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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良知/姚建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4:26:46  浏览:92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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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良知

姚建宗

法治的实行以社会活动主体的普遍守法为基本要求与重要条件。但在现实生活之中,社会活动主体守法的动机和理由是多种多样的,法治使自身得到社会活动主体的广泛遵循也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而最为理想、也最为有效的方式当然是社会活动主体对法律的自觉认同而主动守法。欲使社会成员对法律予以自觉认同而主动守法成为可能,则必须以社会成员具备成熟的伦理与道德良知⑴为前提,并在面对法律而采取行动之时,以这种良知为内在的行为动机。可以说,健全的良知是真正的法治能够顺利地良性运作的社会心理基础,在一个良知泯灭或者普遍缺乏基本良知的社会,真正的法治绝无立足之可能。因此,在我国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今天,社会成员基本良知的培育,其意义的确不容低估。

一、良知乃是人的基本的内在品性与人格要素,它既是人与其生活世界联系的中介又构成人的生活世界的内容。因此,离开良知便无所谓人与人的生活,也无所谓人类社会及其历史。

良知是人所特有的,也是在人的真实的生活之中生成和发展着的。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若没有良知便不可能有真正的人的产生,更不可能有人类社会和人类生活的存在。良知是现实的人的重要的人格要素之一,成为人的内在的基本属性之重要成分。对于真实的个人而言,没有良知便无法形成基本的社会人格,个人只有在良知的基础上建立起起码的社会人格,也才有可能建立并巩固其在社会秩序上的社会人格。对于社会来说,作为观念的共同体,社会的一系列基本的观念、意识和精神,都或多或少、或显或隐、或直接或间接地是以各种良知为核心要素而产生、存在并发展的;作为人的各种关系的网络与结构,社会始终是以良知为基础和底线、并以良知来连接与织就的;作为各种规范、制度、组织与机构等物质设施的组合体,其存在与实际运作,也无不是以良知为其观念与心理支撑的。

因此,良知对于人和社会的存在、对于人的现实生活及其不同层面,意义重大,也至为关键。正如亚当·斯密所说的:"虽然在一些特殊的场合,良心的赞同肯定不能使软弱的人感到满足,虽然那个与心真正同在的设想的公正的旁观者的表示并非总能单独地支撑其信心,但是,在所有的场合,良心的影响和权威都是非常大的;只有在请教内心这个法官后,我们才能真正看清与己有关的事情,才能对自己的利益和他人的利益作出合宜的比较。"⑵所以,"没有什么比人说'我将依我的良心行事'更值得夸耀了。有史以来,人们始终以正义、爱和真正的原则,反对迫使他们放弃所知与所信的各种压力。先知们就是依良心而行事的,当他们的国家腐败和不讲正义时,他们就会谴责自己的国家,并预言它的没落。苏格拉底宁死也不愿使真理遭到损害,并据此而违背良心的行事。如果没有良心的存在,人类早就陷入危险的旅程了。"正因为良心与人、与人的生活密切相关,因此,有时"良心"也的的确确被广泛地用来为人类的邪恶与暴行辨护、被作为恶行的"正当"根据与充分"理由":"中世纪的宗教法庭把有良心的人绑在火刑柱上烧死,声称这是依他们的良心而行事;当战争犯把他们的欲望权力置于他人生命之上时,他们也声称这是依他们的良心而行动。事实上,几乎任何残忍而冷酷的行为都被解释为受良心的支使"。⑶

著名法哲学家博登海默曾讲过:"正义具有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当我们仔细查看这张脸并试图解开隐藏其表面之后的秘密时,我们往往会深感迷惑。"⑷事实上,良心也有这么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据弗洛姆的研究,在历史上,不同的思想家对良心的认识是不同的: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和塞涅卡认为良心是对我们自己的伦理性行为加以褒贬的内心的声音;斯多葛哲学家认为良心即人的自我保存;古希腊哲人克吕西普斯认为良心即自我和谐的意识;经院哲学把良心作为上帝在人的心中所树立的理性法则;英国伦理学家沙夫慈伯利(Shaftesbury)把良心看作是一种道德感,即对正确与错误加以辨别的情感,巴特勒(Butler)认为良心是和人天生的仁慈行为的愿望相一致的作为人的内在结构的道德原则;亚当·斯密认为良心乃我们对他人的情感,即对他人赞成与否的反应;康德认为良心即人的责任感;尼采把良心植根于人的自我肯定之中;舍勒则把良心当作人的源于情感的理性判断。⑸这的确反映了良心之含义的复杂多变,但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出,良心也并非如其在生活中被随意使用的那样是纯粹形式的,而是具有普遍性的共同内容的,这就是良心的道德属性与道德内容,我们在日常语言中把那些从事背信弃义或不知恩图报的缺德行为的人称为"没有良心",或者说其良心被"狗吃了",就生动地表达了良心的确具有某种共同内涵。对此,我国学者何怀宏做过相当深入的研究,他首先指出了如下几种关于"良心"的定义,即:⑴弗卢(A·Flew)编《哲学辞典》认为,"良心是一种对道德上有义务履行的行为(或不正当的行为)必须坚定地履行(或防止)的执着信念";⑵弗罗洛夫(Frolov)编《哲学辞典》认为,"良心是一种表达最高形式的道德自我控制能力的伦理学概念";⑶安吉尔斯(Angeles)编《哲学辞典》认为,"良心是一种(a)一个人应当做和不应做什么和(或)(b)什么是道德上正确、正当、善、可允许或相反的感觉(sense)、感情和意识(awareness)";⑷鲍德温(Baldwin)编《哲学与心理学百科全书》认为,"良心是对表现于品格或行为中的道德价值或无价值的意识,并包括按照道德去行动的个人义务意识和行为中的功罪意识";⑸美国《韦伯斯特大辞典》认为,"良心即个人对正当与否的感知,是个人对自己行为、意图或品格的道德上好坏与否的认识,连同一种要正当地行动或做一个正当的人的责任感,这种责任感在做了坏事时常能引起自己有罪或悔恨的感情。"在此基础上,何怀宏把"良心"界定为:"人们一种内在的有关正邪、善恶的理性判断和评价能力,是正当与善的知觉,义务与好恶的情感,控制与抉择的意志,持久的习惯和信念在个人意识中的综合统一。"⑹

由此可见,良知包括了人们有关道德或伦理的知、情、意三方面的成分,是理性认知与价值评价能力和依据这种认知与评价采取行动的能力的统一;良知不是人们的一时喜好,也不是人们的即境情绪,而是比较持久、稳定而恒常的认知与评价、判断与行动的模式与框架。我同意何怀宏的意见,良知或良心主要涉及的乃是义务和责任,而且还是基本的义务和责任。因此,一个人履行了其基本义务和责任未必也不必得到很高的赞美,因为他只是依据其良知尽其本份而已;而一个人若不履行其基本义务和责任则应当受到严厉谴责,因为他失却了其良知而未能尽其本份。作为道德义务和责任,良知来源于人的两种基本情感,即"恻隐"之心和"仁爱"之心;立足于这两种基本情感之上,构成个人的内在品质和外在行为义务的乃是两种基本要求,即"诚信"和"忠恕"。可以说,良知的基本要求实际上就是诚信和忠恕。"我们通常所说的'诚'字一般指内心,指一种真实、诚悫的内心态度和内在品质,'信'字则涉及到自己外在的言行,涉及到与他人的关系。单纯的'诚'重心在'我',是关心自己的道德水准,关心自己成为一个什么样的人;单纯的'信'字则重心在人,是关心自己言行对他人的影响,关心他人因此将对自己所持的态度。"所以,"作为基本义务的诚信,它的要求也应该是基本的,起码的,大多数人都不难做到的,若违反就将给他人和社会带来损害的,同时也应该是能够客观地加以鉴别和判定的。所以,我们说的诚信所关注的就不是心诺,而是言诺,不是对自己做的许诺,而是对他人做的许诺,不是主观的'诚',而是客观的'信',不是初心与后心的一致,而是前面的言行与后面的言行一致。"作为良知的重要内容,作为人的基本义务,"简单地说,忠恕之道也就在其中,这世界还有许许多多其他的人,他们和我一样,我生活也要让别人生活('Live,
Let
live')。"在这里,"忠恕"要求我们每一个人要"同时看到自己和他人,同时看到人的优点和人的弱点,但却更强调自己的弱点,更强调严于责己。"⑺忠恕并不是要个人放弃自己的责任,并不是没有是非观念,而是要求人们严于责己,宽以待人。

如果说在良知包含的内容上人们还能达成某种共识,承认其由义务感和责任感构成,那么,在良知从何而来的问题上,人们的见解就众说绘纭、莫衷一是了。美国伦理学家梯利将在良知或良心之来源问题上的理论观点分为神话的观点、理性直觉论、感情直觉论、知觉直觉论、经验论以及直觉论和经验论的调和。神话观点认为,"良心是神在人的灵魂里发出的声音,是神直接对我们讲话。良心是与人有别的东西,是从外面来告诉他走那条路的";理性直觉论认为人本身"具有一种天赋,一种特殊的道德天资,一颗良心,使我们能够直接区分正当与否",良心正来源于人的这种理性的直觉;感情直觉论认为良心来源于人天生具有的对于善的偏爱的直觉感情;知觉直觉论认为,良心来源于人天赋的对善恶的知觉;经验论则根本否认良心的天赋来源,而认为它是"后天获得的东西",是"一种经验的产物";调和论则主张良心来源于人的一种道德感与道德直觉,但这种道德感与直觉并不是超自然的而"只能是自然的",它们"依靠社会内外活动的训练而成长,它们不是对所有的人都一样的,而是多多少少因各个地方的社会活动不同而不同。"⑻我们认为,正如人性一样,良知或良心是在人的天生的本能基础上,在人的生活经历、在人的发展进化之中逐渐形成和发展的。这一点,梯利讲得非常正确:"一个人并非生来就知道善和恶,义务的感情也并非直接就在他心中产生。但是,他具有很多本能,可以说,道德感情就是从这些本能进化而来的。这些必须看作为天赋的本能可以描述为:忿恨的感情;害怕别人忿恨的感情;对别人看法的尊重;模仿的欲望;对别人幸福的同情;服从更高力量的倾向。这些意识中的本能因素构成了较高的道德感情的基础,以此为基础的道德感情将在适当的条件下成长。"⑼良知正是在这一过程中逐渐产生和发展的。

