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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建筑设计预防性卫生监督暂行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8:12:40  浏览:93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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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建筑设计预防性卫生监督暂行管理办法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建筑设计预防性卫生监督暂行管理办法
吉林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预防性卫生的监督管理,保证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续建下列工程项目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一)公共场所;
(二)学校的教室、寝室、实验室;
(三)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场所;
(四)产生高温、低温、高湿、粉尘、高频、微波、激光、放射线、噪声等有毒有害因素的工业企业厂房及场所;
(五)乡镇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由工程设计单位、建设单位贯彻执行;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城建、公安、环保、劳动等部门监督实施。
市、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受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建筑设计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
市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全市较大的建筑设计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其他建筑及农村的建筑设计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政府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小区功能规划以及专项规划时,应考虑卫生因素,做到合理布局,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五条 建筑设计单位在进行建筑设计时,应按建筑物的性质、功能等因素在设计任务书中列有卫生内容,并严格按卫生标准进行设计。
第六条 设计建筑物时必须考虑工业企业与居民住宅的卫生环境,在工业企业与居民住宅之间设计有卫生防护带和相应的卫生净化设施。
第七条 设计产生有毒、高温、低温、高湿、粉尘、高频、微波、噪声、振动、激光、放射性和其它有害因素工程的,须设计有劳动卫生防护设施。其劳动卫生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八条 设计商场、医疗保健院所、宾馆、饭店、旅店、酒吧、浴室、理发店、影剧院、录像厅、舞厅、游艺厅、音乐厅、体育场、公园、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车站、机场、码头等公共场所的,必须设计有卫生设施,并在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等
方面达到国家卫生标准。
第九条 设计学校教室、实验室、寝室等工程的,其选址、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在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黑板、桌椅的设置等方面达到国家卫生标准。
第十条 设计屠宰场、冷冻库、食品厂、副食品店、食品店等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场所的,必须设计有防止食品污染的设施,并在食品防腐、存放、运输、包装等方面达到国家卫生标准。
第十一条 在建筑设计的扩初审查中,必须有卫生监督部门参加,共同审查。
建筑设计未经卫生监督机构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有关部门不得审批,建设单位不准施工。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卫生监督部门审定的工程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更改。对确需更改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持更改后的工程设计向卫生监督机构重新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十三条 卫生监督人员应随时到施工现场进行监督,对未按卫生监督机构审查设计擅自施工的,可责令施工单位纠正,必要时可责令其停止施工。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必须有卫生监督部门参加工程验收,经审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不经或改变卫生监督机构审定设计的、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施工,并可处工程造价10%以内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1993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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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师范教育发展项目)

中国 国际开发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


(师范教育发展项目)
(签订日期1993年5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借款人)与国际开发协会(下称协会)于一九九三年五月十八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A)借款人对本协定附件二所述项目的可行性和优先性表示满意,请求协会对本项目给予资助;
  (B)在借款人的协助下,本项目将由借款人,在国家级通过国家教委,在省级通过借款人的安徽省、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河北省、黑龙江省、河南省、江苏省、江西省、吉林省、辽宁省、山东省、四川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和内蒙古自治区(下称各项目省)负责执行,作为协助的一部分,借款人将按照本协定的规定把信贷资金提供给各项目省和自治区。
  协会已同意,特别是在上文的基础上,按照本协定中所阐明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信贷。
  为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
  1.01节 协会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实行的《开发信贷协定通则》(下称《通则》),除3.02节最后一句外,构成本协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02节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通则》和本协定前言中的若干词汇均在其各自的文本中作出了相应的解释。下列新增词汇定义为:
  (a)“IAG”系指在国家教委内,作为一个独立专家组建立的改革评估小组;
  (b)“IAG子项目”系指在项目C.3部分下执行的教育改革子项目,按照本协定附件四第4(b)段所阐明的条款和条件实施;
  (c)“LMS”系指初级中学;
  (d)“PIAs”系指本协定第3.01节(b)段提及的项目执行协议,“PIA”系指这些项目执行协议中的任何一个;
  (e)“项目院校”系指124所培养初级中学教师的院校以及项目省的省级和县级教委;
  (f)“SEdC”系指借款人的国家教育委员会;
  (g)“专用账户”系指本协定第2.02节(b)段所提及的账户;
  (h)“战略概要”系指关于战略目标,和达到这些目标来提高中国初中教育水平方法的描述,由借款人提交协会;以及
  (i)“TIS”系指按照本协定附件四第5段建立并保持的教师信息系统;

