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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1:25:26  浏览:83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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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的通知

1987年1月12日,交通部

兹批准《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自一九八七年五月一日起实行。原交通部一九七三年发布试行的《公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办法》及有关设计文件图表示例等同时废止。
希各有关单位在实践中注意积累资料,不断总结经验,将发现的问题和修改意见函告我部公路局,以便修订时参考。

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对于公路养护的大、中修工程,可参照使用。
第1.0.2条 公路工程设计文件是安排建设项目、控制投资、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精心设计,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标准、规范,保证设计文件的质量。
第1.0.3条 设计中必须贯彻勤俭建国和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结合我国经济、技术条件,吸取国内外先进经验,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节约用地,重视环境保护,注意与农田水利及其他建设工程的协调和综合利用,使设计的工程建设项目取得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效益。
第1.0.4条 设计中必须充分进行方案比选,确定合理的设计方案。对难以取舍、投资有较大影响的路线、大桥、隧道等方案,应以同等深度进行比较。
第1.0.5条 设计单位应对设计质量负责。设计文件经批准后,不得任意变更。如确需变更,应按交通部现行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1.0.6条 设计文件中工程定额的采用和概、预算的编制,应根据交通部现行的《公路工程概算定额》、《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和《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1.0.7条 一个建设项目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设计时,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应指定一个设计单位,协调统一文件的编制,编写总说明和汇编总概(预)算。
第1.0.8条 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必须由具有相应等级的公路勘察设计证书的单位编制。

第二章 设 计 阶 段
第2.0.1条 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一般采用两阶段设计,即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对于技术简单、方案明确的小型建设项目,可采用一阶段设计,即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技术上复杂而又缺乏经验的建设项目或建设项目中的个别路段、特殊大桥、互通式立体交叉、隧道等,必要时采用三阶段设计,即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第2.0.2条 初步设计应根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测设合同)和初测资料编制。
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应根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测设合同)和定测资料编制。
两阶段设计时,施工图设计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定测资料编制。
三阶段设计时,技术设计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补充初测(或定测)资料编制;施工图设计应根据批准的技术设计和定测(或补充定测)资料编制。
第2.0.3条 采用两阶段设计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编制施工图预算。
采用一阶段设计的,编制施工图预算。
采用三阶段设计的,初步设计编制设计概算;技术设计编制修正概算;施工图设计编制施工图预算。