由此也可得知,良知在事实和逻辑上不能不以真实的人性为基础,并不能不成为真实的人性的具体表现之一重要方式,在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良心是人性之核心"。⑽良知的形成正是人性与人的外在环境特别是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彼此协调、互相融合(支持与自我克制)的产物,同时也是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中以人的生存、发展与完善为基准线的各种观念、意识与精神原则长期博奕与整合的产物。因此,良知与人类生活的历史传统、习俗、惯例密切相关,与人的世界特别是与现实的人的日常生活世界密切相关,并成为现实的人的生活世界的一部分。在某种意义上,良知成了人与其世界联系的中介和桥梁,因为"只有与作为良知的人联系,世界才作为世界跃于眼帘,即世界不是作为仅仅在此的某物而是作为有待回答的某物而跃入我们的眼帘"。假若缺失了良知,"人类社会生活就不会有可靠的保障"。不可否认,"世界首先是以社会生活世界这一形式表现出来的。在这种世界中,'生活的被给予性与给予性从根本上合为一体。'这一交互性构成了作为良知的人。良知乃是这种统一性赖以显示出来的'场所'。"⑾所以,良知和人的生活世界是彼此塑造的。

作为以义务感和责任感为内容的良知,它不仅仅是个人对善恶的认知、判断、评价与情感,而且还是依据这种认知、判断、评价与情感实行选择和采取行动的能力,因此可以说,正是良知在实际地支撑着一切社会的精神与观念、规范与制度的存在与运作。显而易见,法治的确立与实行也根本不可能在社会活动主体缺乏良知的条件下顺利展开。法治呼唤着良知。
二、现代社会最基本的主体构成乃是个人、社会和国家(政府),法治的推行必须以这些基本的社会活动主体具备起码的良知为前提条件与人格保障。

就法治的实质取向而言,它所承认和确立的乃是作为个体的个人优于作为聚合体的人的社会而社会又优于国家(政府)的事实逻辑与法律逻辑。因此,无论是从观念、意识与精神来说,还是从规范、制度与组织设施来看,法治都既要求一个社会的个体成员具备个人良知,又要求一个社会的个体成员在个人良知基础上在其社会公共生活中形成社会良知即良知共识,同时,它还要求国家(政府)以个人良知和社会良知为基础形成国家(政府)良知。

从客观的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来看,个人对于社会和国家不仅具有逻辑的先在性,而且更主要的是具有事实的先在性。个人良知正是在个人的自然本能的基础上、在其真实的个人生活经验之中产生的。在个人的存在与生活之中,良知成了人的本性与人格的重要成分,也成为个人行为的内在动机。正如喻阳所指出的:"良知是人心中的主宰力量。人的本性由两部分构成,一半是种种嗜好、情欲、情感,一半是反省或良知之原则。就这两部分而言,应以良知为主宰,由它支配和调节各种情感冲动。'支配'、'主宰'的意思是良知概念、良知功能本身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我们本性的构成要求我们把所有行为置于这种优越的能力面前,听从它的决定,服从它的权威。"因为"良知不是他律,而是自我立法,是人的本性的自我立法。人的本性便是对自己的一个律法,这律法为人的本性之律法这一事实,就是强制人去服从这律法的义务。"⑿在社会意义上,良知乃是真正意义的人的最重要的人格要素,正中斯坦因所说的:"没有良知,一个人几乎不能被看作是人",国为"没有良知的人使我们觉得缺乏人性"。⒀良知是人与其它动物的本质区别之一,其成熟程度也是人本身的成熟程度、人的社会化程度、人的社会人格成熟程度、以及人的社会生活能力的体现。

然而,个体的人的生存与发展、人类社会及其历史的延续,始终是以个人之间的行为互动形成的社会交往的不断展开来实现的,换句话说,个人的生存与发展绝不可能是真正"个体性"的,而必然也的确是"集体性"的或者"社会性"的,只有在个人之间的共同生活之中,个人的生存与发展才有可能真正落实,因此,我们完全可以说,集体的或社会性的生活也是真实的个人的生活的一个重要侧面。正是在个人的社会性生活之中,在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的稳定与扩展的过程中,个人良知的彼此交流与协调必然形成社会良知,即个人之间的整体的良知共识。这是因为,良知在内容上本来就包含了超越于纯粹个人而涉及他人、涉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因素,何怀宏所理解的良知的成分之一的"忠恕"即是这种涉及人的社会生活或者集体性生存与发展的内容。诺伊曼甚至认为,"良心代表了集体的标准,并随着标准内容和要求的变化而变化",一个人,"如果他与社会中主要的、构成'文化超我'的价值准则相一致,人们就说他'有良心'。另一方面,如果与这个准则不一致,他就会蒙受'没良心'的耻辱。"⒁所以,"个人的良心与社会良心不是相互独立的东西,而是一件事物的两个方面,即道德生活",因为"个人良心上的每一个判断都是社会性的,涉及对各种社会影响的综合。而各种社会良心又是个人良心的集合观。"⒂良知的这一层意义,已为许多思想家所认识,斯坦因就反复强调:"良知基于意识到一个'他人'的存在,基于正义意味着把他人与自己同等考虑的观念","良知表明自己是一种非利己的态度,这种态度大致以它对待另一个人的样子对待自己的自我。良知不把自我看作是心理世界中的特权人物。良知所要求和奋力争取的必定不是狭隘意义上的'我的好'('my
good'),而是一种广泛意义上的、较少个人味的'好'('the
good')",于是,"对良知更通常的看法是把它看做体现了一个社会、一种传统或一种宗教的要求、规范和理想。'他人'总要变成兄弟姐妹、我们的同仁里好,或周围当局所颁布的更抽象的条条款款。良知被看作是社会价值的内心代言人。"⒃总之,社会良知是以个人良知为基础、反映个人的集体性或者社会性生活之道德需求。对于真实的个人之现实生活而言,个人良知虽然是其坚定的基础与前提,但社会良知对个人的整体生活意义尤其重大,特别是作为个人生活之环境与物质设施的社会规范、制度与组织的选择、设定和运作,更是直接地建立于社会良知之上。

国家(政府)虽然在表面上凌驾于个人和社会之上,是一种"独立"的社会存在,但其存在的真实根据与正当理由是也只能是来自于真实的个人及其生存与发展之需求,即来自于真实的人的生活,它实际上是人的一种生活选择。在这个意义上,国家(政府)没有也不应当有除却真实的个人之生存和发展之外的独立的需求,包括道德与情感的需求;然而,国家(政府)毕竟是超越于单独的个人的,它不可能也不应当把每一个单独的个人之生活需求都做为自己的实际诉求,而是在真实的个人生活需求基础上,立足于人的个体生活与社会生活,而对作为类的人的整体性、根本性和长远性生活需求的诉求。因此,从实质上看,国家(政府)的良知是也理当是个人良知与社会良知的内容,是个人良知和社会良知的共同性与根本性的内涵,国家(政府)的良知不过是个人良知和社会良知的派生物,其目的指向性只能是个人良知和社会良知。然而,必须明确的是,虽然我们认为,决定并支撑一个社会的规范、制度、组织与机构及其组合方式与实际运作,决定并构成一个社会的整体的观念、意识与精神的,最根本、最终极的因素是个人的生存与发展需求,个人良知即是这种个人之生活需求之一,但这种决定与支撑却是比较间接的;更为直接地决定并支撑一个社会的精神存在与物质存在诸因素并使其运作的,恰恰是社会整体的需求,社会良知即是这种社会整体需求的一部分;而在社会整体需求之中,国家(政府)选择、认可并以其自身之"独立"需求形式表达的部分内容,对于一个社会之存在与发展的精神要素与物质要素的建立与有效运作,其决定与制约作用尤其直接、全面而深刻,国家(政府)的良知即是国家(政府)的这种"独立"需求之反映。同时,国家(政府)的良知固然是以真实的个人良知与社会良知为基础和内容的,但它本身又独立地表达了其对个人良知和社会良知的认知、理解与价值评价,因此,国家(政府)的良知与个人良知、社会良知在现实当中既可能是一致的,也可能是不一致的。而当国家(政府)的良知极大地背离了个人良知与社会良知时,国家(政府)就因其良知缺失或沦丧而失去了其正当合法的存在根据和理由。

法治的确立和实行,是也应当是立基于健全的、彼此协调的个人良知、社会良知和国家(政府)良知的基础之上的,它要求各社会活动主体各依其良知而谨守其职责、慎行其义务。从基本指向来看,良知以道德上的善恶判断、正邪区分为前提,但良知的确立与践行并不是要求各社会活动主体都去除恶扬善,而是尽可能抑恶扬善;它并不要求每一种社会活动主体都分别成为道德人格上的完善的个人、至善的社会与理想的道德王国,而是要求各社会活动主体在各自的社会行为中一以贯之地慎思、明断、谨慎行为。因此,对于实行法治来说,良知特别要求:其一,个人、社会和国家(政府)彼此尊重各自的活动领域,个人和社会要充分尊重并服从国家(政府)的权威,同时也要以既定的法律规则和一般的法律原则抵制国家(政府)的非法专横。更为重要的是,国家(政府)尤其应当确立个人优位观念,尊重并依法保障个人的独立平等的主体资格与人格尊严和价值,确认、尊重并充分保障个人的私人生活与社会生活的广泛自治和自由。其二,个人、社会和国家(政府)均具有高度自觉的义务意识,个人的义务不仅是充分尊重其他个人的平等权利和自由并为此而保持自我克制,而且要尊重并充分履行对社会、对国家(政府)的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社会既要充分尊重并确保个人的自由与权利、又要服从国家(政府)的法律调控;国家(政府)既要充分尊重并保障社会特别是个人的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又要充分认识并切实做到自我克制、有效地限制自己的权力,尤其是要放弃专横与非法的权力,做到以规范和制度为有效约束的规范化权力运作。其三,无论是个人、社会还是国家(政府),都必须具备高度的责任感,充分认识和理解并随时准备承担法治所可能带来并落实到其头上的道德责任、社会责任、政治责任与法律责任,随时准备着承受法治所可能引起的各种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道德的与情感的代价,忍受并以积极的心态来看待对各社会活动主体而言个案上的事实上与法律上的不公平结果。而这,又恰是我所谓的法治良知或法律良知。
三、法治的昌明特别要求所有社会活动主体形成与法治的精神实质相一致的,基于法律并以对法律的忠诚为核心的法治良知。

