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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经济运行工作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5 20:44:55  浏览:85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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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经济运行工作暂行规定

国家煤炭工业局


煤炭经济运行工作暂行规定
1998年11月3日,国家煤炭工业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民经济改革与发展,推进煤炭工业两个根本性转变,提高煤炭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加强和改善煤炭工业综合协调工作,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规范化运行秩序,实现煤炭工业经济持续、健康的发展,特制订《煤炭经济运行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煤炭经济运行工作的基本任务:
根据煤炭发展战略目标及中长期规划所提出的总量控制指标和调控措施,搞好产需平衡与衔接。
负责综合调度、综合统计、市场调研,汇集煤炭经济信息,分析预测煤炭经济运行状况,提出对策建议。
有计划地加强煤炭行业经济信息现代化建设。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煤炭管理部门。不同所有制的煤炭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煤炭经济运行实行“统一指导、分级管理”的办法。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各煤炭企业要加强煤炭经济运行工作,由行政主要领导或分管业务的领导负责。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第五条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在机构设置中,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合理配备经济运行工作人员。
第六条 煤炭经济运行工作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备从事自身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
(二)有煤矿企业生产经营实践经验。
(三)具备一定的综合分析及独立处理问题的能力。
(四)工作责任心强,爱岗敬业,实事求是,遵纪守法。
对于现有工作人员,凡达不到上述条件的,要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工作。

第三章 职责范围
第七条 国家煤炭工业局经济运行机构的职责范围:
(一)负责汇集全国煤炭综合经济和市场需求信息,分析、预测全国煤炭经济运行状况,提出对策建议。
(二)负责全国煤炭综合统计工作
(三)指导全国煤炭行业经济运行工作和经济信息工作,制订相关的规章制度。
(四)加强全国煤炭经济信息收集、处理、存储、传输的系统网络建设。
(五)组织煤炭行业经济运行工作及信息技术的合作、培训与交流。
(六)承办国家煤炭工业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省(区、市)及地(市)、县(市)煤炭管理部门经济运行机构的职责范围:
(一)负责汇集该地区煤炭综合经济和市场需求信息,并分析、预测煤炭经济运行状况,提出对策建议。
(二)负责该地区煤炭综合统计工作。
(三)指导该地区煤炭经济运行工作和经济信息工作。
(四)依据国家信息技术政策、煤炭行业信息化建设有关规定,加强经济信息收集、处理、存储、传输的系统网络建设。
(五)组织该地区煤炭经济运行工作及信息技术的合作、学习与交流。
(六)承办该地区煤炭管理部门和上级煤炭经济运行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煤炭经济运行机构中综合调度的职责:每日汇集经济运行信息及动态,检查督促调控措施执行情况,协调日常安全、生产、经营活动,编印《煤炭调度日志》等调度快报、动态。
第十条 煤炭经济运行机构中综合统计的职责:贯彻执行统计法,制订行业统计制度,完成煤炭工业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统计监督以及按时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的任务,组织协调煤炭统计工作。
第十一条 煤炭经济运行机构中综合分析的职责:定期分析综合经济和市场需求信息,根据经济调控目标、措施提出建议,反映问题,预测预报,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四章 基本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煤炭经济运行定期分析制度。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经济运行分析会,研究分析以下主要内容:
(一)煤炭经济运行外部环境。
(二)国民经济宏观调控和煤炭行业调控的执行情况。
(三)煤炭产运需关系。
(四)煤炭经营情况。
(五)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六)煤矿季节性灾害及安全情况。
(七)针对当时的中心工作、经济运行特点和存在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第十三条 《煤炭经济运行简报》制度。每月经济运行分析会之后,及时编印《煤炭经济运行简报》,要注重综合分析,提高简报质量。省(区、市)煤炭管理部门的简报每月10日前报国家煤炭工业局经济运行机构。
为增强简报的综合性、权威性、时效性,各级煤炭管理部门的经济运行机构要与当地经济综合部门、主要用煤行业建立广泛联系,掌握经济发展动态和产需关系,提高经济运行工作质量。
第十四条 培训制度。各级煤炭经济运行机构根据工作需要举办运行分析预测、综合调度、综合统计培训班,学习和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企业管理和专业技术知识,运用计算机等现代办公用具,提高工作效能。
第十五条 检查制度。各级煤炭经济运行机构负责对下一级机构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通报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 调度值班制度。各级煤炭经济运行机构必须建立健全日常调度值班制度,实行24小时不间断值班制。
第十七条 调度会议制度。各级煤炭经济运行机构要按照工作需要定期组织召开调度会议,并负责对会议决定的问题进行检查、督促和落实。
第十八条 逐级汇报制度。要求做到:
1、产、运、销、安全调度实行日、旬、月汇报制度。
2、经营调度实行旬、月汇报制度。
3、基建调度实行月汇报制度。
4、对于煤炭生产的人身伤亡事故,以及影响矿区生产和矿井安全的非伤亡事故(事件),实行及时汇报制度。一时难于弄清事实,应先汇报,后跟踪调度,并随时汇报进展情况。
5、专题汇报。经济运行的重要问题,实行专题汇报制度。
第十九条 统计报表制度
1、国家煤炭工业局经济运行机构根据国民经济宏观管理要求和煤炭经济运行的需要,制订煤炭经济运行指标体系和不同专业统计报表制度。
2、地方各级煤炭管理部门根据地方人民政府和该地区煤炭经济运行实际情况制订补充统计指标、统计报表和填报说明,并报上一级煤炭统计机构备案。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统计报表制度,按要求填报并提供书面分析资料,经过领导审核、加盖公章后按时上报。
第二十一条 资料保管制度
经济运行资料(包括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分析研究等)必须认真保管,按时归档,借阅要履行手续。
对外提供经济信息资料要按规定办理。作废的统计资料要妥善处理。
经济运行工作人员变动工作时,要按规定办理资料移交手续。

