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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1:26:38  浏览:90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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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6年5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出口退税管理,正确贯彻出口退税政策,我局决定从1996年1月1日起,出口退税推行计算机管理,现将《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确保出口退税电子化工作的正常开展,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准确地办理退税,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的企业,都必须按照本办法,实施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并根据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软件的要求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登记(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见附件1略)。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须在每月28日后接收并整理上月国家税务总局传输的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专用税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等有关出口退税的电子数据;及时接收并整理当地外汇管理局和外经贸主管部门提供的外汇核销和远期收汇证明数据。接收国家税务总局传输的数据,如有不规范或不明确的,应及时上报。
第四条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对当月开给地市以外企业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须及时录入计算机,并于次月12日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具体办法另行下达)。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退税额较大的地市国家税务局须按照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的要求,在主管审批退税的税务部门(以下简称退税部门)设立录入、审核、检查、综合统计等内部职能部门。对其他退税额较小的地市,应设置专人分别负责录入、审核、检查、统计分析和系统维护工作。
第六条 出口企业的退税计算方法,原则上采取加权平均法。出口企业退税方法确定后,本年内不能更改。
第七条 出口企业退税单证录入计算机的方式原则上应采取由退税部门集中录入方式(简称集中录入)。若企业计算机录入能达到退税电子化管理要求的,报经退税部门备案后,也可采取由企业录入方式(简称分散录入)。
第八条 出口企业须将出口退税的有关单证按照出口退税计算方法的要求,装订成册。采取集中录入方式的,出口企业须按照计算机管理软件的要求,埴写《出口货物退税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简称进货申报表,下同,见附件2)、《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简称出口申报表,下同,见附件3)、《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请表》(简称汇总表,下同,见附件4);采取分散录入方式的,出口企业须按照出口退税申报子系统的要求,将装订成册的单证的有关内容录入计算机,经基本申报资格检查后,生成申报退税数据,同时打印出《进货申报表》、《出口申报表》,并填报《汇总表》。申报表、申报退税数据须与原始单证的内容一致。
第九条 外经贸主管部门接到企业的退税单证后,根据稽核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稽核。对企业的申报退税数据,应认真与原始单证的内容进行核对,经稽核子系统稽核后,由出口企业将符合规定的单证及相应的申报退税数据送退税部门。对以下内容要进行重点稽核:
(一)属于远期收汇的,是否提供了远期收汇证明;
(二)申报退税的原高税率、贵重货物须是经国家税务总局、外经贸部批准特许退税的商品;
(三)出口货物的价格是否异常;
(四)出口额的增减是否正常。
第十条 退税部门须安排专门的人员负责接收申报退税数据和退税单证。对申报退税数据,须进行检测,发现坏盘、空盘、带病毒盘等有严重问题的申报数据,不予受理。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证,应退回企业重新申报:
(一)申报表字迹不清和错误较多的;
(二)项目未列齐全的;
(三)商品代码填写不正确的;
(四)逻辑关系不符的。
第十一条 退税部门须对《进货申报表》、《出口申报表》、《汇总表》、申报退税数据的内容与原始凭证进行对审,对审中发现的问题,应在申报表上加注标记,填写《进货凭证录入(审核)问题记录及订正表》(简称进货订正表,下同,见附件5)、《出口退税申报明细表录入(审核)问题记录及订正表》(简称出口订正表,下同,见附件6略)。
第十二条 退税部门须按照两次录入的方式将出口企业的申报表、订正表的内容录入计算机,生成正确的申报退税数据。在录入过程中发现出口企业申报表的原始数据错误,须填写《进货订正表》、《出口订正表》,并对这些数据与原始凭证核对或到企业核对无误后,再录入计算机。
第十三条 退税部门要及时录入出口企业报来的下列单证,并与出口退税其他有关电子数据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方能出具:
(一)《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
(二)《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三)《退税补税证明》;
(四)《补报关单证明》;
(五)《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六)《出口转内销证明》;
(七)《准予购进免税出口卷烟的证明》。
第十四条 退税部门对申报退税数据须利用计算机审核以下内容:
(一)检测录入数据的唯一性,删除重复录入的数据;
(二)审核进货凭证,与专用税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等信息核对;
(三)审核出口凭证及有关数据,与报关单、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证明、退运补税证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等信息交叉互审;
(四)当期进料加工的抵扣税额,是否从当期退税额中抵扣。
第十五条 退税部门须根据当年物价指数、外汇牌价设定出口商品的国内收购单价差异倍数和合理换汇成本的上下限,对超出设定范围的出口商品,退税部门应进行重点审核后,方可办理退税。
第十六条 退税部门对出口退税数据录入、审核环节发现的问题,要进一步核察检查:
(一)属于退税部门工作失误的应填写有关表格,修改已录入的数据,给予办理退税;
(二)属于出口企业申报数据错误,应认真审核后,进行调整;
(三)属于海关、外汇管理、外贸主管部门等提供的电子数据错误的,应由其出具证明,并修改电子数据后,退税部门方给予办理退税。
(四)凡发现有伪造、涂改出口凭证的,要对该笔出口业务开展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退税部门在对出口企业的申报退税数据审核完毕后,打印出如下资料:
(一)《进货退税凭证审核未通过明细表》;
(二)《增值税退税审核明细表》;
(三)《消费税退税审核明细表》;
(四)《审核基本疑点表》;
(五)《退税审批表》。
第十八条 退税部门负责人对通过计算机审核无误的退税数据,须在《退税审批表》“领导意见”栏中签字、盖章后,方可打印《收入退还书》办理退税。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须对每季的出口退税情况以软盘形式向上级机关提供如下资料:
(一)海关信息出口额分类统计及预测退税表;
(二)出口退税进度表;
(三)特殊口岸出口调查明细表(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
(四)其他出口退税情况(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每年1月份将本地区出口企业的名称、海关代码、纳税人登记号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本地区出口企业如发生增加、变更或海关代码、纳税人登记号发生改变,应在变化后的一个月内将情况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第二十一条 退税部门要将已办理退税登记的出口企业的有关资料录入计算机,建立本地区的出口企业管户库;出口退税政策等如有调整,应及时调整维护代码库。对骗税多发口岸、涉嫌骗税商品等,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增加宏观调控特殊审核条件。
第二十二条 出口商品的计量单位以海关确定的计量单位为准。出口商品的计量单位与海关计量单位不一致并无法转换为海关计量单位的,经出口企业申请,退税部门严格审核后,可给该商品追加商品码(即商品扩展码),并在本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二十三条 退税部门应及时对审核子系统的数据做“数据保护”处理,以防止数据丢失。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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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商贸服务司关于印发《商务部2011年石油流通市场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商贸服务司关于印发《商务部2011年石油流通市场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商商贸司函[20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现将《商务部2011年石油流通市场管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商务部商贸服务司
二Ο一一年一月五日



