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农业财政项目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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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农业财政项目指南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农业财政项目指南的通知
农办财〔2012〕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单位,其他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3年农业财政项目支出安排工作,确保项目支出按经济分类编制预算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等农业财政项目指南印发给你们,并就项目申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3年农业财政项目继续实行公开申报。请按照各项目指南中对项目单位的有关要求,由符合相关资质和条件的单位进行申报,各级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核,避免无效申报。
二、2013年农业财政项目申报工作按照自下而上、逐级编制的原则,由项目申报单位按照项目指南要求,逐级编报项目实施方案,各级主管部门不得代编代报。其中,各申报单位要合理测算项目支出,认真核定并填写项目实施方案中的资金经济分类预算表。资金经济分类预算表中没有列支的支出科目,一律不得申报。
三、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节约的有关规定,从严从紧编制“三公经费”和会议费等预算。2013年安排的“三公经费”(即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原则上不得超过2012年相关预算规模。
四、各项目申报单位要按照项目指南认真编报,各级主管部门要做好审核、汇总工作。各地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的所有申报文件要统一以财(计财)字号文件,于2012年9月28日前将有关材料按项目指南要求报送我部有关业务司局和单位,超过上报时限原则上不予受理。如项目指南中对申报时间另有要求,以指南中要求的申报时间为准。有关司局和单位审核汇总后,于10月中旬报送财务司(具体时间另行通知)。今年,农业财政项目管理系统将在全国范围正式启用,各有关单位在申报项目时,除报送纸质件材料外,还需要通过管理系统上报(948项目、农作物病虫鼠害疫情监测与防治项目、农业外来入侵生物防治项目、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兽医)项目、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渔业)项目除外),不通过系统上报或逾期未上报将视为未申报。
附件:2013年农业财政项目指南(略)
农业部办公厅
2012年8月24日
附件:
农办财〔2012〕125.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CWS/201208/t20120828_2899112.htm
实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实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确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按时足额发放,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人事等部门各负其责,行政监察部门负责监督监察。
第三条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政府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必须保证财政预算安排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必须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户,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二)必须按照省政府规定的比例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配套资金。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的捐赠、资助,必须全部用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纳入低保资金专户。
(三)必须保证按时足额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并将发放情况按月汇总,经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分别报上一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不得虚报、瞒报。
(四)必须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政策公开、资金公开、保障对象公开,规范操作程序,接受群众监督。
(五)必须加强督促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及时解决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防止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不能按时足额发放等问题而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将应当承担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到位,不得挤占、挪用、拖欠,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据实编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用款计划。
(二)依法确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核定保障对象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及时、足额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六条 省政府按季度通报各市、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和资金发放情况,对不能按时足额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市、县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该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说明情况,提出限期解决措施。
第七条 各级政府要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列入目标管理考核范围。不能按时足额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该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当年目标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八条 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省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预算安排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不能按时足额到位的;
(二)具备财力保障或上级已对其财力缺口进行补助后,由于不按时足额发放或不按规定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原因,引发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
(三)挤占、截留、挪用、拖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
(四)虚报、瞒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情况的。
