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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吴忠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9:34:08  浏览:83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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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吴忠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人民政府


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吴忠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吴政发〔2008〕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吴忠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吴忠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二OO八年二月二十八日市人民政府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市人民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的作用,强化政府责任,坚持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尊重广大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按客观规律办事;忠于职守,勤奋工作,讲究效率,发扬谦虚谨慎、不骄不躁和艰苦奋斗的精神;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三、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做到依法行政;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减少审批事项,简化办事程序,推进政务公开,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树立大局意识,相互协调,密切配合,认真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及职责

四、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

五、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协助市长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市长外出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政府工作。

六、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七、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工作需要设市长助理,协助市长或副市长工作,参加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

八、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协助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领导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工作。

市人民政府设置副秘书长若干名,在市长、副市长、秘书长领导下,协助处理相关工作。

九、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并根据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市政府组成部门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可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履行职能

十、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一、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

十二、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加强人民政府信用建设,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三、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人民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四、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以及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决策程序

十五、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

十六、凡涉及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财政预算、发展战略、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重大项目建设以及规范性文件等,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七、市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应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市民代表、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改革,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依法行政

十八、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力,强化政府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九、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章、决定和市人民政府的各项规定。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必须依法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二十、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和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或组织起草,解释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未经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发布。

二十一、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追究制,依法办事、严格执法。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依法科学设定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行政许可权,推行综合执法。

第六章 行政监督

二十二、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三、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自觉接受司法、监察、审计等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二十四、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各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五、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处理重要信访问题。

二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积极主动地调查处理和整改;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处理情况。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运用有效载体,发布政务信息,推行政务公开,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二十七、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抓好各阶段重点工作的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对贯彻决策不力、行动迟缓、贻误工作的要进行问责,做到有责必问、有错必究,确保政令畅通。

第七章 会议制度

二十八、市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等制度。

二十九、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组成。根据需要,可安排政府副秘书长、直属机构、事业单位、驻吴区属单位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必要时,可邀请市委、人大、政协,市中级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列席。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2次,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贯彻自治区党委、政府以及市委的决策部署;

(二)讨论和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情况,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五)讨论其他需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三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可安排市政府副秘书长、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列席。必要时,可邀请市人大、政协有关领导列席。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并主持,一般每月召开1-2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上报自治区审批的重大事项;

(二)讨论需要报告市委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议案;

(四)讨论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市财政预算(草案)、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等情况;

(五)讨论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稿)、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及财政预算草案报告(稿)等;

(六)讨论通过市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政府决定及重要行政措施;

(七)分析全市经济形势,通报和讨论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其它事项;

(八)决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的重要请示事项;

(九)讨论决定以市人民政府名义授予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和表彰决定。

三十一、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由市长召集并主持,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主要任务是研究处理政府日常工作中的有关重要问题。

三十二、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或市长、副市长委托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主持召开,研究、协调和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专门问题。

三十三、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议题,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准备,经政府副秘书长、秘书长协调审核后,报市长确定。议题涉及的材料应提前送达与会同志,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三十四、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的组织准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后,由市长或受委托召集会议的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后,送请市长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召集会议的领导签发。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召开的,由委托的市长、副市长签发。凡涉及资金安排、重大项目等事项的专题会议纪要,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审核,如有需要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

三十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因故不能出席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需向市长或主持会议的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请假;其他人员不能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

三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各类会议。凡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各部门召开的系统内工作会议,尽量压缩会议时间,精简会议人员,控制会议规模,原则上每年只召开一次,一般不邀请其他部门、县(市、区)和市区乡镇主要负责人参加。

第八章 公文审批

三十七、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应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不符合行文规则报送的公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不予受理。

除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市政府领导一般不直接在直送文件上批示。

三十八、公文审批按市政府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市委请示的事项,由市长签发。副市长审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公文,其中涉及重大问题的,由分管副市长审签后送市长签发,或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工作有交叉,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经有关副市长会签后再发文。

公文审批应签署明确的意见。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批阅时要签署明确意见,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三十九、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拟稿或由相关部门代拟。代拟稿的,须经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由市政府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核后送市政府领导审签。未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的文稿,不得直接送市政府领导审签。

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经副秘书长审核后,由秘书长签发。事关重大的,经副秘书长和秘书长审核后,由分管政府办公室工作的副市长签发或报市长签发。

四十、报送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主办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可列出各方理由和依据,并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市人民政府,由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进行协调或决定。市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后,各部门必须坚决执行。

四十一、提高公文办理质量和效率,确保公文传递及时、准确、高效。对市人民政府批办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办的公文,属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属需市人民政府答复的事项,应提出本部门初步意见,市人民政府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属主办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要主动协调,并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属需调查论证的事项,应先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说明情况,并认真组织调查论证,上报结果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特殊重大事项,以市人民政府明确要求的时限为准。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有关部门征询意见的公文,有关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予答复或不说明不能回复理由的,视同无意见处理。

四十二、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注重实效,进一步精简公文。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不再发文;已全文公开播发见报的文件不再印发。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人民政府批转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各部门一般不得向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发文。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加快实现公文运转电子化。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的非涉密性公文,应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公布。

第九章 作风纪律

四十三、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努力学习政治理论知识、现代科技知识、法律知识和各项业务知识,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的发展新趋势、新变化,研究新问题,探索新路子,不断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努力提高执政为民的能力和水平。

四十四、市政府领导同志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每年到基层调研的时间不少于3个月,要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一律用工作餐。