商务部2011年石油流通市场管理工作要点



  2011年是“十二五”的开局之年,做好石油流通市场管理工作,对于巩固经济回升向好势头、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挑战、稳步推进石油市场对内对外开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11年石油流通市场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商务工作会议精神,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贯彻落实好石油分销体系“十二五”发展规划,提高商务系统石油市场供应保障能力,加强石油市场管理工作法制化、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加大石油市场管理和行业指导工作力度,稳步推进石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一、贯彻落实好石油分销体系“十二五”发展规划



  1.尽快发布石油分销体系“十二五”发展规划。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商务部石油分销领域“十二五”发展规划编制方案要求,加强与土地、交通、道路、规划等管理部门的沟通,尽快发布石油分销体系“十二五”发展规划。



  2.严格执行石油分销体系发展规划。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石油流通行业发展规划,依法实施石油企业经营资质行政许可,严格市场准入。



  3.加强规划督导检查。商务部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规划发布及执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及时交流经验、通报有关情况。



  二、加强石油市场供应保障能力建设



  4.加强国际国内石油市场运行监测。继续做好国际石油市场价格周报和国内石油市场周报、月报、年报的监测分析工作,提高动态信息的时效性和专题信息的研究深度,把握市场运行动态和变化趋势,为保障国内石油市场平稳运行提供决策依据。



  5.建立和完善石油市场供应保障体系。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石油市场应急预警机制,进一步完善对辖区内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加油站(点)成品油的供应保障工作。



  6.积极构建成品油库存实时监测体系。积极构建成品油经营企业商业库存实时监测体系,及时跟踪监测成品油资源购销存量变动情况。



  7.探索建立地方成品油储备制度。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结合地区实际情况,积极协调财政、金融、税务等部门,探索建立成品油地方政府储备制度,提高市场供应保障和调控能力。



  8.加强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成品油市场供应体系建设。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国有石油公司、有实力的民营企业加大对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成品油零售及配送网络建设的投入,鼓励企业按照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在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新建加油站、改造加油网点,切实保障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用油需求。



  三、加强石油市场管理与行业指导



  9.加强石油市场管理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两个部门规章和有关行业技术规范要求,以行业发展规划为依据,以合理布局、满足消费为原则,严格石油市场准入,加强石油经营企业过程管理,做好企业变更、年检、整改等各项日常监管工作。