法治良知乃是社会活动主体基于对法律的正当性与合法性的认识与理解,基于对这种法律之下的生活实践的体验与反思性的批判,而产生的以法律为标准的对社会活动主体之行为的善与恶、正与邪的认知、判断、评价、选择和行动的意识与能力。法治良知反映了社会活动主体对待法治及其规范、制度与组织运作的道德情感和以道德意义的愿望、要求与期待为内容的道德态度。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法治良知乃是作为社会活动主体的个人、社会与国家(政府)的良知即个人良知、社会良知与国家(政府)良知中与法治及其运作直接相关的、以道德义务感与道德责任感为基础而体现为强烈的法律义务感与法律责任感的良知。

我国法学教育家孙晓楼博士在20世纪30年代主持东吴大学法学院教务时,曾反复强调:"研究法律者,只有了法律知识,断不能算做法律人才;一定要于法律学问之外,再备有高尚的法律道德。所谓法律道德,不仅是研究法律的在执行律务时所应当注意的,在平时亦当有道德的修养:第一点应当有守正不阿的精神,有孟子所谓'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不徇情面不畏疆御,抱有不屈不挠的大无畏的精神。第二点是有牺牲小己的精神,所谓牺牲小己,便是什么议案或法律,既经合法的手续以产生,那么无论如何应当牺牲个人的意见,来拥护这法案之实行,不应当固执成见,做出阳奉阴违的事来。这两点是最重要的法律道德,不单是做律师法官者应当特别注意,无论在什么地方,凡是关于法律的运用上,都应当特别注意着。"⒄丘汉平教授也认为,真正的法律人才"须有道德的涵养";燕树棠先生认为,法律教育旨在培育具有"法律头脑"的人才,"一个人受过法律教育之后,必须具有'法律头脑',才能对于法律为适当之运用;无论为立法人员、司法人员、行政人员,也无论为律师,也无论经营特别的事业,才能有相当的把握而不致有大错。"⒅我个人认为,这些法学前辈们所表达的实际上就是或者包含着法律人才应当具有法治良知的看法与见解。

由于法治良知是个人、社会和国家(政府)在法治生活中对法治及其运作的道德情感与态度,它实际上包含在个人良知、社会良知和国家(政府)良知之中并成为其重要组成部分,所以法治良知可以从主体方面区分为个人的法治良知、社会的法治良知和国家(政府)的法治良知。但事实上,这些不同的社会活动主体的法治良知在很多方面、在很大程度上又是重合的,因此,为便于认识和理解法治良知之含义,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

第一,一般的或普遍的法治良知。这是包括个人、社会和国家(政府)在内的所有社会活动主体都具有或者都应当具有的法治良知,无论是个人,也无论是各社会团体,还是国家(政府)及其组织机构和官员,都应当在自己的言行之中遵循这种法治良知之指引、接受这种法治良知的判断与评价,并承受这种法治良知之判断与评价所可能带来的道德责任、社会政治责任与法律责任。一般的或普遍的法治良知包含的内容极其广泛:首先,所有社会活动主体具有自觉的守法意识。社会活动

主体的普遍守法乃是法治的基本条件与标志之一,这种守法不是被迫的也不是消极的,而是在高度认同法律的正当合法性的基础上的主动的守法与积极的守法。当然,为了整体的法治的进步,作为一种暂时性的策略,社会活动主体也应当遵守那些违背其良知(包括法治良知)的不公正的法律,在遵守其规定的同时寻求改革与完善之策。其次,所有社会活动主体具有普遍而强烈的护法意识。这种护法意识是主体对自己法律的与社会角色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具有高度的自我意识的基础上产生的,是主体责任与社会责任的体现,其所依据的既有个人的良知又有社会的良知,同时还有一般的道德标准。对于法治而言,护法意识的一般判断规则应当是法律判断高于(不一定优于)非法律判断,法律公正高于非法律公正,法律的程序公正高于法律的实体公正,法律的整体公正高于法律的个别的公正。再次,所有社会活动主体具有理性的代价意识。作为一种秩序性追求和一种社会制度安排,法治与所有社会规范与制度设置一样,都自有其缺陷与弱点,其运行需要社会成本与代价,其运行结果也极有可能与我们的初衷和愿望相反。因此,法治的推行始终是在不断地试错、不断地进行规范与制度的选择与重新选择之中展开的。因此,作为信奉并践行法治的必然要求,社会活动主体应当对自己和社会整体可能需要付出的代价具有高度的理性认识,并理智地接受。在谈到自由时,林达曾说:"看到了美国的自由之后,我们常常说,自由实在不同什么罗曼蒂克的东西,这只不过是一个选择,是一个民族在明白了自由的全部含义,清醒地知道必须付出多少代价,测试过自己的承受能力之后,作出的一个选择。"⒆这从一个侧面告诫我们应以理性的态度而不是用浪漫的情调来对待法治。最后,所有社会活动主体对法律具有高度的制度性信任与信心,并对其保持持久的忠诚,从而确立起对法的真诚的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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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印发《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的通知

邮电部


邮电部关于印发《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的通知
1991年12月28日,邮电部

现行的《国内邮件处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是一九八八年颁发实行的。近年来,随着邮政业务的发展,邮政业务制度有了较大变化。特别是一九九0年七月三十一日经国务院批准,对邮政资费和邮件业务种类进行了调整;同年十一月十二日国务院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对邮政业务种类、资费政策以及邮政用户与邮政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都作了明确规定。现行《规则》中的很多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不相适应,给邮政用户带来不便,也给邮政内部业务处理带来困难。为适应业务技术发展的需要,对现行的《规则》重新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国内邮件处理规则》印发各局,请组织贯彻实施,并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贯彻新《规则》,抓好学习培训。《规则》是全国统一性规章制度,是邮政通信生产和组织管理的准则和依据,各局都必须严格贯彻执行。要根据各局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安排好学习培训计划,自上而下地层层抓好学习培训。学习培训要讲求质量效果,把学习贯彻规章制度同加强邮政业务基础管理、提高邮政服务质量和优化通信作业组织有机地结合起来。通过对规章制度的系统学习培训,使各级管理人员及邮政生产人员都能真正学懂弄通,在业务管理、生产作业上自觉地执行规章制度,切实扭转有章不懂、有章不循的现象,使邮政业务管理和通信服务质量都有新的提高。
二、为配合新《规则》的学习贯彻,统一编印了《国内邮件处理规则新旧规定对照表》。由于这次《规则》修改变动较大,《对照表》不可能将全部变动情况列入,因此,各局在组织学习培训时,除学习《对照表》外,还必须全面学习《规则》的内容。
三、新《规则》对邮政业务单式作了较大修改,为避免浪费,旧单式在一九九二年底以前可继续使用,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必须严格按照新《规则》规定的式样规格标准执行。
四、新《规则》自一九九二年六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八年发布的《规则》及一九八七年发布的《国内邮件业务档案和查验管理办法》同时作废。一九九一年底以前颁发的业务通知、规定,凡与本《规则》有抵触的,以新《规则》为准。