  第二条 信贷
  2.01节 协会同意按照本《开发信贷协定》所规定或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由多种货币组成的总额相当于七千二百一十万个特别提款权(SDR72100000)的信贷。
  2.02节 (a)本信贷金额可根据本协定附件一的规定从信贷账户中提取,用于支付已经发生的,或如协会同意,亦可用于支付将要发生的,附件二描述的项目所需要的,并应由本信贷资金支付的货物和服务的合理费用。
  (b)为了实现本项目的目的,借款人应按照协会所满意的条件和条款,包括适当地防止抵消、没收或扣押,开设并保持专用存款账户。专用账户款项的存入和支取均应按照本协定附件五的规定办理。
  2.03节 截止日期应为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由协会规定的更晚的日期。对于该更晚的日期,协会应及时通知借款人。
  2.04节 (a)借款人应按协会在每年的六月三十日所确定的不超过百分之零点五(百分之一的二分之一)的年率,对不断变化的尚未提取的信贷本金,向协会交付承诺费。
  (b)承诺费应:(i)从本协定签字第六十天后之日(应计日)起算,直到款项由借款人从信贷账户提取或款项被注销日为止;以及(ii)按发生日前的最近的那个六月三十日确定的年率或按上述(a)段的规定不时确定的年率计算。每年六月三十日确定的年率应自本协定2.06节规定的该年的第二个付款日始用。
  (c)承诺费应:(i)在协会合理要求的地方交付;(ii)在交付上不受借款人施加的或借款人领土内的任何限制的影响;(iii)使用本协定根据《通则》4.02节的规定所选定的货币,或按照该节规定不时指定或选定的其他一种或几种合格的货币交付。
  2.05节 借款人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的年率,对不断变化的已提取而尚未偿还的信贷本金,向协会交付手续费。
  2.06节 承诺费和手续费每半年交付一次,付款日为每年的三月一日和九月一日。
  2.07节 (a)尽管有下列(b)段和(c)段的规定,借款人应自二00三年九月一日始至二0二八年三月一日止,每半年分期偿还一次信贷本金,付款日为每年三月一日和九月一日。在二0一三年三月一日以前,包括该付款日在内,每期应偿还本金的百分之一点二五(百分之一又四分之一),此后每期应偿还本金的百分之二点五(百分之二又二分之一)。
  (b)当(i)协会确定,借款人以一九八五年美元不变价格计算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已连续五年超过790美元时;以及(ii)世行考虑到借款人的借债信誉足以使用世行贷款时,在经协会执董会审查、批准,并在执董会对借款人的经济发展情况给予适当考虑后,协会可对上述(a)段分期偿还条款进行修改,要求借款人将尚未到期的每期的分期偿还金额增加一倍偿还,直至本信贷本金全部偿还为止。如借款人有此要求,协会也可修订这一修改办法,只要协会断定,这样的修订不改变因上述偿还办法的修改而获得的让渡因素,将上述部分或全部增加每期分期偿还金额的办法,改为由借款人对已提取而未偿还的信贷本金部分,按与协会商定的年率交付利息的办法。
  (c)如果,在根据上述(b)段规定对条款进行修改后的任何时候,协会确定借款人的经济情况严重恶化,如借款人有此要求,协会可对偿还条款再作修改,使之与上述(a)段中所列的分期偿还安排一致。
  2.08节 兹确定美利坚合众国的货币为《通则》4.02节所要求的货币。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借款人申明其对实现本协定附件二中所确定的项目目标所作的承诺,为此,借款人将通过国家教委在国家级,并使项目省在省级和县级,以应有的勤奋和效率,按照战略概要和适用的教育惯例,实施本项目,并在需要时及时提供本项目所需资金、设施、服务和其他资源。
  (b)不限于本节(a)段的规定以及除非借款人和协会另行同意,借款人应使项目在省级和县级按照项目执行协议(PIA)来实施,项目执行协议由借款人和项目省签定,并为协会所接受,包含本协定附件四所描述的实施规划中确定的适用于项目省的条款和条件。除非协会另行同意,借款人不得转让、修改、废除、不执行或延期任何协议或其任何条款。
  (c)借款人应按照协会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包括下列主要条款和条件,将省级和县级实施项目所需资金转贷给各项目省:(i)这笔资金的偿还期不超过十五年,包括五年宽限期;(ii)对于资金中的所有未偿还部分,应每次按1.5%的固定年率缴纳手续费;以及(iii)所有在各项目省偿还期发生的外汇风险,由各项目省承担。
  3.02节 除非协会另行同意,凡本项目所需的并将由本信贷资金支付的货物采购、工程和咨询服务均应按照本协定附件三的规定办理。
  3.03节 (a)借款人和协会兹同意《通则》9.04、9.05、9.06、9.08和9.09节所规定的义务(分别关于保险、货物与服务的使用、计划与进程表、记录与报告、维修和土地的征用等),对于省级和县级实施的项目应由各项目省履行,对于国家级实施的项目应由借款人履行。
  (b)借款人同意将就各项目省履行本节(a)段所提及的义务的情况,向协会提供年度的汇总报告。
  3.04节 借款人将提供足够的资源,在非项目省提高与项目目标一致的初中教师培训水平。

