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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问题的研究/朱生存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9 22:12:22  浏览:81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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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机关的执法能力,集中体现在执法公信力上;执法公信力来源于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来源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良好形象。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是指检察机关在行使法律监督权过程中对社会的信用和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过程和结果的信任。没有“信用”执法公信力就无从谈起;因此,“公信力应当成为检察机关的一面旗帜,一个目标,一种精神,是我们从事检察工作应当坚持的思想理念。”
一、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意义
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长期以来对检察机关公正执法维护社会正义的权威性产生普遍信任和尊重,而在心目中建立起来的公平、公正、诚实、正派的信任度和影响力。表现为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执法活动、执法效果的认同、信任和期待。
(一)执法公信力是检验检察工作是否赢得人民群众信任支持和是否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的一个重要标志。检察工作必须始终体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如果检察机关执法办案不能获得人民群众的信赖和认同,群众对我们执法办案的公正性产生了怀疑,执法公信力必然发生动摇和危机,为民执法就成了一句空话。司法公信力问题之所以集中体现了检察机关执法能力,就在于它综合反映了检察人员能不能很好地把执行法律与贯彻党的意志主张、实现群众的利益诉求有机结合起来,真正贯彻于执法实践、体现在群众满意的效果上来。
(二)执法公信力是检察机关树立法律监督权威,赢得社会尊重的重要基础。法律监督需要权威,而法律监督的权威一方面来源于检察权的约束力,另一方面就是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前者是法律监督权威的必要条件,后者是法律监督权威的核心要素。执法公信力的确立,离不开检察人员素质的整体提高,特别是案件质量,要经得起检验。
(三)提升执法公信力是当前检察机关必须面对的客观事实。当前,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工作还难以满足人民群众对于公平正义的需求。有的地方涉检信访不断,集体访、越级访、重复访等问题难以解决,根本原因就在执法公信力不高。对这一问题,我们必须认真反思,必须通过提高自身的素质、提高执法水平,提高办案质量,以赢得群众的信任,在全社会树立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
二、影响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主要原因
(一)检察队伍方面。检察官素质是办案质量和办案水平的决定因素。检察官的整体素质与社会对检察官的要求相比存在差距,基层检察院的情况尤为明显。有的干警政治素质不高、业务能力不强,导致办案质量不高;有的干警执法不规范、不文明,对群众“冷、硬、横、推”,作风霸道;有的干警存在办人情案、关系案甚至金钱案现象,严重损害检察机关威信;有的干警业余活动不检点,经常出入公共娱乐场所,接受当事人吃请。这些行为动摇了公众对检察机关的信赖,导致公众对检察官、检察机关能否公正执法产生疑虑。
(二)、举报人对法律的认知不足。有些举报人举报的内容,往往只反映怀疑的事实,要求检察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却提供不出相关证据。在调查中,有些案件由于时过境迁,有些事实难以查清;或是涉案主体身份不符,不属检察机关管辖等原因,检察机关据此做出不予立案决定,即使处理决定本身是公正的,但由于举报人的误解或者猜疑而产生的执法不公的主观判断造成的错误看法,导致检察院公信力下降。
(三)执法环境的影响。一方面是地方保护主义干扰。从近年检察机关查办的大要案来看,少数地方依然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干扰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办案。另一方面,关系网的干扰。现在人们交际活动越来越广,人际关系越来越密切。检察机关查办的案件都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实施的犯罪案件,这些人都有一定权势,社会关系复杂,经常案件一到手,说情者便会络绎不绝。社会关系网的干扰,不仅影响干扰正常办案工作,也使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受到影响。
三、检察机关如何提高执法公信力
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检察工作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就是要立足自身职能,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为人民用好权、执好法,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问题,作为检察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1、要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社会和谐稳定是人民群众的共同心愿,是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前提。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批捕、公诉职能,严厉打击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侵财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要坚决遏制侵财性犯罪的多发、高发势头,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2、要加大查处和预防职务犯罪力度,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结合当前形势,检察机关要更加关注民生问题,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更加注重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要突出查办发生在社会保障、征地拆迁、扶贫赈灾、退耕还林、医疗卫生、教育和就业等领域的涉及民生的职务犯罪;保障社会和谐;要着力预防事关民生的重大工程项目建设中的职务犯罪,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3、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确保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倾听群众呼声、维护公平正义更是责无旁贷。基层检察院要进一步加强信访接待工作,对群众反映的涉及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执法、司法不公的问题要认真分析研究、认真对待,必须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监督,加大抗诉力度,在抗准上狠下工夫,确保抗诉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要加强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要把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与查办职务犯罪工作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严肃查办司法不公背后的索贿受贿、枉法裁判、徇私舞弊等犯罪案件。
四、检察机关提升执法公信力的主要途径
(一)坚持以人为本,着力提高检察公信力
大力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是提高检察公信力的根本措施。检察机关公信力取决于检察官的法律监督能力,而法律监督能力是以人立论为基础的。因为检察工作是专业性很强的司法工作,检察官是维护公平正义的先锋;而公平正义对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和作用。这就需要有坚定的执法理念的检察官来行使法律监督权。在狠抓检察队伍建设的同时,尤其是要加强检察素质教育着力提升二种意识:
一要提升检察官的学习意识。近年来,对检察官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这就需要通过不懈的学习、来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要在学习中增长知识与才干,在学习中把自己培养成理论素养高、专业知识扎实、综合能力强又富有人格魅力的检察官。于此同时,检察机关必须倡导终身学习的理念,大力提倡学习与素质教育,不断地提高知识水平、文化素养、学历层次和岗位技能。更为重要的是广大检察官做到:忠诚、公正、清廉、严明。
加强检察队伍建设要树立以制度来管人的理念。在队伍管理中,要强化良好的激励机制,教育与激励广大检察官奋发向上,努力创造好的工作氛围,激发广大检察官的工作热情和激情。真正体现以人为本、爱护检察官、尊重检察官,使广大检察官始终保持高昂的斗志、职业荣誉感和事业责任心,就能充分体现出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能力和水平,就能取信于民,就能展示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二要不断提升创新意识。创新是社会发展和事业进步的不竭动力,也是提高检察官素质和能力的关键。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在思考和解决问题的实践中逐步培养和提高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学会在实践中探索,在实践中创新,在实践中发展和提高自己。做到以公为首,以法为大,以民为上,以人为本,以德服人,以良好的检察职业道德形象来赢得检察公信力。
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长期以来对检察机关公正执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权威性所产生尊重和信任;是在人民群众心目中建立起来的公平、公正、诚实、正派的信任度和影响力。因此,执法公信力也是检验检察工作是否赢得人民群众支持、信任,是否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的一个重要标志。只有这样,才能证明我们尽到了职责,才能够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才能够全面地维护和提升检察机关的公信力。
(二)加强法律监督力度,提升检察公信力
当前,关注民生是顺应人民群众愿望的头等大事,也是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的头等大事。是充分体现执法为民的思想,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听民声、察民情、顺民意,思民之所忧,做民之所盼,解民之所难。切实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一步加大查办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犯罪案件。要抓住关系民生的突出问题加大法律监督力度,依法惩治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和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犯罪。必须下大力气严肃查办涉及民生领域问题的职务犯罪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同时,必须下大力气监督、纠正或查办有案不立、有罪不究、重罪轻判、以罚代刑、以及违法立案、刑讯逼供的案件,防止放纵犯罪和冤枉无辜。监督与纠正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超期羁押、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等问题,切实避免犯罪人逃脱刑罚执行和保障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利。
在大力宣传检察工作职能的同时,大力推行检务公开、落实各项权利告知制度,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促公信来保障检察公信力的提升。要用高质量的法律文书来释疑解惑,撰写各类法律文书,都要围绕认定事实、采信证据、适用法律确切;要把事实说清,把道理讲明,把法律说透,让人心服口服,才能彰显检察公信力,消除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疑虑,从而不断地增强与提高检察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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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质监局制定的吉林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质监局制定的《吉林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六日


