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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征地拆迁工作中违纪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30 08:42:04  浏览:93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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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征地拆迁工作中违纪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166号


哈尔滨市征地拆迁工作中违纪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


《哈尔滨市征地拆迁工作中违纪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8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张效廉
                              
二〇〇七年八月八日








  第一条 为维护征地拆迁市场的正常秩序,严肃查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征地拆迁改造建设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组织中的工作人员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公务员)。

  第三条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并与其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 本办法由行政机关公务员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征地拆迁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给予下列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或者弄虚作假,制造、办理和发放权属证明等各种证照、证明,给予记大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参与私建滥建或者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及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组织或者参加聚众闹事,干扰和阻碍征地拆迁工作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不依法履行职责、贻误工作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征地拆迁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五)违反规定委托或者指定评估、拆迁、拆除等单位承担征地拆迁工作或者非法干预其业务,或者对其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等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给征地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损失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六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行为,能够自觉纠正错误、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主动交待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受理、调查、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以及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第八条 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第九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征地拆迁工作中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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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关于双边合作发展方向的联合宣言

中国 巴基斯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关于双边合作发展方向的联合宣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以下简称“双方”)有着相似的历史遭遇,都渴望地区和世界的和平与进步,建立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的中巴关系堪称国与国关系的典范。自1951年5月21日建立外交关系以来,在两国历代领导人的共同培育下,中巴睦邻友好关系不断加强,双边合作富有成果,已经建立起面向未来的全面合作伙伴关系。

  双方的睦邻友好关系是维护亚洲和平与稳定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有助于增进世界各国的理解与和睦。两国开展的广泛互利合作促进了社会经济发展,为两国人民开辟了更加美好的未来。

  双方强调,中巴关系是建立在相互尊重主权、独立、文化和传统以及相互信赖和相互支持基础之上的,有着深厚的民众基础、强大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应该不断发扬光大,世代传承下去。进一步巩固和加强两国间业已存在的睦邻友好关系不仅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也有利于本地区的和平、稳定与繁荣。

  双方坚信联合国在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方面的中心作用,将继续就此开展合作。两国在国际交往实践中拥有共同的原则,支持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维护《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

  双方在多边领域保持了密切合作,在国际场合为实现和平发展的共同目标而相互支持。两国也一直支持亚洲地区的和平倡议,支持发展和加强有利于亚洲人民的多种经济交往。

  巴基斯坦支持博鳌亚洲论坛,赞赏其为促进和加强经济交往、推动亚洲及其与其他国家的区域经济合作所做的努力。

  在新世纪开端,双方承诺将进一步密切双边关系,深化和拓展两国全天候友谊和全面合作伙伴关系。在此基础上,双方特声明如下:

  一、双方同意继续保持两国高层领导人的经常性接触和交往,加强政府各部门、议会、政党、军队、民间团体和地方组织的互访和交流,深化了解和友谊,促进双边关系全面、稳定、深入发展。

  二、双方肯定两国年度外交磋商机制对增进双方政治合作的重要作用,同意加强两国外交部之间多层次、多领域的磋商和交流,及时就双边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地区和国际问题交换意见,利用各种场合保持经常性沟通和协调。

  三、双方认为,应在现有良好合作的基础上,本着平等互利、注重实效、优势互补、形式多样、共同发展的原则,充分发挥两国政治和地缘优势,推进双方在经济、贸易、投资、农业、科技、旅游等领域的合作。为此:

  (一)继续加强对经贸合作的指导与协调。发挥两国经贸科技联合委员会的作用,积极探讨发展两国互利经贸合作的新思路和新途径。为进一步挖掘双边经济合作的潜力,双方同意加强中巴企业家理事会的作用。双方将不断完善有关法规,规范企业行为,为双方公司、企业和机构的经贸投资活动创造有利条件和提供必要的便利。

  (二)积极扩大双边贸易,并委托经贸联委会为此采取适当步骤。双方同意根据两国政府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以及本国法律和各自国际义务,鼓励和支持双方企业进行双向投资。双方同意根据新签署的优惠贸易安排扩大双边贸易,并将以建立自由贸易安排作为最终目标而努力。双方同意加强在劳务工程承包领域的合作,并采取必要措施进一步促进双边贸易的发展。

