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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离婚率上升的原因/茆家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1:58:45  浏览:92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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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不仅改变了人们的经济生活,还改变了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使离婚案件呈逐渐增多的趋势。婚姻是两性结合的方式,是家庭的前提。笔者认为以下几点是离婚率高的原因。
1、现代人对婚姻生活品质期望提高,使得平淡的婚姻难以满足要求。现代人对婚姻品质的期望远远高于上一辈,一旦婚后的生活现实与婚前理想的期望产生不可调和的矛盾时,离婚是必然的选择。随着现代人文化教育水平的提高,在婚前对婚姻生活品质往往出现理想化,希望自己的另一半是个十全十美的人,期盼结婚能增进双方感情,生活能更加浪漫。而结婚本身就是一种社会责任的开始,是一个家庭的开始,必然要面对很多与浪漫相违背的事实,比如柴米油盐,培养小孩,工作压力等等。婚后的平淡生活与婚前想象的浪漫产生了难以调和的矛盾,夫妻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口角,久而久之,使得感情不断流失,最终走向离婚。
2、未婚先孕增多,草率结婚容易导致婚姻品质的下降。 由于现代性解放,双方如果在一时冲动没有准备时怀孕,会导致强迫结婚。这样茫然结婚很可能使婚姻变得很牵强。而且未婚先孕结婚往往表现为超速度,即双方从认识到结婚很可能不超过半年,这样草率的结合为日后的离婚埋下了隐患。
3、结婚、离婚法律手续简化,草率结婚、离婚增加。《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婚姻登记手续相对简化,部分人群出现草率结婚和离婚现象,这也导致离婚率上升。《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结婚取消了婚前体检、单位证明,目前婚姻登记工作又尚未联网,使得结婚、离婚少了很多约束。4、社会当前的一些政策成为假离婚的诱因。经过与离婚当事人的沟通交流,发现双方当事人并不是因为感情的原因离婚,而是因为其他的目的。主要有以下二点:一是规避当今政策,从中获利。随着政府调控房价力度的加大,制订了多套的政策抑制炒房,而许多房产中介、银行告知通过离婚可以获得更多的贷款和优惠,导致许多人前来办理离婚手续。二是夫妻双方逃避债务。因经商、办厂原因等借款,为了躲债,双方协议离婚,将财产全部给对方,想以此逃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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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土地登记条例(修正)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吉林省土地登记条例(修正)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12月17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1月12日发布的《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进行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三章 审核登记和颁发证书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认土地权属,规范土地登记行为,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保护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相关权利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土地登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相关权利(以下简称土地权属),进行确认的行为。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相关权利的登记。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相关权利是指土地的抵押权、出租权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土地权属的确定、转移、变更、终止,均须依照本条例进行登记。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相关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登记工作。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工作负有指导和监督责任。
第六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土地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阻挠。
第七条 土地登记应当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土地登记文件可以公开查阅。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八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权限办理土地登记:
(一)在本省的中直单位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务院确定。
(二)省属国家机关、省属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单位依法取得的跨市、州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三)市、州属国家机关、市、州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单位依法取得的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市、州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和集体土地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土地登记工作委托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第九条 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宗地是指被土地权属界址线围割的封闭地块。宗地分独立宗地和混合宗地。
独立宗地是指一个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土地权属界址线围割的封闭地块。混合宗地是指由相邻宗地土地权属界址线围割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封闭地块。
第十条 凡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相关权利,无论该土地是以何种方式取得的,都应当申请初始登记。
初始登记应当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其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者在土地权属确定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第十一条 已经登记的土地权属,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一)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的;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分割的;
(三)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拆迁、转移引起土地权属变更的;
(四)以土地作价入股致使土地权属转移的;
(五)企业合并、分立或者新设企业使土地权属转移、合并或分割的;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相关权利人更改名称(姓名)、地址或改变土地用途、现状、使用年限和其他条件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变更登记的其他情形的。
土地变更登记应当在土地权属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使用国有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一)无偿取得划拨国有土地的用地单位已经撤销、迁移或破产、解散的;
(二)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二年未使用的;
(三)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的;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届满不再续期的;
土地注销登记应当在土地权属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逾期不申请注销登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公告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三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列土地直接登记:
(一)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二)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经原批准机关验收用地合格的;
(三)因自然灾害造成土地使用权灭失的;
(四)尚未开发、使用的国有土地;
(五)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当事人既未办理注销登记又未提出续期申请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直接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以无地上附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或者以城镇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到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
第十五条 同一宗地设定若干抵押权时,应当分别按申请和受理的先后顺序办理抵押权设定登记。抵押权的顺序以核准登记的顺序先后为准。
第十六条 土地登记申请由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由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个人申请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由村民委员会或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申请登记;集体土地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由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登记。
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方式或者合格条件,与外商举办合资、合作企业的,由合资企业、合作企业的中方申请登记;外商独资企业用地,由该企业申请登记。土地使用权为共有的,共有人应当共同申请登记。
公用设施和市政设施用地由其主管机关或者使用单位申请登记。
相关权利需要单独申请的,由有关权利人申请登记。
第十七条 申请土地登记时,应当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土地登记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包括个人身份证明、企业法人执照、营业执照以及其他依法批准的文件;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四)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合法产权证明;
(五)按有关规定必须提交的其他文件。
前款文件、资料应当提交原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当事人约定需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应当提交公证文件。
第十八条 土地登记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基本事项,并由申请者签名盖章:
(一)申请人姓名、单位、地址;
(二)土地座落、面积、用途;
(三)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相关权利权属来源的证明;
(四)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列申请土地登记的,不予受理:
(一)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本行政区域或者不属登记管辖权限的;
(二)土地登记申请人没有合法身份证明的;
(三)土地权属来源不清的;
(四)未交或者拖欠土地税、费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土地登记后,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登记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国有农场的农用土地登记不收费。