国内邮件处理规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一节 邮件种类
第二节 邮件的准寄范围
信函
明信片
印刷品
盲人读物
挂号函件
特种挂号信函
保价信函和保价印刷品
民用包裹
纸质品包裹
商品包裹
贵重包裹
航空邮件
义务兵免费信件
邮政快件
代发广告业务
存局候领邮件
第三节 邮件的重量、尺寸限度和封装规格
第四节 禁寄和限寄物品
第五节 邮政业务资费和邮资凭证
第六节 业务单式、用品、用具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章 各类邮件的收寄
第一节 通 则
第二节 各类邮件的收寄手续
平常函件
挂号函件
特种挂号信函
保价信函和保价印刷品
民用包裹
纸质品包裹
商品包裹
贵重包裹
航空邮件
义务兵免费信件
邮政快件
代发广告业务
存局候领邮件
第三节 总付邮费邮件
第四节 发现夹寄非准寄物品的处理
第五节 邮件的结算
第四章 邮件的分拣封发
第一节 通 则
第二节 邮件的直封与经转
普通邮件
航空邮件
邮政快件
第三节 邮件的分拣封发处理
平挂函件
保价信函、保价印刷品
普通包裹
贵重包裹
航空邮件
邮政快件
平挂信函及快件的汇封
袋套的封发
袋套的交发
第四节 进口邮件袋套的开拆处理
第五节 开拆进口邮件袋套时发现不合规格的处理
内袋、内套不合规格的处理
袋套内清单和邮件不合规格的处理
第五章 邮件的运输
第一节 通 则
第二节 接发频次的规定
第三节 快递邮件运输的组织
第四节 普通邮件运输的组织
第五节 市内运输的组织
第六节 其他方式运邮的组织
第七节 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八节 邮件总包的登单处理
第九节 邮件的接发和装卸
第六章 邮件的投递
第一节 通 则
第二节 按址投递邮件的内部处理和投交
第三节 局内投交邮件的内部处理和投交
第四节 无法投递邮件的处理
第五节 无着邮件的处理
第七章 邮件的改寄、退回、撤回和更改收件人地址姓名的处理
第一节 邮件改寄和退回的处理
第二节 邮件撤回和更改收件人地址姓名的处理
第八章 邮件的交接验收、勾挑核对和平衡合拢
第一节 通 则
第二节 交接验收
第三节 勾挑核对
第四节 平衡合拢
第九章 邮件业务档案和查验赔偿
第一节 通 则
第二节 邮件业务档案管理
集中范围和送缴期限
接收与检查
理订与保管
调阅与销毁
第三节 验单管理
第四节 查单管理
第五节 责任段落的划分
第六节 邮件赔偿的处理
第十章 邮件处理工作的检查
第一节 通 则
第二节 收寄工作的检查
第三节 分拣封发工作的检查
第四节 邮运工作的检查
第五节 投递工作的检查
第六节 业务档案和查验工作的检查
第七节 其他工作的检查
附录二:国内邮件重量尺寸限度表
附录三:各类邮件封装规格表
附录六:法院交寄附回执挂号信的传递处理办法
附录七:代发广告业务传递处理办法
附录一、四、五、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邮政通信具有全程全网、联合作业和必须确保质量的特点。为了保证通信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则。
邮政企业是全民所有制的经营邮政业务的公用企业,必须坚持人民邮电为人民的服务宗旨和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方针,并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社会效益和企业效益。
第二条 本规则是全国统一性的规定,各局必须遵照执行,不得擅自变更。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补充规定,在本地区范围内执行。但必须以不影响各局间的协作配合,不影响通信质量,不降低服务水平和维护用户利益为原则。
实施办法和补充规定均应报邮政总局备案。
第三条 为了保证本规则的贯彻执行,各局要加强业务技术培训,建立健全各项责任制度和工作标准,并根据《邮电局所邮政部分营业日和营业时间的规定》和邮政总局颁发的《邮件、报刊传递频次、时限的规定》结合具体情况,有秩序地组织各项作业。
第四条 各局应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处理邮件应该注意的安全保密事项的规定》和交接验收、勾挑核对、平衡合拢三项基本制度,严密妥善保管邮件,做到不积压延误,不丢失,不损毁。
第五条 各局应认真执行邮政总局颁发的《邮电服务机构局容局貌管理规定》,教育职工模范遵守邮电职业道德,坚持文明生产,质量良好地为用户服务。
第六条 本规则适用于国内函件、包裹和邮政快件,其中寄自或者寄往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邮件,暂按《国际邮件处理规则》相关规定办理。
国内特快专递邮件除本规则第二章基本规定中的第一节邮件种类和第五章邮件的运输涉及外,其他处理按《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办理。
报刊除本规则第五章邮件的运输和第六章邮件的投递涉及外,其他处理按《报刊发行业务处理规则》办理。
汇款通知在寄递过程中按给据邮件处理,汇兑的处理按《国内邮政汇兑业务处理规则》办理。

