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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劳务信息工作规范》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6:14:23  浏览:86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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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劳务信息工作规范》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劳务信息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现将《劳务信息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和意见报部劳动力管理和就业司。

附:劳务信息工作规范

(LJ001—9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职业介绍工作的管理,充分发挥劳务信息在职业介绍工作中的作用,促使职业介绍工作逐步实现规范化、科学化,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劳动部门举办的职业介绍所。
第三条 劳务信息是劳动管理信息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包括劳动力供求信息和其它相关信息,即反映劳动力数量、素质、分布、构成、求职意向,用人单位(含个人用工,下同)需要使用劳动力的数量、素质、工种、岗位、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待遇,以及与职业介绍工作相关的政策、法规、资料、数据等信息。
第四条 劳务信息分类须执行国家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须执行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建立劳务市场信息网络。大城市在市、区(县)职业介绍所内设立两级信息处理中心,中、小城市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在职业介绍所内设立一级或两级信息处理中心,并在所辖区的经济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和街道(乡镇)劳动管理部门建立信息网点。
信息处理中心须与信息网点密切联系,形成网络(见附件一,略)。
第六条 职业介绍所信息处理中心的工作任务是:
(一)汇集、管理劳务信息;
(二)开展劳动力供求预测、预报;
(三)进行劳务信息咨询服务;
(四)指导信息网点的工作;
(五)向上级劳动部门报送、传递有关劳务信息。
信息网点的工作任务是:收集并及时向信息处理中心传递和反馈劳务信息。
第七条 建立信息员队伍。各级职业介绍所要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和聘用适当数量的专职和兼职信息员。专职信息员由职业介绍所的工作人员担任,兼职信息从信息员网点选聘。
信息员的条件是:
(一)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热爱劳务信息工作;
(二)了解有关劳动就业、职业介绍的政策法规;
(三)具有信息管理专业知识和相应的组织能力。
第八条 建立健全信息员管理制度,加强信息员队伍建设。信息员管理制度包括:工作守则、岗位责任制、联络办法、培训制度、奖惩办法等。

第三章 劳务信息管理
第九条 劳务信息管理指从信息收集到信息反馈全过程各项工作的管理,即对信息收集、传递、存储、使用、删除和反馈等各个环节的综合管理(见附件二,略)。
第十条 信息的收集。分为集中收集和分散收集两种方式:
集中收集,指职业介绍所信息员对到职业介绍所求职的个人和招工单位进行登记,使用信息采集卡收集劳动力供求信息。
分散收集,指信息网点信息员对街道(乡镇)求职的劳动力和招工单位进行登记,使用信息采集卡收集劳动力供求信息,并了解职业培训及相关的经济信息,按期报送给信息处理中心。
信息采集卡可采用本规范提供的表式(见附件三,略),也可自行设计,自行设计的表式应包括规范要求的全部数据项(见附件四,略)。
第十一条 信息的存储。信息员将信息采集卡分类整理,建档登记,存入劳动力资源库和用工信息库;将收集的其它相关信息整理归卷存储;并建立相应的检索编码,以便查询。
配置微机的单位,应按照信息采集卡内容,将所有数据项输入微机,存入劳动力资源库、用工信息库和安置就业去向库,通过微机对信息进行处理,并定期进行数据备份工作。
第十二条 信息的使用。包括信息交换、统计上报、信息发布和服务用户。
信息交换,分为纵向交换和横向交换。纵向交换指上下级职业介绍所之间的劳务信息交换。横向交换指同级职业介绍所之间,或职业介绍所与其它有关职业介绍、培训机构之间的劳务信息交换。
统计上报,指为上级决策部门提供信息统计资料和传递数据库信息,供制定政策、规划时参考。
信息发布,指通过新闻媒介或职业介绍所固定的信息发布形式向全社会发布劳务信息。
服务用户,指求职者和用工、培训等单位使用劳务信息,发挥劳务信息效用。
第十三条 信息的删除。确定劳务信息有效期限,定期整理劳务信息,及时删除超过时效的劳务信息。
配置微机的单位对使用后的劳动力资源信息应及时删除,必须保存的,应在备份后删除。对使用后的用工信息经统计后,转入安置就业去向库。对备份数据库,要妥善编号保存。
第十四条 信息的反馈。信息员对信息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并将使用情况及时反馈给信息处理中心和网点,以便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第四章 微机管理