  第四条 财务约文
  4.01节 (a)借款人应按照合理的会计惯例,保存并促使项目省保存会计记录和账目,使其足以反映负责实施项目或其任何部分的借款人和项目省的有关部门和机构的项目业务、资源和费用。
  (b)借款人应:
  (i)按照一贯运用的适当的审计原则,由协会能接受的独立审计师对上述(a)段提及的每一财政年度的记录和账目包括与专用账户有关的记录和账目进行审计;
  (ii)尽快,但最晚不应迟于该财政年度后八个月,向协会提交或促使提交按上述要求审计过的经核实的其范围和详细程度为协会合理要求的审计报告副本;以及
  (iii)当协会随时合理要求时,向其提交或促使提交其他与上述记录、账目和审计有关的资料。
  (c)对于根据费用报表从信贷账户提款的全部费用,借款人应:
  (i)按照本节(a)段的规定,保存或促使保存反映该类费用的记录和账目;
  (ii)保留或促使保留所有证明该费用的记录(合用、订单、发票、账单、收据和其他文件),直到协会收到完成最后一次从信贷账户提款或从专用账户付款的财政年度的审计报告后至少一年;
  (iii)保证协会的代表能检查该记录;以及
  (iv)保证该记录和账目包括在本节(b)段提及的年度审计中,并保证该审计的报告包括上述审计师关于该财政年度里提交的费用报表以及他们的准备过程和内部控制是否可以赖以支持有关提款的独立意见。

  第五条 协会的补救措施
  5.01节 根据《通则》6.02节(h)段的规定,增加以下事项,即:项目执行协议的一方未能履行项目执行协议下的任何条款。
  5.02节 根据《通则》7.01节(d)段规定,增加以下事项,即:本协定5.01节规定的情况发生并在协会向借款人就该情况发出通知后持续存在达六十天之久时。

  第六条 生效日;终止
  6.01节 在《通则》12.01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以下情况作为本《开发信贷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
  (a)各项目省的项目执行协议已由各项目省和借款人付诸实施;
  (b)将一份为协会所接受的实施第一年项目活动的执行计划提交协会;以及
  (c)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批准本协定。
  6.02节 在《通则》12.02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将下列补充情况写入送交协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即:按照本协定6.01节(a)段提交给协会的项目执行协议,已被协议各方按时地授权或认可、执行和发布,其条款对协议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6.03节 兹确定本协定签字九十(90)天后之日为《通则》第12.04节所规定的日期。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 借款人的财政部长被指定为《通则》11.03节所要求的借款人的代表。
  7.02节 兹确定以下地址为《通则》11.01节所要求的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三里河
  财政部
  电报挂号:FINANMIN Beijing
  电传号:22486 MFPROCN
  邮政编码:100820