第二章 基 本 规 定
第一节 邮件种类
第七条 邮件按处理时限分为普通邮件、邮政快件和特快专递邮件。
普通邮件是按一般时限规定传递处理的邮件。
邮政快件是一种优先处理,具有明确的时限要求,限时到达的邮件。
特快专递邮件是以最快速度传递并通过专门组织的收寄、处理、运输和投递的邮件。
第八条 普通邮件按性质分为函件和包裹两类。
函件分为信函、明信片、印刷品和盲人读物。
包裹分为民用包裹、纸质品包裹和商品包裹(包括大件商品包裹)。
第九条 邮件按处理手续分为平常邮件和给据邮件。
平常邮件:收寄时不出给收据,处理时不登记,投递时不要收件人签收。
给据邮件:收寄时出给收据,处理时进行登记,投递时要收件人签收。
给据邮件有挂号函件、特种挂号信函(以下简称特挂)、保价函件、民用包裹(以下简称民包)、纸质品包裹(以下简称纸包)、商品包裹(以下简称商包)、邮政快件(以下简称快件)和特快传递邮件。
第十条 邮件按照邮局所负的赔偿责任,分为保价的和非保价的邮件。
对保价邮件,邮局承担按照保价额赔偿的责任;对非保价的邮件,邮局按邮电部规定的限额承担赔偿责任。平常邮件不承担赔偿责任。
挂号函件、快件都可以作保价邮件收寄。民包、商包必须作保价邮件收寄。
第十一条 邮件按运输方式分为水陆路邮件和航空邮件。水陆路邮件是利用火车、汽车、轮船等交通工具运输的邮件。航空邮件是全程或一段利用飞机运输的邮件。
第十二条 函件按寄递区域分为本埠函件和外埠函件。
本埠函件:市以市属区(不包括市辖县和飞地)为范围;县以城关为范围;在上述各范围内互寄的函件为本埠函件。
外埠函件:寄递区域超出上述范围的函件,为外埠函件。
第二节 邮件的准寄范围
信 函
第十三条 书面通信;各种公文和印有“内部”字样的书籍、报纸、期刊、教材及各种资料;各种事务性通知、稿件、提货单、请柬、征订单、协议、合同、票据、邮票、入场券、照片、报表等应按信函收寄。
第十四条 平常信函内不准夹寄非纸片性物品。
第十五条 印刷品、盲人读物和纸包,符合信函规定的重量和尺寸限度,如果寄件人愿意按信函资费标准交付邮费,也可以作信函收寄。
明 信 片
第十六条 明信片由邮局发行,供通信使用。县以上邮政企业经邮电管理局批准,可以印制、发行带有“中国邮政”字样的明信片;其他单位印制的明信片必须符合邮电部规定的规格标准,由当地邮电管理局监制,但不得带有“中国邮政”字样,可以印“明信片”字样。只有邮电部印制的明信片可以印邮票图案,表示邮费。
明信片上不可以附寄任何物品。
印 刷 品
第十七条 印刷品准寄经省级及以上出版行政机关批准印有统一书号、证号或中国标准书号(ISBN)、国内统一刊号(CN)的书籍、报纸、期刊、教材和图书目录。
第十八条 符合上述“印刷品”准寄范围的期刊上印有征订单的可按印刷品收寄。如夹寄有征订单或所印征订单上盖(印)有公章的应一律按信函收寄。
印刷品内准予附寄内件清单和收、寄件人地址、姓名的纸条。
盲 人 读 物
第十九条 盲人所用凸出点痕的书籍、刊物、信函和文件都可作盲人读物寄递,但不包括盲人使用的特种张纸。
挂 号 函 件
第二十条 信函、明信片、印刷品和盲人读物都可以作挂号函件收寄。挂号信函内准予附寄适于装在信封内寄递,不妨碍加盖日戳的轻小耐压的物品。
特种挂号信函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五种票证文件必须作特挂寄递:
粮票;食油票;户口迁移证(包括准迁证和户口簿);粮食转移证;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证或团组织关系。
其他票证文件不得作特挂寄递。
特挂内可以附寄书面通信和纸片性物品,不可以附寄其他非纸片性物品。
特挂内准寄的粮票以全国通用粮票和各省、区、市地方粮票为限。军用粮价购粮票、军用供给粮票不得作特挂收寄,可作包裹寄递。
特挂内准寄的食油票,只限在使用相关食油票的地区范围之内互寄。
第二十二条 每件特挂内装寄粮、食油票的数额,最多不能超过下列规定:
(一)个人交寄的:
1.粮票30千克。
2.食油票500克(未印明面额的,以2张为限)。
(二)机关等单位交寄的:
1.粮票500千克。
2.食油票5千克(未印明面额的,以20张为限)。
保价信函和保价印刷品
第二十三条 保价信函内准寄各种有价证券和寄件人认为重要的文件、储蓄存单、存折、支票、证据、提货单和特准寄递的外币、贵重集邮品或集邮邮票、个人交寄的国库券或国库券收据等。
保价信函内可以附寄书面通信和适于在邮局制售的保价信封内装寄的,不妨碍加盖日戳的轻小耐压的物品。
第二十四条 保价印刷品的准寄范围与印刷品的规定相同
民 用 包 裹
第二十五条 凡属非经营性的适合邮寄的零星物品符合民包重量、尺寸限度的,可以作民包寄递。
第二十六条 包裹内可以附寄内件清单和收、寄件人地址、姓名纸条,但是不可以夹寄信函。如果有附言,可在包裹详情单“附言”栏内填写。
纸质品包裹
二十七条 信函和印刷品准寄范围以外的纸质印制品,应作纸包收寄。
商 品 包 裹
第二十八条 凡属经营性的适合邮寄的物品或整件包裹封装的重量或尺寸超过民包规格标准的,应作商包收寄。
第二十九条 凡符合国内包裹准寄范围的物品,其重量、尺寸超过商包的最大重量、尺寸的,但其最大重量为25千克,最大尺寸以能装入4号邮袋的,可作大件商包收寄。航空包裹、贵重包裹,以及脆弱易碎或流质物品,不得作大件商包收寄。
贵 重 包 裹
第三十条 下列物品凡价值在300元及以上的,都必须作贵重包裹收寄:
照相机;手表、怀表;金银饰品;外国铸币;珠宝玉器;贵重药材。
航 空 邮 件
第三十一条 各类函件如果全程或者一段能够利用飞机运递的,都可以作航空邮件收寄。航空函件除按照同类水陆路函件的资费标准收取外,并要加收函件航空费;包裹也可作航空邮件收寄,但只限干线航空通运局(见附录九)所在地邮局之间互寄,邮费按照航空包裹的资例收取。
义务兵免费信件
第三十二条 义务兵免费信件,以现役义务兵从部队发寄私人通信内容的(主要指寄给其家里的家信和寄给其亲友的私信,不包括寄给各单位的非私人通信内容的信件,如稿件、订购单、评选票、知识竞赛答券、函授作业、课卷等)和不要求航空寄递的每件重量不超过20克的国内平信或明信片为限。超过上述规定范围以及交寄其他各类邮件,都必须按规定付足邮费寄递。
邮 政 快 件
第三十三条 凡符合邮件准寄范围的各类书信、文件、资料和物品等,均可作快件收寄。
第三十四条 快件可以作保价收寄,对装寄照相机;手表、怀表;金银饰品;外国铸币;珠宝玉器;贵重药材的,凡价值在300元及以上的,必须作保价快件收寄。
代发广告业务
第三十五条 凡工商企业及文教出版等单位,要求当地邮局代为向社会上散发商业性的广告(包括各种商务性质的广告、传单),可以作为代发广告业务办理。
存局候领邮件
第三十六条 凡在邮件封面上(包裹并于相关包裹详情单上)写明收件人的姓名,指定存留的邮局名称和寄件人的地址姓名,并注明“××邮局存局候领”字样的各类邮件都可以作存局候领邮件收寄。
第三节 邮件的重量、尺寸限度和封装规格
第三十七条 各类邮件的重量和尺寸限度,由邮电部规定,在全国统一执行。具体规定见附录二《国内邮件重量、尺寸限度表》。
第三十八条 各类邮件的包装除有特别规定外,应当按照附录三《各类邮件封装规格表》的规定办理。
第四节 禁寄和限寄物品
第三十九条 各类邮件禁止寄递下列物品;
(一)有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毒性和放射性等各种危险物品,如雷管、火药、爆竹、汽油、酒精、煤油、生发水、火柴、生漆、农药、稀土粉、同位素及容器、鸦片(包括罂粟壳、花、苞、叶)、吗啡、可卡因、海洛因、强烈的酸性和碱性物品等。
(二)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寄递的物品,如军火、武器、警具、金银等。
(三)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如尸骨(包括骨灰)、动物器官、肢体或骨骼、未经硝制的兽皮等。
(四)容易腐烂的物品,如鲜鱼、鲜肉、鲜蛋、鲜水果、鲜蔬菜等。
(五)反动报刊、书籍、宣传品和淫秽物品。
(六)各种活的动物。
(七)各种货币。
(八)包装不易确保内件安全,不适合邮递条件的怕震易损物品,如计量电度表、显像管、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灯泡、日光灯管、热水瓶等。
(九)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和污染或损毁其他邮件、设备的物品。
第四十条 特准收寄的物品有:
(一)鸦片(包括罂粟壳、花、苞、叶)、吗啡、可卡因和各种麻醉品,凭医药卫生单位证明邮寄。见《汇编》(4—2—1)、(4—2—2)。
(二)各人民银行(包括中国银行)之间在国内互寄人民币精装册、少量外钞和外国铸币,可分别作保价信函或贵重包裹收寄。见《汇编》(4—7—4)、(4—7—6)。
第四十一条 国内限量寄递物品由邮电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第四十二条 营业部门收寄时遇有对物品性质不能识别,应请寄件人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确非危险物品或妨碍公共卫生物品的鉴定证明后再予收寄,否则将负有工作过失责任。
第四十三条 由于违章夹寄禁寄物品而造成损失,或者因包装不妥而危害人身安全和污染、损毁其他邮件、设备的,寄件人应当担负赔偿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应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消除污染需报告卫生防疫等部门。
