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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关于建立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标识制度报告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0:05:34  浏览:92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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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关于建立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标识制度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国家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关于建立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标识制度报告的通知

1989年10月27日,国务院

国务院同意国家技术监督局等十个部门《关于建立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标识制度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建立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标识制度,是国家发挥监督管理体系整体效能、强化管理的一项改革、希望各地区、各部门协同一致,共同努力,尽快把“统一代码标识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地建立起来。

关于建立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标识制度的报告
目前,我国对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管理是通过各职能部门按“条条”、“块块”进行的,社会监督机制很差,不仅在管理上十分混乱,而且漏洞多。为适应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需要,我们商定建立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标识制度(以下简称“统一代码标识制度”)
“统一代码标识制度”就是给每一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颁发一个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标识。它为政府各部门加强行政管理,监督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社会经济行为提供有效的技术手段,为实现计算机自动化管理和信息交换提供技术保证,为完善我喽焦芾硖逑诱逍芙⒓际趸 ? 目前,我国工商企业登记、机构编制管理、社会团体登记、银行帐户管理、税收、社会安全等方面的文件,以及计划工作、统计工作、物资调拨、财政拨款、知识产权登记等,都迫切需要使用统一的代码标识。这是当前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急需。
建立这项制度,牵涉部门多,政策性强。为有效地、协调地开展工作,我们建议:凡全国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码标识的编制、整体控制、管理、维护及建库工作,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直属中国标准化与信息分类编码研究所负责;代码标识的颁发,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各级工商行政管理、人事和民政等部门负责;代码标识的利用,由银行、税务、计划、统计、财政、物资等部门负责强制推行。
为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这项工作,国家技术监督局拟批准发布《全国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码编制规则》国家标准,并于今年十二月开始实施。拟首先在工商行政管理、人事和民政部门推行,结合企业法人登记换照,事业机构编制清理整顿和社团核准登记开展这项工作;选择湖南省、天津市、重庆市、深圳市四地进行试点,取得经验,逐步推广。力争用三年或更长一点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统一代码标识制度”。
为有力推动这项制度,我们商定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牵头,国家计委、国家科委、民政部、人事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局、国家税务局、国家信息中心等部门参加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中国标准化与信息分类编码究所。
建立“统一代码标识制度”是一项涉及面广的系统工程建设,应纳入国家有关计划,统筹安排,并在经费上给予保证。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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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同的方式出售增值税发票
————-徐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花秀骏、马宁虎


