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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施工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22:22:35  浏览:82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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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施工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财政部


国营施工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财政部


第一章 总 则
一、本制度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各级主管部门所属独立核算的国营施工企业及其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独立核算的施工企业,包括建筑安装公司、房修公司、住宅公司、市政公司和机械施工公司等企业。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包括施工单位(如工程处、工区等)、工业企业(如预制
构件厂、木材加工厂等)、机械运输部门(如机械站、运输队等)、材料供应部门等单位。
集体所有制施工企业的会计制度,由各省、市、自治区财政部门(或建设银行,下同)参照本制度自行制订,并报财政部备案。
二、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财政部门在符合本制度统一要求的原则下,可以根据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对本制度作必要的补充规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对本制度所作的补充规定,如果要求地方国营施工企业统一执行,应先征得财政部同意,并抄送各省、市、自治区财政部门。
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需要对本制度进行补充,应经省、市、自治区财政部门同意。
三、国营施工企业及其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由于管理上的要求,需要执行其他会计制度,应先取得财政部门的同意。
四、本制度引用的现行有关概(预)算、计划、财务、统计等制度的规定,今后如有修改、废止,企业应按新的规定办理。如果会计制度需要作相应的变更,由财政部统一修改。
五、企业的记帐方法,本制度不作统一规定。在保证把帐记清楚、不错不乱的原则下,由各级主管部门根据本系统的具体情况统一规定或者授权企业自行规定。
鉴于目前多数国营施工企业采用增减记帐法和借贷记帐法,本制度对会计科目的设置、使用说明和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兼顾了这两种记帐方法。
六、本制度从1982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和国家建委1978年颁发试行的《建筑安装企业会计制度》同时废止。

第二章 会 计 科 目 一、总 说 明
一、会计科目是对企业各项经济业务进行分类、汇总的工具,是设置帐户、填制凭证、登记帐簿、处理会计事项必须遵循的规则。企业应根据本制度和上级机关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及时、正确、系统地记录各项经济业务,为编制报表、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和加强经营管理,提
供可靠的会计资料。
二、本制度规定的总帐科目,企业如没有相应的会计事项,可以不设;在不违反概(预)算、计划、财务、统计等制度的规定,不影响会计核算的要求和报表指标汇总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报请主管部门同意后,增设或合并某些总帐科目。
对于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者外,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规定。
三、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各部门、各企业不要随便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企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四、本制度在会计科目使用说明和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中,同时阐明借贷、增减两种记帐方法的记帐方向。但这些记帐方向,是记入总帐科目的记帐方向。采用借贷记帐法的,总帐科目和明细科目的记帐方向(借方或贷方)是一致的。采用增减记帐法的,某些总帐科目与其所属明细
科目的记帐方向(增方或减方)并不完全一致;各明细科目的记帐方向,应根据各该明细科目的性质分别确定。
二、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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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使 用 单 位
顺│ 科 │ ├───┬─────────────────
│ 目 │ 科 目 名 称 │ │ 内部独立核算单位
序│ 编 │ │ 企业 ├────┬────┬───┬───
│ 号 │ │ (*) │施工单位│工业企业│机械站│材料供
号│ │ │ │ │ │运输队│应部门
─┼──┼────────┼───┼────┼────┼───┼───
│ │资金占用科目: │ │ │ │ │
1│ 001│固定资产 │ ∨ │ ∨ │ ∨ │ ∨ │ ∨
2│ 101│材料采购 │ ∨ │ ∨ │ ∨ │ ∨ │ ∨
3│ 111│采购保管费 │ ∨ │ ∨ │ ∨ │ ∨ │ ∨
4│ 121│主要材料 │ ∨ │ ∨ │ ∨ │ ∨ │ ∨
5│ 125│结 构 件 │ ∨ │ ∨ │ ∨ │ ∨ │ ∨
6│ 131│机械配件 │ ∨ │ ∨ │ ∨ │ ∨ │ ∨
7│ 133│其他材料 │ ∨ │ ∨ │ ∨ │ ∨ │ ∨
8│ 134│低值易耗品 │ ∨ │ ∨ │ ∨ │ ∨ │ ∨
9│ 135│周转材料 │ ∨ │ ∨ │ ∨ │ ∨ │ ∨
10│ 136│材料成本差异 │ ∨ │ ∨ │ ∨ │ ∨ │ ∨
11│ 139│委托加工材料 │ ∨ │ ∨ │ ∨ │ ∨ │ ∨
12│ 141│工程施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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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续一)
━┯━━┯━━━━━━━━┯━━━━━━━━━━━━━━━━━━━━━
│ │ │ 使 用 单 位
顺│ 科 │ ├───┬─────────────────
│ 目 │ 科 目 名 称 │ │ 内部独立核算单位
序│ 编 │ │ 企业 ├────┬────┬───┬───
│ 号 │ │ (*) │施工单位│工业企业│机械站│材料供
号│ │ │ │ │ │运输队│应部门
─┼──┼────────┼───┼────┼────┼───┼───
13│ 142│工业生产 │ │ │ ∨ │ │
14│ 143│机械作业 │ ∨ │ ∨ │ │ ∨ │
15│ 144│辅助生产 │ ∨ │ ∨ │ ∨ │ ∨ │ ∨
16│ 145│管理费用 │ ∨ │ ∨ │ ∨ │ ∨ │
17│ 151│待摊费用 │ ∨ │ ∨ │ ∨ │ ∨ │ ∨
18│ 163│产 成 品 │ │ │ ∨ │ │
19│ 171│现 金 │ ∨ │ ∨ │ ∨ │ ∨ │ ∨
20│ 172│结算户存款 │ ∨ │ ∨ │ ∨ │ ∨ │ ∨
21│ 179│其他货币资金 │ ∨ │ ∨ │ ∨ │ ∨ │ ∨
22│ 181│预付分包备料款 │ ∨ │ ∨ │ │ │
23│ 182│预付分包工程款 │ ∨ │ ∨ │ │ │
24│ 183│应收工程款 │ ∨ │ ∨ │ │ ∨ │
25│ 185│应收内部单位款 │ ∨ │ ∨ │ ∨ │ ∨ │ ∨
26│ 186│备 用 金 │ ∨ │ ∨ │ ∨ │ ∨ │ ∨
27│ 189│其他应收款 │ ∨ │ ∨ │ ∨ │ ∨ │ ∨
28│ 201│拨付所属资金 │ ∨ │ │ │ │
29│ 251│待处理财产损失 │ ∨ │ ∨ │ ∨ │ ∨ │ ∨
30│ 311│利润分配 │ ∨ │ ∨ │ ∨ │ ∨ │ ∨
31│ 401│专项存款 │ ∨ │ ∨ │ ∨ │ ∨ │ ∨
32│ 411│专项物资 │ ∨ │ ∨ │ ∨ │ ∨ │ ∨
33│ 421│专项工程支出 │ ∨ │ ∨ │ ∨ │ ∨ │ ∨
34│ 431│临时设施 │ ∨ │ ∨ │ ∨ │ ∨ │ ∨
35│ 441│国 库 券 │ ∨ │ ∨ │ ∨ │ ∨ │ ∨
36│ 491│专项应收款 │ ∨ │ ∨ │ ∨ │ ∨ │ ∨
│ │ 资金来源料目: │ │ │ │ │