第三章 审核登记和颁发证书
第二十一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文件、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对申请登记的土地进行地籍调查,并将审核结果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30日。
第二十二条 在公告期内,土地登记申请人或者其他土地权益相关人对公告有异议的,可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查,并提交复查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三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登记公告有异议人提出的复查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应当在接到书面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将书面材料的副本送达土地登记申请人。登记申请人应当自接到书面材料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按自
行撤销登记申请处理。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异议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和登记申请人的答复应当及时调查核实。调查核实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接到土地登记申请人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按土地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应当给予注册登记,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核准后,颁发土地证书。
第二十五条 土地证书应对权利人、权属性质、权属来源、取得时间、使用年限、变化情况和土地面积、位置、用途、界线、等级、价值(不需要估价的除外)等进行记载。
第二十六条 土地登记机关在审核登记申请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登记:
(一)申请人未能按其申请项目、内容提供完整合法证明的;
(二)土地权属有争议未解决的;
(三)非法转让、占用土地以及其他违法用地行为,尚未处理或处理尚未结案的;
(四)其他按规定暂缓登记的。
第二十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承租证明书》、《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颁发。
土地证书遗失或损毁的,权利人应及时公告声明后,向原负责登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申请补发或者换发。
土地证书不得涂改、伪造。
第二十八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登记之日起,一般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办结:
(一)初始登记3个月;
(二)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各为两个月。
第二十九条 土地登记申请人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登记、驳回登记申请、逾期不颁发土地证书的,可在接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其登记而拒不登记的,逾期处以每日每百平方米2元的罚款,不足百平方米的,按百平方米计算。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利用欺骗手段获取土地证书,或者假报土地证书遗失而获得补发土地证书的,土地证书无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缴其土地证书,处以2000到20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伪造、涂改土地证书的,土地证书无效,并处以3000至50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未经登记而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无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非法所得一至二倍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干扰或者阻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错、漏登记的,应负责及时更正或者补正登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负责登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赔偿。
第三十七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1月12日)


……
十四、将《吉林省土地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在本省的中直单位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务院确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省属国家机关、省属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单位依法取得的跨市、州行政区域
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同时将第八条第一款的第二项和第三项分别改为第八条第一款的第三项和第四项。
……



1995年12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例的通知

法办〔2011〕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在过去一年中,全国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及竞争案件数量继续增多,新类型案件以及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增多,社会关注度提高。在此情况下,各级法院深入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不断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较好地完成了各项知识产权审判任务。为集中展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成就,积极开展好2011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的活动,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的力度,经各高级人民法院推荐,并结合去年我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情况,我院选定了2010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例。现将这些案件和典型案例名单印发给你们,供各级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参考借鉴。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2010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名单

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1、上海世博会法国馆“高架立体建筑物”发明专利案
王群诉上海世博会法国馆、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沪高民三(知)终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
2、“鳄鱼”商标案
(法国)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LACOSTE)诉(新加坡)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CROCODILE INTERNATIONAL PTE LTD)、上海东方鳄鱼服饰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三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
3、伊莱利利公司吉西他滨及吉西他滨盐酸盐专利案
(美国)伊莱利利公司诉江苏豪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三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
4、“天府可乐”配方及生产工艺商业秘密案
中国天府可乐集团公司(重庆)诉重庆百事天府饮料有限公司、百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侵犯技术秘密纠纷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09)渝五中法民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
5、干扰搜索引擎服务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青岛奥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青岛鹏飞国际航空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鲁民三终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
6、“红肉蜜柚”植物新品种权属案
林金山诉福建省农业科学院果树所、陆修闽、卢新坤植物新品种权属纠纷上诉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闽民终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书)
7、LED照明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
华润矽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南京源之峰科技有限公司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宁民三初字第435号民事判决书)
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8、本田汽车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案
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新凯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行提字第3号行政判决书)
9、“杏花村”商标异议复审案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安徽杏花村集团有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高行终字第1118号行政判决书)
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10、制售假冒洋酒案
刘兆龙假冒注册商标罪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0)大刑初字第320号刑事判决书)