第三章 初 步 设 计
第一节 目 的 与 要 求
第3.1.1条 初步设计应根据设计任务书(或测设合同)的要求,拟定修建原则,选定设计方案,计算主要工程数量,提出施工方案的意见,编制设计概算,提供文字说明及图表资料。初步设计文件经审查批准后,则为订购或调拨主要材料、机具、设备,安排重大科研试验项目,
联系征用土地,进行施工准备,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控制建设项目投资的依据。
采用三阶段设计时,批准的初步设计亦为编制技术设计文件的依据。
第3.1.2条 初步设计应:
一、选定路线设计方案,初步确定路线位置;
二、调查沿线地质、水文、气候、地震等情况,进行必要的土工、材料试验:
三、调查沿线筑路材料的质量、储量及运输情况;
四、初步确定排水系统与防护工程的位置、结构形式和基本尺寸;
五、初步拟定路基标准横断面和特殊路基横断面及沿线路基取土、弃土方案,计算路基土石方数量并进行必要的调配;
六、初步选定路面设计方案,拟定路面结构类型及尺寸;
七、初步选定大中桥桥位及设计方案;
八、初步确定小桥、涵洞、漫水桥及过水路面等的位置、结构形式及主要尺寸;
九、初步确定隧道位置及设计方案;
十、初步选定路线与铁路、公路交叉的位置、形式及结构类型;
十一、初步确定通道和人行天桥的位置、形式及结构类型;
十二、初步确定沿线设施的位置、形式及结构类型;
十三、初步确定环境保护的内容,措施及方案;
十四、初步确定占用土地,拆迁建筑物及电力、电讯等设施的数量;
十五、提出需要试验、研究的项目;
十六、计算各项工程数量;
十七、初步拟定施工方案;
十八、计算人工及主要材料、机具、设备的数量;
十九、编制设计概算。第二节 组 成 与 内 容
第3.2.1条 初步设计文件由下列十一篇组成。
第一篇 总说明书
第二篇 路线
第三篇 路基、路面
第四篇 桥梁、涵洞
第五篇 隧道
第六篇 路线交叉
第七篇 沿线设施及其他工程
第八篇 环境保护
第九篇 筑路材料
第十篇 施工方案
第十一篇 设计概算
第一篇 总 说 明 书
一、路线地理位置图 示出路线在交通网络中的关系及沿线主要城镇、工矿区等的概略位置。
二、说明书
(一)概述
1.任务依据。
2.设计标准。
3.测设经过。
4.路线起讫点、中间控制点、全长,所经主要河流、垭口及城镇等。
5.沿线地形、地质、地震、气候、水文等自然地理特征。
6.占用土地,与城镇规划及其他建设工程的协调情况。
7.新技术采用情况。
8.下一阶段需要进行实验、研究的项目。
9.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关部门对重大问题的意见,当地人民群众的要求和采纳情况。
10.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二)路线
1.主要技术指标采用情况。
2.路线布设情况及方案比选的论证,列出比较结果并提出推荐方案。
3.下一阶段应解决的问题及注意事项。
(三)路基、路面
1.一般路基设计原则及依据。
2.土工试验资料的分析成果。
3.不良地质地段及特殊地区路基设计原则及设计方案的论证。
4.路基路面排水系统及防护工程设计情况。
5.路面设计原则及依据,结构类型比选的论证。
6.下一阶段应解决的问题及注意事项。
(四)桥梁、涵洞
1.桥涵设计标准采用情况。
2.沿线桥涵分布情况。
3.逐座说明大桥和复杂中桥的流域及河段特征,桥位处地质、水文情况,通航要求,桥位方案比选,水文计算及孔径确定,桥型方案比选的论证,施工方案等。
一般中桥可简要叙述或列表说明结构类型的选择、水文计算及孔径的确定。
4.小桥涵结构类型的选择、孔径计算的依据,漫水挢、过水路面的设置理由。
5.下一阶段应解决的问题及注意事项。
(五)隧道
1.设计原则及净空标准。
2.逐处说明隧道(包括明洞)的位置、长度,设置理由,方案比选(包括隧道与明线方案)的情况。
3.逐处说明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及地震情况,结构类型(包括衬砌类型)的确定,防、排水措施,抗震措施,通讯、消防设施,通风、照明设计以及300米以上隧道施工方案的说明。
4.下一阶段应解决的问题及注意事项。
(六)路线交叉
1.逐处说明互通式立体交叉的平面位置、设置理由、交通量(现状、预测及分配)、设计标准、工程地质、布置形式、排水措施及方案比选等情况。
2.分离式立体交叉的位置、设计标准、结构类型、排水措施以及方案比选等情况(跨线桥相当于小桥的,可列表说明)。
3.主要平面交叉的位置、设计原则、采用形式及其比选情况。
4.通道和人行天桥的设置原则、设计标准。
5.下一阶段应解决的问题及注意事项。
(七)沿线设施及其他工程
1.分项说明安全设施(护栏、防眩、照明、防护网等)、服务设施(车站、加油站、修理站、公共汽车停靠站、停车场、公用电话、休息区、服务区等)、管理设施(标志、标线、信号、通讯系统、监测系统、控制系统、公路管理及养护用房等)的布置原则和方案。
2.渡口码头的布置原则和方案。
3.悬出路台、防雪走廊等其他工程的设置理由及设计原则。
4.沿线水利设施迁、建理由及处理情况。
5.下一阶段应解决的问题及注意事项。
(八)环境保护
1.环境保护设计的依据。
2.工程建设可能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及其评价。
3.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
4.下一阶段应解决的问题及注意事项。
(九)筑路材料
1.沿线筑路材料种类、质量、储量与运距的说明。
2.主要料场分布情况。
3.有关采、购、运输等情况。
4.下一阶段应解决的问题及注意事项。
(十)施工方案
1.施工组织、施工力量和施工期限的安排。
2.主要工程和控制工期的工程及特殊工程的施工方案。
3.主要材料的供应,机具、设备的配备及临时工程的安排。
4.下一阶段应解决的问题及注意事项。
(十一)设计概算
1.概算编制的原则、依据,编制范围和总概算额。
2.下一阶段应解决的问题及注意事项。
三、路线平、纵面缩图
平面缩图应示出路线(包括比较方案)起讫点、5公里(或10公里)标、控制点、地形、主要城镇、与其他交通路线的关系以及县以上境界。简明示出大中桥、隧道、主要路线交叉、主要沿线设施等的位置和形式。比例尺用1:50000 ̄1:200000。
平面缩图也可用象片略图绘制。
纵断面缩图绘于平面缩图之下,简明示出主要地名、垭口、河流、大中桥、隧道及主要路线交叉等的位置、名称与高程,分段注明地质概况。水平比例尺与平面缩图相同或与其长度相适应,垂直比例尺用1:1000 ̄1:20000。
四、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
五、附件 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测设合同)、有关协议和纪要等抄件。
第二篇 路 线
一、路线平面图 示出地形、地物、导线点、路线位置及里程桩号、断链、大型构造物位置、水准点、平曲线要素以及县以上境界等。高等级公路(指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下同)还应示出坐标网格、三角点、互通式立体交叉形式示意及主要沿线设施的位置等。比例尺用1:2000,平原、微丘地区也可用1:5000。
路线平面图也可用影象地图绘制。
比较方案可与推荐方案合并绘在一张平面图上,也可分开绘制。
二、路线纵断面图 示出地面线、设计线、断链、竖曲线、坡度及坡长、变坡点高程,大中桥和立体交叉的位置、结构类型、孔数及跨径,隧道的位置,以及影响路基设计的地下水位等。高等级公路加绘小桥涵、通道、人行天桥等的位置。图的下部各栏示出地质概况、里程桩号、直线及平曲线(包括缓和曲线,高等级公路尚应示出缓和曲线长度及其参数)等。水平比例尺与平面图一致,垂直比例尺相应地用1:200或1:500。
比较方案的纵断面图应单独绘制。
三、路线概略透视图 对于高等级公路某些路段平面、纵面和横断面的配合需要检验的,应绘制本图。
四、工程地质平面图 图中示出地层年代符号、岩土类型界限、地质构造、主要构造物、村镇地名,路线、比较线、沿线不良地质地段及其里程桩号等。比例尺用1:10000~1:200000。不良地质地段应另绘比例尺为1:2000~1:0000的工程地质平面图。除高等级公路外,其他等级公路也可只绘不良地质地段的工程地质平面图。
五、工程地质纵断面图 图中示出高程、试坑、钻孔及地质构造等,下部各栏示出地质概况、里程桩号等。水平比例尺用1:2000~1:200000,垂直比例尺相应地用1:200~1:20000。不良地质地段应另绘水平比例尺为1:2000~1:10000,垂直比例尺相应地为1:200~1:1000的工程地质纵断面图。除高等级公路外,其他等级公路也可只绘不良地质地段的工程地质纵断面图。
工程地质纵断面图也可与路线纵断面图合并绘制。
六、公路用地表
七、拆迁建筑物表
八、拆迁电力、电讯及其他管线设施表
九、赔偿树木、青苗数量表
十、不良地质地段表
第三篇 路基、路面
一、路基标准横断面图
二、路基特殊设计图
三、路基土石方数量表
四、取土、弃土表
五、路基路面排水工程表(包括排水沟、截水沟、边沟、跌水、急流槽、渗沟、渗井、盲沟等)
六、路基防护工程表(包括挡土墙、驳岸、护岸、护墙、防水堤坝和边坡加固等)
七、路面表
八、路面结构方案图 示出自然区划、设计参数,并分别示出推荐方案和比较方案的路面结构与厚度,列出主要工程、材料数量。
第四篇 桥梁、涵洞
一、沿线水系分布示意图
二、桥梁表(包括漫水桥)
三、大中桥设计图
(一)桥位平面图 大桥及复杂中桥应绘制本图。示出地形、桥梁位置及调治构造物、防护工程等。比例尺用1:500~1:2000。也可用影象地图或象片平面图绘制。比较桥位与推荐桥位除相距过远者外,一般应绘在同一张图上。
(二)桥位工程地质平面图 地质特殊复杂的大桥应绘本图。比例尺用1:500~1:2000.
(三)桥位工程地质纵断面图 大桥及复杂中桥应绘制本图。水平比例尺用1:200~1:5000,垂直比例尺相应地用1:20~1:500。也可与桥型布置图合并绘制。
(四)桥型布置图 绘出推荐桥型方案(包括主要调治构造物和防护工程)的立面(或纵断面)、平面、横断面。示出河床断面、地质分界线、特征水位、冲刷深度、墩台基础埋置深度、桥面纵坡等。当为弯桥或斜桥时,还应示出桥轴半径、水流方向及斜交角度。列出主要工程、材料数量(有比较方案时,可一并列在桥型比较方案图中)。比例尺用1:200~1:2000。
(五)桥型比较方案图 大桥及复杂中桥应绘制本图,内容与桥型布置图相同,但除弯桥或斜桥外,不绘平面。比例尺用1:200~1:2000。
四、涵洞表
五、过水路面表
第五篇 隧 道
一、隧道表
二、隧道设计图
(一)隧道平面图 示出地形、地质、洞身及洞口布置、里程桩号等。比例尺用1:500~1:5000。
(二)隧道纵断面图 示出里程桩号、高程、地质、围岩类别、无衬砌段、有衬砌段及其衬砌形式和厚度等。水平比例尺用1:500~1:5000,垂直比例尺一般用1:50~1:500,也可视具体情况选用较小比例尺。
纵断面可绘在平面图的下方,也可分开绘制。
(三)隧道横断面图 绘出洞门和洞身横断面图。示出净空限界。列出主要工程、材料数量。比例尺用1:50~1:500。
(四)隧道方案比较图有比较方案时应绘制本图(包括平、纵、横面)。并列出各方案的主要工程、材料数量。比例尺一般用1:500~1:5000。
第六篇 路线交叉
一、互通式立体交叉表
二、互通式立体交叉设计图
(一)互通式立体交叉交通量分布图
(二)互通式立体交叉平面图 参照路线平面图绘制。图中还应示出被交叉公路、匝道、变速车道、跨线桥及其交角,注出排水和主要附属设施的位置。比例尺用1:500~1:2000。并附布置形式方案比较表。
(三)互通式立体交叉纵断面图 分别绘出主线,被交叉公路和匝道的纵断面图,其内容与路线纵断面图相同。水平比例尺用1:2000,垂直比例尺用1:200。
(四)主线(或被交叉公路)跨线桥桥型布置图 内容及要求参照大中桥桥型布置图。
(五)主线(或被交叉公路)跨线桥桥型比较方案图 内容及要求参照大中桥桥型比较方案图。
(六)匝道跨线桥桥型布置图 内容及要求参照大中桥桥型布置图。
(七)匝道跨线桥桥型比较方案图 内容及要求参照大中桥桥型比较方案图。
三、分离式立体交叉表
四、分离式立体交叉设计图
(一)分离式立体交叉平面图 内容及要求参照大中桥桥位平面图,并示出被交叉公路或铁路、跨线桥及其交角、里程桩号和平曲线要素等。
(二)分离式立体交叉桥型布置图 内容及要求参照大中桥桥型布置图。有比较方案时,应加绘比较方案图,内容及要求参照大中桥桥型比较方案图。
当跨线桥属于小桥范围时,只列表,不绘设计图。
五、通道、人行天桥表
六、通道一般布置图
七、人行天桥一般布置图
八、平面交叉表
九、平面交叉布置图 复杂的平面交叉(如环形、渠化等)应绘制本图。示出地形、路线、被交叉公路或铁路、交通岛,注出里程桩号等。比例尺用1:200~1:2000。
十、管线交叉表
第七篇 沿线设施及其他工程
一、安全设施表(包括护栏、防眩、照明、防护网等)
二、安全设施一般布置图 比例尺用1:500~1:2000。
三、服务设施表(包括车站、加油站、修理站、公共汽车停靠站、停车场、公用电话、休息区、服务区等)
四、服务设施一般布置图 比例尺用1:500~1:2000。
五、管理设施表(包括标志、标线、信号、通讯系统、监测系统、控制系统、公路管理及养护用房等)
六、管理设施一般布置图 比例尺根据需要确定。
七、渡口码头表
八、渡口码头平纵面布置图 平面图比例尺用1:500~1:2000;纵断面水平比例尺与平面图一致,垂直比例尺相应地用1:50~1:200。
九、其他工程表(包括改移河道、悬出路台、防雪走廊以及线外灌溉涵洞、渡槽、水渠等沿线水利设施的移动或迁建等)
十、其他工程一般布置图 比例尺根据需要确定。
第八篇 环 境 保 护
一、环境保护设施表(包括隔音墙、绿化等)
二、环境保护工程布置图 比例尺根据需要确定。
第九篇 筑 路 材 料
一、沿线筑路材料料场表
二、主要材料试验资料表
三、沿线筑路材料供应示意图 示出路线的里程桩号、大中桥、隧道、立体交叉、大型挡土墙及两侧主要料场的相互位置,材料土路里程桩号及距离。大桥、隧道、互通式立体交叉应各自分别计算运距;路面及其他构造物等可全线或分段计算平均运距,其中复杂中桥和分离式立体交叉及大型挡土墙也可分别计算运距。
第十篇 施 工 方 案
一、人工、主要材料及机具、设备安排表
二、工程概略进度图 根据劳动力、施工期限、施工条件以及施工方案进行概略安排。
三、临时工程一览表
第十一篇 设 计 概 算
设计概算应按交通部现行《公路工程概算定额》和《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的规定编制。第三节 独立工程与改建公路
第3.3.1条 独立工程建设项目(如独立大桥)的初步设计文件参照第3.2.1条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必要的图表。
第3.3.2条 改建公路的初步设计文件除参照第3.2.1条的规定编制外,尚应增加下列内容:
一、原有公路的历史和现状,现有交通量及其组成,适应情况及存在问题等的简要说明;
二、公路现状表,列出原有公路路基、路面现状和不符合改建技术标准路段的平曲线半径、纵坡及坡长等;
三、改建的设计原则和利用原有公路的情况;
四、原有公路构造物现状、设计标准、修建年月、是否利用,应在有关图表内反映或说明。