37│ 501│固定基金 │ ∨ │ ∨ │ ∨ │ ∨ │ ∨
38│ 511│折 旧 │ ∨ │ ∨ │ ∨ │ ∨ │ ∨
39│ 601│流动基金 │ ∨ │ ∨ │ ∨ │ ∨ │ ∨
40│ 611│流动资金借款 │ ∨ │ ∨ │ ∨ │ ∨ │ ∨
41│ 621│低值易耗品摊销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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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续二)
━┯━━┯━━━━━━━━┯━━━━━━━━━━━━━━━━━━━━━
│ │ │ 使 用 单 位
顺│ 科 │ ├───┬─────────────────
│ 目 │ 科 目 名 称 │ │ 内部独立核算单位
序│ 编 │ │ 企业 ├────┬────┬───┬───
│ 号 │ │ ① │施工单位│工业企业│机械站│材料供
号│ │ │ │ │ │运输队│应部门
─┼──┼────────┼───┼────┼────┼───┼───
42│ 622│周转材料摊销 │ ∨ │ ∨ │ ∨ │ ∨ │ ∨
43│ 631│预收备料款 │ ∨ │ ∨ │ │ │
44│ 632│预收工程款 │ ∨ │ ∨ │ │ ∨ │
45│ 641│应付分包工程款 │ ∨ │ ∨ │ │ │
46│ 651│应付购货款 │ ∨ │ ∨ │ ∨ │ ∨ │ ∨
47│ 652│应付工资 │ ∨ │ ∨ │ ∨ │ ∨ │ ∨
48│ 653│应付内部单位款 │ ∨ │ ∨ │ ∨ │ ∨ │ ∨
49│ 659│其他应付款 │ ∨ │ ∨ │ ∨ │ ∨ │ ∨
50│ 661│预提费用 │ ∨ │ ∨ │ ∨ │ ∨ │ ∨
51│ 692│应交折旧基金 │ ∨ │ ∨ │ ∨ │ ∨ │ ∨
52│ 751│待处理财产盘盈 │ ∨ │ ∨ │ ∨ │ ∨ │ ∨
53│ 801│工程结算 │ ∨ │ ∨ │ │ ∨② │
54│ 802│销 售 │ ∨ │ ∨ │ ∨ │ ∨ │ ∨
55│ 811│利 润 │ ∨ │ ∨ │ ∨ │ ∨ │ ∨
56│ 901│专用基金 │ ∨ │ ∨ │ ∨ │ ∨ │ ∨
57│ 911│特种基金 │ ∨ │ ∨ │ ∨ │ ∨ │ ∨
58│ 921│专用拨款 │ ∨ │ ∨ │ ∨ │ ∨ │ ∨
59│ 931│专用借款 │ ∨ │ ∨ │ ∨ │ ∨ │ ∨
60│ 991│专项应付款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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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包括有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的企业和没有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的企业。
②采用承包方式进行机械化施工的机械站,其承包工程部分,视同施工单位,
使用“工程施工”和“工程结算”科目。
附注:
1.基本建设投资实行贷款制度的企业,可以增设“011待核销基建支出”和“701基建借款”科目(下设“固定资产借款”“流动资产借款”和“其他借款”三个明细科目)。
2.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可以不设“材料采购”和“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增设“137在途材料”科目。
3.采用计划成本进行产品日常核算的附属工业企业,可以增设“164产品成本差异”科目。
4.有超储积压物资的企业,可以增设“138超储积压物资”科目。
5.实行建筑产品商品化的企业,可以增设“161建筑产品”科目,并将“产成品”科目改为“163工业产品”科目,将“销售”科目下的“产品销售”明细科目分为“建筑产品销售”和“工业产品销售”两个明细科目。
6.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产品的附属工业企业,对于发出的产成品,可以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在“产成品”科目下增设“发出商品”明细科目核算,也可以单独增设“166发出商品”科目核算。采用其他结算方式销售产品的附属工业企业,对于应向购货单位收取的款项,可以
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在“其他应收款”科目内核算,也可以单独增设“184应收销货款”科目核算。
7.对外销售业务量比较大、税金比较多的企业,可以增设“691应交税金”科目。
8.实行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有偿占用制度的企业,可以增设“693应交资金占用费”科目,下设“应交固定资金占用费”和“应交流动资金占用费”两个明细科目,并在“固定基金”科目下增设“国家固定基金”“企业固定基金”和“待转固定基金”三个明细科目;在“流动基金
”科目下,增设“国家流动基金”和“企业流动基金”两个明细科目。
9.根据国务院国发(1980)172号文件规定,向其他单位投资的企业,可以增设“211长期投资”科目,下设“固定资金投资”“流动资金投资”和“专用基金投资”三个明细科目;在“利润”科目下,增设“其他单位转来的利润”明细科目。接受投入资金的企业,可以增
设“711其他单位投入资金”科目,下设“固定资金”“流动资金”和“专用基金”三个明细科目;在“利润分配”科目下,增设“分给其他单位的利润”明细科目。
10.为了适应各种记帐方法的特点,企业可以合并或分设一些会计科目。如采用借贷记帐法的企业,可以将“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合并为“151待摊和预提费用”科目,将“应收工程款”和“预收工程款”合并为“183发包单位工程款往来”科目,将“应付分包工程款”
和“预付分包工程款”合并为“641分包单位工程款往来”科目,将“应收内部单位款”和“应付内部单位款”合并为“185内部往来”科目,将“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合并为“189其他往来”科目,将“专项应收款”和“专项应付款”合并为“491专项往来”科目。
采用增减记帐法的企业,可以将“利润”科目分为“811利润”“805营业外收入”“305营业外支出”科目,将“利润分配”科目下的各明细科目改为总帐科目。
三、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略)

第三章 会 计 报 表 一、总 说 明
一、会计报表是定期反映企业财务状况、成本水平和财务成果的书面报告。企业应按本制度的规定,及时编报月份、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并做到手续齐备、内容完整、数字准确、说明清楚。不得为了赶编报表而提前结帐,不得任意估计数字,严禁弄虚作假,伪造数字。
二、企业上报季度、年度会计报表,应附送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财务计划和各项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固定资金、流动资金和各种专项资金的运用和增减变动情况;成本的升降情况;利润和利润上交任务的完成情况;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果、降低成本、增加利润的主
要措施,以及其他财务会计方面需要说明的问题。
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要求全面、详细,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季度财务情况说明书可以有重点地作扼要的分析说明。在月报中,如有重要问题,也应附送简要说明。
三、企业会计报表的报出时间:月报应在月份终了后十五天内报出(按扣除星期日和例假日计算,下同),季报应在季度终了后二十天内报出,年报应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天内报出。
企业主管部门可以在上列期限内规定所属企业的具体报送时间,但一般不要将上述规定日期再予推迟。
四、企业的会计报表应报送开户银行、监交的财税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各一份。其他需要报送的单位和份数,由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规定;但要严加控制,不能过多地加重基层财会人员编报会计报表的工作量。
五、会计报表的填报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六、会计报表中应填列的计划数(或预算数、定额数),凡须经有关机关核定的,应填列最后核定的数字;在未经核定以前,应填列最后上报的数字。
七、企业解交金库的利润,应于年度终了时与监交机关核对,并将核对无误的交款清单随同年度会计报表上报,由企业主管部门汇编后报送财政部门。
八、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应注明:企业的名称、地址、主管部门、开业年份、报表所属年度、季度、月份、规定报送日期、实际送出日期等。