第十五条 机型选定。配置的微机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286及其以上档次的兼容机;
(二)配置高分辨率彩色显示器;
(三)新配置的微机应具有40兆以上的硬盘。
第十六条 应用软件应采用劳动部制发的“职业介绍业务前台软件”。特殊情况需自行编制软件时,须事先征得劳动部同意,并在项目设置和信息分类编码上与部制发的软件保持一致。
第十七条 微机联网。微型计算机远程联网应选用符合国际标准通信协议的数据通信设备及其软件。数据通信设备及软件的选用,原则上由劳动部信息中心统一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职业介绍管理机构参照本规范制定地方规范(或细则),并报劳动部备案。
第十九条 本规范由劳动部劳动力管理和就业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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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奖励暂行办法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


淮北市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奖励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调动各方人士招商引资的积极性,不断扩大我市招商引资规模,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国内外个人或组织(以下称引荐人)通过各种渠道为我市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并获得成功的,一律给予奖励。
  第二条 项目资金引荐人必须向承接单位和审批部门提供客商投资意向、资信等方面的情况,填写《淮北市招商引资登记表》,办理有关手续,并经客商确认交市计委存档。项目引资属国外和台、港、澳地区及国内的,由市计委办理手续,并确认引荐人的引荐资格。
  第三条 引荐人必须提供外来客商真实投资意向,协助双方直接联系,促使外来投资项目获得成功。
引进项目成功的标准:
  (-)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二)已批准的_同章程中外来资金按期到位。
  第四条 成功引进项目资金的(资金利用时间一般要求5年以上),资金到位后按下列标准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
  (一)对引进的生产型项目,按实际引资额的8‰计奖;对引进的属出口创汇、交通能源、农业开发、工业技改项目,按实际引资额的8‰计奖。
  (二) 对引进特别鼓励的高科技产业及形成我市新的支柱产业项目按 10‰计奖。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技实际引资额的2‰计奖。
  (四)服务型项目按实际引资额的 5‰计奖。
  (五)以无形资产作价投入的,按正式合同规定的作价金额5%0奖励。
  (六)对于盘活企业存量资产的项目,按盘活的存量资产折半与引进资金实际到位资金额合并计算,按照所属项目类型比照本条以上规定兑现奖励。
  第五条 对引荐人的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兑现。
  第六条 引荐人的资金,内资以人民币支付;外资按市政府批准奖励当日国家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支付。
  第七条 引荐人超过1人的,仍技一个份额计算,所享受的奖励待遇由引荐人协商解决。
  第八条 引荐人招商引资的费用自理,如用资方同意也可由用资方支付。
  第九条 对引荐成功的项目,由市计委、市外经贸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利用外资办公室组成专家审核委员会进行审核,并依据《淮北市招商引资登记表》,确认引荐人的资格、引入资金金额,核定奖励标准后,统一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条 本办法规定之外的项目引资的奖励,由引荐人与用资方协商,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计委负责解释。

当前农村基层组织犯罪情况、危害及对策
宋丽红

近年来,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在我市呈上升趋势,每年以8%-12%的速度攀升,仅去年全市就办理此类案件41件54人。涉案金额虽然不大,平均到每个犯罪嫌疑人也就1万多元,但因其涉及最基层、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严重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制约农村经济发展,其危害程度是相当大的。在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基层党组织廉政建设问题将直接影响国家的长治久安。因此,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问题,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一、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情况
