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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连市统计信息网上采集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9:58:26  浏览:89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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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连市统计信息网上采集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统计局


关于印发《大连市统计信息网上采集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统发〔2007〕42号




各区市县统计局、先导区统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连市统计信息网上采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统计局

二○○七年六月二十日





大连市统计信息网上采集实施细则



为规范全市实施统计信息网上采集(以下简称网上采集)的管理,提高统计工作效率和数据质量,满足宏观经济管理对统计信息的需求,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统计信息网上采集管理规定的通知》(大政办发〔2007〕7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网上采集的意义

网上采集,是指根据国家统计调查制度方法要求,利用互联网技术,实行网上报送资料的统计信息采集方法。该方法可提高统计信息采集、传递和汇总、查询速度,减轻统计调查单位负担,提高统计工作效率和数据质量。

二、网上采集的管理对象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统计机构及实行网上报送统计资料的统计调查单位,均为本细则的管理对象,应按照国家、省、市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内容和时限进行网上报送。

三、网上采集职责分工

(一)市统计局职责

负责网上采集管理,按照统计制度编制网上采集调查表,并组织实施网上采集;负责对市直报统计调查单位网上采集的统计数据进行质量监控,确保统计数据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各区市县统计局、先导区统计部门及市直报单位统计人员进行网上采集系统使用的培训工作。

各专业处职责:

1负责网上采集统计制度的制定、组织、协调;

2负责统计报表的添加、管理和维护、报表审核公式的定义及汇总组件查询等;

3负责区市县统计局、先导区统计部门、市直报单位有关人员分专业培训的指导工作;

4负责网上采集系统单位名录库的信息收集、整理、维护和更新;

5负责各专业报送单位的添加和操作权限的分配以及分配下级专业管理员;

6依法做好统计调查单位的网上采集数据的保密工作;

7依据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相关统计调查单位开展统计执法检查。

计算中心职责:

1负责网上采集系统网络硬件环境的技术支持、保障及系统软件的维护与更新;

2负责网上采集系统用户账户及密码的管理、维护工作;

3负责全市网上采集系统技术培训与指导工作;

4依法做好统计调查单位的网上采集数据的保密工作。

(二)区市县统计局、先导区统计部门职责

1负责对管辖的统计调查单位网上采集的统计数据进行质量监控,确保统计数据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

2负责对管辖的统计调查单位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将新增或删除的统计调查单位名称和代码以传真的形式报送市局相关专业处备案。经市局相关专业处核实后,报市局计算中心在网上采集系统中添加或删除用户。新增的统计调查单位的基本情况,由区市县和先导区统计部门根据调查单位填报的资料按要求在网上填报;

3负责对管辖的统计调查单位网上采集的系统使用培训工作和有关人员培训的组织工作;

4报表上报期结束后,负责及时整理未报表单位名单,做好催报工作;

5负责解答基层统计调查单位提出的报表相关问题,如当时不能解答,应及时与市局沟通,得到明确答复后将处理方案及时反馈至基层企业;

6负责保存好由基层统计调查单位填写的各种申请及记录表,以备查验;

7依法做好统计调查单位的网上采集数据的保密工作;

8依据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本地区统计调查单位开展统计执法检查。

(三)统计调查单位职责

1凡是网上采集系统中出现的符合统计法律、法规的专业报表,统计调查单位应按照报表要求认真填报,不得拒报、迟报、瞒报。

2网上报表时间为市统计局制度规定时间。在规定时间内,统计调查单位必须将报表在网上报送,即报表状态为已上报。

3网上上报后,统计调查单位应将已上报的报表打印,由单位负责人签名、盖章,保存三年期限,便于统计执法检查。

4在报表上报时间截止后或报表已被统计部门验收后,统计调查单位如要改变报表数据,应填写《报表数据更正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交由上级统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可以更改。

5统计调查单位需要重置用户密码,应向市局有关专业管理员提出申请,经专业管理员批准登记备案后报市局计算中心,执行密码重置操作。

6统计调查单位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报表,应征得上级统计主管部门同意后,在报表期限结束前报送纸介质报表,由上级统计主管部门指定工作人员代为录入;无正当理由超过上报时间的,视为迟报。

