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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6 02:47:24  浏览:94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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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司法厅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司法局、省直属鉴定机构:
现将《四川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管理办法


二○○三年六月十七日


四川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四川省司法鉴定鉴定人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证书)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活动,根据《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和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是司法鉴定人获准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法定证件,经年检注册有效。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执业证书载明的鉴定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活动。
第三条 司法鉴定人在会见鉴定委托人、当事人、代理人,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查询与鉴定有关的案卷资料和情况,参与勘验、检查、模拟试验时,应出示其执业证书。
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应出示其执业证书。
第四条 取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执业,经其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同意后,向所在县、市(州)司法行政机关提出颁发执业证书的申请;拟在省直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向省司法行政机关申请。
县司法行政机关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转报市(州)司法行政机关。
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初审完毕,并报省司法行政机关。
省司法行政机关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颁发或不予颁发执业证书的决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
(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授予执业证书的情形。
第六条 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执业证书的,由省司法行政机关确认其无效,并予公告。
第七条 执业证书每四年换发新证,每年注册一次,未经年度检验机关年检注册的不得继续执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检验机关应当予以暂缓注册,并通知其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
(一)因违反司法鉴定人执业纪律受到停业处罚,处罚期未满的;
(二)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处于停业整顿,处罚期未满的;
(三)未按要求参加专业继续教育培训的;
(四)暂时不能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其他情形;
暂缓注册的原因消失后,本人提出申请的,年度检验机关应当准予年度注册。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检验机关不予注册:
(一)违反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
(二)违反社会公德,品行不端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条 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机构变更注册,须经转出和转入的司法鉴定机构同意,并在年度注册前30日内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
司法鉴定人在拟转出的司法鉴定机构连续执业满一年以上的,可以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依法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应将执业证书交回发证机关,由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并予公告。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人遗失执业证书的,可以持所在地的省、市级报刊遗失启事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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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这是一项重大修改,目的在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羁押执行的法律监督,从而减少羁押、防止超期羁押和不适当关押。该条规定为探索建立逮捕羁押复查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和空间。同时,该规定相对原则,操作性还不强。为此,笔者拟就建立逮捕羁押复查机制的范围和程序设计提出一些初步设想。

一、逮捕羁押复查的范围。逮捕羁押复查机制是指由原批准逮捕机关,在执行逮捕后,根据有关人员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捕后在押人员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继续羁押一定期限的决定的一项机制。之所以称为逮捕羁押复查机制,其一是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批准逮捕时必须审查逮捕的必要性,而逮捕必要性实际上就是羁押必要性。逮捕后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继续审查,实际上是一种复查。其二是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也是对逮捕条件的审查。复查中可能发现有的已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应当逮捕,但由于当时证明不应当羁押的证据没有收集到而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对此也应当作出纠正。故羁押必要性审查也是对逮捕决定是否正确的复查。因此,复查的范围不仅包括继续羁押是否必要,也包括原逮捕决定是否正确,重点是对证明是否有逮捕必要的原有证据和新事实、新证据的审查。

二、复查程序的启动。检察机关对逮捕羁押的复查,可以依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的申请进行。申请可以由被羁押人自己提出,也可以由其近亲属、律师或者其他委托人提出。侦查机关或者部门、羁押执行机关或者相关部门在工作中发现在押犯罪嫌疑人不应当逮捕或者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也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请求或者建议来启动复查程序。检察机关也可以主动启动复查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延长羁押期限的,审批时必须审查继续羁押必要性。启动复查程序的时间,要区别不同情况,规定一定的间隔时限,不能反复启动复查程序。但是,对于申请撤销逮捕决定的,应当及时启动复查;检察院作出复查决定后没有新的证据不再启动复查;对于因为发现重大疾病等情况,不适宜继续羁押而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启动复查程序。

三、复查方式和羁押必要性评估。复查方式包括审查原审查逮捕的案卷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以全面了解案情及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复查机关在审查中,也可以委托驻看守所检察室对在押人员进行继续羁押必要性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审查的重要依据。所谓继续羁押必要性评估,是指驻看守所检察人员根据已经被逮捕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期间的表现,对是否存在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分析,提出是否继续羁押的意见。

检察机关对已经被逮捕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要综合犯罪嫌疑人逮捕时所依据的条件是否变化、羁押期间的具体表现、诉讼期间证据保全情况等因素,评判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首先,需要对原逮捕强制措施正当性进行复查。如果原逮捕措施不是明显不当,并且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原则上应当维持原逮捕措施。其次,需要对涉案的犯罪行为的严重性进行审查。一般说,批准逮捕时没有发现而逮捕后发现涉嫌严重犯罪的,应认为有继续羁押的必要性。再次,要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进行审查,主要审查有无可以或不宜变更强制措施的新情况。最后,对嫌疑人在羁押期间的表现进行审查,主要考察嫌疑人是否可能妨害诉讼活动。

四、复查后的处理。检察机关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如果认为原逮捕决定正确且有继续羁押必要的,作出维持原逮捕决定。如果认为原逮捕决定错误,可以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94条的规定,撤销原逮捕决定,通知侦查机关执行。如果认为没有继续羁押必要,则应当向正在办理案件的机关或者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如果建议不被接受,必要时检察机关可以撤销原逮捕决定,通知办案机关执行。检察机关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作出维持逮捕(含继续羁押)决定的,可以只通知提出复查申请的个人或单位;作出撤销原逮捕决定或者建议释放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将处理情况通知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同时将复查结果通知提出复查申请的个人或单位。检察机关的复查决定和检察建议,应当由检察长决定,重大复杂的可以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于检察机关的复查决定或建议,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并将处理情况在10日以内通知人民检察院复查部门。


(作者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锰渣库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锰渣库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2010〕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近年来,由于电解锰企业锰渣库采用干式排尾方式,缺乏标准规范,建设时仅考虑了环保要求,未考虑库内排水问题,导致锰渣库溃坝事故时有发生。按照近期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为促进电解锰渣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现就加强锰渣库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根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的有关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对锰渣库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锰渣库的安全要求,参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执行。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开展本地区锰渣库安全生产许可工作;要制定实施工作方案,严格准入标准,督促锰渣库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锰渣库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

二、强化锰渣库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检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锰渣库隐患治理工作作为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一项重要内容,组织力量对本辖区内的锰渣库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对存在隐患的锰渣库要组织中介机构或专家进行论证,督促企业抓紧落实整改方案,及时消除隐患。对重大安全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凡是在规定时限内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要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强化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对未持证生产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三、切实落实锰渣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锰渣库企业强化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四、强化汛期锰渣库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锰渣库企业逐库制定锰渣库安全度汛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加强预案演练,确保锰渣库安全运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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