企业报表必须由企业领导、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九、企业在年度内变更隶属关系时,不论隶属关系如何变更,其所编制的月份、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都应反映自年初起的全部累计数字。
十、本制度规定的报表格式,适用于独立核算的施工企业及其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地方施工企业主管部门编报表所用的格式,由各省、市、自治区财政部门规定。各省、市、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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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表 编 号 │ 报 表 名 称 │ 编 报 期
──────────┼────────────┼──────
会施01表 │资金平衡表 │月、季、年
会施02表 │利润表 │月、季、年
会施02表附表 │企业基金及利润留成计算表│ 年
会施03表 │成本表 │月、季、年
会施04表 │竣工工程成本表 │ 季、年
会施05表 │管理费用表 │ 季、年
会施06表 │国家基金表 │ 年
会施07表 │专项资金表 │ 季、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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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各施工企业主管部门汇编报表所用的格式,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十一、会计报表的名称和编报期如下:
企业按月编报利润表、成本表有困难的,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可以免编。
按月编报的报表,三、六、九、十二月份可以免编,以季报或年报代替;按季编报的报表,第四季度可以免编,以年报代替。

二、会计报表格式
资金平衡表
会施01表
编制单位:________ __年__月__日 单位: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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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金 占 用 │行次│年初数│期末数│资 金 来 源 │行次│年初数│期未数
─────────────────────┼──┼───┼───┼────────────┼──┼───┼───
固定资金占用: │ │ │ │固定资金来源: │ │ │
固定资产原价(001) │ 1 │ │ │ 固定基金(501) │ 61 │ │
减:折旧(511) │ 2 │ │ │ │ │ │
固定资产净值 │ 3 │ │ │ │ │ │
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已减期末盘盈 │ 7 │ │ │ │ │ │
__元)(251.1.751.1) │ │ │ │ │ │ │
拨付所属固定资金(201.1) │ 8 │ │ │ │ │ │
─────────────────────┼──┼───┼───┼────────────┼──┼───┼───
合 计 │ 10 │ │ │ 合 计 │ 70 │ │
─────────────────┬───┼──┼───┼───┼────────────┼──┼───┼───
流动资金占用: │定额数│ │ │ │流动资金来源: │ │ │
定额流动资产小计 ├───┤ 11 │ │ │定额流动资金小计 │ 71 │ │
(1)主要材料(121、136、101) │ │ 12 │ │ │(1)流动基金(601) │ 72 │ │
(2)结构件(125、136、101) │ │ 15 │ │ │(2)流动资金借款(611) │ 75 │ │
(3)机械配件(131、136、101) │ │ 16 │ │ │(3)预收备料款(631、181) │ 76 │ │
(4)其他材料(133、136、101) │ │ 17 │ │ │(4)预收工程款(632、182) │ 7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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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平街表(续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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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金 占 用 │行次│年初数│期末数│ 资 金 来 源 │行次│年初│期末
│ │ │ │ │ │ 数 │ 数
─────────────────┬──┼──┼───┼───┼───────────────┼──┼──┼──
(5)低值易耗品(134、136、621、101) │ │ 18 │ │ │其他流动资金小计 │ 80 │ │
(6)周转材料(135、136、622、101) │ │ 19 │ │ │ (1)应付购货款(651) │ 81 │ │
(7)委托加工材料(139) │ │ 20 │ │ │ 其中:期末暂估应付帐款__元│ │ │
(8)未完施工(141) │ │ 21 │ │ │ (2)应付内部单位款(653) │ 83 │ │
(9)在产品(142、144) │ │ 24 │ │ │ (3)其他应付款(659、652) │ 84 │ │
(10)待摊费用(151、111、145、661) │ │ 25 │ │ │ (4)预提费用(661、111、145) │ 85 │ │
(11)产成品(163) │ │ 27 │ │ │ (5)未交折旧基金(692) │ 87 │ │
(12)应收工程款(183、641) │ │ 30 │ │ │ (6)未交利润(或多弥补亏损)净 │ 89 │ │
期中:期末拖欠工程款______元 │ │ │ │ │ 额(多交利润或未弥补亏损以│ │ │
(13)备用金(186) │ │ 33 │ │ │ “一”号表示)(311、811) │ │ │
(14)超储积压物资(121、125、131、 │ × │ 34 │ │ │ │ │ │
133、134、136) │ │ │ │ │ │ │ │
(15)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 │ × │ 35 │ │ │ │ │ │
(已减期末盘盈___元)(251.2、 │ │ │ │ │ │ │ │
751.2) │ │ │ │ │ │ │ │
(16)拨付所属流动资金(201.2) │ × │ 36 │ │ │ │ │ │
━━━━━━━━━━━━━━━━━┷━━┷━━┷━━━┷━━━┷━━━━━━━━━━━━━━━┷━━┷━━┷━━━
资金平衡表(续二)
━━━━━━━━━━━━━━┯━━┯━━━┯━━━┯━━━━━━━━━━━━━━━┯━━┯━━━┯━━━
资 金 占 用 │行次│年初数│期末数│ 资 金 来 源 │行次│年初数│期未数
──────────────┼──┼───┼───┼───────────────┼──┼───┼───
其他流动资产小计 │ 41 │ │ │ │ │ │
(1)现金(171) │ 43 │ │ │ │ │ │
(2)结算户存款(172) │ 44 │ │ │ │ │ │
(3)其他货币资金(179) │ 45 │ │ │ │ │ │
(4)应收内部单位款(185)│ 47 │ │ │ │ │ │
(5)其他应收款(189) │ 49 │ │ │ │ │ │
──────────────┼──┼───┼───┼───────────────┼──┼───┼───
合 计 │ 50 │ │ │ 合 计 │ 90 │ │
──────────────┼──┼───┼───┼───────────────┼──┼───┼───
专项资金占用: │ │ │ │ 专项资金来源: │ │ │
专项存款(401) │ 51 │ │ │ 专用基金(901) │ 91 │ │
专项物资(411) │ 52 │ │ │ 特种基金(911) │ 92 │ │
专项工程支出(421) │ 53 │ │ │ 专用拨款(921) │ 93 │ │
临时设施(431) │ 54 │ │ │ 专用借款(931) │ 94 │ │
国库券(441) │ 56 │ │ │ 专项应付款(991) │ 98 │ │
专项应收款(491) │ 58 │ │ │ │ │ │
──────────────┼──┼───┼───┼───────────────┼──┼───┼───
合 计 │ 59 │ │ │ 合 计 │ 99 │ │
──────────────┼──┼───┼───┼───────────────┼──┼───┼───
资 金 占 用 总 计 │ 60 │ │ │ 资金来源总计 │1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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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表
会施02表
编制单位:_____ __年第__季度__月份 单位: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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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 年│ │ │ │
