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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抽查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1:15:41  浏览:83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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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抽查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建设局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抽查办法》的通知

深建规〔2007〕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建筑节能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确保民用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质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及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抽查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建设局
二○○七年十一月十八日




深圳市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抽查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建筑节能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确保民用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质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及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抽查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在经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抽取一定数量,进行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审查。

  每年抽查项目的数量应当不少于当年备案项目总数的10%。

  第三条 市、区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报建情况,分别对各自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抽查。

  第四条 审图机构应当在施工图审查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审查情况在“深圳建设网(www.szjs.com.cn)”上填写《深圳市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表》进行备案。

  第五条 市、区主管部门收到审图机构报送的《深圳市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表》后,被系统随机抽中的文件,注明“待查”,并在2个工作日内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审图机构。

  第六条 审图机构收到主管部门的抽查通知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提交下列项目的资料:

  (一)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只需提交建筑、暖通、电气照明专业)。

  (二)建筑节能设计计算书(如采用性能性节能设计须提交性能性设计的电子计算文档或计算模型)。

  (三)审图机构出具的建筑节能设计审查表和报审表。

  (四)其他资料:

  1.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使用标准和技术规范中未涵盖的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的,应当提交市主管部门出具的评估报告;

  2.对新建12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应当提交太阳能热水系统施工图;不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应当提交市主管部门出具的《不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认定书》;

  3.对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有稳定热水需求,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应当提交空调废热回收系统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4.对新建公共建筑和经过节能改造的既有公共建筑,采用集中供冷方式的,应当提交分户用冷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七条 下列建筑须实施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抽查: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包括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1.居住建筑:包括住宅建筑、集体宿舍、公寓、招待所、普通旅馆、疗养院和养老院客房、托幼建筑等;

  2.公共建筑:包括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通信建筑、交通运输建筑等。

  (二)采用集中空调的工业厂房。

  (三)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的建筑节能标准规范中所规定的应当进行节能设计的其他建筑。

  第八条 市、区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被抽查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
  对审查合格的备案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深圳市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表》内填写抽查合格。
  对审查不合格的备案项目,主管部门应依法责令相关责任单位整改,整改完毕重新办理备案。
  未按规定要求进行备案的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予以备案,主管部门对经过备案的项目进行抽查。被抽查但未取得合格意见的项目,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审图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将经审查合格的项目进行备案的,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部门提交齐全资料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试行)》予以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条 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等单位违反建筑节能管理有关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的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并按照《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



附件
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
  一、审查依据
  (一)《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03)。
  (二)《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规范》(SJG10-2003)。
  (三)《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SJG15-2005)。
  (四)《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
  (五)《〈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广东省实施细则》(DBJ15-51-2007)。
  (六)《深圳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
  (七)《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
  (八)《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
  (九)《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二、审查要点

  (一)施工图节能说明。
  1.工程概况。
  2.设计依据。
  3.节能措施及热工性能指标。
  4.可再生能源的利用。
  5.能耗指标。

  (二)施工图。
  1.各专业的节能设计措施是否落实到各专业的设计图纸上。
  2.节能设计图纸与节能设计计算书是否一致。

  (三)节能计算书。
  1.建筑物的概况。
  2.自然通风。
  3.建筑物热工性能计算。
  (1)外围护(包括:屋顶、外墙、天窗、外门窗和架空楼板等)构造、面积、热工性能指标计算;
  (2)建筑物各朝向窗墙比、整栋建筑平均窗墙比计算;
  (3)天窗与屋顶的面积比、传热系数、遮阳系数;
  (4)建筑物外窗可开启面积计算;
  (5)建筑物外窗综合遮阳系数、各朝向综合遮阳系数、整栋建筑综合遮阳系数计算;
  (6)建筑物外窗(幕墙)可见光透射比、气密性能;
  (7)公共建筑的地面和地下室外墙热阻。
  4.建筑节能设计的综合评价。
  (1)参照建筑和设计建筑输入的边界条件;
  (2)综合评价指标及计算结果;
  (3)计算软件模型。
  5.公共建筑的空调房间逐项逐时冷负荷计算。
  6.公共建筑的冷冻水和冷却水循环泵的流量和扬程计算。