四十五、为保证市政府领导同志集中精力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市委、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以外,市政府领导一般不参加各种剪彩、奠基及县(市、区)和部门举办的活动,确需参加的,事前应与秘书长或副秘书长联系协调,经请示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出席。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十六、健全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严格遵守各项政务纪律。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人民政府发表讲话和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事先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各部门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对职权范围之外的重大问题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市人民政府请示报告。

四十七、严格外出管理和请假制度。市长与常务副市长一般不同时外出。副市长和秘书长外出、出差,应事先向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报告。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正职领导出差,应由本人事前向分管副市长、市长请示报批。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返回的,必须按程序续假。

因公外出应有明确的任务,并做好必要准备。外出结束后,应向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汇报外出的工作成效和有关情况。

各级领导因公出国(境)事宜,由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按有关外事程序和规定报批。

四十八、严格执行财政支出审批制度。年度财政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要严格执行,各专项资金的支出使用由分管副市长负责协调,或经有关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数额较大的支出或支出执行中的问题,要及时向市长报告或经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需要调整预算的,由市财政局提出意见,请示主管副市长审核后提请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动用预备费用支出,须经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由市长审批。市财政当年超收的资金,由市财政局提出支出计划,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四十九、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以提高执行力为目标,切实加强政府效能建设,推进政府管理创新,加快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实现各项工作的科学高效运转。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属于副市长分管范围内的,由分管副市长负责处理;涉及跨分管范围的重点工作,原则上明确一位副市长牵头负责,相关副市长配合。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部门应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办理;凡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明确由一个综合部门或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遇到重大或紧急事情,可以简化办事程序,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讲求效率。

五十、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认真履行职责。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带头执行各项廉政规定,在管好自己的同时,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本规则亦适用于市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工作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部门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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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关于非新闻出版机构不得从事与报刊有关活动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新闻出版署关于非新闻出版机构不得从事与报刊有关活动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
最近,社会上一些组织或企业擅自举办“中国名报名刊”、“强势报纸”之类的研讨会、论坛、评比或推荐活动;有的举办所谓的“新闻人才培训班”;有的擅自设立“新闻中介代理机构”,代理各种案件在新闻媒体曝光、承办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等,从中收取中介费。这些活动
,带有明显的商业操作性质。有的“论坛”导向明显背离国家现行法规,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
为进一步加强报刊活动的管理,有效制止非新闻机构从事新闻活动的现象,规范报刊管理秩序,现通知如下:
一、经国家批准设立的新闻出版机构,有权依法从事新闻出版、采访、报道等活动。新闻活动要遵守国家管理法规和政策,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非新闻出版机构未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从事新闻活动。
二、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有关规定,举办全国性的报刊评比、推荐等活动,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或批准。其他组织机构举办需经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组织全国性的报刊评比、推荐或其他变相评比活动,不得擅自搞“名报名刊”冠名活动,不得擅自搞权威性
的评价或推荐等。
三、举办全国性的研讨会、论坛,需经有关部门批准。主办者要切实负起责任,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不能违背国家新闻出版管理法规和政策。
四、跨省市的报刊采编和经营人才的培训,由新闻主管部门或经民政部正式登记的全国性的新闻、报刊社团举办,并且需经新闻出版署备案。其他组织或企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组织新闻培训班。各省市举办与报刊有关的培训、评比等活动,需经省市新闻出版局批准。
五、各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对违反规定擅自举办的全国性报刊活动或非法从事新闻活动的机构,要坚决取缔,并对有关组织者公开通报批评。违反出版管理规定的,依照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1999年8月16日

海口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口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

第68号


《海口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4月2日十四届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徐唐先

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海口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本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促进资产合理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行政单位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上级机关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它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各类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财政部门)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综合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负责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五)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对行政单位和区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七)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五条 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接受市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定期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存量、增减变动情况以及管理情况,并将资产收益、处置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市财政。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和行政单位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及使用


第七条 行政单位在资产配置时,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市财政部门对行政单位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批准重新购置;对行政单位超标准配置、长期闲置或低效运转的资产负责统筹调剂。
第八条 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行政单位审核本单位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二)市财政部门根据单位资产状况对行政单位提出的资产购置项目进行审批;
(三)经市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各单位应当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并附送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
第九条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条 行政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一条 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管理制度,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及时登记入账,做到账、卡、实物相符,并应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二条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投资或举办经济实体;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行政单位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应当报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准,资产价值在300万元以上的应当报市政府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十四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
第十五条 资产处置应当由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并按以下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一)处置价值8万元以下单项固定资产或者价值20万元以下批量资产的由单位审批,有主管部门的须报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二)处置汽车、船只、房屋建筑、土地,及价值8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单项固定资产或者价值2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批量资产的,由市财政部门审批;
(三)处置价值300万元以上资产的,由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处置车辆、船只、房屋、土地等,或者评估价值5万元以上资产的,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方式。
第十七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属国有资产收益,应及时、足额上缴市财政。
第十八条 行政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经审计后报送市财政部门审核、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第十九条 行政单位联合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处置。

第五章 资产评估


第二十条 行政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一)行政单位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比照同类产品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资产;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一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一)经市政府批准立项的重大资产评估项目及处置价值在300万元以上的资产评估项目,报市财政部门核准;
(二)处置资产价值在300万元以下的资产评估项目,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章 产权纠纷调处与产权登记


第二十二条 行政单位之间、行政单位与事业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市财政部门调解,调解不能解决的报市政府裁定。
第二十三条 行政单位与非行政、事业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行政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经市财政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二十四条 行政单位应当建立资产登记档案,每年年终应对资产进行盘查、统计,并及时将统计报告及文字分析说明报送市财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及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罚、处理、处分。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处置、管理国有资产收益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罚、处理、处分。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其它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市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各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执行本办法,或根据本办法及财政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不含本数,所称“以下”均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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