项 目 │行次│本期数│ │ │ │ │
│ │ │累计数│ 项 目 │ │ │
────────────────┼──┼───┼───┼─────────────────┼──┼───┼───
一、利润的计算 │ │ │ │ 4.材料销售收入 │ 21 │ │
1.工程价款收入 │ 1 │ │ │ 减:销售税金 │ 22 │ │
减:分包单位完成的工程价款 │ 2 │ │ │ 销售成本 │ 23 │ │
自行完成的工程实际成本 │ 3 │ │ │ 材料销售利润 │ 24 │ │
工程结算利润 │ 4 │ │ │ 其中:对内销售利润 │ 25 │ │
其中:法定利润 │ 5 │ │ │ 5.其他销售利润 │ 26 │ │
成本降低额 │ 6 │ │ │ 6.营业外收入 │ 27 │ │
2.产品销售收入 │ 7 │ │ │ 7.营业外支出(以“—”号表示) │ 28 │ │
减:销售税金 │ 8 │ │ │ 8.利润总额 │ 30 │ │
销售成本 │ 9 │ │ │二、利润的分配 │ │ │
产品销售利润 │ 10 │ │ │ 1.归还小型技措借款 │ 31 │ │
其中:对内销售利润 │ 11 │ │ │ 2.提取企业基金 │ 33 │ │
对外销售利润 │ 12 │ │ │ 3.提取法定利润 │ 34 │ │
其中:法定利润 │ 13 │ │ │ 4.提取利润留成基金 │ 35 │ │
3.作业销售收入 │ 14 │ │ │ 5.上交利润 │ 36 │ │
减:销售税金 │ 15 │ │ │ 6.弥补亏损(以“-”号表示) │ 37 │ │
销售成本 │ 16 │ │ │三、利润的结算 │ │ │
│ │ │ │ 1.年初未交利润或多弥补亏损 │ 38 │ │
━━━━━━━━━━━━━━━━┷━━┷━━━┷━━━┷━━━━━━━━━━━━━━━━━┷━━┷━━━┷━━━
企业基金及利润留成计算表
会施02表附表
编制单位:____ ___年度 单位: 元
━━━━━━━━━━━━━━━━━━━━━━━━━━━━┯━━━━━━━━━━━━━━━━━━━━━━
企 业 基 金 的 计 算 │ 利 润 留 成 的 计 算
────────────────────────────┼──────────────────────
一、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行│计│实│一、本年可分成利润的计算: │行│金
│次│划│际│ │次│额
├─┼─┼─┤ ├─┼─
1.竣工面积或主要工程量(计量单位:___) │1 │ │ │ 本年利润总额 │16│
2.工程质量优良率(%) │2 │ │ │ 减:归还小型技措借款 │17│
3.全员劳动生产率(元/人) │3 │ │ │ 应提企业基金(15行) │19│
4.利润总额(千元) │4 │ │ │ 应提法定利润 │20│
上交利润(千元) │5 │ │ │ 本年可分成利润(16-17-19-20) │21│
二、提取率的计算: │ ├─┴─┤ 其中:基数利润 │22│
│ │ % │ 增长利润(21-22) │23│
完成利润指标(1.25%或0.75%) │6 ├───┤二、按基数利润计算: │ │
完成其他指标(完成__项每项__%) │7 │ │ 利润留成(22×__%) │24│
提取率合计(6+7) : │8 │ │ 应交利润(22×__%) │25│
: │ ├───┤三、按增长利润计算: │ │
三、计提企业基金的工资总额的计算: │ │金 额│ │ │
│ ├───┤ │ │
本年实际工资总额 │9 │ │ │ │
━━━━━━━━━━━━━━━━━━━━━━┷━┷━━━┷━━━━━━━━━━━━━━━━━━┷━┷━
企业基金及利润留成计算表(续一)
━━━━━━━━━━━━━━━━━┯━━━━━━━━━━━━━━━━━
企 业 基 金 的 计 算 │ 利 润 留 成 的 计 算
─────────────────┼─────────────────
│行│ 金 │ │行│金
│次│ 额 │ │次│额
├─┼──┤ ├─┼─
本年批准的计划工资总额 │10│ │利润留成(23×__%) │26│
减:其他计划外用工的工资 │11│ │应交利润(23×__%) │27│
支付的奖金 │12│ │四、利润留成合计(24+26) │28│
支付的副食品价格补贴 │13│ │ 应交利润合计(25+27) │29│
计提企业基金的工资总额 │14│ │ │ │
(9-11-12-13) │ │ │ │ │
或(10-11-12-13) │ │ │ │ │
四、本年应提企业基金 │15│ │ │ │
(14×8) │ │ │ │ │
━━━━━━━━━━━━┷━┷━━┷━━━━━━━━━━━━━┷━┷━
补充资料:支付的奖金(12行)分析:
(1)按国务院1978年91号文件规定支付的奖金___元;
(2)节约奖___元;
(3)企业基金中支付的奖金___元;
(工程)成本表①
会施03表
编制单位:____ __年第___季度___月份 单位: 元
━━━━━━━━━━┯━┯━━━━━━━━━━━━━━━━━━┯━━━━━━━━━━━━━━━━━
│行│ 本 期 数 │ 累 计 数
成 本 项 目② │ ├────┬────┬───┬────┼────┬────┬───┬───
│次│预算成本│实际成本│降低额│降低率% │预算成本│实际成本│降低额│降低率%
│ ├────┼────┼───┼────┼────┼────┼───┼───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人工费 │1 │ │ │ │ │ │ │ │
其中:分包人工费 │2 │ │ │ │ │ │ │ │
材料费 │3 │ │ │ │ │ │ │ │
其中:结构件 │4 │ │ │ │ │ │ │ │
机械使用费 │5 │ │ │ │ │ │ │ │
其他直接费 │7 │ │ │ │ │ │ │ │
工程直接成本 │8 │ │ │ │ │ │ │ │
管理费 │9 │ │ │ │ │ │ │ │
其中:外单位管理费│10│ │ │ │ │ │ │ │
工程总成本 │11│ │ │ │ │ │ │ │
│ │ │ │ │ │ │ │ │
━━━━━━━━━━┷━┷━━━━┷━━━━┷━━━┷━━━━┷━━━━┷━━━━┷━━━┷━━━
补充资料(年报填列):
调整后的成本降低额__元;调整后的成本降低率__%
①本表为反映工程成本、产品成本和作业成本的通用报表格式;施工单位为工程成本表(会施03-1表),工业企业为产品成本
表(会施03-2表),机械运输部门为作业成本表(会施03-3表)。
②本表所列成本项目为工程成本表的成本项目。
产品成本表的成本项目为:工资、材料、燃料及动力、折旧及修理费、废品损失、其他直接费、管理费、产品总成本。
作业成本表的成本项目为:工资、燃料及动力、材料、折旧及修理费、替换工具及部件、其他直接费、管理费、作业总成本。
竣工工程成本表
会施04表
编制单位:___ ___年第___季度 单位: 元
━━━━━━━━━━━━━━━━━━┯━┯━━━━━┯━━━━━━━━┯━━━━┯━━━┯━━━━━
│行│ │预 算 成 本 │ │ │
│ │竣工工程量├───┬────┤实际成本│成 本│成本降低率
工 程 名 称 │ │ │总成本│其中: │ │降低额│ (%)
│ │ │ │上年结转│ │ │
│ ├─────┼───┼────┼────┼───┼─────
│次│ 1 │ 2 │ 3 │ 4 │ 5 │ 6
──────────────────┼─┼─────┼───┼────┼────┼───┼─────
一、自年初起至上季末止的竣工工程累计│ │ × │ │ │ │ │
二、本季竣工工程合计 │ │ × │ │ │ │ │
其中:(按主要工程分项填列) │ │ │ │ │ │ │
1. │ │ │ │ │ │ │
2. │ │ │ │ │ │ │
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自年初起至本季末止的竣工工程累计│ │ × │ │ │ │ │
━━━━━━━━━━━━━━━━━━┷━┷━━━━━┷━━━┷━━━━┷━━━━┷━━━┷━━━━━
管理费用表
会施05表
编制单位:___ ___年第___季度 单位: 元
━━━━━━━━━┯━┯━━━━━━━━┯━━━━━━━━┯━━━━━━━━┯━━━━━━━━┯━━━━━━━━
│行│ 施 工 单 位 │ 工 业 企 业 │ 机械运输部门 │ 材料供应部门 │ 公 司
项 目 │ ├───┬────┼───┬────┼───┬────┼───┬────┼───┬────
│ │本 年│本年累计│本 年│本年累计│本 年│本年累计│本 年 │本年累计│本 年│本年累计
│次│计划数│ 实际数 │计划数│ 实际数 │计划数│ 实际数 │计划数│ 实际数 │计划数│ 实际数
│ ├───┼────┼───┼────┼───┼────┼───┼────┼───┼────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工作人员工资 │1 │ │ │ │ │ │ │ │ │ │
生产工人辅助工资 │2 │ │ │ │ │ │ │ │ │ │
工资附加费 │3 │ │ │ │ │ │ │ │ │ │
办公费 │4 │ │ │ │ │ │ │ │ │ │
差旅交通费 │5 │ │ │ │ │ │ │ │ │ │
固定资产使用费 │6 │ │ │ │ │ │ │ │ │ │
工具用具使用费 │7 │ │ │ │ │ │ │ │ │ │
劳动保护费 │8 │ │ │ │ │ │ │ │ │ │
检验试验费 │9 │ │ │ │ │ │ │ │ │ │
(已减检验试验收入)│1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工程保修费 │11│ │ │ │ │ │ │ │ │ │