  (四)节能设计报审表。
  1.深圳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
  2.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报审表(按规定性指标)。
  3.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报审表(按性能性指标)。
  4.深圳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报审表(按规定性指标)。
  5.深圳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报审表(按性能性指标)。

  (五)其他。
  1.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使用标准和技术规范中未涵盖的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的:市主管部门出具的评估报告。
  2.新建12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太阳能热水系统施工图;不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市主管部门出具的《不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认定书》。
  3.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有稳定热水需求,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空调废热回收系统的施工图。
  4.采用集中供冷方式的新建公共建筑和经过节能改造的既有公共建筑:分户用冷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施工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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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队伍缘何被说成“一塌糊涂”

杨涛


人民网9月13日报道,日前,教育部师范教育司司长管培俊、教育部人事司副司长吕玉刚做客强国论坛时提出,针对教师职业道德行为提出阶段性的“底线要求”是对的,这有利于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不断提高促进教师的师德水平。管培俊在回答主持人提问时还说,广大教师教书育人、为人师表,默默地耕耘、默默地奉献,为教育事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这是有目共睹的,不承认这一点,把我们的教师队伍说得一塌糊涂,是不符合客观实际的,我向来不赞成这样的说法。
事实上,我们每个人都是在接受教师的教育下成长大的,对于教师,我们都充满了感激之情。就是说“教师队伍一塌糊涂”的一些民众想必也是一时偏激之词,并非要完全否定今天的教师对于我们社会发展、对于推动人类文明前进所作出的贡献。然而,这种说法的为什么会产生,值得我们去深刻反思。
中国传统的教育理念,韩愈的一句话作了精僻的概括:“师者,所以传业、授道、解惑也”。作为一名老师,我们不仅要求他们给学生传授知识和技能,更重要的是要求他们教学生怎么做人,要在教学生的知识同时也要让学生明白做人的道理,遵守良好的道德规范,所谓“教书育人”。而道德的教化,必须来自教师自身对于道德的遵守和自律,来自教师的言传身教。虽然说,在学者中,可能存在掌有丰富的知识与道德失范并存的“人格分裂”现象,例如那个曾说过“知识就是力量”的英国大学者培根私下也收受他人贿赂。但在中国的传统的教育理念中,道德失范的学者再有学问也不配当作教师,因为教师教书的过程也是影响一个人思想观念成长的过程,在道德上不能率先垂范、为人师表,有?放心让这样的教师来教育自己的孩子呢?因此,教师是我们对其道德要求最高的社会群体之一,我们不是经常说:“校园是最后一片净土”吗?
不幸的是,在今天,校园这片净土也不干净了,大多的关于教师道德沦丧有的甚至是令人发指的犯罪事件使我们茫然失措。学校忙着收钱,从小学到大学“暗箱”操作,以钱定生,北航的事件也许仅仅只掀开冰山一角;在课堂上要求学生高呼“万岁”、在学生中民主选举“小偷”等事件不绝于耳;强奸、猥亵学生的禽兽教师屡屡出现,并且至今没有绝种的苗头。最近《沈阳晚报》还报道过这么一件事情,在教师节前夕,贫困学生洋洋花了40元钱买了束鲜花送给老师,忙着收其他学生送来礼物的老师见洋洋仅仅送来鲜花,一把就扔在地下。如此一个沾满铜臭味的老师,我们能指望在他手里培养出有正义、有良心的公民,培养出清廉的官员来吗?
所以,也许问题就在于在实行市场经济的今天,一些学校和教师的所作所为,与我们对于学校、对于教师本应固守道德准则的期望形成了巨大的反差,让我们感到一种难以名状的失望,从而使我们中的一些人会在有意与无意中流露出一种“教师队伍一塌糊涂”的情绪化说法,所谓“爱之深,恨也切”。
因而,在实行市场经济的今天,也许我们要求教师甘于清贫未免强人所难,而且我们要呼吁加大教育投资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提高教师待遇。但是要求教师遵守道德规范、为人师表却是我们要固守的底线,因为这些“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主导着我们下一代的价值取向,实在是关系重大!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