  协会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西北区H街1818号
  国际开发协会
  电报挂号:INDEVAS Washington,D.C.
  电传号:248423(RCA) 82987(FTCC) 64145(WUI)或197688(TRT)
  邮政编码:20433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于上述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以各自的名义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注:附件一、二、三、四、五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开发协会
   授权代表         东亚和太平洋地区代理副总裁
    李道豫            沙依德·贾瓦德·伯基
   (签字)              (签字)

国营海洋渔业企业财务管理试行办法

财政部/国家水产总局


国营海洋渔业企业财务管理试行办法
财政部/国家水产总局



一、总则
(一)为了切实整顿企业财务管理,加强经济核算,促进生产发展,特根据现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国营海洋渔业企业(包括海洋渔捞、渔机造船、冷藏加工、绳网制造等)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二)国营海洋渔业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必须牢固树立以渔捞为中心的思想,积极支持开辟外海渔场,为把国营海洋渔业企业建成现代化综合性渔业生产基地,为国家提供数量多、经济价值高的优质水产品,积累更多的建设资金而努力奋斗;充分发挥对集体海洋渔业的示范作用,显
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优越性。
(三)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具体任务是: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财经政策、法令,遵守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监督;坚持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个人之间的关系;有效地筹集和使用资金,管好用好各项财产,促进生产发展;坚持勤俭办企业方针,厉行
节约,增加收入;严格实行经济核算,经常进行经济活动分析,立足自立更生,充分挖掘企业内部潜力,降低生产成本,努力扭亏为盈。
(四)企业实行全面的经济核算,建立与管理体制相适应的财务核算体制。
1.综合经营的联合企业,以公司为主管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核算。
公司本部除了核算渔捞生产业务外,组织和领导全公司所属工厂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审核、汇总编报全公司财务收支计划和会计决算报表,统一向国家办理缴款、拨款,统一调度资金。
工厂为基层核算单位,在公司统一领导下,组织全厂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编制预、决算,计算产品成本和盈亏,采购和供应物资,销售产品和办理货款结算,在银行开户和申请贷款。
车间为工厂内部直接组织和管理生产的单位,管好、用好财产、物资,认真实行考勤制度,开展班组核算,计算和考核本车间直接发生的各项消耗和产品成本,向厂部提供有关的核算资料,但不对外发生结算业务。
2.单一经营的企业,以厂部(公司)为独立核算单位,组织和领导全厂(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统一编制财务计划和办理会计决算,统一计算成本和盈亏,统一向国家办理缴款、拨款,统一采购物资和销售产品,统一在银行开户和申请贷款,统一调度物资、资金。
车间的财务管理和核算工作,与联合企业所属工厂的车间同。
3.渔捞公司的渔轮,按大队(中队)、作业组、对船或单船编队。大队(中队)为公司派出机构,组织和领导本船队实现公司下达的生产计划和积累指标。作业组、对船或单船实行班组核算,负责渔轮的维护保养,管好用好在用渔需物资,努力完成上级下达的生产计划,计算考核各
项经济技术指标。

二、财务管理体制
(五)国家对国营海洋渔业企业原则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财务包干办法,在这个原则下,分三种情况,区别对待:
1.对海洋渔捞企业一般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盈利留用,亏损不补”的办法。
2.对生产较好,利润较大的企业,实行“包干上交,一年一定,结余留用,短收不补”的办法。
3.对于少数生产条件太差,暂时还有亏损的企业,在一、二年内实行“定额补贴,一年一定,结余留用,超亏不补”的办法。
4.综合经营的联合渔捞企业,以主管机构为包干上交单位,所属工厂在保证完成上级下达的包干上交总指标的前提下,实行联合企业财务包干。
(六)企业留用的包干结余,应坚持“先提后用”的原则,当年的结余一般应在下年安排使用。在正常年景下,其中50%作为生产发展基金,用于生产技术措施。30%作为职工奖励基金,用于举办集体福利事业和奖励支出,职工奖金总额占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要按照国家规定执
行,不得超过。其余20%留作储备基金,用于以丰补歉。包干结余的使用,应当编制计划,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批准。
实行财务包干的企业,不另提取企业基金。
(七)企业以包干结余发展生产所需的物资、材料、设备,应当纳入物资供应计划,统一安排。
(八)企业实行财务包干办法后,所需的基本建设投资、流动资金、事业费,仍分别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解决。