吉林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吉林省名牌产品管理,进一步推动实施名牌战略,促进我省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鼓励争创、宣传、保护、培植名牌产品,提高吉林省名牌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能力,促进全省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1996—2010年)》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9〕24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吉林省名牌”产品,是指我省企业生产的经吉林省名牌战略领导小组认定,由省政府批准命名,实物质量在省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并达到国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消费者满意度和市场占有率高、竞争能力强、经济效益好、具有较大发展前途的产品。

  第三条 全省名牌战略的推进、实施工作,由省质监局牵头组织、协调,负责实施名牌战略的指导、规划和“吉林省名牌”产品评选、宣传、保护、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吉林省名牌”产品的评选与认定坚持企业自愿申报、市场评价为主、科学公正推选、确保质量领先、实行时限命名的原则。

  第二章 条 件

  第五条 “吉林省名牌”产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注册登记并具有相当知名度的商标;(二)设计先进,性能可靠,实物质量在省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并达到国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四)具有一定生产规模,产值、利税等主要经济指标居全省同行业领先水平;(五)市场占有率、竞争能力、用户满意程度居全省同行业前列,具有较大的发展前途;(六)企业认真贯彻GB?T19000-ISO9000质量管理和GB?T24000-ISO14000环境管理系列标准,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有认证实施计划;(七)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基础工作扎实,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新产品开发能力;(八)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和制度,售后服务质量达到国家标准要求;(九)近3年内,国家、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合格,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和事故;(十)新产品必须经过投产鉴定并批量生产两年以上。