  (三)促进和规范边境贸易。双方将采取步骤促进边贸发展,并为此缔结新的边贸协定,促进两国,特别是边境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四)引导和鼓励两国有关政府部门、科研院所、大学和科技型企业在通讯、水利、电力、航空航天技术、计算机、自动化、有色冶金、信息技术、医药卫生、石化、生物技术、和平利用核能等双方共同感兴趣的领域开展广泛的技术合作。双方将努力促进技术转让和信息交流,充分发挥两国政府间科技合作联委会的指导和协调作用。

  加强在防扩散和出口管制方面的合作,适时考虑商签有关相互出具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的双边协议。

  

  (五)积极推动两国农、林、渔业的互利合作,充分利用两国自然资源丰富、互补性强的优势,鼓励和支持两国有关企业和部门在农业技术、农林产品加工、农业机械制造、海洋捕捞、水产养殖等方面加强交流和合作。

  (六)在工业领域,双方将促进在专业技术知识、利用双方原材料和技术进行共同生产、工业区开发、工业港口、出口免税区和人力资源开发等方面的密切合作,发挥大公司的主渠道作用,加强中小型企业合作。双方将鼓励两国私有部门间的合作并为其提供便利,推动各领域合资企业的建立,尤其是在纺织品制造领域。

  (七)加强双方在财政和金融领域以及宏观经济调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八)加强交通运输领域的合作,利用中巴喀喇昆仑公路促进人员和商品交流。

  (九)为增进两国企业界的相互了解,双方同意增加在对方主要商业城市举办投资贸易洽谈会或商品展览会,两国有影响的商会(中方贸促会和巴方全巴工商联)建立定期交流机制。

  (十)扩大旅游合作。巴基斯坦已经成为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目的地国,双方将尽快落实有关具体实施办法,增加游客人数,拓展旅游市场,加强旅游促销。

  四、双方重视中巴防务与安全磋商机制对促进两国军事交流与合作的重要作用。为发展两国防务合作关系,应继续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包括团组互访、人员培训、部队训练、文化和体育等多层次、多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双方应支持中巴防务技术和工业联委会的工作,加强两国国防工业的合作。

  五、双方同意加强两国在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媒体、宗教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通过交换留学生、教师、互派代表团和艺术团、专家互访、互办展览等活动,增进两国人民的相互了解和友谊。特别是开展青少年友好交流与往来、对两国青年一代进行友好传统的宣传教育,使两国人民的友谊、互信和合作后继有人。

  双方注意到世界环境所面临的严重威胁,同意在环境领域开展合作,努力控制水质和空气污染、水土流失和不可持续性森林砍伐,同意在能源有效与经济利用方面进行合作,并在自然资源可持续管理和改善环境方面开展研究与开发合作。

  六、双方认为,分裂主义、极端主义和恐怖主义对地区安全与稳定造成严重威胁。双方决定在双边和多边框架内加强协作,积极支持推动双方有关部门在这一领域进行的实质性合作,以共同打击三股势力,维护地区和平与稳定。

  七、促进双方主管机关在刑事司法协助和执法领域的合作,在移交逃犯、调查取证和交换刑事信息和预防、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经济犯罪、走私毒品、走私武器和弹药、贩卖人口以及其他犯罪活动方面建立更密切的联系。

  八、中方重申尊重巴基斯坦的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赞赏并支持巴基斯坦与邻国和平解决所有问题,以及为捍卫国家主权和独立所做的努力。巴方重申一贯奉行一个中国的政策,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完全支持中国的和平统一大业。

  九、双方对长期以来在国际和地区事务上进行的密切、有效合作表示满意,一致认为,《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等公认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必须得到所有国家的尊重。各国应切实执行安理会决议,维护和加强联合国在国际事务中的中心作用。双方同意将继续加强在国际和地区问题上的沟通与协作,共同致力于加强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团结与合作,在全球化进程中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促进地区和世界的和平与安全,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双方认为穆沙拉夫总统此次访华取得了圆满成功,访问是加强两国相互理解、信任和深化传统友好合作的新里程碑。

  穆沙拉夫总统代表巴基斯坦政府和人民诚挚地邀请胡锦涛主席和温家宝总理在方便的时候访问巴基斯坦。中方愉快地接受了邀请。

  穆沙拉夫总统感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人民给予他和巴基斯坦代表团的热情友好款待。

  本宣言于二00三年十一月三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总统

  胡锦涛 佩尔韦兹·穆沙拉夫

(签字) (签字)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禁毒工作领导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湘办发〔2006〕20号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禁毒工作领导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湖南省禁毒工作领导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8月5日