案情:2001年1月至12月,姚某为达到其承包经营的加工厂非法抵扣税款的目的,向徐某提出购买增值税发票,徐某先后共向姚某提供了10份空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前6张增值税发票徐某向姚某按照开票金额的5%收取开票费,后4张增值税发票徐某按照每张2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姚某。姚某取得增值税发票后自己虚开9份,税款合计101597.41元,均在受票当期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另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姚某提供给姜某,姜某虚开税款8518.93元,并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姚某和姜某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不存在异议,但对徐某以两种不同的方式非法出售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徐某按照开票金额的5%收取开票费的行为与姚某自己虚开增值税的行为共同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按照固定价格收取卖票费的行为单独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发票罪,对徐某应实行数罪并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徐某两种出售增值税发票的行为都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前6次非法出售增值税发票徐某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帮助犯,后4次非法出售增值税发票徐某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片面帮助犯。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行为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明知购买人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用于虚开的,仍然向其出售的行为应定性为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共同犯罪。
徐某前6次非法出售增值税的行为是姚某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的帮助行为,两人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从主观方面来看,徐某在姚某向其提出购买增值税发票的请求后,自己立即与他人联系取得增值税发票,并与姚某约定出售价格为姚某开票价格的5%,徐某在姚某虚开增值税发票后按照姚某所开的票面数额收取了5%的开票费,故徐某在非法出售增值税发票时主观上明知姚某购买增值税发票是用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具有帮助和纵容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故意,在事后按照票面金额的5%收取开票费更是与姚某在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商品名称、商品价格等细节问题上达成了共识,双方形成了共同犯罪的故意。从客观方面来看,徐某与姚某共同实施了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犯罪行为,姚某是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实行犯,而徐某是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帮助犯。虚开增值税发票是指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本案中姚某在根本没有发生商品交易的情况下,虚构商品交易和税额为自己开具增值税发票,然后用虚开的增值税发票抵扣税款,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徐某本人虽然没有亲自实施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但其事先向姚某提供增值税发票,事后按照票面金额的5%收取开票费,其行为帮助姚某完成了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犯罪行为。从客体方面来看,姚某和徐某的行为既侵犯了国家增值税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又破坏了国家税收征管,造成国家应税款的大量流失。增值税是我国对在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的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发票是专门用于增值税的收付款凭证,是国家税务部门根据增值税管理需要,兼记货物或劳务所负担的增值税额而设立的一种专用发票。增值税发票一式四联,第一联是存根联、第二联是发票联、第三联是抵扣联、第四联是记帐联,增值税发票必须在实际交易发生时才能由卖方向买方出具,第一联和第四联由卖方留存,其中第四联是卖方交纳销项增值税的依据,第二联和第三联交给买方,其中第三联是买方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增值税的依据,由此可见增值税发票具有折抵税款的功能,虚开增值税就意味着买方可以多抵扣进项税额,达到少交税的目的。本案中徐某和姚某在没有发生交易的情况下就开具增值税发票并用来抵扣税款,既侵犯了我国的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又侵占了国家的税款。从主体身份上来讲,徐某和姚某都以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且都具备刑事责任能力,都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徐某和姚某的行为共同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
徐某后4次以固定价格向姚某非法出售增值税发票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片面帮助犯,不单独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发票罪。片面帮助犯是指共同犯罪者之间虽然没有完全达成共同的犯罪协议,但是其中一个共犯知道另一个共犯者的故意和行为的犯罪性质而通过自己的行为协助该犯罪行为的完成,片面帮助犯与实行犯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主观上只有一个非法出售增值税发票的故意,客观上只有一个非法出售发票的实行行为,而本案中徐某除了具有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外,更重要的还有故意帮助购买人姚某,为其虚开发票的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心理状态。徐某与姚某以前交易是按照票面金额的5%收取开票费用,后因姚某认为徐某收取的费用过高而要求重新确定价格,徐某非常清楚姚某购买增值税发票的用途,也非常希望姚某虚开增值税并抵扣税款成功,故其主观上不仅存在了非法出售增值税发票的故意,而且同时还具备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故意,客观上也为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人姚某提供了犯罪的帮助,这就符合了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人成立共同犯罪的条件。虽然徐某后面4次以固定的价格销售增值税发票使其对姚某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具体细节情况不了解,就如何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徐某和姚某缺乏明确的协议,但徐某对姚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故意和行为的犯罪性质是非常清楚的,并且按照姚某的要求有意以较低的价格出售增值税发票,暗中帮助购买人,促使其多虚开而多购买,形成恶性循环。但是,徐某的这些心理态度却不为购买人姚某所得悉,不知其有意从中帮助,故行为人的这一行为及其所赖于存在的心理状态,符合了片面帮助犯的主观要件。 徐某的非法向购买人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并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只是为虚开发票的行为的提供便利、加速虚开行为完成的帮助行为,未与实行犯共同直接实施犯罪,因而,符合缺乏明确共同犯罪故意并协力于他人的犯罪的片面帮助犯的客观特征。所以徐某后4次以固定价格向姚某非法出售增值税发票的行为与姚某的行为共同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
综上所述,徐某的行为与姚某的行为共同构成需开增值税发票罪。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扶持新建重点市场发展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扶持新建重点市场发展办法的通知
漯政〔2006〕6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漯河市扶持新建重点市场发展的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三日