2010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例名单

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一)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
1、澳诺(中国)制药有限公司诉湖北午时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王军社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提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
2、张喜田诉石家庄制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石家庄制药集团华盛制药有限公司等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提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
3、成都优他制药有限责任公司诉江苏万高药业有限公司、四川科伦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提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
4、好孩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诉广州中威日用品企业有限公司、广州市上威贸易有限公司、南京中央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申字第978号民事裁定书)
5、浙江黄岩塑料机械厂、俞晟诉深圳市恒泰达实业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申字第672号民事裁定书)
6、蔡少兴诉刘建金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申字第184号民事裁定书)
7、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浙江金帆达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浙知终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
8、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鲁民三终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
9、广州市兆鹰五金有限公司诉黄冈艾格尔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鄂民三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
10、程润昌诉龚举东、桂林合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再审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粤高法审监民再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
11、北京先行新机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诉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书)
(二)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
12、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中国外运重庆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
13、李长福诉中国文史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
14、株式会社万代诉汕头市澄海区泓利电子玩具实业有限公司、黄士成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高民终字第1814号民事判决书)
15、李强诉于芬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0)海民初字第2197号民事判决书)
16、白广成诉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0)东民初字第2764号民事判决书)
17、何瑞东诉李向华、天津理想慧天科技发展有限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津高民三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
18、保定双狐软件有限公司、保定恒泰艾普双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诉三河环波软件有限公司、赵殿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上诉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冀民三终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
19、北京世纪飞乐影视传播有限公司诉上海掌上灵通咨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蔚蓝计算机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并民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
20、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于莹侵犯著作权纠纷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哈知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
21、微软公司诉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9)浦民三(知)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
22、叶兆言诉北京大学出版社、陈彤、南京先锋图书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宁知民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
23、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诉舟山市定海博缘网吧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浙知终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
24、株式会社京滨诉福建省友力化油器有限公司、重庆凯尔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李艳超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鲁民三终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
25、丁运长诉常照荣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豫法民三终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
26、广州市喀什图制衣有限公司诉广州市杰晖服装有限公司、朱固民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穗中法民三终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
27、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海口正合网吧侵犯著作权纠纷案(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海中法民三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
28、陈建诉富顺县万普印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川民终字第334号民事判决书)
29、张恒诉陕西攀峰实业有限公司、王建军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陕民三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
(三)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
30、李惠廷诉王将饺子(大连)餐饮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
31、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诉梅朝辉、上海皓柏服饰有限公司、杭州柏尔豪工贸有限公司、安吉县白天鹅制衣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
32、雅培制药有限公司诉汕头市雅培食品有限公司、朱春兰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
33、莱雅公司诉上海美莲妮化妆品有限公司、杭州欧莱雅化妆品有限公司、南通通润发超市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苏民三终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
34、镇江市醋业协会诉安徽腾飞食品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阜民三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
35、青岛红领集团有限公司诉枣庄矿业集团新安煤业有限公司、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鲁民三终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
36、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宝松利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省绵竹绵窖酒厂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湘高法民三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
37、开平味事达调味品有限公司诉雀巢产品有限公司确认不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粤高法民三终字第418号民事判决书)
38、阿迪达斯国际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京固国际通商有限公司、东莞金固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东中法民三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
39、株式会社尼康诉西安太华电动自行车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朱国平、浙江尼康电动车业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西民四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书)
(四)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40、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区正野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广东正野电器有限公司诉佛山市顺德区正野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光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提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
41、山东省食品进出口公司、山东山孚日水有限公司、山东山孚集团有限公司诉青岛圣克达诚贸易有限公司、马达庆不正当竞争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申字第1065号民事裁定书)
42、上海中韩晨光文具制造有限公司诉宁波微亚达制笔有限公司宁波微亚达文具有限公司、上海成硕工贸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16号民事裁定书)
43、苏州小羚羊电动车有限公司诉天津捷安达车业有限公司、高启萍侵犯企业名称权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苏知民终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
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一)商标授权确权案件
44、山西康宝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北京九龙制药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知行字第52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45、劲牌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行提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
46、(香港)德士活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广东苹果实业有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行提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
(二)商标行政处罚案件
47、常熟市聚满仓食品有限公司诉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北塘分局、第三人无锡市洁雷副食品商行工商行政处罚纠纷上诉案(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锡知行终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
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48、杨昌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二中刑终字第682号刑事裁定书)
49、仇海营、崔留芷等六被告假冒注册商标罪案(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呼刑知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
50、李兵侵犯著作权罪、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宁知刑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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