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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3:25:47  浏览:89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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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已经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重大事项,须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或批准:
(一)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省遵守和执行的重要措施;
(二)确定设区的市、县、自治区、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
(三)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实施依法治省的工作方案;
(四)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重要事项;
(五)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
(六)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措施;
(七)对外开放的总体规划;
(八)科教兴省的重要措施;
(九)审查和批准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部分变更;
(十)审查和批准省本级财政预算调整方案;
(十一)审查和批准省本级财政年度决算;
(十二)撤销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十三)撤销省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四)省人民检察院提请的检察委员会在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上,检察长不同意多数人的决定的事项;
(十五)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逮捕或者刑事审判以及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事项;
(十六)省人民检察院派出机构的设立或者撤销;
(十七)授予省级特殊荣誉称号;
(十八)省人民代表大会交付审议、决定的事项;
(十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必要时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执行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的情况;
(三)办理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四)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开展重要的执法检查情况;
(五)涉及人口、环境、资源等方面的重要情况;
(六)省本级财政投入建设的重点工程项目情况;
(七)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由一个设区的市制定的跨行政区域的资源开发规划和调整方案;
(八)社会反响强烈的突发性事件、给国家、集体、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害的事故、涉及全省性的自然灾害及其处理情况;
(九)地方国家机关廉政建设情况以及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的人员违法违纪的处理情况;
(十)危害严重、影响重大的案件检察和判决的情况;
(十一)对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外事交往活动;
(十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应当听取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下列重大事项,须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意见后,按照审批权限报请批准,并抄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
(二)省人民政府厅、局、委员会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
(三)本省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调整、变更及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变动的方案;
(四)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门人民法院的设立或者撤销;
(五)同国外建立省际友好关系。
第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依照《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六条 本规定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1999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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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笔迹鉴定之笔迹特征及鉴定方法

一、相关概念及其关系
笔迹,是书写动作通过书写工具在书面上留下的痕迹,使每个人的写字所特有的形象。通过笔迹,可能反映出书写人或撰稿人的用词造句习惯,即书面语言习惯;此外还可能反映出书写人的文字布局习惯。