第四章 技 术 设 计
第一节 目 的 与 要 求
第4.1.1条 技术设计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及审批意见,对重大、复杂的技术问题通过科学试验、专题研究、加深勘探调查及分析比较,解决初步设计中未能解决的问题,落实技术方案,计算工程数量,提出修正的施工方案,修正设计概算。批准后则为编制施工图设计的依据。
第4.1.2条 技术设计应根据初步设计的审批意见和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满足下列相应的有关要求:
一、对初步设计所定设计方案详细研究,进一步比选和修改;
二、补充必要的地质、水文、气候、地震和地质钻探资料,以及土工、材料、结构试验成果;
三、提出科研试验成果、专题报告;
四、基本确定路线位置;
五、基本确定特殊路基的断面形式和尺寸;
六、基本确定路基路面排水系统和防护工程的位置、结构形式和尺寸;
七、基本确定沿线路基取土及弃土位置,计算路基土石方数量,并进行必要的调配;
八、基本确定路面设计方案和各路段的路面结构类型及尺寸;
九、基本确定大中桥桥位及设计方案;
十、基本确定小桥、涵洞、漫水桥、过水路面等的位置、结构类型及尺寸;
十一、基本确定隧道位置及设计方案;
十二、基本确定路线交叉的位置、形式及结构类型;
十三、基本确定沿线设施的位置及类型;
十四、基本确定环境保护的措施及方案;
十五、计算占用土地、拆迁建筑物及电力、电讯等设施的数量;
十六、计算各项工程数量;
十七、计算人工及主要材料、机具、设备的数量;
十八、提出修正的施工方案;
十九、编制修正概算。第二节 组 成 与 内 容
第4.2.1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 (包括独立工程建设项目如独立大桥)的技术设计文件,应根据技术设计的目的与要求以及工程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参照第3.2.1条和第5.2.1条有关规定编制,其深度介于两者之间。
第4.2.2条 对于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中某些路段或特殊大桥、立体交叉、隧道等的技术设计文件,除按第4.2.1条的规定编制外,还必须对整个建设项目的总说明书和总概算加以修正。