利息支出 │12│ │ │ │ │ │ │ │ │ │
(已减利息收入) │1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职工教育经费 │14│ │ │ │ │ │ │ │ │ │
━━━━━━━━━┷━┷━━━┷━━━━┷━━━┷━━━━┷━━━┷━━━━┷━━━┷━━━━┷━━━┷━━━━
管理费用表(续一)
━━━━━━━━━━━━┯━┯━━━━━━━━┯━━━━━━━━┯━━━━━━━━┯━━━━━━━━┯━━━━━
│行│ 施 工 单 位 │ 工 业 企 业 │ 机械运输部门 │ 材料供应部门 │ 公 司
│ ├───┬────┼───┬────┼───┬────┼───┬────┼──┬──
项 目 │ │本 年│本年累计│本 年│本年累计│本 年│本年累计│本 年│本年累计│本年│本年
│ │计划数│ 实际数 │计划数│ 实际数 │计划数│ 实际数 │计划数│ 实际数 │计划│实际
│ │ │ │ │ │ │ │ │ │ 数 │ 数
│ ├───┼────┼───┼────┼───┼────┼───┼────┼──┼──
│次│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材料整理及零星运费 │15│ │ │ │ │ │ │ │ │ │
材料盘亏及毁损 │16│ │ │ │ │ │ │ │ │ │
(已减盘盈) │17│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上级管理费 │18│ │ │ │ │ │ │ │ │ │
外单位管理费 │19│ │ │ │ │ │ │ │ │ │
│20│ │ │ │ │ │ │ │ │ │
其 他 │21│ │ │ │ │ │ │ │ │ │
合 计 │22│ │ │ │ │ │ │ │ │ │
────────────┴─┴───┴────┴───┴────┴───┴────┴───┴────┴──┴───
补充资料:
────────────┬─┬───┬────┬───┬────┬───┬────┬───┬────┬──┬───
1.产 值① │23│ │ │ │ │ │ │ │ │ │
每百元产值应负担的管理费│24│ │ │ │ │ │ │ │ │ │
2.全年职工平均人数 │25│ │ │ │ │ │ │ │ │ │
每一职工支用的管理费 │26│ │ │ │ │ │ │ │ │ │
3.属于压缩范围的管理费 │27│ │ │ │ │ │ │ │ │ │
━━━━━━━━━━━━┷━┷━━━┷━━━━┷━━━┷━━━━┷━━━┷━━━━┷━━━┷━━━━┷━━┷━━━
①施工单位为工作量,工业企业为工业总产值,机械运输部门为作业收入,材料供应部门为材料购入总额。
国家基金表
会施06表
编制单位:___ ___年度 单位: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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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 定 基 金 │行次│金额│ 流 动 基 金 │行次│金额│ 补 充 资 料 │行次│金额
───────────┼──┼──┼───────────┼──┼──┼────────────┼──┼──
一、年初数 │ 1 │ │一、年初数 │ 23 │ │一、固定资产原价年末数 │ 39 │
二、本年增加数合计 │ 2 │ │二、本年增加数合计 │ 24 │ │ 1.生产用固定资产 │ 40 │
1.基建拨款购建的固│ 3 │ │ 1.财政拨入 │ 25 │ │ (1)房屋及建筑物 │ 41 │
定资产 │ │ │ 2.上级拨入 │ 26 │ │ 其中:活动房屋 │ 42 │
2.专用拨款购建的固│ 4 │ │ 3.调整材料调拨价格│ 27 │ │ (__平方米)│ │
定资产 │ │ │ 的溢价 │ │ │ (2)施工机械 │ 43 │
3.专用基金购建的固│ 5 │ │ 4. │ 28 │ │ 其中:钢模 │ 44 │
定资产 │ │ │ 5. │ 29 │ │ (3)运输设备 │ 45 │
4.特种基金购建的固│ 6 │ │ 6. │ 30 │ │ (4)生产设备 │ 46 │
定资产 │ │ │三、本年减少数合计 │ 31 │ │ (5)仪器及试验设 │ 47 │
5.专用借款购建的固│ 7 │ │ 1.交财政 │ 32 │ │ 备 │ │
定资产 │ │ │ 2.交上级 │ 33 │ │ (6)其他生产用固 │ 48 │
6.无偿调入的固定资│ 8 │ │ 3.调整材料调拨价格│ 34 │ │ 定资产 │ │
产 │ │ │ 的折价 │ │ │ 2.非生产用固定资产 │ 49 │
7.经批准转帐盘盈的│ 9 │ │ 4. │ 35 │ │ 3.未使用固定资产 │ 50 │
固定资产 │ │ │ 5. │ 36 │ │ 4.不需用固定资产 │ 51 │
8. │ 10 │ │ 6. │ 37 │ │ 5.封存固定资产 │ 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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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基金表(续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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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 定 基 金 │行次│金额│ 流 动 基 金 │行次│金额│ 补 充 资 料 │行次│金额
───────────┼──┼──┼───────────┼──┼──┼────────────┼──┼──
9. │ 11 │ │四、年末数 │ 38 │ │ 6.土地 │ 53 │
10. │ 12 │ │ │ │ │二、计提折旧基金的固定 │ 54 │
三、本年减少数合计 │ 13 │ │ │ │ │ 资产全年平均总值 │ │
1.无偿调出的固定资 │ 14 │ │ │ │ │ 折旧率(%) │ 55 │
产 │ │ │ │ │ │ 计提大修理基金的固 │ 56 │
2有偿调出的固定资 │ 15 │ │ │ │ │ 定资产全年平均总值 │ │
产 │ │ │ │ │ │ 大修理基金提存率(%) │ 57 │
3.经批准报废的固定 │ 16 │ │ │ │ │三、固定资产原价全年平 │ 58 │
资产 │ │ │ │ │ │ 均余额 │ │
4.经批准核销盘亏和 │ 17 │ │ │ │ │ 固定资产净值全年平 │ 59 │
毁损的固定资产 │ │ │ │ │ │ 均余额 │ │
5.提取的固定资产折 │ 18 │ │ │ │ │四、定额流动资金全年平 │ 60 │
旧 │ │ │ │ │ │ 均余额 │ │
6. │ 19 │ │ │ │ │ │ │
7. │ 20 │ │ │ │ │ │ │
8. │ 21 │ │ │ │ │ │ │
四、年末数 │ 22 │ │ │ │ │ │ │
━━━━━━━━━━━┷━━┷━━┷━━━━━━━━━━━┷━━┷━━┷━━━━━━━━━━━━┷━━┷━━
专项资金表
会施07表
编制单位:____ __年第__季度 单位: 元
━━━━━━━━━━━━━━━┯━┯━━━━━━━━━━━━━━┳━━━━━━━━┯━━━━━┯━━━━━━━━
│行│ 专 用 基 金 │ 特 种 基 金│ 专用拨款 │ 专 用 借 款
│ ├──┬──┬──┬──┬──┼──┬──┬──┼──┬──┼──┬──┬──
│ │更新│大修│企业│利润│职工│技术│临时│劳保│新产│ │小型│小额│大修
项 目 │ │改造│理基│ │留成│福利│装备│设施│ │品试│ │技措│基建│理借
│ │基金│金 │基金│基金│基金│基金│包干│基金│制费│ │借款│借款│款
│ │ │ │ │ │ │ │基金│ │拨款│ │ │ │
│ ├──┼──┼──┼──┼──┼──┼──┼──┼──┼──┼──┼──┼──
│行│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一、年初数 │ 1│ │ │ │ │ │ │ │ │ │ │ │ │
二、本年增加数合计 │ 2│ │ │ │ │ │ │ │ │ │ │ │ │
1.提取、留用、收取、借入数 │ 3│ │ │ │ │ │ │ │ │ × │ │ │ │
2.变价收入 │ 4│ │ × │ × │ × │ × │ × │ │ × │ × │ │ × │ × │ ×
3.拨入数 │ 5│ │ │ │ │ │ │ │ × │ │ │ × │ × │ ×
4.所属上交数 │ 6│ │ │ │ │ │ │ │ × │ │ │ × │ × │ ×
5.其他专用基金转入数 │ 7│ │ │ │ │ │ │ │ × │ × │ │ × │ × │ ×
6.其他增加数 │ 8│ │ │ │ │ │ │ │ │ │ │ │ │
三、本年减少数合计 │ 9│ │ │ │ │ │ │ │ │ │ │ │ │
1.支用数 │10│ │ │ │ │ │ │ │ │ │ │ × │ × │ ×
其中:构成固定资产 │11│ │ × │ │ │ │ │ │ × │ │ │ × │ × │ ×
2.上交数 │12│ │ │ │ │ │ │ │ × │ │ │ × │ × │ ×
3.拨付所属数 │13│ │ │ │ │ │ │ │ × │ │ │ × │ × │ ×
4.转入其他专用基金数 │14│ │ │ │ │ │ │ │ × │ × │ │ × │ × │ ×
5.归还专用借款数 │15│ │ │ │ │ × │ × │ × │ × │ × │ │ │ │
6.其他减少数 │16│ │ │ │ │ │ │ │ │ │ │ │ │
四、期末数 │17│ │ │ │ │ │ │ │ │ │ │ │ │