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进出物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总局令

第55号

《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进出物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已经2003年9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二○○三年十一月四日



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进出物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以下简称管理区)进出物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进出管理区物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一)进出管理区的货物。包括:

1. 由地方经贸管理部门核发配额的输入管理区的货物;

2. 经批准,管理区居民带入管理区销售的鲜活商品;

3. 从管理区输出的来自非疫区的水果、配餐料及食用性水生动物。

(二)管理区居民、旅客及工作人员进出管理区的携带物;

(三)从管理区输出的废旧物品、生活垃圾;

(四)其他依法需经检验检疫的进出管理区的应检物品。

第三条 管理区是检验检疫机构监督管理的特殊区域。管理区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管理区的物品按照风险评估、分类管理的原则,比照出入境货物、出入境人员携带物及进境废旧物品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运输、携带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以及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出管理区。

前款规定的物品依法经审批,允许进出管理区的,其所有人或者其代理人、承运人或者携带人应当向管理区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检疫合格后放行。



第二章 货物检验检疫

第五条 须经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货物进出管理区的,其所有人、承运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向管理区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接受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地方经贸管理部门核发配额的货物输入管理区的,其所有人、承运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向管理区检验检疫机构备案。输入管理区时,凭《应检商品检验检疫登记手册》报检,由管理区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出境货物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管理区居民运输鲜活商品进入管理区销售的,应当向管理区检验检疫机构备案。进入管理区时,应当逐批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检验检疫机构查验合格后予以放行。

第八条来自非疫区的水果、配餐料(包括配餐用食品及调味品)及食用性水生动物输出管理区的,其所有人、承运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向管理区检验检疫机构备案。输出管理区时,凭《应检商品检验检疫登记手册》逐批报检,经检验检疫合格后放行。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货物不准输出管理区。

第九条 进出管理区的货物属于实行检疫许可制度或者卫生注册登记制度管理的,在向管理区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时,应当提供检疫许可证明或者卫生注册登记证明。



第三章 携带物、废旧物品及生活垃圾检验检疫

第十条 管理区居民、旅客及工作人员携带合理数量的自用应检物品进出管理区时,应由携带人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查验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管理区内生产经营活动、居民生活产生的废旧物品需运出管理区的,所有人、承运人或者代理人凭环保部门证明申报,并由管理区检验检疫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检疫及卫生处理,运出管理区时经查验合格后放行。

第十二条 管理区内生产经营活动、居民生活产生的生活垃圾需运出管理区的,承运人或者代理人应当提供有效的卫生处理证明,管理区检验检疫机构查验放行。

第十三条 不属于管理区内产生的废旧物品和生活垃圾,不得运出管理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未经许可,运输、携带国家禁止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进出管理区的,管理区检验检疫机构依法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并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未经许可,运输、携带国家禁止进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者其他可能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动物和物品进出管理区的,管理区检验检疫机构依法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并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未经许可,运输、携带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出管理区的,管理区检验检疫机构依法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并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运输、携带应检物品进出管理区而不报检或瞒报、少报的,管理区检验检疫机构依法作退货处理,并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未经许可,将非疫区水果、配餐料及食用性水生动物以外的其他货物输出管理区的,管理区检验检疫机构依法作退货处理,并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管理区居民、旅客及工作人员携带超出合理数量范围的应检物品进出管理区的,管理区检验检疫机构依法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未经检验检疫,将管理区内产生的废旧物品、生活垃圾运出管理区的,或者将非管理区内产生的废旧物品、生活垃圾运出管理区的,由管理区检验检疫机构依法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管理区检验检疫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带出管理区的携带物的合理数量,以海关认定的数量为准。

第二十三条进出管理区的货物的检验检疫,使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的检验检疫单证。管理区居民带入管理区销售的鲜活商品以及居民、旅客及工作人员携带物适用的检验检疫单证,由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制定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进出管理区货物的检验检疫,按照国家统一的收费标准收费。本办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检验检疫免收检验检疫费,按照国家统一标准收取查验费或换证费。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可以根据管理区检验检疫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的实施细则,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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