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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2:00:47  浏览:97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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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6〕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四月二日


  杭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  

  为强化城市管理,整合城市管理资源,提高城市管理效能,规范城市管理行为,保证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行,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数字化城市管理是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计算机技术、通讯技术、网络技术、人工智能等),量化城市管理对象和细化管理行为,实现城市管理运行模式科学化,形成信息采集、信息处置和监督评价多层面完整闭合的回路系统。
  二、杭州市区范围内的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萧山区、余杭区可结合城区实际,逐步实施。
  三、本办法所称数字化城市管理对象是指城市管理的部件(含地下管网,下同)、事件(含公用事业服务事项,下同)。
  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是指最基本的城市要素,具有明确的产权单位或管理维护单位。按城市管理功能体系分为市政公用设施、道路交通设施、市容环卫、园林绿化、房屋土地和其他等六大类。
  数字化城市管理事件是指城市管理部件因各种原因发生改变或影响城市环境行为所引起的城市管理现象。按照城市管理功能体系分为市容环境、宣传广告、施工管理、突发事件、界面秩序等五大类。
  四、数字化城市管理实行资源整合、信息共享,综合协调、分工合作,主体唯一、回路闭合的原则。
  五、市政府统筹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的规划、建设、组织、指导、协调、督促工作。
  各区政府(含管委会,下同)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辖区内的数字化城市管理相关工作。
  六、杭州市城市管理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是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的具体实施机构。具体职责:
  (一)承担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和管理的具体工作;(二)负责统一受理、校核部件、事件等信息并监督评价处置工作;
  (三)负责对城市管理部件信息数据库的适时更新管理;
  (四)负责对城市管理部件维护、事件处理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分析、评价、考核;
  (五)受委托对采集到的信息进行分类交办处理;
  (六)在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指导下协同做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运行的危机预防和处置工作。
  七、市、区政府及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各自职责,管理和处理数字化城市管理中涉及到本区域或本部门的部件、事件等,并在政策制定、事务处理中支持、配合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工作,共同促进城市管理运行成本的降低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政府信息化工作的要求,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与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的整合,负责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已建设的信息化系统与数字化城市管理互联互通的组织协调、指导管理。各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市城管执法机关、市城建资产经营公司和城市事件、部件有关维护处置单位等数字化城市管理协同网络单位,根据城市管理信息采集情况,做好处置和反馈工作。
  数字化城市管理的协同配合保障部门,要确保对数字化城市管理提供技术、人力、财力和政策支持。
  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部门应通过经济和法律的手段加强企业管理,督促所属企业履行相关城市管理事务职责。支持、配合各级城市管理部门开展工作,在确保国有资产增值保值的同时,确保社会效益最大化,降低政府管理成本。
  各社区、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法人、公民应积极参与城市管理,自觉遵守城市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八、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市城市管理规划编制市数字化城市管理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各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可根据规划编制实施计划。
  九、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包含以下内容:
  (一)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平台;
  (二)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数据库;
  (三)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管理标准;
  (四)数字化城市管理协同工作网络(以下简称协同网络)及协同平台;
  (五)与数字化城市管理相关联的信息共享网络;
  (六)每年1次对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数据库进行更新。
  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已建设的与数字化城市管理有关的信息化系统和网络要按照统一的技术规范要求,实现与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互联互通,实现与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的整合。凡政府投资开发建设的信息资源在政府部门之间应无偿共享,其他各类人口、企业、政府审批以及城市CIS数据、卫星影像图数据、空间地名数据、在线监测(监控)等应实行信息实时共享。
  十、数字化城市管理按照区域万米单元网格划分,对城市事件、部件实行标准化、精细化管理。城市事件、部件信息实行分层采集、统一受理、分级分类处置的方式。信息中心负责统一采集城市管理信息并校核处置结果,协同平台负责对采集到的城市管理信息进行确认和移交处置,协同网络单位负责城市管理信息的处置。
  十一、数字化城市管理运行分信息采集、受理、派遣、处置、校核(结果审定)等环节。
  采集:城市管理信息采集以委托专业机构采集为主,政府监管及执法机构采集和市民群众举报为辅。所有信息及时进入信息中心。
  受理:信息中心将采集到的信息,即时登记并根据事件、部件属性移交协同平台确认和移交处置。
  派遣:协同平台对信息中心移交的信息,根据城市事件、部件处置标准和时限,直接向对应的协同网络单位派遣。对职责不清等原因无法直接派遣的,予以协调解决。
  处置:各协同网络单位应根据协同平台的指令,按标准在规定期限内对部件进行维护,对事件进行处置,并将维护、处置情况反馈协同平台。
  校核:协同平台应及时将处结情况反馈信息中心。信息中心指令专业采集人员校核,并审定结果。
  十二、协同网络由市级有关部门及各城区政府组成。协同平台实行派员集中办公。
  各协同网络单位应根据城市管理工作的要求,按照数字化城市管理事件、部件的属性,落实维护责任单位,及时处置城市管理信息。