减:未完工程支出 │18│ │ │ │ │ │ │ │ × │ │ │ │ │
临时设施 │1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国库券 │20│ │ │ │ │ │ │ │ × │ × │ │ × │ × │ ×
期末结余资金 │21│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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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


温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温政令第78号


现发布《温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温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投资效益,规范建设行为,防止建设资金损失浪费,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市、区)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依照本办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国家建设项目包括:
(一)以财政资金、各项政府性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补助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项目,或者以政府及其部门为投资主体的项目;
(二)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融资等方面依法给予优惠政策的公共、公益性项目;
(三)以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的筹资和建设方式以外的形式进行投资、建设,产权归国家所有的重点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工程项目;
(四)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五)接受、使用社会捐赠,包括接受外国政府、外商或者私人捐赠并委托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公益性项目;
(六)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市、县(市、区)审计机关是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依照管辖范围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市重点建设项目由市审计机关审计管辖。
市审计机关可以将其管辖范围内的国家建设项目授权县(市、区)级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县(市、区)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建设项目。
第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切实履行审计职责;计划、经贸、财政、建设、交通、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税务、监察、金融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第七条 市、县(市、区)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八条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国家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监督,其审计业务质量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 国家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将年度建设项目计划抄送审计机关;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按季将项目实施情况抄送审计机关。
第十条 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对国家建设项目总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国家建设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和工程价款结算。
第十一条 纳入年度竣工决算审计项目计划的国家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基本完工,通过初步验收后3个月内,编制完成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及建设项目有关资料报送审计机关安排审计。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自接到建设单位要求审计的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应当依照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组织方式,确定审计方式,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三条 审计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编制审计方案的依据;
(二)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具体情况;
(三)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目标、重点、实施步骤和预定的起讫日期;
(四)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
(五)编制日期。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建设项目范围实施审计,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程序、建设资金筹集、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
(二)资金到位、管理与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招标投标程序及其结果的合法性,以及工程承包、发包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五)概算审批、执行、调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六)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七)工程价款结算与实际完成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工程造价控制的有效性;
(八)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
(九)建设项目未完工程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
(十)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收费、税费计缴及其他财务收支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
(十一)建设项目绩效评价的真实性;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下列与项目财务收支有关的情况的,应当通报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调查,必要时应当协助调查:
(一)违反规划、土地、拆迁、招标投标、环境保护等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
(二)建设资金筹集涉及非法集资、摊派或收费行为的;
(三)建设资金被转移、侵占或挪用的;
(四)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五)未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