第四十四条 违反规定寄递禁寄物品,邮局收寄后发现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各种危险物品,收寄局发现的,不予发寄;经转局发现的应停止转发;投递局发现的,不予投递。对危险物品要另放一地,加以隔离。寄递危险物品情节严重的,应当与公安部门联系处理;不属于这种情况的,对其中容易发生灾害的危险物品,应就地销毁。对其他危险物品,可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有关处理情况,应当备文报告主管省局,并抄送收寄局的主管省局。至于邮件内所装其他非危险物品,应当整理重封,随验单发寄或通知收件人到局领取。
(二)军火、武器、警具,发现后应通知公安部门处理。金银、外国货币,发现后通知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处理。
(三)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容易腐烂的物品和不适于邮递的怕震易损物品,应视情况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或者就地销毁、抛弃。
(四)反动报刊、书籍、宣传品、淫秽物品和毒品等,通知公安部门处理。
(五)活的动物,暂予扣留,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或者根据具体情况作其他适当处理,处理费用由寄件人负担。
(六)本国货币,收寄局发现时,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无法通知寄件人或在其他局发现时,将夹寄的现钞改作汇款汇交收件人,汇费等从夹寄款中扣除,在汇款通知附言栏批注:“违章夹钞,改为汇款,汇费等已扣除,邮件另寄”字样;相关邮件随验单发往投递局,通知收件人来局领取,验单上应写明有关情况,汇款收据粘贴在验单底页存查。
(七)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和污染或损毁其他邮件、设备的物品,在收寄局发现时,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在寄递过程中发现的,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妥善处理。如能代为重装,即代为重装,随验单发往投递局通知收件人到局领取,需收取重装费用的,应于相关邮件投交时向收件人收取,用邮票贴在相关包裹详情单上盖销;如不能代为重装,即暂停前转,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或通知收寄局作出处理。
第四十五条 误收禁寄或违反规定超限寄递限寄物品,邮局收寄后发现时,应当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逾期不领满一个月时,作无着邮件处理。
第四十六条 经转局发现违章寄递的限寄物品,应当报告主管人员妥为研究,有关处理情况应作出记录,并向收寄局缮发验单,如有必要应抄副份寄投递局。
第五节 邮政业务资费和邮资凭证
第四十七条 邮政业务的基本资费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非基本资费由邮电部规定,并将各类邮件资费对外公布实行(详见附录一《国内邮件资费表》)。
第四十八条 除特准免费和半费寄递的邮件外,交寄各类邮件必须按照国内邮件资费表的规定付足邮费。
(一)特准免费寄递的邮件:
1.寄给各级邮电机构或其负责人,对邮电通信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的平信。封面上要注明“邮电公事”字样。如果作航空或挂号交寄,须照付全部邮费。
2.烈士遗物。寄递办法见《汇编》(2—1—2)。
3.各级邮电机构和各级邮电工会组织交寄的“邮电公事”邮件。详见《汇编》的有关规定。
4.义务兵免费信件。
5.按水陆路平常函件寄递的盲人读物,免收资费。但按挂号、保价或航空交寄的,分别收取挂号费、保价费、航空费。
(二)特准半费寄递的邮件:各机关、企业、团体和人民群众寄给沿海和国防前线中国人民解放军,由机关等单位汇封成总包交寄的慰问信。这类慰问信特准按总包的重量照信函资费标准半费计收,每件总包的重量不超过2千克。
第四十九条 各类邮件的邮费,一般应当由寄件人按照规定的资费标准,在邮件封面上粘贴邮票表示交付。使用印有邮票图案的明信片和邮资信封、邮资邮简,交寄时可不用另贴邮票,但邮票图案的面值不足应付邮费时,要加贴邮票补足。
邮票要贴在邮件封面右上角或规定位置,不要重叠粘贴,也不要对折粘贴在信封的两面。如果重叠粘贴,被遮盖的邮票不作为交付邮费,相关邮件作欠资邮件处理。
(一)下列邮件的邮费,不用粘贴邮票,由邮局收取现金,用加盖“邮资已付”或“国内包裹邮费已收”戳记的方式表示邮费已付:
1.按照附录四“寄件人总付邮费办法”交寄的邮件。
2.经省局核定的邮电局、所收寄的包裹。
(二)下列邮件的邮费,寄件人交寄时可不交付,由邮局向收件人收取:
1.人民群众寄给地质部门的报矿信函和报矿包裹(详见附录五)。
2.用《全国人大代表建议专用信封》邮寄的挂号信件(详见附录五)。
第五十条 下列邮票不可以贴在邮件上表示交付邮费:
(一)经邮电部公告停止使用的邮票,见《汇编》(2—2—1)。
(二)已经盖销或划销的邮票。
(三)污染、残缺、退色或变色,难以辨别真伪的邮票。
(四)外国邮票及港、澳、台邮票。
(五)邮资邮简、邮资信封和邮资明信片上剪下的邮票图案。
(六)畸形邮票(如倒印、折痕、漏齿、复齿等)。
第五十一条 邮件上禁止贴用伪造的,剪割拼补的,或洗刷重用的邮票,并禁止在邮票正面涂抹胶水或者浆糊。由于用户的故意,交寄的邮件使用不符合规定的邮资凭证的,邮局不予发寄,通知寄件人限期撤回,并处以应付邮资十倍的罚款,所罚款上交国库。无法通知寄件人或者逾期不办理撤回手续,保管期满作为无着邮件处理。
第五十二条 邮资凭证作为邮件纳费标志,包括邮票,印在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上的邮票图案,邮资机打印的邮资符志。
邮票有普通邮票、纪念邮票和特种邮票三种。普通邮票,由各地邮局普遍出售;纪念邮票和特种邮票只印一定的数量,由各地邮局或集邮部门于发行之日起出售。
使用邮资机的局,对邮资符志的使用,应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严密管理。
第五十三条 各种邮票都应当按照所印面值出售,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邮资信封和小全张应当按照所印售价出售,邮电部另有规定除外。
已经售出的邮资凭证不得况换现金。
第五十四条 邮资凭证规定有出售、停售或者停止使用日期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日期出售、停售或者停用,不得提前出售,延后停售。已停售但未停用的邮票贴在邮件上使用时,仍然有效。
第五十五条 给据邮件漏贴邮票(含漏盖邮资已付戳记)、少收资费、贴废票等,经转局发现的应缮发“验单(邮1603)”通知收寄局查实处理,邮件随验单副份发投递局照常投递;投递局发现的,也应验知收寄局查究处理,邮件照常投递,必要时可向收件人索回原件封皮存查。
收寄局收到验单后应追究原因,确属少收邮费,应向寄件人补收,不得向收件人补收。如收寄人员作弊,应予查处。
第五十六条 出售邮资凭证,邮局不另给发票。但用户购买邮票需要报销时,邮局可出具购票证明,写明购票数目(款额大写),加盖日戳,事后不予补办。
第五十七条 畸形邮票(如倒印、折痕、漏齿、复齿等)不得出售或自行购留。发现畸形邮票时,应当按照请票程序退缴有关发票单位处理。
第五十八条 各局对邮资凭证,应当及时请领,妥为储备,并严密管理,保证有足够的适应业务需要的各种面值的邮票出售。
第五十九条 在处理邮件过程中严禁剥取邮件和包裹详情单等上所贴的邮票,对脱落的邮票也不准私藏,定期交集邮部门处理。
第六节 业务单式、用品、用具的使用和管理
第六十条 各项邮件业务单式(包括袋牌、套签等),凡统一规定了式样的,应当按照统一的规格要求印制。对印制不合规格的单式,使用单位可拒绝使用。各级供应单位,应当保证规格、质量,审核实需,及时供应。各局应当根据业务需要按时领用,并妥为管理,防止积压浪费。机关等单位需用大宗空白单式,如自行仿印,必须符合本规则规定。
第六十一条 各种单式必须按照规定的种类使用,不得乱用。使用时必须按照规定的办法填写并加盖章戳。规定要填写的项目,必须填全,字迹要清楚易认,不得任意简写。对局名不得自行简化和缩写。收寄邮件的收据、各种领取邮件通知单、路单和袋牌、套签上的地名等,禁止使用未经国务院公布推行的简体字,也不准用同音字或其他代号;对同名的地点,要加注省名或市、县名。袋牌和套签上的局名,一律自左至右横写。单式上应盖的日戳和各项戳记必须清晰,有关工作人员在单式上的签署,如果相关单式印明要盖章的,应盖名章;不属这种情况的,可以签全名代替盖名章。凡有特殊规定要求,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二条 邮袋是封发邮件和报刊的专用工具,只许在邮件报刊封发部门使用,不准挪作它用。邮袋应按照邮件类别和寄递范围区别使用,不得互相混用。具体使用按《邮袋使用管理规则》执行。
第六十三条 日戳、夹钳和各项戳记应当妥为保管,并按照规定使用。在非工作时间,应当注意收存,防止丢失、盗用。对日戳、夹钳和各种戳记的使用管理都应当规定责任制,责成有关人员经常洗刷,保持字迹清晰。
第六十四条 邮政日戳是邮局表示处理邮政业务的一种戳记。日戳上表示日期的字钉,应当在每个工作日开始以前更换,不得提前或推迟更换;凡处理业务有时间关系而需要有时刻记载的,日戳上应当加用“时”字钉,并按规定的封发交运时刻更换。日戳更换字钉后,每次要在“日戳打印簿(邮1615)”上盖一清晰戳样,经检查无误后方可使用。日戳戳面必须符合统一的规格标准,不得将日戳时间字钉改镶营业人员私人名章。见《汇编》(7—1—1)。
日戳和字钉如果磨损,应当及时领新更换。
第六十五条 各项邮用机具和衡器应当经常注意维护保养,定期检修。邮政衡器必须保持灵敏准确。