第五章 施 工 图 设 计
第一节 目 的 与 要 求
第5.1.1条 两阶段(或三阶段)施工图设计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或技术设计),进一步对所审定的修建原则、设计方案、技术决定加以具体和深化,最终确定各项工程数量,提出文字说明和适应施工需要的图表资料以及施工组织计划,并编制施工图预算。
第5.1.2条 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应根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测设合同)的要求,拟定修建原则,确定设计方案和工程数量,提出文字说明和图表资料以及施工组织计划,编制施工图预算,满足审批的要求,适应施工的需要。
第5.1.3条 施工图设计应:
一、确定路线具体位置;
二、确定路基超高、加宽,计算土石方数量并进行调配;确定取土、弃土的位置;
三、确定路基特殊设计的结构类型及尺寸;
四、确定路基路面排水系统和防护工程的结构类型及尺寸;
五、确定各路段的路面结构类型及尺寸;
六、确定大中桥的位置、孔数及跨径、结构类型及各部尺寸,绘制结构设计图;确定小桥、涵洞、漫水桥、过水路面等的位置、孔数及跨径、结构类型及各部尺寸,绘制布置图,特殊设计的应绘制特殊设计详图;
七、确定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形式和尺寸,绘制布置图和设计详图;
八、确定路线交叉形式、结构类型及各部尺寸,绘制布置图及必要的设计详图;
九、确定沿线设施各项工程的位置、类型及各部尺寸,绘制布置图和设计详图;
十、落实沿线筑路材料的质量、储量及运距;
十一、确定环境保护设施的位置、类型及数量、绘制必要的布置图和设计详图;
十二、计算各项工程数量,确定征用土地、拆迁建筑物以及电力、电讯等设施的数量;
十三、提出施工组织计划;
十四、提出劳动力数量,主要材料、机具、设备的规格及数量;
十五、编制施工图预算。第二节 组 成 与 内 容
第5.2.1条 两阶段(或三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由下列十一篇组成。
第一篇 总说明书
第二篇 路线
第三篇 路基、路面
第四篇 桥梁、涵洞
第五篇 隧道
第六篇 路线交叉
第七篇 沿线设施及其他工程
第八篇 环境保护
第九篇 筑路材料
第十篇 施工组织计划
第十一篇 施工图预算
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组成和内容与两阶段(或三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基本相同,但总说明及分篇说明应参照本办法第3.2.1条有关初步设计说明书的内容编写并补充必要的比较方案图表资料,报送审批的设计文件可免报结构设计图和设计详图。
第一篇 总 说 明 书
一、说明书
(一)扼要说明任务依据及测设经过。
(二)路线起讫点、中间控制点、全长、所经主要河流、垭口、城镇及工程概况。
(三)沿线地形、地质、地震、气候、水文等自然地理特征。
(四)与周围环境和自然景观相协调情况。
(五)初步设计(或技术设计)审批意见执行情况。对初步设计(或技术设计)所拟定的修建原则、设计方案、技术决定等如有变更时,应说明其变更理由或依据。
(六)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采用情况。
(七)施工图预算与批准的设计概算(或修正概算)的比较情况。
(八)与有关部门协商情况。
二、路线平纵面缩图 与初步设计要求相同,但不绘路线比较方案。
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
四、附件 初步设计(或技术设计)审批意见,有关指示、协议和纪要等抄件。
第二篇 路 线
一、说明
(一)初步设计(或技术设计)审批意见执行情况。
(二)路线平面、纵断面线形设计的说明。
(三)施工注意事项。
二、路线平面图 绘出地形、地物,示出路线(标出里程桩号、断链、平曲线的要素及主要桩位)、水准点、大中桥、路线交叉(注明形式及结构类型)、隧道、主要沿线设施(高等级公路绘在平面设计图内)的位置以及县以上境界等。比例尺用1:2000,平原微丘地区也可用1:5000。
高等级公路尚应示出坐标网格、导线点,列出导线点、交点坐标表。
高等级公路应另增绘平面设计图。绘出地形、地物,示出坐标网格、路线位置、里程桩号、桥涵、隧道、路线交叉、沿线排水系统、主要沿线设施的布置等。路线位置应标出中心线、中央分隔带、路基边线、坡脚(或坡顶)线以及曲线主要桩位。比例尺用1:1000或1:2000。
三、路线纵断面图 示出高程、地面线、设计线、竖曲线及其要素,注出桥涵、隧道、路线交叉等的位置、结构类型、孔数及跨径,水准点编号、位置和高程以及断链、设计洪水位,影响路基设计的地下水位等。水平比例尺与平面图一致,垂直比例尺相应地用1:200或1:500。图的下部各栏示出地质概况、地面高程、设计高程、坡度及坡长、直线及平曲线(包括缓和曲线)里程桩号等。
高等级公路水平比例尺用1:1000或1:2000,垂直比例尺相应地用1:100或1:200。下部栏目中应增加超高过渡方式一栏。
四、直线、曲线及转角表*
五、逐桩坐标表*,用于高等级公路。
六、用地、树木及青苗补偿表
七、拆迁建筑物表
八、拆迁电力、电讯及其他管线设施表
九、砍树挖根数量表
十、挖淤泥排水数量表
十一、耕地填前夯(压)实数量表
十二、总量程及断链桩号表
十三、水准点表*
十四、路线固定表*
十五、纸上移线图* 在编制三、四级公路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如发现路线有局部修改需作纸上移线的始绘本图。
十六、公路用地图 示出路线用地界线(变宽点处注明前后用地宽度及里程桩号),土地类别及其分界线,土地所属县、乡等。高等级公路在用地范围以外还应标出建筑红线。比例尺用1:500~1:2000。本图单独成册,只送建设单位。
第三篇 路 基、路 面
一、说明
(一)初步设计(或技术设计)审批意见执行情况。
(二)路基横断面布置及加宽、超高方案的说明。
(三)路基设计(包括特殊设计)说明。
(四)路基路面排水系统及防护工程设计说明。
(五)路面设计(包括行车道、变速车道、爬坡车道、慢行车道、紧急停车带、路缘带、硬路肩等)、路肩加固形式的说明。
(六)取土、弃土方案及节约用地的措施。
(七)施工方法及注意事项。
二、路基设计表*
三、公路断面高程设计表* 用于高等级公路。
四、路基标准横断面图(包括加宽、超高形式图)图中应注出用地界,绿化、护栏、防护网的位置,路堤和路堑边坡等。比例尺用1:100或1:200。
五、路基横断面图* 绘出所有整桩、加桩的横断面,包括边坡、边沟、开挖台阶、视距台等。注出用地界。挡土墙、驳岸、护坡、护脚均可绘在本图上,并注明其起讫桩号、圬工种类及断面尺寸(另绘防护工程设计图的,只注明起讫桩号)。比例尺一般用1:200。
六、超高方式图 用于高等级公路。
七、中央分隔带设计图 中间带、路缘石应绘制大样图。
八、中央分隔带开口设计图
九、路基特殊设计图 示出地质、各种防护设施及构造物布置的大样图。比例尺用1:100~1:500。必要时应加绘比例尺为1:200~1:2000的平面图及水平比例尺为1:200~1:2000、垂直比例尺相应地为1:20~1:200的纵断面图。
十、路基土石方数量计算表(包括调配)*
十一、路基每公里土石方数量表
十二、取土坑及弃土堆一览表
十三、取土坑纵横断面图※
十四、路基路面排水及防护工程数量表
十五、路基路面排水系统布置图 路基路面排水困难地段应绘制本图。比较尺根据需要确定。
十六、路基路面排水一般结构设计图 包括排水沟、截水沟、边沟、跌水、急流槽、渗沟、渗井、盲沟等。比例尺用1:50~1:500。
十七、路基防护工程设计图 包括挡土墙、护坡、护墙、丁坝等。比例尺用1:50~1:500。简单的防护工程可绘在路基横断面图上,不另绘图。
十八、路面工程数量表(包括行车道、变速车道、爬坡车道、慢行车道、紧急停车带、路缘带、硬路肩、路面加宽、路肩加固、路缘石以及拦水缘石等)
十九、路面结构图 绘出行车道、变速车道、爬坡车道、慢行车道、紧急停车带、路缘带、硬路肩等的路面结构层次、材料种类及其厚度,路肩加固种类及其宽度、厚度。注明路基、路面宽度,路面、路肩横向坡度,并对不同结构类型编以代号。
二十、平曲线上路面加宽表※
第四篇 桥 梁、涵 洞
一、说明
(一)初步设计(或技术设计)审批意见执行情况。
(二)大中桥桥位、桥型及墩台基础埋置深度等的修正以及大桥和特殊设计的中桥的结构设计说明。
(三)一般中桥、小桥、涵洞、漫水桥、过水路面设计说明。
(四)施工方法及注意事项。
二、桥梁工程数量表(包括漫水桥)
三、大中桥设计图
(一)桥位平面图 要求与初步设计同,但一般中桥亦应绘制。
(二)桥型布置图 包括立面(或纵断面)、平面、横断面。绘出河床断面、地质分界线、特征水位、冲刷深度、墩台高度及基础埋置深度、桥面纵坡以及各部尺寸和高程。弯桥或斜桥尚应示出桥轴半径、流向、斜交角度。比例尺用1:200~1:2000。
(三)结构设计图 包括上下部结构、基础及其他细部结构设计。比例尺用1:50~1:200,细部结构用1:5~1:50。当采用标准图时,本图可不绘制,但应在桥型布置图中注明所采用图纸的名称及编号。