(六)其他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违法、违纪行为。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因前款各项情况而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协助调查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审计机关查清与国家建设项目财务收支有关的事实。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向审计机关提供审计工作所需要的办公场所等工作条件,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与审计项目相关的审计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同时,可以委托基建审计中心审计或者组织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或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审计。
审计机关应当对上述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组织基建审计中心、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专业人员进行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经费,按照下列途径解决:
(一)经本级政府同意,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经费;
(二)经本级政府同意,在审计核减额中安排解决;
(三)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浙价服〔2001〕262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经费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未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国家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组织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其审计报告应当抄送审计机关。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社会中介机构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审计机关经核实后利用的,不再对同一事项进行重复审计。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社会中介机构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有关违法、违纪情况的,应当向审计机关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中反映有违法和重大违纪违规事项的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重新立项进行审计。
第二十条 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与审计项目相应审计资质、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实施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后,应当出具审计报告,并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意见的,应当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依法需要作出处理、处罚的,应当作出审计决定书;审计机关认为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当作出审计建议书。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具有法律约束力,有关单位应当遵照执行。
被审计单位应当将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和经审计机关审核后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国有资产移交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自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了解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监督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被审计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其执行;仍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结果。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向社会公布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结果。
第二十六条 审计核减额,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财政资金直接投资部分,其核减额全额上缴财政专户 ;尚未拨款的,停止拨款。
(二)非财政资金直接投资部分,按核减额度的5%—10%上缴财政专户;对建设单位在国家建设项目中已签证支付的工程价款,其核减额全额上缴财政专户。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的;
(三)索贿、受贿,或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不当利益的;
(四)隐瞒被审计单位财经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实施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违反《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审计机关应当停止其审计任务,并按规定予以处理或者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聘请的专业人员在从事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中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的,审计机关应当予以解聘,并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由其组织和聘请参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明确有关人员的权利义务,对过错、过失人员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 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遵守《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认为审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建设工程项目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建设工程项目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政[2006]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新乡市建设工程项目抗震设防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新乡市建设工程项目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抗震设防工作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和《河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重点建设地区的地震烈度复核,大、中城市和经济开发区的地震小区划,重大工程场地的地震危险性分析和地震动参数的确定及抗震设防标准的确认工作。
  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
  第三条 市、县(市)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抗震设防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市发改委、建设、规划、国土、交通、水利、人防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建设项目审批、规划、建设等环节,共同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工程建设单位,以及设计、施工单位,必须遵照工程项目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和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