湖南省禁毒工作领导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家禁毒委员会2004—2008年禁毒工作规划〉的通知》(中发〔2004〕12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家禁毒委员会2004—2008年禁毒工作规划》的通知〉的意见》(湘发〔2005〕4号)精神,根据党内有关条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人是指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与分管领导以及各级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委员。
  各级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是禁毒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禁毒工作负总责,应当定期听取禁毒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本地区禁毒宣传、禁毒执法、禁毒保障、禁吸戒毒等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禁毒工作的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到位;各级党委、政府分管禁毒工作的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禁毒工作的组织实施,对本地区的禁毒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级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委员是本部门的责任人,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承担禁毒工作相关方面的责任。
  第三条 省禁毒委员会应根据各市州的实际情况,分别提出年度禁毒工作要求和目标,并与各市州禁毒委员会签订禁毒工作责任状。
  省禁毒委员会应根据人口数量、人均GDP、毒情严重程度等情况,对各县市区分类提出不同的年度禁毒工作要求和目标,由市州禁毒委员会与县市区禁毒委员会签订禁毒工作责任状。
  省、市州、县市区禁毒委员会应与成员单位签订禁毒工作责任状,督促各成员单位履行相关职责。
  第四条 省禁毒委员会应对各市州禁毒工作进行年度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当年度禁毒工作先进、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市州。
  省禁毒委员会应对各县市区禁毒工作进行年度考核,根据考核情况,进行全省分类排名。
  各级禁毒委员会应对各成员单位履行禁毒职责情况实行年度讲评制度。
  第五条 省禁毒委员会应根据各县市区的毒情发展情况或年度考核结果,确定毒品问题较严重地区,实行挂牌整治。整治期内,当地党委、政府禁毒工作直接责任人和第一责任人不得异动。
  各市州、县市区禁毒委员会应当根据本地的毒情分布情况,确定重点整治区域。
  省禁毒委员会每两年对毒情较轻的县市区,开展“创建无毒(害)县市区”检查验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禁毒委员会予以通报批评,有关直接责任人当年不得评先受奖。
  (一)在全省年度考核中确定为禁毒工作不合格或者连续3年确定为禁毒工作基本合格的市州;
  (二)在全省禁毒工作年度考核排名末五位的县市区;
  (三)已被省禁毒委员会授予“无毒(害)县市区”称号,因领导不重视、措施不落实,达不到“无毒(害)县市区”检查验收标准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禁毒委员会提请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确定为综治工作“黄牌”警告单位,除有关直接责任人不得晋升职务外,当地党委、政府第一责任人须向上级党委、政府和禁毒委员会说明情况。
  (一)在全省禁毒工作年度考核中不合格且排名末位或者连续两年确定为禁毒工作不合格的市州;
  (二)在全省禁毒工作年度考核中不合格且排名末三位的县市区;
  (三)未按期完成重点整治目标任务的县市区。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组织调整。
  (一)连续3年确定为禁毒工作不合格的市州;
  (二)延长挂牌整治期1年,仍不能完成重点整治目标任务的县市区。
  第九条 凡因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本地区制贩毒活动猖獗、新吸毒人员大量滋生、毒品危害加剧,群众反映强烈,被国家禁毒委员会挂牌整治的市州或县市区,由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省禁毒委员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力,或者弄虚作假,谎报、瞒报本地毒情的,对有关直接责任人进行组织调整。当地党委、政府第一责任人须向上一级党委、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第十条 在各级禁毒委员会对成员单位履行禁毒工作职责进行年度评议中,被确认为履行禁毒工作职责不到位的成员单位的责任人须向同级禁毒委员会说明情况,当年不得评先受奖。
  第十一条 依据年度考核结果,需要对市州、县市区进行通报批评、挂牌整治、“黄牌”警告的,取消其“无毒(害)县市区”称号的,责令其作出检查的,由省禁毒委员会研究决定;对当年不得评先受奖、晋升职务的有关责任人,由省禁毒委员会书面通报有关部门;需要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组织调整的,经省禁毒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并商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组织程序进行;需要追究县市区党委、政府有关领导责任的,由省禁毒委员会向市州党委、政府提出建议,市州党委、政府应当认真处理,并将追究结果报省禁毒委员会。
  第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受到责任追究的责任人,对追究结果不服的,可在接到追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或向上一级领导机关提出申诉。受理复核和申诉的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在收到复核申请书、申诉书后30日内作出处理。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十三条 各市州、县市区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8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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