(四)调治构造物设计图 绘出平面、横断面,必要时增绘立面。比例尺用1:50~1:500。
四、小桥设计图
(一)布置图 包括立面(或纵断面)、平面、横断面。绘出河床断面,注明水位,地质概况、各部尺寸和高程。比例尺用1:50~1:200。
(二)结构设计图 一般采用标准图。在布置图内注明标准图的名称及编号,不再绘结构设计图。特殊设计的,应绘结构设计图。比例尺用1:50~1:200。
五、涵洞工程数量表
六、涵洞设计图※
(一)布置图 绘出设置涵洞处原地面线及涵洞纵向面置,斜涵尚应绘出平面和进出口的立面。图内注明地基土质情况,各部尺寸和高程。比例尺用1:50~1:200。
(二)结构设计图 一般采用标准图。在布置图内注明标准图的名称及编号,不再绘结构设计图。特殊设计的(包括进出口式样特殊或铺砌复杂的),应绘结构设计图。比例尺用1:50~1:200。
七、过水路面工程数量表
八、过水路面设计图 包括立面(或纵断面)、平面、横断面。比例尺用1:50~1:500。对于混合式过水路面中的涵洞,应注明所采用标准图的名称及编号,可不另绘图。
第五篇 隧 道
一、说明
(一)初步设计(或技术设计)审批意见执行情况。
(二)隧道设计(包括衬砌类型,防、排水及抗震措施,通讯、消防设施,通风、照明及特殊结构设计等)的说明。
(三)施工方法及注意事项。
二、隧道工程数量表
三、隧道设计图
(一)隧道平面图 要求与初步设计同。
(二)隧道纵断面图 要求与初步设计同。
(三)隧道横断面图 要求与初步设计同。
(四)隧道结构设计详图 包括洞门、洞身及衬砌、路面、通讯、通风、照明、防水、排水及消防设施等。比例尺用1:5~1:200。
第六篇 路 线 交 叉
一、说明
(一)初步设计(或技术设计)审批意见执行情况。
(二)路线交叉(包括互通式立体交叉、分离式立体交叉、人行天桥、通道、平面交叉及管线交叉)设计说明。
(三)施工方法及注意事项。
二、互通式立体交叉工程数量表
三、互通式立体交叉设计图
(一)互通式立体叉平面图 参照路线平面图绘制。绘出被交叉公路、匝道、变速车道、跨线桥及其交角。示出标志、护栏、防护网、管线及排水设施等的位置。比例尺用1:100或1:2000,根据需要绘制必要的设计详图。
(二)互通式立体交叉线位图 示出主线、被交叉公路、匝道、变速车道、平曲线要素等。列出交点、平曲线控制点坐标表。比例尺用1:1000或1:2000。根据需要绘制必要的设计详图。
(三)互通式立体交叉纵断面图 包括主线、被交叉公路、匝道的纵断面。示出高程、地面线、设计线,注出桥涵位置、桥梁结构类型、孔数及跨径、水准点位置及其编号和高程、影响路基设计的地下水位。图的下部列出设计高程、地面高程、坡度及坡长、路拱形式、竖曲线要素(包括变坡点高程及其桩号)、直线及平曲线、超高形式、里程桩号等栏目。水平比例尺用1:1000或1:2000,垂直比例尺相应地用1:100或1:200。图的上方绘出路拱形式图,比例尺根据需要确定。
(四)主线、被交叉公路及匝道横断面图 参照本条第三篇中路基标准横断面图、路基横断面图及路面结构图绘制,并标出管线及排水设施的位置等。比例尺用1:100~1:200,根据需要绘制必要的设计详图。
(五)主线及匝道跨线桥桥型布置图 参照本条第四篇内桥型布置图的有关内容绘制。
(六)主线及匝道跨线桥结构设计图 参照本条第四篇内桥梁结构设计图的有关规定绘制。
(七)管线设计图 比例尺根据需要确定。
(八)附属设施设计图 示出各项设施(包括挡土墙、阶梯、灯柱、灯具、绿化等)的位置、形式,并视需要绘制设计详图。比例尺根据需要确定。
四、分离式立体交叉工程数量表
五、分离式立体交叉设计图
(一)分离式立体交叉平面图 参照大中桥桥位平面图绘制,并示出主线、被交叉公路和铁路、跨线桥及其交角、里程桩号和平曲线要素,护栏、防护网、管线及排水设施的位置等。比例尺用1:1000或1:2000。
(二)分离式立体交叉布置图 绘出主线、被交叉公路和铁路、跨线桥及其他附属构造物的平面布置,标出主线设计高程,跨线桥的跨径及长度。示出被交叉公路和铁路的立面及其相应的里程桩号、设计高程、地面高程、坡度及坡长、竖曲线要素、直线及平曲线、地下水位、管线及排水设施的位置等。比例尺用1:200~1:2000。
(三)分离式立体交叉结构设计图 跨线桥参照本条第四篇内桥梁结构设计图的有关规定绘制。当引道内有挡土墙、涵洞等其他构造物时,还应绘出设计图※。
六、人行天桥工程数量表
七、人行天桥设计图 参照本条第四篇内桥梁设计图的有关规定绘制。
八、通道工程数量表
九、通道设计图
(一)通道布置图 包括平面、纵断面、横断面。示出地质断面、地下水位等。比例尺用1:50~1:200。
(二)通道结构设计图※ 参照本务第四篇内小桥涵结构设计图的规定绘制。
十、平面交叉工程数量表
十一、平面交叉设计图
(一)平面交叉布置图 绘出地形、地物、主线、被交叉公路和铁路、交通岛。注出里程桩号、水准点位置及其编号和高程、管线及排水设施等的位置。比例尺用1:500~1:2000。
(二)平面交叉设计详图 包括环形和渠化交叉的平面、纵断面和横断面。平面设计图比例尺用1:500~1:2000;纵断面图水平比例尺用1:500~1:2000,垂直比例尺相应地用1:50~1:200;横断面图比例尺用1:100~1:200。
十二、管线交叉工程数量表
十三、管线交叉设计图 管线交叉需修建人工构造物时应绘本图。比例尺用1:50~1:200,细部结构用1:5~1:50。
第七篇 沿线设施及其他工程
一、说明
(一)初步设计(或技术设计)审批意见执行情况。
(二)沿线设施设计说明。
(三)施工方法及注意事项。
二、安全设施数量表(包括护栏、防护网、照明等)
三、安全设施设计图 绘出布置图和设计详图。布置图比例尺用1:500~1:2000,设计详图比例尺用1:5~1:200。
四、服务设施数量表 (包括车站、修理站、加油站、公共汽车停靠站、停车场、公用电话和休息区等)
五、服务设施设计图 绘出布置图和设计详图。布置图包括服务设施联络线的位置和平曲线要素等,比例尺用1:500~1:2000;设计详图比例尺用1:5~1:200。
六、管理设施数量表 (包括标志、标线、里程碑、百米桩、公路界碑、信号、通讯系统、监测系统、控制系统、公路管理及养护用房屋等)
七、管理设施设计图 绘出布置图和设计详图。比例尺根据需要确定。
八、渡口码头数量表
九、渡口码头设计图 包括渡口码头平面、引道纵断面及有关结构详图,示出河流、停车场的位置,注明水位及结构各部尺寸。平面图比例尺用1:500~1:2000;码头引道纵断面图水平比例尺用1:500~1:2000,垂直比例尺相应地用1:50~1:200;结构详图比例尺用1:5~1:200。
十、其他工程数量表(包括改移河道、悬出路台、防雪走廊以及线外灌溉涵洞、渡槽、水渠等沿线水利设施的移动或修建等)
十一、其他工程设计图 比例尺根据需要确定。
第八篇 环 境 保 护
一、说明
(一)初步设计(或技术设计)审批意见执行情况。
(二)路线位置、路基填挖与当地自然环境协调的说明。
(三)环境保护设计及措施的说明。
(四)施工注意事项。
二、环境保护工程数量表 (包括隔音墙、绿化等)
三、环境保护工程设计图 绘出布置图和设计详图。布置图比例尺用1:500~1:2000,设计详图比例尺用1:5~1:200。
第九章 筑 路 材 料
一、说明
(一)初步设计(或技术设计)审批意见执行情况。
(二)沿线筑路材料质量、储量及采运条件的说明。
(三)大型料场及带形料场的说明。
二、沿线筑路材料料场表
三、沿线筑路材料供应示意图 要求与初步设计同,但一般料场亦应示出。
第十篇 施工组织计划
一、说明
(一)初步设计(或技术设计)审批意见执行情况。
(二)施工组织、施工期限,主要工程的施工方法、工期、进度及措施。
(三)劳动力计划及主要施工机具的使用安排。
(四)主要材料供应、运输方案及临时工程的安排。
(五)对缺水、风沙、高原、严寒等地区以及冬季、雨季施工所采取的措施。
(六)施工准备工作的意见 (如拆迁、用地,修建便道、便桥、临时房屋,架设临时电力、电讯设施等)。
二、工程进度图 (包括劳动力计划安排)
三、主要材料计划表 (包括型号、规格及数量)
四、主要施工机具、设备计划表
五、临时工程表 (包括通往工地、料场、仓库等的便道、便桥以及电力、电讯设施等)
六、重点工程施工场地布置图 绘出仓库、工棚、便道、便桥、运输路线、构件预制场地、沥青(或水泥)混凝土拌和场地、材料堆放场地等工程和生活设施的位置。
七、重点工程施工进度图
第十一篇 施工图预算
施工图预算应按交通部现行《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和《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的规定编制。第三节 独立工程与改建公路
第5.3.1条 独立工程建设项目 (如独立大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根据第5.2.1条规定的有关内容编制,并视需要增加必要的图表。
第5.3.2条 改建公路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除参照第5.2.1条的规定办理外、尚应增加下列内容:
一、说明利用和废弃原有公路的情况;
二、拆毁原有桥涵及其他构造物表;
三、原有路基、路面、桥涵及其他构造物的利用、加固、加宽、接长等,应在有关图表中反映或说明。