第五章 信息化建设
第二十一条 煤炭经济信息化建设基本任务:依据国家信息技术政策和《煤炭工业调度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纲要》(试行)、《煤炭调度信息化装备技术规范》(试行),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依据现实,分类指导”,“技术、装备、培训、管理同步进行”等原则,建设技术先进、信息畅通、指挥灵活、综合处理能力强的煤炭经济运行信息系统,培养一支掌握现代技术与装备的高素质经济运行队伍。
第二十二条 煤炭经济信息网络由国家煤炭工业局统一组织,统一标准,分步实施,逐步成网,满足对国内外经济信息的采集、处理、存储、传输等综合性需求。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煤炭经济信息网络技术先进、可靠、实用、逐步成网,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各企业在局域网建设、改造时要精心设计,并经国家煤炭工业局信息化领导小组审批方可施工;竣工时要经过国家煤炭工业局信息化领导小组组织验收,合格者方可入网运行。
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煤炭经济信息系统统一在同一平台上运行,所有的统计、调度、分析预测、辅助决策、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的软件,由国家煤炭工业局统一标准。
第二十五条 凡进入国际国内互联网络的信息内容必须经过省一级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并报国家煤炭工业局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报上一级煤炭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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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筹集建筑业企业劳动者保障费管理办法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筹集建筑业企业劳动者保障费管理办法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


《昆明市筹集建筑业企业劳动者保障费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2月29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12次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祖林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



昆明市筹集建筑业企业劳动者保障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业企业劳动者保障费的筹集管理工作,维护建筑业企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设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活动的施工企业,分为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劳动者保障费(以下简称建筑业劳保费)是指按照《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规则》中规定计取的建筑业企业应当为劳动者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的专项费用。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本市建筑业劳保费筹集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对象,实行统一计取标准,统一向建设单位收缴,统一向建筑业企业返还、调剂的原则。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区范围内的建筑业劳保费筹集管理工作。

  其余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滇池旅游度假区、呈贡新区、空港经济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所属区域范围内的建筑业劳保费筹集管理工作,同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 建筑业劳保费按照《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规则》确定的建设工程投资额的3%筹集。建设工程造价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单位可以提出申请分期缴纳,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委会批准后,签订分期缴纳建筑业劳保费协议,但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60%。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收取建筑业劳保费。

第八条 建筑业劳保费的收取,使用财政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资金纳入同级财政专户代管,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筹集的建筑业劳保费产生的利息收入并入本金。

第九条 已缴纳建筑业劳保费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支付工程价款时,可以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扣除已缴纳的建筑业劳保费。

第十条 建筑业劳保费在建设工程招投标文件中单列计算,不得列入竞标价。

  建筑业劳保费不得以任何形式予以减免。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规定,筹集的建筑业劳保费,不再计征税、费。

第十一条 根据本办法规定筹集的建筑业劳保费,按照下列规定返还给建筑业企业:

  (一)企业为全部实有在册劳动者购买养老、医疗社会保险和建筑业企业危险作业意外伤害险的,按照所收建筑业劳保费的97%返还;

  (二)企业为全部实有在册劳动者购买养老或者医疗社会保险之一,并购买建筑业企业危险作业意外伤害险的,按照所收建筑业劳保费的90%返还;

  (三)企业未为全部实有在册劳动者购买养老或者医疗社会保险,但购买了建筑业企业危险作业意外伤害险的,按照所收建筑业劳保费的75%返还;

  (四)仅为企业劳动者购买建筑业企业危险作业意外伤害险的,按照所收建筑业劳保费的60%返还。

第十二条 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建筑业企业持下列资料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委会办理返还建筑业劳保费手续:

  (一)建筑业劳保费缴款通知单(原件);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三)《昆明市建筑业劳保费管理手册》(以下简称《手册》);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劳动者工资花名册;

