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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美国法院未通过外交途径迳直将离婚判决书寄给我人民法院如何处理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2 07:57:30  浏览:85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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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美国法院未通过外交途径迳直将离婚判决书寄给我人民法院如何处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美国法院未通过外交途径迳直将离婚判决书寄给我人民法院如何处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批复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5)民请第27号请示报告及所附美国加利福尼亚高等法院给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寄来的蔡××与周××离婚判决书副本收悉。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现答复如下:
在中美两国目前尚无司法协定的情况下,美国加利福尼亚高等法院未通过外交途径,直接给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寄来蔡××与周××离婚判决书副本,这种做法,不仅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也不符合一般国际关系中的互惠原则。因此,以上材料可由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迳直
退回美国加利福尼亚高等法院。



1985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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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八八年三月三十一日贸易议定书

中国政府 印度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八八年三月三十一日贸易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7年5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本着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和扩大两国间贸易关系的愿望,满意地看到自一九八六年贸易议定书签订以来贸易的增长,并注意到在更加平衡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贸易的潜力,经过友好商谈,就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八八年三月三十一日两国贸易议定书达成协议如下:

 一、缔约双方同意将两国进出口贸易总金额定为一亿五千万至二亿美元。

 二、中国方面期望按以下参考性数量/金额从印度进口的商品:

  1.矿砂
    铁矿砂                50—75万吨
  2.农产品
    (1)烟叶                1000吨
    (2)紫胶                 500吨
  3.化工产品              800—1000万美元
    (1)有机化工和无机化工品
    (2)医药产品
    (3)南药
    (4)染料、颜料和油漆
  4.机电产品             4000—6000万美元
    (1)发电和输电设备
    (2)矿山和建筑机械
    (3)钢材及其制品
    (4)钢丝绳
    (5)泵和压缩机
    (6)机械、仪器和工具
    (7)电子原件
  5.胶合板                600—700万美元
  6.珠宝及已经加工的钻石         100—150万美元
  7.其他               1000—1200万美元

  具体商品的进口将按照中国的需要和印度的供应可能而定。

 三、印度方面期望按以下参考性数量/金额从中国进口的商品:

  1.生丝及丝纱             2500—3300万美元
  2.农产品和土特产品          1300—1600万美元
    (1)杂豆
    (2)食用油
    (3)松香、香料及土特产品
  3.五金矿产品             1250—1750万美元
    (1)煤炭
    (2)水银、锑
    (3)其他矿产品
  4.化工产品和石油产品          800—1000万美元
    (1)化工原料
    (2)染料
    (3)石油和石油化工产品
  5.淡水养珠                150—200万美元
  6.机电产品               800—1150万美元
    (1)工具
    (2)电站设备
    (3)石油钻井设备
  7.医药原料               250—400万美元
  8.其他                 450—600万美元

  具体商品的进口将按照印度的需要和中国的供应可能而定。

 四、上述商品的实际成交,将视两国的贸易机构或进出口商就上述商品的价格和其他交易条件可能进行洽谈的结果而定。一俟交易达成,缔约双方应作一切努力保证所签合同的顺利执行。

 五、缔约双方同意鼓励各自的贸易组织和商人探讨通过各种贸易和合作方式促进双边贸易的可能性。缔约双方还同意上述商品拟议中的交易对两国贸易机构或进出口商之间的其他商品交易并无限制之意,还将鼓励两国间贸易机构或进出口商就其他商品达成交易,以便实现所确定的贸易指标。

 六、本议定书被认为已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一九八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缔约双方同意,按照本议定书所签订的各项合同,即使本议定书期满后,仍继续执行,直到有关的合同期满为止。

 七、尽管本议定书已规定上述各款内容,但所列商品或其他商品的进出口将依照各自国家的进出口条例而定。
  兹证明本协定签字人系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七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印地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有分歧,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印度共和国政府代表
   对外经济贸易部副部长            商务部秘书
      吕学俭               普利姆·库玛尔
      (签字)                (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关于规范高校毕业生招聘工作维护教育教学秩序的通知

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关于规范高校毕业生招聘工作维护教育教学秩序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委人事(教育)司(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部属各高等学校:
近几年来,许多用人单位为了能够招聘到优秀的大学毕业生,新学年一开始即纷纷到高等学校进行毕业生招聘活动,使全国毕业生招聘工作出现了越来越提前的趋势,以致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毕业生最后一学年的学习。为了保证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使毕业生就业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现就用人单位到高校开展毕业生招聘活动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各地方、各部门和各高等学校要从大局出发,自觉遵守国家的有关就业政策和规定,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建立起科学、规范的招聘工作程序和制度,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确保毕业生就业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二、用人单位到高等学校招聘毕业生的活动应安排在每年11月20日以后的休息日和节假日进行,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提前进校开展招聘活动。
三、用人单位到高等学校举办招聘活动应当首先与学校毕业生就业部门联系,在征得学校毕业生就业部门同意后,方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
四、用人单位在高校招聘毕业生时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择优、自愿”的原则,不得发布虚假广告或作虚假宣传,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招聘毕业生。
五、高等学校在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中应模范地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未经批准或在11月20日以前联系招聘活动的用人单位,学校不得接待并坚决制止。
六、任何单位和部门举办以毕业生为主的各种社会招聘活动或供需见面会必须征得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同意或批复,纳入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管理程序,严禁社会上形形色色的单位打着“人才市场”的旗号以赢利为目的的举办各种毕业生招聘活动,以免引起混乱,影响稳定的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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