          漯河市扶持新建重点市场发展的办法

  为促进我市新建重点市场的培育和发展,加快区域性商贸物流中心建设步伐,特制定本办法:
  一、成立市新建重点市场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统一负责重点市场的培育发展工作,组织协调解决新建重点市场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对新建重点市场实行挂牌保护制度,并派驻特派员。除消防、安全检查和市新建重点市场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的实名举报外,每月1日-25日,其他单位不得进入市场进行检查、抽检、收费、评比,否则,市场和商户有权拒绝和抵制;其他时间进入重点市场进行检查、抽检、收费、评比活动的,须报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批准,并在市新建重点市场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组织下进行。
  三、定期、不定期组织新建重点市场商户对有关职能部门进行行风评议,评议的具体组织工作由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和市新建重点市场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评议结果在新闻媒体公布。
  四、实行统一管理,“一站式”全程服务。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对所有进场经营商户实行服务承诺制、行政行为公示制。在新建重点市场显著位置设立税费缴纳公示栏,公布举报电话;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为经营商户提供不出市场即可办理证照、缴纳税费等“一条龙”服务,为商户创造公平、宽松的经营环境。
  五、对由商业管理公司统一经营管理、统一财务结算、统一售后服务、统一承担安全、消防等法律责任的企业化管理市场,工商部门只对商业管理公司办理营业执照,商户不再单独办理营业执照,商户因经营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商业管理公司承担;对市场内独立门店自营的商户,由商业管理公司统一组织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六、各执法执收部门不得直接向由商业管理公司统一管理的市场商户收取任何费用,依法应该征缴的各种税费可委托市场商业管理公司统一代扣代缴。
  七、对于进入新建重点市场经营的新发展商户和市外新引进商户,自开业之日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3年培育期。在培育期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费用征收方面给予扶持,具体扶持办法由市新建重点市场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
  八、新建重点市场形成的税收,市级留成部分参照《中共漯河市委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化进程的意见》(漯发〔2005〕22号)有关精神,全额返还源汇区,由源汇区政府制定3年培育期内对重点市场和商户的扶持办法。九、新建重点市场门面房的房产租赁税和房产出租管理费,一律由房屋所有权人缴纳。禁止房屋所有权人将应由自己承担的税费转嫁给房屋承租人。
  十、对符合条件的进场经营商户,辖区派出所应上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经营商户及外来投资者的子女在入托、入学、就业等方面,享受本市市民待遇,教育、劳动等部门应给予积极协助,提供便利。
  十一、规范市场,划行归市。由建委、工商部门负责,取缔商业设施落后,业态布局不合理,妨碍城市管理,影响市容的商业网点,划行进入新建重点市场经营。
  十二、在主要入市口,设立进入新建重点市场运输车辆引导牌,运输车辆凭市新建重点市场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的通行证,在规定时间内,经指定线路进出市区。对一般交通违法行为只纠章、不罚款、不扣车。
  运输车辆进出市区的线路为:湘江路、五一路、民主路、滨河路(五一路口-金山路段)、人民东路(金山路口以东段)、金山路(人民路口以北段)、公安街、马路街东段。
  运输车辆进出市区的时间以通行证注明时间为准。
  十三、新建重点市场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之外自有场地开展节假日和周末促销活动的,不需审批,由各商业管理公司负责实施,但商品要摆放整齐,设施要美观安全。
  十四、各新闻媒体和市区各网站要围绕区域性商贸物流中心建设,开辟专题、专栏,每月组织一次集中报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新建重点市场的购物环境、经营特色、市场品牌等,提高其知名度、美誉度,展示我市良好的商业环境和城市形象。
  十五、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为新建重点市场招商搭建平台、创造良好环境。各新建重点市场要承担起招商主体的责任,重点吸引市外、省外商户进驻市场,加快市场发展步伐。
  十六、新建重点市场商业管理公司要加强对商户的教育和管理,规范营销行为。企业和商户要加强行业自律,守法诚信经营,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七、本办法所指新建重点市场包括:小胖统领百货、温州国际商贸城、中汇广场、家·盛世生活广场、新天地商业步行街。
  十八、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以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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