  各区可设立二级协同平台,鼓励与城市洁化、亮化、绿化、序化管理相关的部门采取联合办公的形式,建立快速反应机制,以减少工作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十三、城市管理的事件、部件责任不清可作为无责任主体单独立项归类,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政府协调解决。需要多部门协作完成的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政府协调解决。
  协调根据“属地管理、责随权走、责任主体唯一”的原则进行。属部件维护的,由产权单位负责(市级下放的市政设施养护由各区负责)。属事件处理的,由事件属性单位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并联审批管理事务的牵头部门)负责。属综合性问题的,原则上由区政府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协调解决,产权单位或事件责任人落实责任和经费。
  十四、经协调达成一致的决定,相关单位和部门必须按要求严格执行。
  对市政府协调决定或同意执行的事项,所有部门、单位和城区政府必须严格执行。
  十五、对数字化城市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非常规问题,按先解决问题后落实经费和分清责任的原则处置:
  (一)政策原因形成的问题或城区之间边界不明确的问题,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先行协调解决,后分清责任主体,落实(追缴)资金。
  (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运行应急处置,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先行实施,后分清责任主体,落实(追缴)资金。
  (三)产权、责任不属市区有关部门(不含企事业单位)的一般(即知即改)问题,由辖区政府解决,处置保障经费按年度一次性核定,纳入以奖代拨基数核定范围;较大问题报市政府协调解决。产权、责任属市级机关部门经3次抄告仍不整改的,由辖区政府代为整治,代整治经费由数字城管领导小组协调落实。
  (四)各综合性的城市广场、特色街区等“窗口”产生的责任不明问题的处置由辖区政府解决,处置保障经费按年度一次性核定,纳入以奖代拨基数核定范围。
  (五)在建工程问题及因建设工程甩项引起的问题由市建委协调,属市、区政府投资建设的由市、区财政落实处置经费。
  (六)因难以查处的违法行为引起的问题,由辖区政府协调处理。
  十六、数字化城市管理实行监督检查制度。
  各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了解和掌握相关情况,并根据情况主动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对所有协调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检查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府规章、专业技术标准和目标管理要求进行。
  数字化城市管理相关信息应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十七、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采集、处理的结果,应作为开展下列工作的依据:
  (一)城市管理部门编制《城市管理白皮书》的依据;
  (二)行业管理部门、监管机构和财政部门进行城市管理部件养护作业经费核减的依据;
  (三)城市管理相关作业部门市场准入、清退的依据;
  (四)各级政府对城市管理目标完成情况考核的依据;
  (五)监察部门实施城市管理效能监察的依据;
  (六)各级政府制定有关政策的依据;
  (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所属企业经营状况考核的依据。
  十八、市、区政府和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每年度对城市管理状况作出科学评价,对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应用情况作出分析,预示城市管理发展趋势。通过《城市管理白皮书》的形式以年度为单位予以定期发表。
  《城市管理白皮书》应全面客观地反映当年度城市管理现状、目标完成情况和市民对城市管理的评价。
  十九、市、区政府应逐步加大数字化城市管理的投入,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和数据的及时更新、维护。
  市、区财政部门要明确公共财政投向,根据管理标准、工作质量的提高,对涉及财政列支的纯城市管理事务予以保障,对涉及非财政列支的城市管理事务协助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落实整治资金。城市管理部门应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和管理办法,规范城市管理资金的使用并接受审计。
  各级政府应对非正常支出情况进行跟踪分析,采取措施降低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十、市、区财政对下列城市管理工作经费应予重点保障或扶持。
  (一)市政设施、环卫设施、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公用事业服务的改善和提高;
  (二)城市“四化”长效管理和社区城市管理服务工作的开展;
  (三)城市管理及执法人员的素质提高和城市管理及行政执法理论的研究;
  (四)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和拓展;
  (五)政府必要监管和执法手段的配备;
  (六)城市管理政策宣传、标准的普及。
  二十一、城市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度。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管理规划、市政府年度工作报告和基层市民反映的城市管理热点、难点问题,对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设定城市管理目标,并列入年度政府目标管理体系。
  二十二、各区政府应积极发挥区域综合管理作用,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监督各部门(单位)履行保障职责。
  市各城市管理部门(单位)应采取措施,配合完成城市管理目标,协助和保障区政府开展城市管理工作。
  二十三、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培育社会公民意识,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城市管理。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建设、城管执法、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教育等部门,共同做好城市管理宣传工作,引导市民提高素质。二十四、利用城市基础设施从事各类公益或非公益活动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取得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按数字化城市管理的要求提供有关信息,协同做好城市管理部件数据库的更新和维护工作。
  二十五、各级政府及其城市管理有关部门应加强城市管理理论和政策研究。适时解决城市管理中的各类问题,对反复出现或久拖不决的问题,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研究,重点解决资金保障、法制完善、职责界定、正常运行等问题。
  二十六、各级城市管理部门和单位应当完善城市管理网络,在接到交办件后,对属于本部门管辖和主管的应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并答复信息中心;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和主管的应当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信息中心。
  二十七、对无故不执行市、区政府决定或不服从协同网络部门协调的单位和个人,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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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实施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 教育部 公安部等