第三章 各类邮件的收寄
第一节 通 则
第六十六条 邮件收寄工作是邮局接受用户委托传递邮件过程中最初一个工作环节。收寄工作完成的好坏,不仅关系到邮件整个传递过程能否顺利进行,而且关系到用户的切身利益。
因此,邮件的收寄工作必须根据便利寄件人交寄邮件和便于收寄后各生产环节迅速、准确、安全地处理邮件的原则进行组织。
第六十七条 邮件的收寄方式,主要有下列四种:
(一)在营业窗口收寄。
(二)设置信箱、信筒收寄。
(三)组织流动服务收寄。
(四)设置临时服务处收寄。
各局还可根据当地需要,采取其他方式收寄。但不得跨局界揽收邮件或出售邮票。
第六十八条 各局营业窗口应当根据经办业务的种类和业务繁简、忙闲等情况,设置收寄邮件的工作席位,安排各个工作席位的班次和时间。各工作席位应当合理兼职,以充分利用工时和便利寄件人交寄邮件。营业室内应当张贴或悬挂必要的业务宣传品(如邮政业务资费表、快件运递时限表、邮件封面书写、邮政编码、邮件禁寄物品、印刷品和包裹封装规格等以及其他有关交寄或领取邮件的规定),并留出适当的场地和设置必要的设备,供用户使用。
第六十九条 信箱、信筒用来收寄平常信函和明信片,为了及时处理和发寄投入箱、筒内的信件,各局应当根据当地出口邮件封发的频次、时间和信件当天投递时限,规定开取信件的次数和时间,标明在信箱、信筒上,并按时开取信件。收寄量大的局可在营业厅内设立多格口信箱,可分为本埠、外埠、国际、航空等,以便于组织作业。
信箱、信筒应当经常保持整洁完好,门锁应当经常检查,防止失灵,发现损坏及时报修。门锁的钥匙应当配置正副两个,并指定专人保管,不可任意放置。
各局对所设信箱、信筒,还应当设立“邮政信箱(筒)设置登记簿(邮1432)”进行登记。
第七十条 各局收寄邮件人员在收寄邮件前,要做好各种准备工作。在收寄邮件时,要主动热情地进行服务,尊重用户选择使用邮件业务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 各类邮件收寄时,对封面书写、所贴邮票、封装、尺寸、重量等项,都应当加以验视。为了防止违反规定寄递禁寄、限寄物品,除信件以外的其他邮件,都应当按规定验视内件,拒绝验视的不予收寄。
用户交寄的信件必须符合准寄内容的规定,必要时邮局有权要求用户取出进行验视。
第七十二条 用户交寄信函使用的信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邮件封面上、业务单式上,不得印(写)有或者粘贴与邮件无关的文字或其他物品。
邮件封面上收、寄件人地址、姓名和邮政编码要书写清楚、准确,寄给机关、企事业、团体及厂商等单位的邮件,除写明单位全称外,还必须写明单位的详细地址。对只写明收件单位名称未写明收件单位详细地址的邮件(除党政机关外),邮局不予收寄。
邮件(除保价信函和特挂外)的封面上可以粘贴收、寄件人名址签条。签条尺寸不小于50×30毫米,最大不超过100×70毫米,名址字体的大小以不小于4号字为限。
收寄寄交船舶的公私邮件,必须在邮件封面上写明船舶的隶属单位的详细地址和单位名称。
第七十三条 遇寄件人将邮件套封给邮局或邮局人员,要求代为发寄,除寄给党和国家领导人或县以上(含县级)党政机关的,可以交主管人员套封代发外,其他邮件应当退回寄件人,不予代发。无法退回的,作无着邮件处理。
第七十四条 邮件封面有“密”、“密件”、“秘密”、“机密”、“绝密”、或“机要”等字样的,应不予收寄。从信箱、信筒开出的,通知寄件人领回,无法通知领回的,作无着邮件处理。但对寄交党和国家领导人或县以上(含县级)党政机关的信函,应当由主管人员套封发寄。
经转局或投递局发现时,亦按上述规定办理。
第七十五条 邮件封面地址写有部队番号或名称(应写部队代号、地址)的,应不予收寄。从信箱、信筒开出的,应当退回寄件人。无法退回的,作无着邮件处理。
第七十六条 各类邮件的封面应当使用毛笔、钢笔或圆珠笔,用黑色或蓝色书写,不要用红色书写,也不可以使用铅笔书写。封面上书写的文字,如果是少数民族文字,除在各该民族自治地区境内互寄的以外,应当加注汉文;用外文书写的,应当加注汉文名址。如果书写的文字不合规定,应退请寄件人加注或由收寄局代为加注。
第七十七条 各类邮件上所贴的邮票及邮资信封、邮资邮简和邮资明信片上所印的邮票图案,必须用日戳盖销。日戳要盖得清晰,如果不清,应当在邮件封面空白处另盖一个。销票部位要适当,一般应盖销邮票票面四分之一,并使一部分戳印盖在邮件上。对印有领袖像的邮票,必须盖在邮票的下部,不可以盖在领袖像的面部上。为了防止漏销,各局应当加强检查。在收寄局发现漏销时,必须用日戳补销;其他各局发现漏销时,必须用日戳的戳边滚销或用笔划销。
使用“寄件人总付邮费办法”交寄的邮件,应逐件加盖“邮资已付”或邮资机符志戳记,上述戳记,只准盖在寄件人总付邮费的邮件封面正面上,不得盖在其他邮件或空白纸上。
邮政日戳(包括“邮资已付”日戳)。应当使用黑色油墨加盖。包裹自动收寄机或自动过戳机上的日戳可以使用红色油墨加盖。
第七十八条 各类邮件收寄后,应当妥为保管,防止丢失、被窃或其他事故,并按照规定的班次和时间送交或封交分拣封发部门。城市支局所收寄的邮件和无人值守的农村邮电局所收寄的邮件及票款不得留存过夜。
第二节 各类邮件的收寄手续
平 常 函 件
第七十九条 从信箱、信筒开取的平常信件,应当根据各局具体情况适当分类,并查核邮费已否付足和将邮件理顺,盖销邮票。
对应在窗口交寄的各类免费邮件(包括邮电公事邮件)和按照规定准许寄件人不纳费交寄的邮件应当在封面正面上加盖收寄日戳。
第八十条 交寄明信片时应当按照明信片资费标准,在明信片正面右上角粘贴邮票。双页或折叠式的以及不符合尺寸、纸质规格(每平方米250克)要求的各种明信片,应由用户装封交寄,执行信函资费标准。
第八十一条 印刷品应在邮局窗口经收寄人员验视内件后封装交寄,收寄时应加盖“印刷品”戳记。如果投入信箱、信筒的,应视为信函。
第八十二条 盲人读物邮件封面上应加盖“盲人读物”戳记,信函型的按信函处理,印刷品型的按印刷品处理。
第八十三条 邮寄印刷品和盲人读物应一律平直包装,不得卷寄;不是一整件的,都要先用绳将内件捆牢,然后再加包装,薄片印刷品应套封交寄,不得仅折叠用订书钉装订交寄。
第八十四条 首日封是贴有当天发行的新邮票,并用当地当天日戳或用为纪念新邮票发行而特制的纪念邮戳盖销邮票的信封,可以交邮实寄,予以照发(当地邮局为表明收寄时刻应在信封上另盖普通日戳,但不得盖在邮票上)。如非当地当天交邮实寄,信封上的邮票已由纪念邮戳盖销的,应重新付费,对投入信箱、信筒的,应作欠资邮件处理。用纪念戳盖销集邮品上所贴邮票,只供集邮收藏,不能作为纳付邮资之用,如交邮实寄,应重新纳付邮费。详见汇编(2—3—4)。
第八十五条 从信箱、信筒取出的平常信函和明信片,如果发现不合规格,除本章通则中规定的以外,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封面书写地址不详,无法发寄,应当在邮件封面粘贴“改退批条(邮1407)”批注原因,退回寄件人更正补写。无法退回的,如能试发,即予试发;不能试发的,作无着邮件处理。
(二)未付足资费,除寄交党和国家领导人或县以上(含县级)党政机关以外,应粘贴改退批条退回寄件人,补足资费后再寄。原贴邮票如已盖销,仍然有效。无法退回的,应当加盖“欠资”戳记(式样见附图)批明应收款额(按所欠资费加倍计算),并在邮件封面上加盖收寄日戳,发往投递局处理。(图略)
(三)航空欠资信函和明信片按下列规定办理:
1.未付足水陆路资费的退回寄件人,无法退回的按本条二款规定处理。
2.已付足水陆路资费的(包括超过水陆路资费的),应划销“航空”标志,改按水陆路发寄。
(四)邮件封面贴用本规则第五十条所列邮票,应退回寄件人;无法退回的,应当将邮票两旁加括弧(不可以盖销),作为欠资邮件,按照本条二款规定处理。
(五)信箱、信筒开出白皮信(封面空白,未写收、寄件人名址)时可将邮票盖销,即作无着邮件处理。
(六)使用非国家标准信封或未书写邮政编码的,应分别加盖“请通知寄件人使用标准信封”或“请通知寄件人书写邮政编码”戳记,予以发寄。
(七)信函未封口的,应当妥为代封。封皮破损的,应当会同主管人员用“代封纸(邮1222)”代封,并予签证和在骑缝处加盖日戳。
(八)违反禁寄、限寄规定的,按照本规则第四十四--四十五条规定处理。
(九)投入信箱、信筒的已付足挂号信函资费的邮件,按照本规则第九十一条规定处理。
(十)投入信箱、信筒的使用“特种挂号信函信封(邮1118)”的邮件,按照本规则第九十五条规定处理。
(十一)投入信箱、信筒使用“保价信封(邮1120)”的邮件,按照本规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处理。
(十二)投入信箱、信筒使用“邮政快件信封(邮1115)”的邮件,按照本规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处理。
(十三)投入信箱、信筒的明信片不符合规定尺寸、纸质、印刷要求的,应退回寄件人,无法退回的通融发寄。
(十四)其他不合规定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妥为处理。
第八十六条 从信箱、信筒取出非邮寄物品时,应当交给主管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妥为研究处理,处理情况要加以登记,有关物品应送有关部门,不得私自扣留。
挂 号 函 件
第八十七条 收寄挂号函件应当办理下列手续:
(一)验看封面书写、封装规格、尺寸、重量等是否符合规定。对印刷品要认真验视内件。遇到邮件封皮破损或易损、使用已用过的信封或翻改重制的信封、有拆动痕迹、名址有涂改的,应当退请寄件人加以更换。
(二)称重计费,核验邮票是否贴足,并予盖销。
(三)在邮件封面右上角粘贴“国内挂号函件条形码标签(邮1101)”并根据需要在封面左上方和收据上加盖邮件种类戳记(如“印刷品”等)出给收据。戳记规格式样和规定要求详见《汇编》(7—4—1)。
(四)逐件登入“收寄挂号函件登记清单(邮1121)”一式两份,正份随邮件送交或封交分拣封发部门,副份存查。
第八十八条 用户一次交寄十件以上挂号函件时,邮局可以要求寄件人填写“交寄大宗挂号函件清单(邮1103)”一式三份,并在函件右上角粘贴“大宗挂号函件条形码标签(邮1104)”随同清单一并交寄。
收寄大宗挂号函件时,除按照上条一至三款处理外,还要办理下列事项:
(一)核对清单填写是否正确,与所寄函件是否相符。
(二)将每件函件的收寄号码填入清单相关栏内。
(三)在清单上加盖日戳和名章,将收据(清单第二联)交给寄件人。
上述清单第三联按照收寄顺序存档,第一联随邮件送交或封交分拣封发部门。
第八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行使用银行专用信封交寄的“银行挂号信”,国家外汇管理局使用专用信封交寄的信函,收寄手续与一般规定相同。
法院交寄附回执挂号信的传递处理办法详见附录六。
第九十条 各级邮电机构交寄的挂号邮电公事,收寄手续除与一般规定相同外,还应在邮件封面、挂号收据或大宗挂号函件清单上加盖“邮电公事”戳记和收寄日戳。
第九十一条 信箱、信筒开出已付足挂号资费的信件,如果封面书写、封装等都符合挂号函件规定并批注“挂号”字样的,应当送交营业窗口按照一般规定手续,并加盖“信箱开出”戳记作挂号信函收寄,还应将相关挂号收据联粘贴在收寄挂号函件登记清单背面备查。其余作平常信件处理。
特种挂号信函
第九十二条 特挂的资费标准与普通挂号信函相同。个人交寄特挂,必须使用邮局制售的特挂信封,交寄时要填写“特种挂号信函内件清单(邮1119)”一式二份,并在清单上盖章或签名,内件数量要用大写数目字填明,不可涂改;如果写错,应当划销重写,并在划销重写处签证,附寄的书面通信和纸片性物品不可以填写在内件清单上。交寄时信封不封口,由邮局收寄人员按照内件清单点验内件后,会同寄件人封固,并办理加贴封志等手续。
第九十三条 收寄特挂,应当按照下列手续办理:
(一)验看是否使用特挂信封,封面书写和内件清单的填写是否符合规定。
(二)会同寄件人按照内件清单核点内件,并注意内件是否符合规定。核点无误后,在内件清单上编写收寄号码,加盖日戳和名章,当场将内件连同清单一份装入信封内会同寄件人封固,另一份清单按照接收顺序号码存档。封志上按照下图所示加盖日戳和收寄人员名章。(图略)
(三)在售给邮票时,注意不要售给纪念或特种邮票,如寄件人已贴好上述邮票,也不必要寄件人撕下换贴。邮票不止一枚时应当分贴,并予盖销。
(四)在邮件封面右上角粘贴国内挂号函件条形码标签,在收据上加盖“特挂”戳记,出给收据。
(五)逐件登入加盖“特挂”戳记的收寄挂号函件登记清单一式两份,正份随特挂送交或封交分拣封发部门,副份存档。
第九十四条 机关等单位交寄的特挂可以自行封固,对单位自封交寄的特挂,应当在内件清单和信函封口骑缝处加盖寄件单位公章或专用印章。如果邮寄数量较多,不便装入特挂信封,也可用布料或坚韧纸张包装,并在骑缝处加盖公章或专用印章。
机关等单位自封交寄的特挂,收寄手续除下列各点外,与上条有关规定相同:
(一)只验看信封封装、封面书写和内件清单的填写是否符合规定,信封封口是否按规定加贴封志并盖寄件单位公章或专用印章,不用核点内件,封志上不用加盖日戳和收寄人员名章。
(二)信封封面、内件清单和出给的收据上都要加盖“自封”戳记。
(三)使用布料或坚韧纸张包装的,还应在邮件封面左上方加盖“特挂”戳记。
第九十五条 对信箱、信筒开出的用特挂信封交寄的信函,应当登单交营业单位,由收寄人员在信函封口的骑缝处加盖收寄日戳和“信箱开出”戳记,按照特挂处理。相关内件清单,可补一份空白式的,填写收寄号码,盖“信箱开出”戳记,按号顺序存档。相关特挂信函收据粘贴在相关收寄登记清单副份背面备查。如果所贴邮票不足,应当按照欠资邮件的规定,在封面上加盖“欠资”戳记,批明应收款额,发投递局处理。
第九十六条 寄给外国驻华机构或人员的特挂,一律不予收寄。如果已误收,应退回寄件人。
第九十七条 特挂准寄的五种票证文件,不得夹附在其他邮件内寄递,收寄时发现的,不予收寄;收寄后发现的,通知寄件人到局领回,无法通知寄件人或经转局发现的,交由相关人员缮发验单发投递局向收件人补收一件的特挂资费。如果夹寄粮、油票超过相关限额规定的,按每件规定限额计算补收特挂资费。
保价信函和保价印刷品
第九十八条 交寄保价信函应当使用邮局制售的“保价信封(邮1120)”,并填写“保价邮件内件清单(邮1112)”一式二份,信封上和内件清单上要用大写数目字写明保价金额,不可涂改。
保价信函交寄前不可以封口,由邮局收寄时办理点验内件和封固手续。
机关单位凭市县局批准的自封交寄证明文件,可自封交寄保价信函,免验内件。
第九十九条 交寄保价印刷品应当按照上条规定填写内件清单和在包皮封面上写明保价金额。
第一百条 保价金额,每件最多以人民币10,000元为限。
交寄保价信函或保价印刷品,除分别按照挂号信函、挂号印刷品的资费标准收取邮费外,并应当加收保价费。保价费标准见本规则第一百零五条。
第一百零一条 收寄保价信函的手续,除下列各点外与本规则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相同:
(一)验看是否使用保价信封,保价金额是否大写和有无超过规定限度。
(二)核对内件清单上所填保价总金额是否与信封封面所注一致。内件连同清单一份装入信封内会同寄件人封固,在封口骑缝处粘贴“保价封志(邮1113)”按本规则第九十三条二款图示加盖日戳和收寄人员名章。另一份清单顺号存档备查。
(三)将信函称重,称至克为止,不足一克的作一克计算。
(四)在信封上批注重量,粘贴国内挂号函件条形码标签,并在收据上加盖收寄日戳和保价戳记(式样见附图),批注重量和保价金额后交给寄件人。
保价戳记式样
--------------------------
|保|重量 克|
| |------------------|
| |保价金额 |
|价|(大写) 元|
--------------------------