三、财务计划、决算的编报
(九)企业必须在编制生产、销售、劳动工资、物资供应等计划的基础上,按规定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切实加强财务工作的计划管理。
财务收支计划,应当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要求,结合企业上年计划完成情况,广泛发动群众,挖掘内部潜力,认真编制。计划指标既要积极可靠,又要留有余地,使真正成为组织与动员职工共同奋斗的目标。
(十)年度财务计划的编制,要自上而下地下达指标,自下而上地编制计划,经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后下达。
财务计划一经批准,即应严格执行,作为检查考核各项财务指标完成情况的依据。遇有特殊情况必须调整计划时,应按规定编报程序报上级批准。
(十一)为确保年度计划的实现,企业应编制季度分月财务收支计划,报主管部门备案。在计划执行过程中,要有切实可行的措施,定期分析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证计划完成和超额完成。年度终了时,应当认真按规定编制财务决算,并将计划执行情况向群众公布。

四、固定资产管理
(十二)国营海洋渔业企业的房屋、建筑物、设备、工具、器具等,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为固定资产:①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②单位价值在五百元以上。不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的为低值易耗品。渔捞生产用的各种网具,均不作固定资产管理。下列财产,均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1.购入时属于固定资产整体的一部分,与该项设备不便或不易划分的附件;
2.名称、种类、性质、用途相同,由于规格不同,单位价值低于人民币五百元,但其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而其多数已列为固定资产者。
(十三)企业所有生产和非生产用固定资产应按规定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分下列两种:
1.基本折旧:用以保证固定资产更新改造的资金。
2.大修理折旧:用以保证固定资产的定期大修理费用。
固定资产由在用转为未使用或不需用,应经企业领导人或主管机构批准,并报主管部门备案。渔轮由在用转为未使用或不需用,必须报经主管部门批准。
(十四)固定资产基本折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折旧率提取,企业不得自行变更。新投产企业的基本折旧率,由国家水产总局、省级主管部门商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核定。
大修理折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大修理折旧率提取,企业不得自行变更。新投产企业的大修理折旧率,由国家水产总局、省级主管部门商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核定。
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不提取基本折旧和大修理折旧。渔轮不提取大修理折旧。
(十五)各种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的月折旧率和月初固定资产帐面原价计提折旧。固定资产的月折旧率,一般按规定的年折旧率的十二分之一计算。渔轮月折旧率,按年折旧率除计划出海月数计算。某些价值很大而又不经常使用的大型设备,以及汽车等运输设备,可以分别采用按
工作时间或按行驶里程计提折旧。
经批准停工一个月以上的企业,除使用的房屋应计折旧外,其余未使用设备可以不提折旧。采用综合折旧率提取固定资产折旧的企业,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届满仍继续使用时,依照原折旧率提取折旧;未满使用年限,提前报废时,不再补提折旧。
(十六)企业之间固定资产调拨,除按照《关于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实行有偿调拨的试行办法》中规定的可以无偿移交者外,应当有偿调拨,作价收款。所得收入,全部留给企业作为更新改造资金使用。
固定资产的调拨和未满使用年限的报废,应当报经主管部门批准。所有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必须经工人、技术人员、领导三结合鉴定小组鉴定。渔轮报废,要经渔船管理部门检查、鉴定,报主管部门批准。
(十七)企业必须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建立健全保管、使用、检修、保养制度,制订操作规程,建立维修、管理的技术档案,以提高固定资产利用率,延长使用时间,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
(十八)渔轮是捕捞生产的主要工具,不得转作别用。非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企业不得擅自改装为辅助生产或其他船只。
(十九)企业的固定资产,必须定期清查,确保国家财产完整无缺。发现盘盈、盘亏,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报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帐务处理。
固定资产因保管使用不当,发生责任事故造成损失,如损失轻微,可由企业负责人查明原因,予过失人应得处分,责成其赔偿损失。如毁损程度较大,必须将其经过情况以及处理意见,报主管部门审查办理。