而笔迹检验,既是通过对可疑笔迹和嫌疑人的笔迹进行比较鉴别,确定是否为同一人的笔迹,或确定检材是否为某人书写的一项专门技术,其任务就是要通过研究笔迹中反映的书写动作习惯特征、文字布局和书面的语言特征,用以分析时间情况,为诉讼提供线索和证据。
书写习惯是经过长期练习和书写实践活动逐渐形成的一种技能,是由语言、文字作为主要刺激物在大脑皮层建立起来的一种巩固的动力定型。
书写习惯与笔迹两者是客体与客体反映对象的关系。书写动作表现为笔迹,而书写习惯寓于书写动作之中。书写习惯只有通过笔迹才能表现出来,才能被认识和运用。因为没有笔迹就无从考察书写习惯,认识书写习惯必须从研究笔迹入手。笔迹鉴定就是通过分析比较检材笔迹与供鉴定人的样本笔迹,确定两者是否由同一人书写习惯体系的反映,从而根据习惯体系的异同,肯定或否认检材笔迹的书写人,为司法或动提供有力的依据。
书写习惯本身具有特殊性和相对的稳定性。书写习惯的特定性表现在每个书写人的书写习惯体系是特定的,与其他人都不相同,一个人书写一定的文字手稿,在其反映出的书写动作、文字布局、书面语言三方面习惯中,有一部分习惯是很多人共有的,有一部分习惯是一部分人少有的、甚至是特有的,那些共有的、少有的、特有的书写习惯便构成各人书写习惯体系,是一习惯区别于另一习惯的本质。同时,书写习惯又有其相对的稳定性,其习惯体系能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稳定而不发生根本的改变。书写习惯的相对稳定性是笔迹鉴定的一个不可缺少的条件。书写习惯体系可能受到主客观条件的影响而发生改变,如生理因素、心理因素、书写工具、以及个人可以伪装等,但从总的方面讲,在一定时期内,这些改变不会对鉴定造成根本性的影响。
二、笔迹特征
笔迹特征是书写习惯的反映。书写习惯与笔迹特征两者是反映与被反映的关系,即客体与客体与反映形象的关系。笔迹鉴定中最常见的文字符号是汉字、拼音文字、阿拉伯数字和标点符号。根据汉字的结构和书写特点,汉字笔迹特征分为书写动作一般状况特征、文字布局特征、书面语言特征四个方面。本文主要从汉字的书写动作局部特征做一番论述。
书写动作局部特征是书写动作习惯的直接反映,是书写动作的空间位置特点、动作形态特点、动作顺序特点和有若干书写动作所构成的文字结构整体特点的集中反映。书写动作局部特征是笔迹鉴定认定书写人的主要依据。具体包括:
1、运笔特征。书写汉字的运笔动作,包括起笔、行笔、收笔三个方面,书写任何一格笔画都要经历这三个阶段,所以运笔特征也相应表现在起笔特征、行笔特征、收笔特征、笔力特征和笔画基本形态特征五个方面。
由于一个起笔、行笔、收笔动作不同,整个笔画构成特殊形态,称为笔画基本形态特征,亦称笔形特征。如点画形成竖点、横点、弧形点、撇画点等。运笔动作则是最精细、最复杂的书写动作,所以运笔特征特定性强,稳定程度大,鉴定价值高,被喻为“特征中的精华”。
2、笔画交叉、连接搭配特征。是指两个以上比画组成独体字或合体字的组成部分时形成笔画间相互关系的特点。笔画间存在相交、相连、相邻三种关系,由此形成笔画交叉特征、笔画搭配特征、笔画连接特征。
笔画交叉特征是两个以上笔画交叉或相互接近形成的特点。表现在笔画交叉点或邻近点的位置关系上,即笔画间是否交叉、交叉或不交叉的部位。笔画搭配特征是指笔画间的相互位置及长短大小关系的特点,包括笔画相互间比例关系特征和独体字整体关系特征两方面。笔画连接特征是指两个以上笔画构成独特字或合体字组成部分是,运笔过程中无停笔、收笔动作而由一笔完成几个笔画所形成的连接动作特点。
笔画交叉、连接、搭配特征是个人书写习惯体系中比较特殊和稳定的部分,是笔迹鉴定的重要依据之一。
3、字的结构特征。是指合体字各个组成部分及其相互关系的特点。独体字是由单个笔画直接构成的单字;合体字是由单个笔画组成结构单位,再由两个以上的结构单位组成的单字。合体字的结构特征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三个方面:
(1)、结构单位的书写形式。按照汉字的书写规范,同一种书体的单字,各个组成部分都有标准的书写形式,但由于书写习惯体系的差异,可能表现出不同的书写形式特征。
(2)、结构单位间的比例关系。书写汉字的各个结构单位要求有合理地搭配比例,但大多数人的习惯突破了这种制约,其特征表现形式如:过于紧凑、过于松散、左右不对称、上下大小不协调、内紧外松、外紧内松等。
(3)、违反组字规则的变异结构。由于书写人长期受到错误练习书写或地区习惯的影响,形成与组字规则不相符合的的变异结构特征。
4、笔顺特征。是指没有按照阿、汉字笔顺规则和组成部分书写顺序规则书写形成的特点。表现形式有:
 特殊的笔画顺序。如先竖后横、先捺后撇、先挑后钩等。
 合体字组成部分间特殊的书写顺序。突破单字的连写规则,将单字主要部分和笔画连写完之后再补写个别应预先写的笔画。
5、特殊字。是指规范字体体系中不存在但又在一定地区、一定人群中使用的字。如错字、地方字、行业字、生造字、外来字等,多数是共性习惯的表现,属于种类性质的特征;少数是个人特有的习惯,因而具有较高的鉴定价值。
综述之,书写动作局部特征,在实践中常常为笔迹鉴定提供有力的依据,对笔迹鉴定活动的开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三、笔迹鉴定的方法步骤
笔迹鉴定是同一认定鉴定,整个鉴定过程可以分为分别检验、比较检验、综合判断三个阶段,每个阶段都有相应且不同方法。
(一)、分别检验
分别检验是发现与确定检材笔迹与样本笔迹各自的特征:
1、判定建材笔迹特征的真实程度。根据检材笔迹的特点和案情,准确地判断笔迹特征的变化或伪装以及变化或伪装的原因与程度。
 如检材笔迹熟练程度一致,书写水平与语文水平相适应、运笔自然,笔画间搭配比例协调,书写动作规律性强,既可认定其为正常笔迹。
 如检材笔迹的大小与斜度程度不均匀,书写速度不一致,运笔不自然,笔画转折生硬但书写动作有一定体系,相同的单字、笔画特征基本一致,说明它是由于客观原因或出伪装以外的其他主观因素影响形成的变化笔迹。
如检材笔迹熟练程度不一致,书写动作不成系统,笔画弯曲、断续,且有停顿、修描痕迹,字的结构与形态不正常,动作技巧能力与语文水平不相称,一般可判定其为伪装笔迹。
2、发现和确定检材笔迹特征。发现书写动作局部特征,要对检材字迹逐字、逐画进行对照观察,找出其书写动作的规律性,其中非规范性的部分即是特征。
3、发现和确定样本笔迹特征。初步判定检材笔迹特征之后,可以此为依据,按照上述顺序和方法确定样本笔迹特征。与检材笔迹相同的特征和不同的特征都要全面寻找、对照。
(二)、比较检验
比较检验的主要任务是确定检材笔迹和样本笔迹两者之间的相同特征与不同特征,为综合评断提供依据。
比较检验的内容有四个方面:
 比较书写动作一般状况特征、文字布局特征、书面语言特征的相同与不同;
 比较单字或笔画单个特征的相同与不同;
 比较各组特征的相同与不同;
 比较各类特征的相同与不同;
对于自己多的检材,比较检验时要对上述四方面的相同特征和不同特征进行精确地统计分析,用数学方法反映书写习惯的量与质方面的异同。