第六章 其 他
第6.0.1条 各阶段的设计文件幅面尺寸应采用297×420毫米(横式),也可采用210×297毫米(立式)。设计文件应装订成册,每册不宜过厚或过薄,以便于保管和使用。
各种设计图纸的幅面尺寸一般采用297×420毫米。必要时可增大幅面,其尺寸应符合国家现行《建筑制图标准》的规定。送审的图纸应按297×420毫米折叠,也可按210×297毫米折叠;交付施工的图纸可不折叠。
第6.0.2条 设计文件每册封面上一般应列出公路路段或独立工程名称(或工程代号)及里程全长、设计阶段及设计文件名称、册数、测设单位名称等。
设计文件每册扉页的内容应包括公路路段或独立工程名称(或工程代号)及里程全长、设计阶段及设计文件名称、册篇组成、各级负责人签署、参加测设人员姓名及职务、勘察设计证书等级及编号、设计文件编制年月。
设计文件每册应有目录。
设计文件中的图表均应经设计人员签署。
第6.0.3条 路线平纵面缩图、路线平面图、路线纵断面图等的起讫方向均应从左到右,里程桩号由小到大。
第6.0.4条 设计文件中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公路工程名词应采用《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公路工程名词术语》及有关技术规范、规程所规定的名词,无规定的可采用习惯使用的名词。
第6.0.5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一般应在施工前交付施工单位,必要时经设计、施工部门协商,也可在施工时分批、分期交付。
第6.0.6条 所有勘测记录和地质、材料、水文、地震、调查、试验资料,设计计算及工程数量计算资料,均不附入文件中,但应整理归档备查。
第6.0.7条 本办法所提出的各阶段设计图表的式样,按照交通部公路局颁布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图表示例》办理。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图表及其内容作适当的调整和增减。
第6.0.8条 设计文件报送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的份数为:两阶段(或三阶段)初步设计10份,技术设计10份,施工图设计8份;一阶段施工图设计14份。与国防有关的大中型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增报2份,小型项目的初步设计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应增报1份。如有关部门需要增加份数时,可与设计单位协商解决。
第6.0.9条 设计文件所用符号规定如表。
设 计 文 件 用 符 号
表6.0.9
----------------------------------------------------------------------------
|国家标准或 |汉 语|
中 文 意 义 |国际通用 |拼 音| 备 注
|(下角标为汉|字 母|
|语拼音字母)| |
------------------------|------------|------|----------------------------
交 点 | |JD |(交点)
------------------------|------------|------|----------------------------
转 点 | |ZD |(转点)
------------------------|------------|------|----------------------------
导线点 | |DD |(导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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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88号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已经2003年8月6日国务院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00三年八月十五日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央储备粮的管理,保证中央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保护农民利益,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中央储备粮在国家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中央储备粮,是指中央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国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中央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中央储备粮垂直管理体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中央储备粮的垂直管理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五条 中央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中央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中央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中央储备粮。