7统计调查单位在报表过程中遇到问题时,可先查看《网上采集用户使用手册》(采集系统首页有下载);如果手册中无解决方案,可向上级统计主管部门咨询。

8统计调查单位应留意网上采集系统中的“信息交流”模块。市统计局将通过该模块发布相关文件和通知,统计调查单位也可通过此模块与市统计局进行工作交流。

9统计调查单位应按时参加上级统计主管部门组织的网上采集业务培训。统计人员有变动需培训,可提前一个月向上级统计主管部门申请。

四、网上采集管理方式

随着网上采集工作的不断开展,采用工作组的网上采集管理方式已不能适应网上采集的需要。为了规范统计调查单位的管理权限,对条件成熟的专业可实行统计级别管理,并按照市局要求编制统计级别代码进行规范管理。统计级别代码应该由上级编码(单位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代码12位编码)加本级编码(单位组织机构代码9位编码)组成。

五、网上采集的有关要求

(一)统计数据的上报方式从传统纸介质报表转到网上采集,是调查手段的一次变革,市及区市县政府统计机构和先导区统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信息网上采集工作。统计调查单位及统计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理解并积极支持网上采集工作。

(二)统计调查单位应配备联接互联网的计算机设备及具有统计从业资格的统计人员。不具备实行网上采集条件的单位,须书面说明原因并加盖单位公章,报上级统计主管部门确认。统计人员的变动应及时报上级统计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单位内部做好密码的交接,通过采集系统提供的修改密码功能完成密码的修改工作。

(三)各区市县统计局和先导区统计部门在使用网上采集系统前,必须进行网上采集单位名录的核对工作,确认符合网上采集的调查单位。对不符合的单位,报市统计局修正,以便对网上采集单位名录实行动态管理。

(四)市统计局应制定应急预案和备份方案,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确保网上采集的安全可靠。各区市县统计局和先导区统计部门应做好有关数据的备份工作。

(五)市统计局计算中心应对网络流量进行监控和分析,制定合理的方案分配网络带宽,确保网上采集的网络畅通。

(六)市统计局计算中心应加强网上采集系统的安全保密措施,通过安装入侵监测系统及防火墙、隔离网闸,设置单位账户密码等保护措施,确保统计数据安全。

六、网上采集的相关责任

(一)统计调查单位按照《统计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享有权利并履行义务。

(二)具备网上采集条件的单位均应实行网上报送统计资料。迟报、拒报、虚报、瞒报和伪造、篡改统计数据的,将依据《统计法》及《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通过互联网传送数据存在易被黑客攻击导致泄密等不安全因素,统计调查单位应使用通过国家数字认证办公室认证的数字认证证书登录,保证用户身份确认和网上传送数据安全。暂时没有证书的,应采取妥善有效的防范措施,并在“一证通”的推行过程中尽快安装统一的数字认证证书。

涉密的统计信息,严禁通过网上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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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湘江长沙株洲湘潭段生态经济带建设保护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湘江长沙株洲湘潭段生态经济带建设保护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76号

《湖南省湘江长沙株洲湘潭段生态经济带建设保护办法》已经2003年7月24日省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周伯华

2003年8月18日



  第一条 为了促进湘江长沙株洲湘潭(以下简称长株潭段)生态经济带的建设,加强湘江长株潭段生态经济带的保护,推动长株潭经济一体化和本省经济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湘江长株潭段生态经济带的建设、保护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湘江长株潭段生态经济带,是指由湘江长株潭段及其滨江两岸组成的,以生态环境、生态经济和旅游观光为发展重点的带状区域,北起湘江长沙段的月亮岛北端,南止湘江株洲段的空洲岛南端;两岸纵深距离根据不同地形地貌确定:

(一)临江区域为街区的,以临江的第一个街区道路(不含沿江道路)为限;

(二)临江区域为洼地、平地、浅丘的,根据地形地貌确定,一般不超过1500米;

  (三)临江区域为重丘、山峦的,以临江的第一层山脊线为限;

