能部门,政府领导检察机关和法院也被认为是不可质疑的正当话语。在这种体制下,如果矿区、林区和铁路公司行使着政府的职能,这些企业也就理所当然也就领导着检察机关和法院。
    然而,在今天的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领导公检法机关的体制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矿区、林区和铁路公司这些企业和市场中的其他企业一样,追求的是效益最大化。而公检法是公权力机关,与其他市场主体地位是不平等的,其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公平、公正。如果在这些特殊的企业追求效益最大化中与市场其他企业发生冲突,其利用领导公检法的权力,利用公检法的公权力打击市场其他企业,公检法的价值目标就会发生扭曲,公平、公正就根本无法实现。这些特殊的企业在市场中无疑就担当了既是运动员又兼裁判者双重角色,造成了角色的错位,破坏了市场平等竞争的规则。如上述报道所提到的,由于存在松江河林业公司领导着公检法机关的体制,与该公司有矛盾的刘某便遭遇到还未成立的公司会“借款”给个人及已经去世的“当事人”“参与”了纠纷调解的怪事。
企业不能领导公检法机关,大家对于这一点已经形成共识。我们当务之急就是要理顺矿区、林区和铁路公司这些特殊企业与公检法的关系,把公检法的人财物从这些企业中剥离出来。去年9月,上海铁路局就已经着手对该局所属的公检法进行改制,我们希望有着方面对于此项改革能加快进度。然而,我们也许不该仅仅满足于此,还应当考虑对这种现象的根本成因??政府领导检法的体制的反思。政府在行政管理中也会与相对人打交道,政府有时也会作为民事主体参与市场交易中,如果产生纠纷就必须要有中立的主体??法院进行裁决,因而,政府领导检法的体制也应受到质疑。我们希望在对国有企业领导公检法机关的体制进行改革时,也能带动对现行地方政府领导检法的体制进行反思和改革。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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