关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实施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的通知




               新出联[2007]5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净化网络环境,推广文明上网,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有效解决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社会问题,2005年6月,新闻出版总署组织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专家、教育工作者、家长等共同研究,并广泛征求意见,制定出《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开发标准》,该系统针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诱因,利用技术手段对未成年人在线游戏时间予以限制,作为实施“文明办网、文明上网”的实际举措之一。2005年8月,向全国七家主要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出《关于开发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的通知》,通知发出后,各参与企业高度重视,向社会庄严承诺“保护未成年人健康、创建绿色网游环境”,并签署了《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开发使用责任书》,启动了相关工作。这些举措得到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
  2006年3月系统的开发工作基本完成,开始进行试运行。经过半年多的试运行,多项指标均已达到标准要求。为更有效地在未成年人中实行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新闻出版总署又组织有关方面制定配套的《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实名认证方案》。
  为了尽快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此项工作,根据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和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部署,新闻出版总署、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团中央、信息产业部、公安部、全国妇联、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在全国网络游戏中推行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网络游戏是指利用互联网进行在线运营的各类互联网游戏出版物,包括自主开发和从境外引进的。
  二、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开发标准》(附件1)在所有网络游戏中开发设置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并严格按照配套的《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实名认证方案》(见附件2)加以实施。
  三、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及配套的《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实名认证方案》定于2007年4月15日起实施,2007年4月15日至2007年6月15日为系统开发时间,2007年6月15日至7月15日为系统测试时间。2007年7月16日起正式投入使用。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经公开测试运营的网络游戏按上述时间执行;2007年7月16日后公开测试运营的网络游戏,必须按照《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开发标准》和《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实名认证方案》先行开发完成,并同步实施,否则不予审批或备案,也不准公开测试运营。
  四、所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开发标准》和《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实名认证方案》进行开发部署,不得随意更改实施方式,扩大或缩小系统功能权限等,违者,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并停止其网络游戏出版运营和相关互联网接入服务,直至取消其相关许可。
  五、各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网络游戏出版运营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各企业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开发推广工作,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教育、共青团、妇联等部门要采取各种方式,引导未成年人合理安排学习、生活、娱乐,养成文明健康的上网习惯,切实推进“健康上网,拒绝沉迷——帮助未成年人戒除网瘾行动”,并做好有关宣传咨询、心理引导和效果评估等工作;通信管理部门要按照《互联网站管理协调工作方案》(信部联电[2006]121号)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做好相关网站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网络游戏实名身份信息验证工作,保障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针对未成年人发挥应有的作用。




新闻出版总署 中央文明办
教育部 公安部
信息产业部 团中央
全国妇联 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
                 
2007年4月15日



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实名认证方案.doc
http://www.gapp.gov.cn/GalaxyPortal/ShowAttachmentOuter/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实名认证方案.doc?id=784
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开发标准.doc
http://www.gapp.gov.cn/GalaxyPortal/ShowAttachmentOuter/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开发标准.doc?id=783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备案制度的通知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备案制度的通知

丽政办发〔2009〕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浙江省委“法治浙江”战略,及时掌握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有关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丽水市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备案制度》,请认真执行。



附件:丽水市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备案制度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丽水市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备案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浙江省委“法治浙江”战略,及时掌握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有关情况,建立和完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市级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备案审查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本级政府及本部门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报送备案工作。

第三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和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一) 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或者终审法院判决撤销、变更、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责令限期履行的案件;

(二)行政机关撤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或者原告同意并撤回请求,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法院准许的案件;

(三)涉及群体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申请人或原告为10人以上)的案件;

(四)附带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行政复议案件;

(五)涉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行政拘留等事项的案件;

(六)其他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第四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受理的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后的10日内向市政府法制办书面报送备案。

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在收到法院判决之后的10日内,向市政府法制办书面报送备案。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诉的重大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在收到法院判决之后的10日内,向市政府法制办书面报送备案。

情况紧急的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可以在案件审理或者办理过程中书面报告。

第五条 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报送备案,应当就下列事项提交材料:

(一)原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证据、依据和适用法律程序的情况;

(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过程及结果;

(三)从案件中吸取的经验教训及工作建议;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事项。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在书面报备的同时,应当随附原行政处理决定文书、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诉讼判决书或裁定书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各一份。

第六条 市政府法制办定期对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执行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备案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及通报,并纳入依法行政年度考核。

第七条 对报送备案的行政复议决定,备案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调阅行政复议案卷。对确有违法或不当的复议决定,可以依法责令原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机关重新处理。

第八条 对于被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或者终审法院判决撤销、变更、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责令限期履行的案件,依照《丽水市公务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丽委办〔2004〕41号)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过错责任。

第九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可以依据本制度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系统的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备案制度。

第十条 本制度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丽政法发〔2006〕4号《关于建立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备案制度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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