我们对近两年来我市办理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了梳理研究,纵观这些案件,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情况可见一斑。
1、经济问题。
在部分地区,村委会掌握着很大一笔集体资金,如村提留款、农副业收入、村办企业利润留成、罚款收入等等,同时控制着土地承包款、国家的救灾和扶贫款、土地税,公益事业捐赠等资金的使用。少数村干部私欲膨胀,利用职权,在财务上弄虚作假,贪污挪用,主要表现为:在收费环节做手脚。有的村村干部向农民收款无正式收据,以白条代替发票,不少收费不入帐或少入帐,从中截留侵吞,以 "加班费"、"误工费" 等名目乱发补贴,自己"奖"自己。如沿河村96年至2003年的白条占支出总数的53%,徐河桥村已1年半没建账,党支部3名成员私分交通局建电站占地款,偷发工资2万元,单从账面上无从发现犯罪痕迹;少数村干部在国家规定上交税费的基础上层层加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将这部分非法资金转入"小金库",私设帐外帐,供极少数村委会干部挥霍,如菜园村虽未更换过会计但就有4套帐,各套帐之间又相互牵连,村属企业帐目与村财务“互通有无”,管理混乱,形成了很多的呆帐、无头帐,会计从中大钻空子,利用重复记帐的方法肆意侵占公款;虚报冒领,向国家资金伸手,极少数村委会干部不仅把平时个人请客送礼、接客招待的费用设法变换为公务招待公费报销,自用自批自报,有的还在上报的统计数字上造假,涉及到扶贫款,救济款就会想方设法多要、多报、少发,乘机发困难财,为自己捞好处。
2、滥用职权。
1、村干部虽然不是国家干部,但因其处在国家政权的最基层,全面管理辖区村务,同时受政府委托,行使部分行政管理权,如代征,代缴税金,发放扶贫救济款,计划生育管理等,权力不小。受市场经济负面因素的影响,少数村干部把权力作为资本与群众搞等价交换,在土地开发利用、审批村民建房用地、建筑工程发包、村级企业承包等项目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如北市区梁庄村书记、村长、会计3人私自将本村征地款60万挪用给他人,收取好处费3万元。又如刘家营村在签订打井合同时公开招标流于形式,书记、村长从中收受贿赂2万元;有的不在其职权范围内,就以去上级部门为其打通关节为名,公开向群众索要财物。更有甚者在审批二胎指标上也大肆索贿,不给好处不办事,如某村主任肖某在任职期间无视国家的政策、法规,公开倒卖计划生育指标,每个指标卖2000元至3000元,只要有钱交罚款或向其行贿,就可以多生、超生,在村里,超生户比比皆是。
3、违反政策构成犯罪。
少数村干部利用集体公款给乡镇领导,甚至更高一级的领导送礼,美其名曰"为父老乡亲致富跑跑路子",实则为自己找门子、跑关系,甚至为自己建关系网、树保护伞,以此"壮胆",办起事来为所欲为,无所顾忌。不仅在职期间个人及亲属办事方便,而且为自己下台留后手。如某村支书刘某,任职期间,以为"村办企业跑销路"的名义用集体公款向乡领导及企业局负责人大肆行贿,寻求靠山,铺路子。刘某卸任后,利用企业改制的政策,将该村办企业廉价收购,依靠任职期间用集体公款疏通的关系,很快成为村里的"爆发户"。
二、 危害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农业国家,在拥有世界上最庞大的农民群体的同时,派生出一个世界上数量最庞大的“村官”群体,而这个群体则是我们这个世界上最庞大的农业社会的直接领导者和组织者,如果这个群体出了问题,其带来的社会危害则是十分巨大的。日前,人民网称“村官腐败”正在打造“腐败航母”,应是媒体向社会发出的一个言之成理且言而有据的警示,也反映出了人民群众对农村基层组织犯罪频发的现状产生的担忧。
1、“村官腐败”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削弱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老百姓打交道最多的是广大农村基层组织中的党员干部,在老百姓的心目中,这些人就是党和政府的代言人,他们的一言一行都关乎党和政府的形象。农村基层组织腐败行为严重违背党和政府向人民群众郑重承诺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勤政廉政、扎实践行‘三个代表’”的誓言,使党和政府陷入言而无信、欺骗愚弄群众的地步,导致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在贯彻落实中走了样,动摇党和政府对农村和农业工作的绝对领导,极大地破坏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光辉形象,影响基层党政组织战斗力、凝聚力作用的发挥,使党和政府逐步丧失民心人心,出现人心向背。
2、影响阻碍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由于镇、村干部工作面向基层,直接与农民群众打交道,他们的违法犯罪往往触及群众的切身利益,影响了干群关系,直接影响党和政府的政策在农村的贯彻实施,破坏了农村改革的深入进行,阻碍乡、村经济发展和农村小康建设步伐,严重影响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的进程。
3、严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引发上访,影响各级党委、政府的正常工作。乱收费加重了农民负担,村务公开不够,财务不透明,干部胡支乱用引起农民不满,导致农村干群关系紧张,因此产生的村民联名举报,集体上访,重复上访甚至越级上访居高不下,直接危及整个社会的稳定,严重败坏和否定党和政府数年来全力抓党风廉政建设已取得的成果。近几年我市北市区民营科技园区和高教园区建设以及城中村拆迁改造等引发了蔡庄村、郭庄村、大西良村、城苑村、东康庄村、留守坟村等地的农民集体上访。小刘庄村换届选举、马家园村换届选举前后都出现了群体性上访事件。在河大新校区工程、郭庄村拆迁工程和城苑村拆迁工程中,几百名情绪激动的村民手持铁锹,木棒、石头等冲击护场人员。在郭庄,一村民将汽油瓶点燃冲向护场人群。刘守坟村部分群众对拆迁不满,抬着死尸,打着标语到区政府办公大楼大厅上访。韩庄乡大西良村、小刘庄村农民集体上访所反映的第一个问题都是本村的土地征用费不知道怎么花的就没有了。百楼乡蔡庄村民集体上访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对村财务状况不清楚,村支书个人有若干财产,怀疑村干部贪污、侵占集体财产。