  (五)购买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或者建筑业企业危险作业意外伤害险的相关凭证(复印件);

  (六)法定代表人委托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外埠在昆承建建设工程的建筑业企业除提供前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出具入昆施工备案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持下列资料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册》: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在指定银行设立的建筑业劳保费专户凭证。

  提交前款规定的资料时,应当一并提交原件供查验。

第十四条 返还的建筑业劳保费,建筑业企业应当转入其在银行设立的专户,专项用于支付本办法规定的建筑业企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和建筑业企业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

  建筑业企业在满足购买本办法规定各种保险二年费用以外的剩余部分可以用于支付民工工资。

  总承包企业依法分包的工程,由总承包企业按照本办法计费返还规定,向分包企业计付建筑业劳保费,进入分包企业建筑业劳保费银行专户。

第十五条 市级建筑业劳保费管理工作专项业务费,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筹集的建筑业劳保费的1%拨付;县(市)、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滇池旅游度假区、呈贡新区、空港经济区的建筑业劳保费管理工作专项业务费,经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各自管委会批准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筹集的建筑业劳保费的3%拨付。

  专项业务费只能用于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筹集建筑业劳保费管理工作有关的业务支出。

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风险调剂制度。

  建筑业劳保费扣除返还的部分后,剩余部分用于风险调剂。

第十七条 缴纳的建筑业劳保费,自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日起5年内不申请返还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委会书面通知建筑业企业,仍不来返还或者无法书面通知建筑业企业的,依法予以公告,6个月内仍不来返还的,资金并入积累,用于风险调剂。

第十八条 建筑业劳保费调剂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调剂制度、调剂条件,统一平衡确定调剂额度后实施。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所属区域内的建筑业劳保费的调剂,调剂方案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调剂方案前,应当在昆明市建设信息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日。

第十九条 建筑业企业申请风险调剂补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建筑业劳保费银行专户已无余额且无能力缴纳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三种险达一年以上的;

  (二)企业离退休劳动者达到或者超过企业在职劳动者人数的;

  (三)遭受自然灾害致使建筑业劳保费支出特别困难的;

  (四)经确认的特困建筑业企业;

  (五)其他适宜给予调剂的情况。

第二十条 申请风险调剂补助需填报建筑业劳保费调剂申请表并附下列材料:

  (一)地方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或者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拖欠社会保险费证明、企业离退休劳动者人数、在职劳动者人数证明;

  (二)专户银行出具的建筑业劳保费专户资金余额证明。

第二十一条 风险调剂补助的建筑业劳保费应当转入建筑业企业的银行专户,用于购买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建筑业企业危险作业意外伤害险。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缴纳或者欠缴建筑业劳保费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给予不良记录公示。

第二十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在建筑业劳保费筹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昆明市人民政府1991年3月2日颁布实施的《昆明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管理办法》(昆政发〔1991〕39号)同时废止。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2年度推进工业化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2年度推进工业化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衢政发〔2002〕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现将《衢州市2002年度推进工业化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衢州市2002年度推进工业化工作目标考核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大我市工业经济工作力度,加快推进工业化,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继续开展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推进工业化工作目标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如下: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政府办公室分管主任、经贸局局长。
二、考核指标和工作目标
(一)工业增加值比上年增长10%;
(二)工业入库税金比上年增长8%;
(三)产品销售收入比上年增长10%;
(四)当年完成技改财务数比上年增长15%;
(五)新产品产值率达到8%;
(六)企业亏损率低于15%;
三、考核指标范围和依据
(一)工业增加值和工业入库税金指标为辖区内全部工业企业;
(二)当年完成技改财务数指标为辖区内省、市、县三级经委(经贸局)批复的技改项目;
(三)其他考核指标为辖区内全部国有及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非国有工业企业。
(四)考核指标的第2项以国税局、地税局提供的数据为准,第4项以经委(经贸局)提供的数据为准,其他考核指标以统计局提供的数据为准。
四、考核程序
(一)确定工作目标。年初由市考核办公室根据各县(市、区)上年各项工业经济指标完成实绩和当年全市国内生产总值比上年的预期增长幅度相应确定各地当年各项考核指标的工作目标。
(二)半年情况通报。年中由市考核办公室在《衢州政务》上对各县(市、区)各项考核指标的上半年完成情况进行一次通报。
(三)年终考核。次年初由各县(市、区)书面向市考核办公室报送各项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市考核办公室分别采用书面核对和实地抽查的方式对各县(市、区)各项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审批。
五、考核奖励
各县(市、区)完成各项考核指标工作目标总得分为100分,其中:完成第1项、第2项指标得分各为30分;完成其他考核目标得分各为10分。市政府依据市考核办公室提供的考核结果评出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奖励。
六、考核组织
市政府成立由市府办、经委、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统计局等部门组成的市考核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委。
七、考核起止时限
2002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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