五、流动资金管理
(二十)流动资金是企业为保证正常生产所需要的资金。企业应当切实加强流动资金的管理,合理地、节约地使用资金,加速资金周转,充分发挥资金的效能。为此必须:
1.制定合理的储备定额,有计划地采购物资,严禁盲目采购,造成积压。
2.及时销售产品,结算货款。坚持“钱、货两清”的原则,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预收、预付的货款外,严禁预收、预付货款或赊销商品。
3.保证流动资金完整无缺,严禁把流动资金揶用于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和职工借款等方面。
(二十一)流动资金定额,以第四季度定额作为年度定额。第四季度定额的核定,各种主要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均按照第四季度每日平均生产费用和资金正常周转天数计算;低值易耗品(剔除不合理积压数)和待摊费用按照上年年末余存额加上本年增加额,减本年摊销额计算。
(二十二)流动资金来源,除原有财政拨款外,由企业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组成。
(二十三)企业的储备、生产、成品三个过程的资金,应由财会、供销、生产部门共同制定合理定额,分别归由供销部门和生产部门掌握,实行资金分口、定额下库管理。依靠广大材料计划员、采购员和保管员管定额、管资金。财务部门负责资金的综合平衡调度工作,对各分管部门经
常检查资金使用和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报告。
(二十四)企业的库存现金和供应部门的备用金,不准超过与银行商定的限额。一切支出都要有批准手续和合法的单据。严禁坐支流用,以借据顶替库存现金。
(二十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资采购、验收、保管、领发、盘点等责任制度,保证完整无缺,不霉烂变质。物资发生盘盈、盘亏,或者霉烂变质,必须查明原因,报经上级批准,才能核销。但属于正常的定额内的损耗,企业领导人有权批准,列入生产成本。

六、专用基金管理
(二十六)专用基金是企业具有特定来源和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更新改造资金、大修理资金、职工福利基金和利润包干结余等。
(二十七)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基本折旧基金和固定资产变价收入作为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其中:固定资产折旧基金的80%留给企业使用,20%上交主管部门用以调剂余缺和重点使用。更新改造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1.设备更新和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的重建。
2.为挖掘生产潜力,在原有基础上,提高机械化、自动化水平,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增加生产,提高质量,增加品种和综合利用原材料的局部性的技术改造工程和技术措施。
3.试制新产品措施。
4.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善劳动安全保护措施。
5.零星固定资产购置、零星自制设备和零星土建工程以及调入固定资产发生的安装费、运杂费开支。
6.增建职工住宅。使用额度应控制在当年提取的职工宿舍的基本折旧基金以内。
全厂或全车间的整体技术改造,新建附属企业或独立车间,应由基本建设投资解决,不得在更新改造资金中开支。
(二十八)大修理费用,在提取的大修理基金中开支,中小修理费用,直接列入生产成本。
企业的机器设备进行全部拆卸和部分更换主要部件、配件,房屋建筑物进行翻修和改善地面等工程,属于大修理。房屋建筑物推倒重建、移地重建,基本上保持原有规模的,在更新改造资金中开支。
企业在进行大修理的时候,如必须结合进行技术改造,所需的技术改造费用,不超过该项固定资产正常大修理费用10%的,可以在大修理基金中开支,超过10%的,技术改造的全部费用,应当在更新改造资金中开支。渔轮更换仪器设备在修理费列支,增加单位价值超过限额的仪器
设备,在更新改造资金中开支。
(二十九)渔轮不提大修理折旧。所有大、中、小修费用,一律按单船的当年计划修理费用,采取预提、待摊方法分月摊入成本。年终按单船结算。结余冲回成本,超支由船队申明理由,编制追加修理费计划,报经批准后才能列支。
渔轮修理费试行预提待摊办法后,渔轮维护和修理计划执行好坏,应作为船队评比条件之一。
(三十)职工福利基金,按工资总额的11%提取,直接记入成本。使用范围包括:
1.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新属的医药费、医务人员工资、医务经费、职工因公负伤就医路费等。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2.职工生活困难补助。
3.职工浴室、理发室、托儿所、幼儿园的人员工资和各项支出同各项收入相抵后的差额,食堂炊事用具的购置、修理费用等。
4.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5.按照国家规定由职工福利基金开支的其他支出。
包干结余的使用范围按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办理。
(三十一)各项专用基金必须加强管理,按照规定的标准提取,认真贯彻“先提后用,专款专用”的原则,力求少花钱、多办事,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的使用效果。
更新改造资金的使用要保证重点,有计划地改造影响生产发展的生产设备和工具。大修理基金要分别轻重缓急,统筹安排。职工福利基金的使用,要坚持勤俭节约精神,不得超支。
用更新改造资金、包干结余等专用基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更新改造、生产技术措施和集体福利设施,凡是单台设备超过二万元或单项工程超过一万元,要列入有关计划,报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所需物资和设备,应纳入物资供应计划,统一安排。
(三十二)国家发放的小型技术措施贷款,应根据贷款用途和使用范围,专款专用。并按规定期限,从包干结余中归还。