第九条 从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拒不审批、无故拖延审批的;
(二)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
第十条 依照本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由行政监察部门或者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海北州金融机构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海北州金融机构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办法》的通知
北政办〔2010〕122号
各县人民政府,青海湖农场,州政府各部门:
人民银行海北支行制定的关于《海北州金融机构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办法》已经州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六日
海北州金融机构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提升信贷政策导向效果,引导金融机构保持信贷投放稳定增长,促进海北经济金融健康、协调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农业银行海北分行、建设银行西海支行、邮政储蓄银行海北支行和各县农村信用联社(以下简称金融机构)。
第三条 人民银行海北州中心支行按照“定期监督、客观评价、及时反馈、警示约束”的原则,对金融机构贯彻执行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进行量化综合评估考核。
第二章 评估机构及组成
第四条 为加强对评估工作的领导,切实搞好评估工作,成立海北州金融机构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小组。评估小组组长由人行海北中支行长担任,主管货币信贷工作的副行长担任副组长,货币信贷与统计科负责人及相关业务人员为成员。货币信贷与统计科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三章 评估内容及指标体系
第五条 评估内容。
(一)信贷总量及增减变化情况;
(二)信贷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情况;
(三)信贷支持“三农”经济发展情况;
(四)信贷支持弱势群体发展情况(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助学贷款等);
(五)信贷产品创新情况;
(六)信贷资产质量改善情况;
(七)盈利能力提升情况;
(八)根据信贷政策的动态调整,增减信贷政策导向评估内容。
第六条 评估指标体系。按照“可控性、可测性、可比性、可操作性”的原则,兼顾定性和定量,设立七类十六项评估指标,详见《海北州金融机构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指标表》(附表一)。
第四章 评估方式、标准及方法
第七条 评估方式。采取金融机构自评、外部评估、评估小组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估。
第八条 金融机构自评。金融机构对本机构贯彻执行信贷政策情况进行自评,自评应做到客观、真实、准确。
第九条 外部评估。人行海北中支组织州经商委、州发改委、州农牧局、州教育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金融机构信贷支持、信贷服务的满意度按照“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给予定性评估(附表二)。
(一)州经商委和州发改委就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信贷支持效果给予评估;
(二)州农牧局就金融机构对“三农”信贷支持效果给予评估;
(三)州教育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金融机构对弱势群体信贷支持效果给予评估。
第十条 评估小组考评。评估小组依据人民银行编制的信贷收支月报、附报、季报等统计报表,对金融机构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做出评估。
第十一条 总分构成及权重设置。金融机构总分构成:金融机构自评分占15%、外部评估分占15%、人民银行评估分占70%,这三项评分分别乘以各自对应的权重得分相加计算得出最后分值。
第十二条 评分方法。金融机构自评和评估小组评分按照以下方法开展,以百分为基础分,各项指标完成好的加分,加分不封顶,未达标的扣分,扣完为止。没有指标对应业务的金融机构得基本分值。
(一)信贷总量及增减变化情况
1.各项贷款增幅
以各金融机构各项贷款较上年同期的增幅为基准,在评估期内各项贷款增幅每超过基准增幅一个百分点加一分,每减少一个百分点扣一分。
2.各项贷款累计投放量增幅
以各金融机构各项贷款累计投放量较上年同期的增幅为基准,在评估期内各金融机构各项贷款累计投放量增幅每超过基准增幅一个百分点加一分,每减少一个百分点扣一分。
(二)信贷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情况
1.中小企业贷款增幅
以各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贷款较上年同期的增幅为基准,在评估期内各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贷款增幅每超过基准增幅一个百分点加一分,每减少一个百分点扣一分。
2.贷款累计投放量增幅
以各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贷款累计投放量较上年同期的增幅为基准,在评估期内各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贷款累放量增幅每超过基准增幅一个百分点加一分,每减少一个百分点扣一分。
3.创新信贷产品效果评估
各金融机构在评估期内通过信贷创新产品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的每新增200万元加一分。
(三)信贷支持“三农”经济发展情况
1.涉农企业贷款总量增幅
以各金融机构涉农企业贷款余额较上年同期的增幅为基准,在评估期内各金融机构涉农企业贷款增幅每超过基准增速一个百分点加一分,每减少一个百分点扣一分。
2.涉农企业累计贷款增幅
以各金融机构涉农企业累计贷款较上年同期的增幅为基准,在评估期内各金融机构累计贷款增幅每超过基准增幅一个百分点加一分,每减少一个百分点扣一分。
3.农户贷款增幅
以各金融机构农户贷款较上年同期的增幅为基准,在评估期内各金融机构农户贷款同比增幅每超过基准增幅一个百分点加一分,每减少一个百分点扣一分。
4.创新信贷产品支持效果评估
各金融机构以评估小组认定的创新“三农”信贷产品发放的贷款每新增10万元加一分。
(四)信贷支持弱势群体发展情况
1.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
各金融机构在评估期内每新增贷款20万元加一分。
2.助学贷款(包括生源地助学贷款和商业性助学贷款)
各金融机构在评估期内每新增贷款1万元加一分。
3.其他贷款
各金融机构经评估小组认定的其他支持弱势群体发展的贷款每新增10万元加一分。
(五)信贷资产质量改善情况
1.不良贷款余额下降幅度
评估期内各金融机构不良贷款余额较上年同期每下降一个百分点加一分,每增长一个百分点扣一分。
2.不良贷款比率下降幅度
评估期内各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比率较上年同期下降一个百分点加一分,每上升一个百分点扣一分。
(六)盈利能力提升情况
评估期内各金融机构较上年同期每增盈或减亏10万元加一分,每少盈或增亏10万元扣一分。
(七)信贷政策宣传情况
各金融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政策宣传活动,如银企洽谈会、信贷产品推介会、媒体宣传,每开展一次活动加一分。
第五章 评估管理
第十三条 各金融机构及时、准确、全面提供评估数据资料,各金融机构于每年1月15日前上报自评报告。
第十四条 每年末人行海北中支组织外部评估机构对相关评估内容进行评估,做出评估结果。
第十五条 人行海北中支评估小组每年对金融机构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进行一次综合考评,总分居前三名的金融机构为先进单位,在全州金融机构范围内进行通报表扬,评估结果抄送其上级机构,同时报送州政府作为年终奖励的依据,并以适当方式对外披露。对考评结果靠后的金融机构,人行海北中支根据不同情况对其予以警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海北州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