  第六条 凡符合“吉林省名牌”产品评选条件的应优先推选以下产品:(一)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产品;(二)对本地区经济发展有带动作用的产品;(三)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产品;(四)通过产品质量认证或企业通过质量管理、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以及计量检测体系合格确认;(五)投保质量保险的产品(投保有效期内);(六)其他应当优先推选的产品。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评为“吉林省名牌”产品:(一)没有经过加工制作的工业产品(如:原煤、原油等);(二)列入生产许可证、出口质量许可证、地方准产证、安全认证及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等管理范围尚未获证的产品。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八条 “吉林省名牌”产品的申报与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一)企业申报。申报企业要认真填写由省质监局制发的“吉林省名牌产品申报表”,并在规定日期内报送所在地区的市州质监局。“申报表”一式三份,并同时提供以下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书、申报产品注册商标复印件;2.由省标准研究院对申报产品现执行的产品标准是否有效或对标准水平评价的证明;3.省级(含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及最近3年内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报告复印件;4.近几年申报产品获得产品质量奖、产品质量认证、企业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计量检测体系合格确认证书复印件;5.属于生产许可证、出口质量许可证、地方准产证、安全认证及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管理范围的产品,应提供获证证书复印件;6.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优先评选条件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二)地区预审。市州质监局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对企业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预审,同时征求有关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签署预审意见后报省质监局。(三)行业初审。经地区预审后,由省质监局组织“吉林省名牌”产品初审专业组,按本办法要求进行初审,经初审并签署意见后送交省质监局。(四)综合评价。经专业组初审后,省质监局组织有关方面对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及其保证能力进行考核,并采取监督抽查、市场调查、用户评价、登报征询、重点考察等方式进行综合评价,形成综合评价意见。(五)认定命名。经综合评价后,由省质监局报省政府审核认定、批准命名,并向社会公布。同时,颁发“吉林省名牌”产品证书和牌匾。

  第四章 管 理

  第九条 各市州质量主管部门、省行业主管部门应制定本地区、本行业创立“吉林省名牌”产品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在此基础上,省质监局制定全省“吉林省名牌”产品争创计划与规划。对未列入计划的产品,原则上当年不受理企业提出的评选申请。

  第十条 “吉林省名牌”产品的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每次命名的有效期为3年,超过3年时重新评选认定。“吉林省名牌”产品在命名有效期内,企业可在其产品的包装、使用说明和有关方面使用“吉林省名牌”产品标志,超过命名有效期或重新评选未获认定的,不许使用“吉林省名牌”产品标志。

  第十一条 “吉林省名牌”产品标志由省质监局制定、颁布并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伪造冒用或超过命名有效期继续使用“吉林省名牌”称号、标志的,由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已获得“吉林省名牌”荣誉称号的产品,有下列行为之一并经过限期改进仍无明显成效的,由省质监局报请省政府批准,取消其“吉林省名牌”称号,吊销证书和牌匾:(一)消费者(用户)反映其产品质量问题较多;(二)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四)经考核企业经济效益下降、质量管理出现严重滑坡。

  第十四条 “吉林省名牌”产品生产企业要对其产品积极采用防伪措施,主动配合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打假保优,自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吉林省名牌”产品生产企业要制定名牌产品发展规划,不断扩大名牌效应。当地政府部门要对“吉林省名牌”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规模、质量状况、经济效益等主要指标进行定期检查考核,引导社会资源优化组合,扶持名牌产品健康发展。

  第十六条 “吉林省名牌”产品档案,由省质监局建立并统一管理,对其进行定期考核和跟踪。名牌产品生产企业要按要求定期填报名牌产品考核统计表,及时反馈产品质量、生产、销售、经济效益等情况。

  第十七条 “吉林省名牌”产品为知名商品,其他企业不得擅自使用与“吉林省名牌”产品相同或相似的品名、包装与装潢,违者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十八条 参与“吉林省名牌”产品评选、认定的有关机构和工作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机密,保护其知识产权。参加评选、认定的工作人员要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对违反规定者,将取消其工作人员的资格。

  第十九条 申报企业及有关机构所提供的资料、数据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对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吉林省名牌”产品荣誉称号者,将取消其荣誉称号,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五章 扶持与奖励

  第二十条 “吉林省名牌”产品在命名有效期内,享受以下优惠:(一)列入全省重点保护产品范围,通过质量监督和“打假”等工作,优先为“吉林省名牌”产品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二)“吉林省名牌”产品在省内市场销售中,免予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定期监督检查和各部门收费性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优先推荐免检产品;(三)在省内新闻媒体上刊播产品广告或展示宣传,费用优惠。

  第二十一条 企业围绕“吉林省名牌”产品进行的技术改造、产品开发、产品出口等工作,有关部门应当优先予以支持,对所需资金等技术、物质条件应当优先给予安排。

  第二十二条 对创立名牌产品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企业可对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除按本办法进行“吉林省名牌”产品认定工作以外,其他任何单位不得进行“吉林省名牌”产品认定活动。

  鉴于《农业部关于创名牌农产品的若干意见》的要求,我省由省农委组织“吉林名牌农产品”的评定工作。获得此称号的农产品,沿用原标志,在此基础上争创“吉林省名牌”产品和由农业部评定的国家级名牌农产品。

  第二十四条 使用国外著名商标、与省外中国名牌、省级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合作生产的名牌产品,在省内可享有“吉林省名牌”产品有关待遇。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质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吉林省“吉林名牌”产品管理办法(试行)》(吉经贸质联字〔1995〕211号)同时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仓储保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仓储保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工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0]13号文件,现发布仓储保管合同示范文本(GF-90-0601),自一九九0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略



1990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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