七、成 本 管 理
(三十三)企业必须加强成本管理,根据上级下达的成本降低指标,充分发动群众,组织讨论,提出降低成本的有效措施,编好成本计划。在生产过程中,应当做好以下四个方面工作:
1.改善劳动组织,建立岗位责任制,提高劳动生产率和捕捞技术:加强机械设备维护保养工作,合理使用机械设备,提高出渔率,提高产品质量,增加收入。
2.建立、健全材料、费用和劳动消耗的定额管理制度。要使材料、费用和劳动的实际消耗尽快达到本企业历史最好水平,没有定额的要积极创造条件制定,定额不合理的要重新修订。
3.认真精简非生产人员,充实生产第一线,严格控制办公费、差旅费和非生产性设备购置费支出,大力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
4.正确地计算产品成本,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和费用开支标准,一切不属于成本范围的支出,一律不得列入成本。
(三十四)企业的成本核算,应当坚持专业核算与群众核算相结合的原则,产品成本一般集中在公司(厂部)核算,车间(船队)只核算直接发生的产量、质量、材料消耗、直接生产工人工资,以及其他直接费用。公司(厂部)的管理费用由公司(厂部)直接摊入产品成本,不要层层
下转。
(三十五)企业生产的自用产品,应当根据经营管理特点和有利于降低渔捞成本的要求,确定成本结转办法:
1.单一经营的海洋渔捞公司附设不独立计算盈亏的水产品加工、网线制造、渔轮修理车间生产的机冰、网线或为修理渔轮所提供的劳务,交付渔捞部门使用时,一律按照实际生产成本结转。
2.实行综合经营的联合企业,所属独立核算的工厂所生产的机冰、网线,对外销售部分,按销售价格计算收入;交付本企业渔捞部门使用部分,按照内部固定价格结算。网线也可以采取来料加工办法,收取加工费。渔轮修造厂为本企业渔捞部门修理渔轮,应当按照实际成本酌加合理
利润的办法。
综合经营的联合企业的机冰、网线的内部固定价格或网线加工费,以及修理渔轮的利润标准,由上级主管部门核定。
(三十六)渔轮修造厂应当加强经营管理,提高修船质量,缩短修船周期,降低修理成本,努力为渔捞生产服务。
渔捞部门与渔轮修造厂发生渔轮修理业务,应由双方商定必要条款,签订合同。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条款而使对方遭受损失时,应负经济赔偿责任。

八、利 润 管 理
(三十七)社会主义建设资金,主要来自企业积累。有盈利的企业要努力发展生产,进一步改善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盈利水平,为国家多作贡献.暂时还有亏损的企业,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制订扭亏计划,限期扭亏为盈。
(三十八)企业必须正确计算利润(亏损)。应归本期的收入和应由本期负担的支出,应列入本期决算,不得漏列。“营业外支出”项目,要严格按照财政部统一规定设置,不得任意扩大开支范围。
(三十九)企业利润交库按下列规定办理。
1.综合性经营的联合企业,以主管机构为缴库单位;单一经营的企业,以厂部(公司)为缴库单位,就地交入中央金库。
2.企业的利润,在月终后十日内,按照实际数一次上交。十二月份的利润,应按预计数在当月上交。实际数大于预计数,应于下月补交;预计数大于实际数抵作下月应交的利润。利润交库未尽事宜,按照一九七二年十二月七日财政部发布的《国营企业利润交库办法》办理。

九、附 则
(四十)本办法在国家水产总局直属海洋渔业企业试行。供地方国营海洋渔业企业参考。



1980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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