4、给农村社会治安带来负面影响。倘若素质低下的“村官”非但不思进取,反而横行乡里、鱼肉百姓、作奸犯科、为所欲为,那么,“官逼民反”就不再仅是一个历史概念,和谐更无从谈起,会导致出现各种不公平公正现象,增加和激化农村各种社会矛盾,严重影响农村社会治安大局的稳定。
  三、对策
构建社会和谐的基础是公平,而“村官”在经济层面上的腐败,已经严重破坏了农村社会的公平规则。构建社会和谐的前提是稳定,而“村官”在权力层面上的腐败,已经严重破坏了农村社会的稳定秩序。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稳则国家稳;农民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农民治则国家治。中国要构建和谐社会,就不能对农村社会的这种不和谐音符充耳不闻;农村要实现社会和谐,就不能对藏身于反腐败“真空”地带的“村官腐败”视而不见,因此,全社会各阶层、各有关部门都有责任、有义务下决心、花大力气从根本上铲除这种不和谐音符。
(一)大力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增强战斗力、凝聚力。
1、把好选人关。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须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这一规定对推进我国农村民主政治建设有着极为深远的历史意义。但是在现实中,少数自然村民主政治环境差强人意,直接选举流于形式,甚至"变了味",与立法精神大相径庭,使农村基层组织不纯。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直接关系到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关系到农村的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必须要加强党对此项工作的领导,保证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得以健康顺利地发展,保证选出有一定政治觉悟,廉政勤政,能带领村民搞好两个文明建设的村干部。
地方党委要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党的政策、党纪党规选好村党支部人选,政府有关部门要在地方党委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认真执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发挥自身职能作用,对村委会直选工作加强领导。首先要强化宣传教育,注意引导、疏通选民的思想情绪,提高村民的民主意识和参与意识,及时化解民主选举中的各种矛盾,为换届选举顺利进行提供成功的思想保证。第二、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把关,对村党支部推荐和通过其他渠道推荐出来的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资格审查,报上级审核后将结果向全体选民张榜公布,对经审核取消预备人选资格的要及时向选民说明原因。第三、政府有关部门还可根据当前城镇、乡村大中专毕业生就业难的现实问题,积极组织他们到农村去锻炼,广泛参与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经济发展等工作中去,同时还要踊跃提名让其参与竞争村干部职务,积极创造机会将其知识优势转化为创业优势。第四、可积极开展农村“两委”主要领导由国家工作人员担任的试点,使农村“两委”主要领导逐步实现专职化。第五,建议在行政学院或相关的高等院校,开办农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专业,将农村“两委”主要领导岗位的培训,纳入国民教育序列,进行正规化教育。最后要对选举工作中出现的利用家族、宗派势力,或采取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非法拉选票破坏公正选举正常进行的要严肃查处和纠正,保证选举工作沿着合法轨道发展。
2、加强教育培训,提高“村官”素质。目前,农村“两委”班子成员政治素质、道德素质及施政能力普遍都跟老百姓的要求相差很远。少数村干部整体素质难以担当领导村民发展经济的重任,极个别的甚至不具备正确处理村务的能力。因此,对农村“两委”班子岗位培训要及时。村委会换届选举结束后,各乡镇要及时对全体村干部集中或分批进行岗位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和在岗期间定期培训。重点内容是党在农村的党建、土地、计划生育等一系列农村政策、法律知识和适应新形势下农村工作需要的有关业务培训。为保证培训效果,上级党委、政府可抽调党校、经济职能部门、政法部门等单位人员组成农村支教团进行各乡镇、村的巡回授课。同时结合在农村开展的三个代表教育活动,对他们进行学历教育、法纪教育、警示教育、典型教育等政治、文化思想教育,各项教育措施要常抓不懈,多管齐下,努力提高其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素质,提高其施政能力和抵御各种腐朽思想侵蚀的能力。定期对“两委”主要领导进行政治理论、组织领导能力、文化科学知识、经营管理、民主与法制等方面的考试考核。