(四)临江区域为旅游景区的,以旅游景区离湘江最远的外围线为限。

  前款所指区域的具体界线,由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部门商建设行政部门在《湘江长沙株洲湘潭段生态经济带开发建设总体规划》中确定。

  第四条湘江长株潭段生态经济带的建设、保护遵循保护生态环境、永续利用资源和高起点规划、分阶段建设的原则。

  第五条 湘江长株潭段生态经济带建设、保护的目标:

(一)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把该区域建设成为生态良好和环境优美的示范区;

(二)开发、保护旅游资源和文化遗产,把该区域建设成为适宜于休闲观光的景观带;

(三)发展符合生态环境要求的产业,把该区域建设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六条 湘江长株潭段生态经济带的建设、保护实行省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和分市建设、分市管理的体制。

  省人民政府负责对湘江长株潭段生态经济带的建设、保护工作实行统一领导、规划、监督和协调,具体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部门承担。

  长株潭三市人民政府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分别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湘江长株潭段生态经济带有关区段的具体建设、保护工作。

  省人民政府和长株潭三市人民政府的发展计划、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建设、规划、交通、农业、林业、水利、旅游、文化、文物、宗教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湘江长株潭段生态经济带建设、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湘江长沙株洲湘潭段生态经济带开发建设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建设、交通、农业、林业、水利、旅游、文化、文物、宗教等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湘江长沙株洲湘潭段生态经济带开发建设总体规划》,编制专业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和长株潭三市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湘江长沙株洲湘潭段生态经济带开发建设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湘江长株潭段生态经济带市际连接段详细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长株潭三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湘江长沙株洲湘潭段生态经济带开发建设总体规划》编制湘江长株潭段生态经济带城区段详细规划。湘江长株潭段生态经济带城区段详细规划,应当与长株潭三市各自的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确需对原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修改时,分别由长株潭三市人民政府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湘江长株潭段生态经济带的建设,必须执行规划。对没有列入规划的项目,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办理立项、用地、开工等审批手续。在市际连接段和自然洲岛上的基础设施、生态、公用事业、工业和房地产建设项目,长株潭三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部门在批准选址前必须先征求本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部门的意见,其中,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还须由长株潭三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部门征求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建设行政部门的意见。

  发展计划、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建设、规划、交通、水利、林业等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审批和违法建设行为。

  第十条 湘江长株潭段生态经济带的开发建设实行生态环境保护优先和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结合,重点发展文化业、旅游业、观光农业、商贸服务业、高新技术等产业。禁止新建不符合湘江长株潭段生态经济带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应当会同长株潭三市人民政府,按照湘江长株潭段生态经济带环境质量优于其他地区的原则,制定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排放总量或者其他控制指标等环境质量监督管理措施,对达不到排放标准的,依法责令限期治理;对通过治理仍达不到排放标准的,依法实行停业、转产或者搬迁。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应当建立长株潭三市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制度,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公布监测、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根据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应当将湘江长株潭段生态经济带内的森林划为生态公益林,实行封山育林育草。禁止开山、烧砖、采石、采矿、葬坟和其他破坏山体、植被的活动,防治水土流失。

  在城区实行园林绿化,在沿江两岸种植风景林,在农村及其居民点周围进行植树造林。

  第十四条 在野生动植物的主要生长、栖息地建立自然保护区。禁止非法猎捕、采集野生动植物。

  第十五条 保护湘江长株潭段生态经济带内的农业环境,推广无公害农产品和绿色食品技术。

  第十六条湘江长株潭段生态经济带内建筑物的造型、风格、体量应当突出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并与周围生态、人文环境相协调。

  在城市郊区合理安排房地产用地,开发建设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的商品住宅。

  第十七条 对湘江长株潭段生态经济带内的城镇和农村居民点建设进行科学规划,突出特色,控制城镇数量、规模和居民建设用地指标。

  第十八条 加快湘江长株潭段生态经济带内的道路、桥梁建设,修建两岸沿江景观道路、跨江和连接自然洲岛的桥梁。合理开发湘江水域,科学布局港口码头,协调发展水上客货运输,开发水上旅游观光运输。