  第六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拟订中央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对中央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中央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安排中央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中央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具体负责中央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并对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依照国家有关中央储备粮管理的行政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中央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中央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中央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中央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中央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中央储备粮。

  中央储备粮储存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对破坏中央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中央储备粮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制止、查处。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中央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二章 中央储备粮的计划

  第十三条 中央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四条 中央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央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建议,经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共同下达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第十五条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根据中央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具体组织实施中央储备粮的收购、销售。

  第十六条 中央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每年轮换的数量一般为中央储备粮储存总量的20%至30%。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应当根据中央储备粮的品质情况和入库年限,提出中央储备粮年度轮换的数量、品种和分地区计划,报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批准。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在年度轮换计划内根据粮食市场供求状况,具体组织实施中央储备粮的轮换。

  第十七条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应当将中央储备粮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并抄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第三章 中央储备粮的储存

  第十八条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直属企业为专门储存中央储备粮的企业。

  中央储备粮也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由具备条件的其他企业代储。

  第十九条 代储中央储备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仓库容量达到国家规定的规模,仓库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中央储备粮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中央储备粮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的条件;

  (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并无严重违法经营记录。

  选择代储中央储备粮的企业,应当遵循有利于中央储备粮的合理布局,有利于中央储备粮的集中管理和监督,有利于降低中央储备粮成本、费用的原则。

  第二十条 具备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代储条件的企业,经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取得代储中央储备粮的资格。

  企业代储中央储备粮的资格认定办法,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并征求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的意见制定。

  第二十一条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负责从取得代储中央储备粮资格的企业中,根据中央储备粮的总体布局方案择优选定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报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备案,并抄送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应当与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不得将中央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

  第二十二条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直属企业、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以下统称承储企业)储存中央储备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中央储备粮管理的行政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依照有关行政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必须保证入库的中央储备粮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中央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中央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二十五条 承储企业不得虚报、瞒报中央储备粮的数量,不得在中央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换中央储备粮的品种、变更中央储备粮的储存地点,不得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中央储备粮陈化、霉变。

  第二十六条 承储企业不得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中央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二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中央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本行政区域内的承储企业做好中央储备粮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中央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中央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承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及时报告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

  第二十九条 承储企业应当在轮换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中央储备粮的轮换。

  中央储备粮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中央储备粮轮换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并征求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的意见制定。

  第三十条 中央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原则上应当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公开进行,也可以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三十一条 承储企业不得以中央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

  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其储存的中央储备粮由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负责调出另储。

  第三十二条 中央储备粮的管理费用补贴实行定额包干,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拨付给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通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补贴专户,及时、足额拨付到承储企业。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在中央储备粮管理费用补贴包干总额内,可以根据不同储存条件和实际费用水平,适当调整不同地区、不同品种、不同承储企业的管理费用补贴标准;但同一地区、同一品种、储存条件基本相同的承储企业的管理费用补贴标准原则上应当一致。