规格37毫米×20毫米
机关等单位自封交寄的保价信函,收寄手续除按本规则第九十四条规定办理外,并按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零二条 收寄保价印刷品的手续,除下列各点外,与上条有关规定相同:
(一)验看封皮是否完整坚固,包装是否妥善,内件有无夹寄书面通信或者禁寄物品。
(二)将邮件退给寄件人当面封固(用布包捆的要缝牢),并在封合处加贴保价封志和加盖收寄人员名章。
(三)在邮件封面左上方加盖保价戳记,批注重量和保价金额。邮件封面和相关收据上都要加盖“印刷品”戳记。
第一百零三条 对信箱、信筒开出的使用保价信封的信函,应登单交营业单位,由收寄人员在信函封口的骑缝处加盖收寄日戳和“信箱开出”戳记,按保价信函处理。相关内件清单,可补一份空白式的,填写收寄号码,盖“信箱开出”戳记,按号顺序存档。相关保价信函收据贴在相关收寄登记清单副份背面备查。如果所贴邮票不足,应当按照欠资邮件的规定,在封面上加盖“欠资”戳记,批明应收款额(未注明保价金额的按最低保价费计收),发投递局处理。
第一百零四条 收寄保价信函、保价印刷品登入“封发保价邮件清单(邮1204)”一式两份,正份随邮件送交或封交分拣封发部门,副份存档。
民用包裹
第一百零五条 民包资费标准,按《国内包裹资例表》规定收取。以每500克为一个计费单位。每件收取“处理费”0.50元。另按所填报价值1%收取保价费,每件最低收0.30元。保价金额,每件最多以人民币10,000元为限。具体保价金额应与所报内件价值一致,但内件价值超过10,000元的,可以只保10,000元。
第一百零六条 交寄民包应填写“国内包裹详情单(邮1106)”一式三联。包内装寄的物品、价值、保价金额和寄件人声明必须在详情单上填注。具体价值由寄件人根据内件的实价自定,内件没有实价的,可由寄件人酌定。不填价值和保价金额的不予收寄,邮局对所填价值与内件实价是否相符不负审核的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收寄民包时,应当办理下列手续:
(一)认真验视内件,注意有无禁寄或超过限寄规定的物品。机关等单位交寄的包裹,如果出具不违反禁寄、限寄规定的保证书,要求免验内件,经市县局同意备案的,可以免验内件,保证书有效期为一年。对批准免验的包裹,在收寄时也应进行抽查。
发现有违反规定寄递禁寄、限寄物品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此类物品再装入包内夹寄。
(二)查看包裹封面书写和详情单填写是否一致和合乎规定,并验看包裹包装是否妥善,尺寸、重量是否符合规定,寄件人声明栏是否进行了批注。封皮上标有“↑”标志或写明“不能倒置(侧置)”字样的包裹,不予收寄,详情单上如果附有内件清单,应请寄件人改放在包内附寄。
(三)将“包裹条形码标签(邮1108)”加盖日戳,正贴在包裹封面右上方。
(四)称重计费,妥收邮费,将包裹号码、重量和资费填写在详情单相关栏内,加盖日戳、名章。
国内包裹详情单上的号码与包裹标签上的号码必须一致。第一联(收据)交给寄件人,第二联(存根)留存,第三联(详情单正张)在封发包裹时随包裹封在袋内发往主管市县局,按照规定办理有关的检查工作。
(五)对包裹资费实行贴用邮票表示交付的各局、所,除按上述手续办理外,还应当根据计收资费的款额,在国内包裹详情单下面规定的位置粘贴邮票并用日戳盖销。粘贴的邮票,应当选择面值合适的邮票,以减少贴用的枚数。
第一百零八条 使用包裹收寄机收寄包裹时,除按上条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严格遵守机器操作规程,并注意机器打印的日戳、号码、重量、资费等是否清晰、正确。
第一百零九条 收寄脆弱或流质易溶物品包裹时,应当在包面和相关详情单、收据、存根上分别加盖“红杯”或“红杯水”戳记。对相关包裹是否包装妥善(封装规格见附录三),要加强查验。
第一百一十条 收寄下列物品包裹时,除按一般手续办理外,并应当注意执行《汇编》中的有关规定。
--------------------------------------------------
| 物 品 名 称 |《汇编》有 |
| |关规定编号 |
|--------------------------------|------------|
|烈士遗物 |2--1--2 |
|录音带、电视录像带 |4--1--2 |
|松香、照相胶卷、X光底片、牙托水|4--1--3 |
|稀土产品、稀土矿粉 |4--1--7 |
|放射免疫测定盒 |4--1--8 |
|麻醉药品 |4--2--1 |
|罂粟壳、花、苞、叶 |4--2--2 |
|邮寄、托运植物和植物产品 |4--4--1 |
|应施检疫植物及植物产品 |4--4--2 |
|烟草限量邮寄办法 |4--5--3 |
|军用服装 |4--7--1 |
|民警服装 |4--7--2 |
|外汇兑换券 |4--7--5 |
|人民币精装册 |4--7--6 |
|猎枪、汽枪 |4--7--8 |
|管制刀具 |4--7--9 |
|报矿、矿石标本 |5--1--3 |
--------------------------------------------------
第一百一十一条 收寄按规定可以寄递的“邮电公事”包裹时,应当查核包裹详情单上是否加盖交寄单位公章,并在包面和相关详情单、收据、存根上加盖“邮电公事”戳记。
相关资费栏填注“免费”字样。
第一百一十二条 包裹收寄后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四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复核资费、抽查重量。邮费收现金的并加盖“国内包裹邮费已收”戳记。收妥的包裹应当逐件登入“封发包裹清单(邮1203)”送交或封交分拣封发部门。
纸质品包裹
第一百一十三条 纸包实行区域资费。
(一)水陆路的:省内互寄按现行《国内包裹资例表》实有计费区的资费标准计收。省际之间统按《国内包裹资例表》各省的第一计费区的资费标准计收。省内、省际每千克超过2.50元的,按2.50元计算。
(二)航空的:不论省内或省际一律按现行《国内包裹资例表》实有计费区的“航空包裹”栏的资费标准计收(即省际间不按各省的第一计费区的资费标准计收)。
(三)纸包以每500克为一个计费单位。每件收取“处理费”0.50元。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收寄纸包的手续除下列各点外,与“挂号印刷品”相同:
(一)在邮件封面上粘贴“国内纸质品包裹条形码标签(邮1105)”,大宗纸包粘贴“大宗纸包条形码标签(邮1109)”。在收寄挂号函件登记清单的备注栏加注“0”符号。
(二)用户要求按保价交寄的应按民包收寄。
(三)收寄大宗纸包,应逐件称重计费,并将每件重量和应收资费分别填入邮件清单的相关栏。
(四)纸包不论是经营性或非经营性,都不得按商包收寄。
商品包裹
第一百一十五条 商包资费标准,在民包资费(包括处理费)基础上,另加收50%。保价费按照本规则第一百零五条有关规定收取。
第一百一十六条 收寄商包时,除按照收寄民包的手续处理外,还应当办理下列事项:
(一)检查是否符合商包的准寄范围和规格标准,按照上条规定收取资费。
(二)在包裹详情单各联上和包面上分别加盖“商包”戳记。
(三)相关清单、路单的备注栏批注“商包”或“S”字样。
第一百一十七条 大件商包收寄手续除下列各点外与民包相同:
(一)用户交寄大件商包,应向邮局购买“大件商包标志牌(邮1219乙)”,并填写与包面、包裹详情单相一致的收件人详细地址、姓名。
(二)在包裹封面、包裹详情单各联上加盖“大件商包”戳记。
(三)大件商包资费标准,除按商包资例计收资费外,每件另加收处理费1元。
(四)大件商包标志牌与包裹袋牌一同拴在邮袋上交运。
无自检能力的局、所,不得收寄大件商包。
贵重包裹
第一百一十八条 收寄贵重包裹,除下列各点外,分别与收寄民包、商包手续相同:
(一)对混装有其他物品不便于办理粘贴封志的,应分开交寄。
(二)注意有无超过保价限额。
(三)验视内件,当面封装,在封皮骑缝处粘贴保价封志,加盖收寄人员名章并请寄件人签章。单位交寄贵重包裹,由交寄单位在封皮缝合处粘贴封志和加盖单位印章,除在包面和相关详情单各联上加盖红色“△”戳记外(式样见附图),自封交寄还应加盖“自封”戳记。(图略)
四、收寄后应登入封发保价邮件清单,送交或封交分拣封发部门。
航空邮件
第一百一十九条 航空邮件的封面上(航空包裹包括在相关包裹详情单上)都要粘贴蓝色“航空标签(邮1116)”或者加盖“航空”戳记。
第一百二十条 收寄航空邮件时除按照水陆路的同类邮件的规定手续处理外,还应当办理下列事项:
(一)检查相关包裹是否属于开办航空包裹业务的局。
(二)验看邮件封面是否贴有“航空标签”或加盖“航空”戳记,航空函件的航空费是否付足。
(三)给据邮件的收据和相关存根上,都应当加盖“航空”戳记。
(四)给据邮件应在相关清单备注栏加注“航空”字样。
义务兵免费信件
第一百二十一条 义务兵免费信件的封面上一律由相关军事单位逐件以红色加盖总参谋部统一制发的“义务兵免费信件”三角形戳记,并一律由所在军事单位集中向当地邮政(电)局、所窗口交寄(远离营、连分散执勤的哨所、站、卡,乡邮员能通达的,对上述免费信件可集中交乡邮员代为向邮局窗口交寄)。对投入邮政信箱、信筒的,邮局开取后应将相关信件退回相关军事单位,因封面地址不详,无法退回时,划销三角形戳记,作欠资信件处理。
第一百二十二条 收寄义务兵免费信件时,应检查是否符合信函收寄规格和加盖义务兵免费信件戳记。检查合格后,应在信件正面加盖收寄日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依法有权查询、冻结和扣划邮政储蓄存款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依法有权查询、冻结和扣划邮政储蓄存款问题的批复
1996年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闽高法〔1995〕118号《关于人民法院查询、冻结邮政存款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包括邮政企业的有关单位调查取证,有关单位不得拒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二十一条和第二百二十二条中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包括办理邮政储蓄业务的邮政企业。人民法院为财产保全、先予执行或者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有权查询、冻结、扣划邮政企业办理的邮政储蓄存款;有关的邮政企业依法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冻结和扣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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