  第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对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价值和重大影响的重要工程;
  (二)地震设防要求高于地震基本烈度区划图或现行抗震设计规范规定的大中型工程;
  (三)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四)医疗、广播、通信、交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生命线工程;
  (五)其他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建设工程。
  第六条 下列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不应直接采用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结果,必须进行地震动参数复核:
  (一)位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区划图峰值加速度分区界线两侧各4公里的建设工程;
  (二)位于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边远地区的建设工程。
  第七条 需要进行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区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地震动参数复核和地震小区划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单位进行,并分别由省和国家地震工作部门或者机构对结果予以审定。
  第九条 除第五条规定以外的一般工业和民用建筑建设项目,不需要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但应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设计和施工。抗震设防要求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在经过地震动参数复核或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必须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
  第十条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应当包括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并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进行管理。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建设。
  第十一条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阶段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十二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国家或者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核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并应当在其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不得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省外单位持有中国地震局核发的甲级资格证书才能在本市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应执行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震主管部门制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范,确保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作质量,并接受所在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国家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计分别进行施工和监理。
  第十五条 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机构)人员参加,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一并验收。
  第十六条 市、县(市)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机构),应当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地震抗震设防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机构)依照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我市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
  

附件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
  一、交通项目
  (一)公路与铁路干线的大型立交桥,单孔跨径大于100米
  或者多孔跨径总长度大于500米的桥梁;
  (二)铁路干线的重要车站、铁路枢纽的主要建筑项目;
  (三)高速公路、高速铁路、高架桥和城市快速路和长度
  1000米以上的隧道项目;
  (四)国内机场中的航空站楼、航管楼、大型机库项目。
  二、水利和能源项目
  (一)Ⅰ级水工建筑物和大、中型以上水库的大坝;
  (二)20万千瓦以上的水电项目、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
  火电项目;
  (三)30万伏以上的枢纽变电站项目;特别重要的22万伏变
  电站项目;省、市、县级电力调度中心;
  (四)年产50万吨以上煤炭矿井的重要建筑及设施;
  (五)大型油气田的联合站、压缩机房、加压气站泵房等重
  要建筑,原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接收、存储设施,输油、
  输气管道及管道首末站、加压泵站。
  三、通信项目
  (一)市属广播中心、电视中心的差转台、发射台、主机楼;
  (二)县级以上的长途电信枢纽、邮政枢纽、卫星通信地球站、程控电话终端局、本地网汇接局、应急通信用房等邮政通信项目。
  四、生命线工程
  (一)城市供水、供热、供气管网,贮油、储气、储水工程;
  (二)大型粮油加工厂和15万吨以上大型粮库;
  (三)300张床位以上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医技楼、重要医疗设备用房以及中心血站等;
  (四)城市污水处理项目。
  五、特殊项目
  (一)核电站、核反应堆、核供热装置;
  (二)重要军事设施;
  (三)易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易燃、易爆和剧毒物质的项目。
  六、其他重要项目
  (一)年产100万吨以上炼铁、炼钢、轧钢工业项目以及年产50万吨以上特殊钢工业项目、年产200万吨以上矿山项目和其他大型有色金属工业项目的重要建筑及设施;
  (二)大中型化工、化纤和石油化工生产企业的主要生产装置及其控制系统的建筑,生产中有剧毒、易燃、易爆物质的厂房及其控制系统的建筑;
  (三)年产50万吨以上水泥、50万箱以上玻璃、30万台以上的冰箱冰柜项目等;大中型生物、制药、纺织、机械等工业企业;
  (四)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10g以上区域或者国家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城市内的坚硬、中硬场地且高度超过80米,或者中软、软弱场地且高度超过60米的高层建筑;
  (五)市、县各类救灾应急指挥中心和救灾物资储备库;
  (六)规划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
  (七)大型影剧院、体育场馆,5000平方米以上商贸、金融、宾馆、教学楼和学生公寓楼以及存放国家一、二级珍贵文物的博物馆等公共建筑;
  (八)活动断裂带附近的建设高度超过8层或基本建设投资超过1000万元的建设工程
  1.汤西断裂:寺庄顶――七六○厂――电业局――面粉厂――粮油仓库――唐庄一线两侧各1500米;
  2.曲里断裂:小尚庄――电冰箱厂东南――新乡输油处――五四○厂――向阳公园--市第一卫生学校――贾屯西一线两侧各1000米;
  3.峪河断裂:高湾――牛村――116厂――烈士陵园――牧野公园――骆驼湾---河南科技学院一线两侧各1500米;
  4.朱营断裂:新乡供电段――孟营――交警大队―市农发银行―洪门镇一线两侧各1000米;
  5.长垣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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