比较笔迹特征异同的方法,是以目力观察比较为主,并借助于摄影仪、比较显微镜、幻灯片进行形态比较。
(三)、综合评断
综合评断是对检材笔迹与样本笔迹的相同特征与不同特征的价值进行科学分析,确定两者符合点与差异点的总和及其性质,并进而做出静定结论。评断的方法,一般是从研究差一点开始。鉴定任何笔迹,都会出现一定的特征差异。评断差异点的要点,是要确定差异点的性质。其性质有本质差异和非本质差异两方面。非本质差异说明检材笔迹与样本笔迹不同特征数量与质量所占的比例较小,本质差异表明两者不同特征的数量、质量比例大。前者一般说明两者为不同人书写习惯体系的反映。
笔迹鉴定既要重视对差异点的评断,也要重视对符合点的评断,不能片面地否定一方面就盲目的肯定另一方面,即在确定差异点属于非本质的性质以后,就贸然做出肯定同一结论是不科学的。符合点也有本质的符合和非本质的符合之分,如果检材笔迹与样本笔迹相同特征的数量、质量占绝对优势,即构成本质符合性质;如果两者相同特征在数量、质量方面占的比例小,即属于非本质性的符合。经过差异点和符合点的评断,如果检材笔迹与样品笔迹之间,出现了本质符合和非本质差异,或者本质差异与非本质符合的的结果,既可做出检材笔迹与样品笔迹是同一人书写或不是同一人书写的确切结论。


廖纪源 samyaft2001@163.com

印发《泰安市药品采购供应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政发(1997)56号关于印发《泰安市药品采购供应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泰安市药品采购供应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日




泰安市药品采购供应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采购供应管理,理顺药品购销渠道,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用药的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境内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各类医疗机构(含村卫生室及个体医疗诊所)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必须从依法取得《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药品经营企业采购药品。
第四条 本市所属的国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是全市药品供应的主渠道,在药品的质量、价格、品种、服务等同等条件下,医疗机构应当从当地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药品。
第五条 对医疗机构实行定点采购药品制度。乡镇以上医疗机构原则上在本市范围内就近确定2—3个固定购药点,并保证85%以上的药品在固定购药点采购。固定购药点确定后,各医疗机构要报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村卫生室及乡村个体医疗诊所用药,已经实行乡镇卫生院统购分销的,乡镇卫生院要搞好供应,但不得随意加价。
第六条 医疗机构确定固定购药点,应当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与医药供应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协议,协议要明确购药总量、品种、质量、价格、服务、保证措施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购销双方要维护协议的严肃性,认真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
药品批发企业要具有在24小时内供应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所列品种的能力。
第七条 固定购药点不能满足医疗机构用药的,医疗机构应编制药品采购明细表,商医药经营企业协助到外地采购,或自行到外地采购,以保证药品供应及时,质量良好。
第八条 医疗机构所需药品必须由药剂科统一采购,其他科室和人员一律不得采购和推销药品。
第九条 除国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从事药品批发或变相批发业务。药品生产企业只准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药品,不得转手倒卖或批发其他企业生产的药品。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承包给个人经营,不得转让、出租其证照。
第十条 药品采购供应应当坚持公平竞争,不得以回扣、行贿、索贿等非法手段购销药品。严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向证照不全的医疗机构批发药品,严禁直接到医疗机构药剂科以外的科室推销药品。
第十一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严禁随意提高或降低药品价格。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要随时将药品价格变动情况提供给医疗机构。
第十二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要健全完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药品采购供应过程的管理,保障药品购销渠道的畅通。
第十三条 各级卫生、医药、工商、技术监督、公安等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共同搞好药品采购供应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按泰政办发[1993]78号文《关于市政府行政性规章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规定进行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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