(二)建立监督制约机制。首先,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定岗定员,明确职责,分权制衡。有的村村干部职数偏多,队伍庞大,职责不清,效率不高,村民供养负担过重,村干部待遇也未得到相应提高。各级政府应根据农村税费改革的要求,将为农民减负工作与精简村干部队伍结合进行。对村干部的精简要广泛吸取村民的意见,从本地实际出发,严格定编,将享受固定工资、误工补贴的人数及标准加以控制,并适当予以缩减;对村干部的工资,要根据村里的经济发展状况适当浮动,体现绩效挂勾的原则;对村支书、村委会主任、会计、出纳四职要实行专人专岗,不宜兼职,以实现党务、村务、财务三种权力的分权制衡,相互监督。其他职务可实行一职为主,交叉任职的办法,使队伍精干、高效。
另外要加强监管、制约。一是要加强财务管理。实现财务电算化。政府提供资金、技术、人员的支持,在农村逐步实现电算化,各项村务经济收支必须要记帐,帐务处理要以电脑记帐,财务公布以电脑自动生成,打印输出,财务资料报送以拷贝或网络传送,资料管理以磁性介质存储,以减少人为干扰,使会计反映更加科学、准确,确保财务制度的严格执行;定期进行财务检查,审计。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村财务进行检查、审计,严禁私设"小金库",私收乱制等经济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坚决处理。二是要深化村务公开、实行民主理财。建议以立法的形式规定农村政务公开制度化。村务公开要实现热点问题透明化,要求对群众普遍关心的土地收支、救济款物的发放、干部报酬、个人借款等热点问题实行专项公布,凡涉及全村群众利益的事情,特别是财务收支、宅基地审批、当年获准生育的妇女名单及各种罚款的处理等,都必须定期向村民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并要认真接受村组代表的质询,建立对话和定期公开答复机制。要充分发挥村民理财小组的作用,为其提供条件,定期检查村财务资料,审核有关财务单据,督促村务及时公开,参与重大经济活动,实现民主管理。建立村民议事制度,村里的大事,包括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公益事业的兴办以及群众普遍关切的热点问题的处理等,都必须依据有关法规由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讨论,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作出决定,不能由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
(三)建立健全奖惩激励机制。
建立“两委”主要领导干部及“两委”工作的考核奖惩工作机制,将农村犯罪和农村稳定与经济发展等一并纳入考核范围,实行年度定期量化考核,兑现奖惩。政治上对农村基层干部关心爱护,对那些公正清廉,奋力工作,为农村发展和进步做出了突出贡献的优秀村干部,开通职级晋升“专列”,予以提拔重用,宣传他们的精神风貌,在社会上形成尊重基层干部、乐于从基层工作干起的风气。建立适合农村基层特点的激励机制,使村干部干有所为,退有所安,老有所养。提倡干部报酬同工作实绩挂钩,并保证兑现。对群众公认有突出贡献的干部,由政府财政划拨专项奖励基金进行奖励。建立定期向全体村民述廉述职制度,对被评为不合格、不称职的干部及时罢免、辞退。
(四)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加大整治力度。
乡镇纪检监察机关要避免产生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处理上产生可宽不可严的思想,而要把查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以权谋私、严重侵犯村民利益、经济违纪等案件作为办案的重点,严肃查处腐败分子。同时也要注重研究农村党员干部违纪案件的特点和规律,帮助划清政策界限,不断改进办案方法,逐步完善办案手段。要作到严惩违纪者,保护改革者,帮助失误者,进一步增强农村基层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为农村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条件和有力的保证。
各级检察机关要严格执行2000年4月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刑法》第93条第二款的解释,认真研究其适用条件,适用范围,并在司法实践中加大对村基层组织人员贪污贿赂犯罪的查处力度。要抵制说情,勇于碰硬,打破宗族、宗派等势力对侦查、起诉工作的干扰,发现问题一查到底。同时要讲究办案艺术,正确适用有关政策、法律,在取证中要争取群众支持,不要激化各种矛盾,不能因办案方法的简单、失误而危及农村稳定,这是一个需要在办案实践中应高度引起注意的问题。同时各级检察机关应结合办案搞好预防工作,通过走村串户,印发宣传品,以案讲法等形式广泛宣传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刑法》第93条第二款的解释及相关法律法规,教育村干部知法、守法,依法办事;提高广大村民的法制意识,扩大举报和反贪力量的群众基础,鼓励村民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同危害国家、集体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做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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