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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21:40:54  浏览:87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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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二〔2011〕2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国家电监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电监安全〔2011〕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切实做好电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意义

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是国务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途径,是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的有效制度。电力行业是国家重要的能源基础产业,其安全生产工作不仅涉及电力企业广大职工的安全健康,更关系到国家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的可靠保障,做好电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意义重大。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做好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责任感,加大指导协调力度,将其纳入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总体要求,同部署、同推动、同总结、同考核,促进电力安全生产持续稳定。

二、认真落实《指导意见》相关要求,积极参与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指导意见》确定的相关原则和要求,积极参与推动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会同电力监管机构加强对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一是要严格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的审核工作,督促指导电力企业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安全设施“三同时”,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育及持证上岗,隐患排查治理,危险品管理,事故应急预案管理,以及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等法律法规和要求;二是要会同电力监管机构加强对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重大隐患整改不力和未达标电力企业的跟踪督促;三是要配合电力监管机构做好评审机构管理工作,督促评审机构客观、公正、独立地履行职责;四是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搭建交流平台,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深入开展。

三、强化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促进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健康发展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管,积极会同电力监管机构推进本地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要将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纳入本地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总体方案中,共同部署,共同推进。要结合安全生产综合检查、专项督查、专项整治等活动,督促电力企业特别是地方电厂、企业自备电厂积极参与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认真对照标准自查自改,争取在规定的时限内达标;督促已获得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称号的电力企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持续排查整改安全隐患,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巩固标准化工作成果,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推动电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中,要注重行业监管和属地监管相结合,充分借鉴本地区前期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成功经验,加强与电力监管机构在各环节的协调配合,及时掌握工作进度、相互通报信息、共同总结经验,针对存在的问题研究探讨解决措施,不断提高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水平。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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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农村计划生育奖励优待办法

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政府


长治市农村计划生育奖励优待办法

长政发[2004]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人民团体,驻市有关单位:


《长治市农村计划生育奖励优待办法》已经2004年3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实施。

附:《长治市农村计划生育奖励优待办法》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长治市农村计划生育奖励优待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确保我市农村既定人口控制目标的实现和人口素质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本市管辖范围内的所有行政村。

第三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下同),只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领证之月起,到独生子女16周岁止,每月各发给夫妻双方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县(市、区)核准对象,统筹落实资金,责成乡(镇)人民政府第一线半年发放一次。

第四条 符合《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自愿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子女满10周岁,且夫妻一方落实了长效节育措施的,由县(市、区)核准对象,除享受独生子女领证家庭夫妻每月各10元的奖励费外,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一次性奖励每户1000至3000元人民币。

第五条 1980年中央《公开信》发表以来出生或收养一个子女发生意外伤残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核准对象,一次性给予其父母双方2000元补助费,并按照不低于5000元的标准,为其家庭一次性办理养老保险(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与计划生育部门共同落实)。

第六条 已有两个女孩,女方满40周岁,一方接受绝育手术的,有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视当地财力情况,一次性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

第七条 省、市确定的独生子女家庭、双女户结扎家庭养老保险试点县(市、区)继续探索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障途径;2005年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全面推开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工作。

第八条 独生子女领证家庭和双女户结扎家庭,其子女报考本市管辖范围内的高中、中专(含职业中专、技术学校)考试时,一律将考试成绩增加10分予以优待(由教育部门与计划生育部门共同落实)。

第九条 县(市、区)在发放救济和社会福利,安排进城务工或劳务输出,实施项目贷款,技术扶持,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审批宅基地等方面优先照顾独生子女家庭和双方户结扎家庭。

第十条 独生子女领证家庭和双女户结扎家庭,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一律免除10%(由教育部门与计划生育部门共同落实)。

第十一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独生子女16周岁前,凡由其父母承担的义务性支出费用(如税费改革后农村一事一议的筹资、筹劳费等),可根据当地实际予以免除或酌减。

第十二条 除上述奖励优待政策外,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同时享受计划生育法规、县乡规定、村规民约所确定的其它优待和奖励项目。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条款,制定切合实际,可行性较强的实施细则或规定,认真落实对农业人口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优待政策,逐步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的利益导向机制和社会保障机制。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锡署发(2005) 44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 现将《锡林郭勒盟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锡林郭勒盟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全盟科学技术事业和经济建设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盟行署设立锡林郭勒盟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奖包括锡林郭勒盟盟长特别奖和锡林郭勒盟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三条 盟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发展等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的公民、组织。
在科学技术研究中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科学技术奖一般不授予各级行政部门。
第五条 盟科学技术奖是授予公民、组织的荣誉,获奖证书不得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依据。
第六条 成立盟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盟科学技术局,负责全盟科学技术奖励的日常工作。
评审委员会由有关专家、学者组成,具体负责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盟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盟行署批准。
第七条 盟长特别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我盟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大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全盟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
(二)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科学理论,带动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重大贡献的。
第八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基础理论(含应用基础)、应用技术、新技术推广、高新技术产业化、科学普及、社会公益等类实验研究、技术开发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
 (一)在基础理论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获得科学发现,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的;
(二)在应用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的;
(三)在推广应用已有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在组织措施、完善技术方面有创新,连续3年创造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
(四)采用国内外高新技术,经消化、吸收、形成大规模生产,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五)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
第九条锡林郭勒盟盟长特别奖每三年评审一次,不分等级,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奖金额每人5万元。
科学技术进步奖每两年评审一次,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一等奖奖金1万元;二等奖奖金0.5万元;三等奖奖金0.3万元。
评审对象的成果和贡献达不到各类奖项的评奖标准时,可在评审年度空缺。
第十条 申报盟长特别奖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报人成就综述报告;
(二)科研成就证明材料(盟级以上部门颁发的各类科学技术奖证书复印件);
(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条 申报盟科学技术进步奖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实验研究报告;
(二)技术工作总结;
(三)经济效益分析报告(应用技术、新技术推广、高新技术产业化类);
(四)论著、论文(基础理论类);
(五)效益证明;
(六)技术鉴定(许可)证书;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报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必须是经过鉴定的成果,且应用期限在一年以上。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盟科学技术奖:
(一)在知识产权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存在争议,尚未解决的;
(二)直接关系人身安全、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项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而没有取得的;
(三)已获得自治区级科学技术奖励的;
第十三条 盟长特别奖由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或者盟直有关委、办、局推荐。科学技术进步奖由盟直各有关委、办、局或者各旗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推荐。
第十四条 有关推荐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填写盟长特别奖推荐书或者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
第十五条 经盟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出的拟授予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和奖励等级,应当向社会公示。对获奖项目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自项目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盟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异议材料。
第十六条 盟长特别奖在评审委员会拟定侯选人的基础上,由行署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盟长签署并颁发奖励证书。
第十七条 盟科学技术奖所需奖励费用,由盟级财政列支。其中,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费用按照奖励年度列支10万元。
第十八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它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盟科学技术奖励的,由盟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请盟行署批准后撤销其奖励,并追回奖金和证书。
第十九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盟科学技术奖励的,由盟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二十条 参与盟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盟行署所属各委、办、局及旗县市(区)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二条 科学技术奖的具体评审标准和程序,由盟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盟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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