  10.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会同相关执法部门,严肃查处价格违法、掺杂使假、短斤少两、抢购囤积、无证照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维护石油市场经营秩序。



  11.全面推进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抓好加油站油品业务管理,提升国内加油站整体形象和服务质量;要统筹规划,主动协调相关部门,协助解决政策、体制方面的制约因素,简化行政审批手续,积极推动加油站非油品业务快速发展。



  四、加强石油市场管理法规与标准体系建设



  12.研究起草有关制度规定。进一步贯彻落实好《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原油市场管理办法》,根据石油市场发展新形势新情况新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石油市场相关立法工作。



  13.加强技术规范宣贯工作。开展商务系统《原油销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原油仓储企业管理技术规范》、《加油站服务技术规范》、《成品油仓储企业服务技术规范》和《原油仓储企业服务技术规范》的宣贯培训工作,不断提高石油流通行业的规范化水平。



  14.修订石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修订完善《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和《原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进一步提高为企业服务水平,提高群众满意度。



  五、加强石油市场管理信息化建设



  15.健全信息系统报送体系。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安排专人负责网站管理,及时维护和更新网站信息,进一步加强石油市场监测数据网上报送体系建设。



  16.完善石油经营企业数据库。及时调整和更新企业信息,完善石油经营企业数据库,为公众提供真实、准确的石油经营企业信息,进一步提高石油市场管理工作信息化水平,加大政务信息公开力度。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备案和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备案和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高厅〔200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加强专业设置管理,引导高校本科专业设置更好地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促进高等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出特色,现就近期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备案和审批工作提出以下改进意见:

  一、认真做好专业设置和建设规划工作。各地、各部门、各高等学校要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实际需求出发,认真分析毕业生就业状况及发展趋势,根据学校的办学优势和特色,加大专业结构调整力度,优化人才培养结构,认真制订好“十一五”期间专业设置和建设规划。反对因人设事,不搞平衡照顾,已连续四年不招生的专业应予撤销。

  二、加强专业建设,严格控制年度专业增设总量。高等学校要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内大力培育优势明显、特色鲜明的专业,加大建设力度,逐步形成品牌。新建本科院校首批设置的本科专业原则上不超过6个,举办本科教育未满三年(含三年)的本科院校,年度增设专业数一般不超过5个,且不得增设《目录》外专业。其他高等学校年度增设专业数一般不超过3个。对专业平均年招生规模不足60人的高等学校,在申请新增专业时,每增加一个新专业,应同时撤销一个旧专业。

  三、注重拓宽专业口径,灵活设置专业方向,严格《目录》外专业的论证程序。要根据国家对各专业建设的要求,在进一步拓宽专业口径的基础上,在高年级灵活设置专业方向。严格控制增设新的《目录》外专业,高校申请设置新的《目录》外专业,必须按《目录》外专业论证程序进行论证,并在提交规定的申报材料同时,将电子版的申报材料(文件名称应为:学校名称加专业名称)发至Zhangqg@moe.edu.cn。教育部学科发展与专业设置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设在高等教育司综合处)就此将征求相关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的意见。

  四、从2007年开始,高等学校申请备案、审批的专业申报截止时间调整为每年8月31日(比原规定时间提前2个月)。各地、各部门、各高等学校要据此合理安排好专业申报工作。专业备案、审批工作每年集中进行一次,其他时间原则上不受理专业备案和审批事宜。

  五、从2007年开始,专业备案和审批工作试用新的报表进行申报:

  1.学校主管部门将所属高等学校年度申报的专业进行汇总,填写《年度高等学校专业设置汇总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报教育部。教育部直属高校填写《年度高等学校专业设置汇总表》后,一式两份直接报教育部。

  2.高等学校凡申请增设、调整专业,均须填写《高等学校增设专业申请表(试行)》(见附件2)。申请设置由教育部审批的专业,需将《高等学校增设专业申请表(试行)》及有关材料一式两份报教育部。其中设置医学类、中医学类、公安类专业,应附省级卫生、公安等相关行政部门对增设专业意见的文件。

  六、完善新建院校专业设置的管理办法。各地、各部门在向教育部申请设置新的高等学校的同时,应报送学校拟设专业情况。拟新建的本科院校申报专业时间和申请表格,按本文及专业设置有关规定执行,并须在学校名称一栏中注明“拟新设置”。教育部将在批准设置新本科院校的文件上同时下达该校首批设置的专业名称。

  七、从严掌握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和高职高专临床医学类、公安类专业,以及非师范专科学校申请设置高职高专教育类专业的审批。此类专业的申报时间和申请表格,按本文及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年度高等学校专业设置汇总表

     2.高等学校增设专业申请表(试行)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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