  第十九条 整治湘江长株潭段生态经济带内的河道,修筑防洪、观光兼顾的多功能防洪堤,治理水患。禁止在河道非法采砂、侵占河道、改变河势、开挖河堤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和通航的活动。

  保护湘江渔业资源,禁止非法捕捞活动。

  第二十条 依法保护湘江长株潭段生态经济带内的文物等人文设施和自然景观,合理建设滨河公园、风景名胜区等旅游设施,整合人文、自然等各种旅游资源,突出湖湘文化特色。

  按照突出个性的原则,加快湘江长株潭段生态经济带自然洲岛的开发建设,发展自然洲岛休闲旅游。

  湘江长株潭段生态经济带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洲岛等地方的居民按照规划应当搬迁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搬迁并妥善安置。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或者检举。第二十二条对在湘江生态经济带建设、保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擅自进行开发建设,或者不按照批准的文件进行开发建设的;

(二)破坏生态环境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

(三)污染环境的;

  (四)破坏河道、河堤或者违反规定采砂的;

(五)破坏文物等人文和自然景观的;

(六)其他造成湘江长株潭段生态经济带建设、保护工作损害的。

  第二十四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批准进行开发建设的;

  (二)对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湘江长株潭段生态经济带建设、保护工作损失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所称湘江长株潭段生态经济带市际连接段,是指湘江长株潭段生态经济带除城区段之外的区间。

  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所称湘江长株潭段生态经济带城区段,是指湘江长株潭段生态经济带经过长株潭三市建成区的区间。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金华市区国有企事业单位核销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国有企事业单位核销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金政〔2002〕157号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金华市区国有企事业单位核销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二OO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金华市区国有企事业单位核销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区企事业单位核销资产的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国有资产损失,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市直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区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核销资产,是指市区企事业单位在产权制度改革、资产重组和生产经营过程中,根据财务制度和国资管理规定经市财政(国资管理)部门批准或由企业自行核销的资产;以及产权制度改革或资产重组时,经市财政(国资管理)部门批准采取单独挂帐(含剥离的经营性资产,下同)方式处置的不良资产。
第四条 国有独资的资产管理公司,专门从事市区企事业单位核销资产的管理。资产管理公司负责核销资产的清理、盘活和回收,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国有独资的资产管理公司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授权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经营管理。
第五条 市区企事业单位报市财政(国资管理)部门审批核销、剥离的资产(不包括非经营性资产,下同),经市财政(国资管理)部门核准后,先将申报核销、剥离的资产划转给资产管理公司,再办理核销手续。
划转的资产涉及其他非国有股东权益的,应事先由其他股东出具同意划转的书面意见;其他股东不同意划转的,按国有股权比例划转。
第六条 市区企事业单位核销资产经市财政(国资管理)部门批准划转后,资产管理公司即取得原产权所有者对该资产的各项权利,各企事业单位不得再对该资产进行处置,并在15个工作日内,办好核销资产相应股权、债权及所有权的过户手续,移交全部原始资料,过户手续费应予减免。
第七条 市区企事业单位核销资产未及时上报市财政(国资管理)部门备案的,或拒绝划转核销资产所有权的,经查实,按其拒划的资产总额调帐转回净资产,并相应增加该公司当年保值增值考核的资产基数。
企业年度审计报告中必须专项披露企业当年资产核销及处置情况。
第八条 资产管理公司应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建立内部约束和激励机制,采取有效的手段追偿债务,并积极探索债权重组、债转股、出售等多种方式盘活资产。
第九条 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规范的内部财务会计制度,对核销资产的划入和处置情况及时进行核算。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条 经催收确实无法回收的核销资产,由资产管理公司分析汇总后报市财政(国资管理)部门备案,并作相应帐务调整。
第十一条 资产管理公司每年度清理回收的资产,扣除必要的成本费用(原则上控制在总回收款的30%之内)所得的净资产,经审计核实后,先将其他股东按股权比例应享有的部分返还其他股东,其余部分分配如下:
(一)50%上缴市财政,列入市国资收益专户;
(二)其余50%留给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新增国家资本金。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办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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