  中央储备粮的贷款利息实行据实补贴,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拨付。

  第三十三条 中央储备粮贷款实行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承储企业应当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监管。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应当创造条件,逐步实行中央储备粮贷款统借统还。

  第三十四条 中央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核定。中央储备粮的入库成本一经核定,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和承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中央储备粮入库成本。

  第三十五条 国家建立中央储备粮损失、损耗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所发生的损失、损耗。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并征求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意见制定。

  第三十六条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应当定期统计、分析中央储备粮的储存管理情况,并将统计、分析情况报送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第四章 中央储备粮的动用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完善中央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中央储备粮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中央储备粮的建议。

  第三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中央储备粮:

  (一)全国或者部分地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中央储备粮;

  (三)国务院认为需要动用中央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动用中央储备粮,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中央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四十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央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由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具体组织实施。

  紧急情况下,国务院直接决定动用中央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中央储备粮动用命令的实施,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中央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承储企业执行本条例及有关粮食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中央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中央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三条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中央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承储企业立即予以纠正或者处理;发现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不再具备代储条件,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取消其代储资格;发现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直属企业存在不适于储存中央储备粮的情况,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成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对有关直属企业限期整改。

  第四十四条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四十五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有关中央储备粮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十六条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承储企业,对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十七条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加强对中央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和检查,对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危及中央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并报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第四十八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应当按照资金封闭管理的规定,加强对中央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承储企业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及时下达中央储备粮收购、销售及年度轮换计划的;

  (二)给予不具备代储条件的企业代储中央储备粮资格,或者发现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不再具备代储条件不及时取消其代储资格的;

  (三)发现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直属企业存在不适于储存中央储备粮的情况不责成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对其限期整改的;

  (四)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五十条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成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组织实施或者擅自改变中央储备粮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

  (二)选择未取得代储中央储备粮资格的企业代储中央储备粮的;

  (三)发现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存在问题不及时纠正,或者发现危及中央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按照规定报告的;

  (四)拒绝、阻挠、干涉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第五十一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成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对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还应当取消其代储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入库的中央储备粮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要求的;

  (二)对中央储备粮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中央储备粮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

  (三)发现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处理不了不及时报告的;

  (四)拒绝、阻挠、干涉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或者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的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第五十二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成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对其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取消其代储资格:

  (一)虚报、瞒报中央储备粮数量的;

  (二)在中央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三)擅自串换中央储备粮的品种、变更中央储备粮储存地点的;

  (四)造成中央储备粮陈化、霉变的;

  (五)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中央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的;

  (六)擅自动用中央储备粮的;

  (七)以中央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

  第五十三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中央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的,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成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对其限期改正,并责令退回骗取的中央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取消其代储资格。

  第五十四条 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将中央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的,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成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对其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直至降级的纪律处分;造成中央储备粮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并取消其代储资格。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挤占、截留、挪用中央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或者擅自更改中央储备粮入库成本的,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或者给予信贷制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国家机关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中央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损毁中央储备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对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承储企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工作人员的纪律处分,依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条例制定。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常州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规定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01]84号

关于颁发《常州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规定》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常州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我市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市国有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是市政府以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身份,向国有企业委派的监督机构,代表市政府对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本规定所指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经市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企业集团。

常州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监事会工作办公室)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派出监事会的企业名单,由市监事会工作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政府决定。

第四条 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责

第五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提供贷款保证、债务担保、资产抵押;国有资产产权的转让或出租、出包,从事对外投资,核销坏帐损失,处置不良资产,向境外提供资金和重大关联方交易,重大融资方案的拟定和重要经济合同的签订等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它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行等情况;

(四)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第六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企业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企业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核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企业负责人作出说明;

(四)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第七条 建立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制度。监事会应在每年终了向市政府递交工作报告,主要报告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及企业经营管理状况等。

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它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市监事会工作办公室提出专项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八条 监事会根据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需要,必要时,经市监事会工作办公室同意,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企业进行审计。

监事会根据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可以建议市政府责成审计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审计。

第三章 监事会成员及其职责

第九条 监事会由主席一人、监事若干人组成,并有企业职工代表参加。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3人。

第十条 监事会主席为专职,由市人民政府任命。

监事分为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专职监事由市监事会工作办公室任命,兼职监事由市监事会工作办公室从有关部门和单位选任。

监事会中的企业职工代表为兼职监事,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市监事会工作办公室批准。企业负责人及财会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本企业监事。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其中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不得在同一企业连任。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可以担任1至2家企业监事会的相应职务。

第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实行回避制度,不得在其曾经管辖的行业、曾经工作过的企业或者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的监事会中任职。

第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熟悉经济工作和财务管理工作。

监事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组织制订监事会的工作计划、工作制度,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它重要文件;

(四)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十四条 监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具有财经管理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比较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三)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第四章 监事会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监事会成员具有以下权利:

(一)监事受监事会的委托对企业行使监督权时,有权检查和取得有关材料,企业应当按照监事会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报送,及时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二)监事会主席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列席或者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有关会议,必要时可以要求有关人员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监事会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政策和有关规定;

(二)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按时参加监事会议,执行监事会的决议,监事可以直接向市监事会工作办公室书面反映意见;

(三)不得泄漏企业的商业秘密,必须对检查报告内容保密。

第十七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所需费用由市财政拨付,由市监事会工作办公室统一列支。

第五章 监事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监事会应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应企业厂长、经理、董事长请求,监事会可以举行临时会议。召开监事会会议,须在会议召开10日前以书面通知全体监事,通知应该说明会议事由,监事会会议记录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保管,监事会决议实行记名表决,经全体到会监事半数以上同意生效,监事应在决议上签名。

监事对监事会决议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工作报告中说明。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主要议题:

(一)听取企业厂长、经理、董事长关于企业资产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报告;

(二)听取企业总会计师关于企业资产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报告;

(三)审查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和资料,评价企业经营效益和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四)研究通过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其它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条 市监事会工作办公室应建立监事会工作档案制度,对其委派的企业监事会及监事定期进行工作考核。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成员(企业职工代表除外)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企业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参加由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旅游等活动(因企业邀请,需外出参加调研考察等活动的,须报市监事会工作办公室批准)。监事不得在企业中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成员认真履行职责,在监督检查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要贡献的,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直至撤销监事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三)有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三)项和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资料的;

(三)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四)有阻碍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现监事会成员有违反本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三)项和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时,有权向市监事会工作办公室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市政府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所辖市对其所属国有企业委派监事会,市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对所属的全资子公司委派监事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01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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