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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质量管理之浅见/冯兴吾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0:27:56  浏览:91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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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质量管理之浅见



冯兴吾 康峰 余庆涛




  一、树立公证质量意识,高度重视公证质量问题
1、正确处理质量意识与质量行为关系
  公证质量是公证工作的生命线,直接关系到公证业的形象和声誉,关系到公证的社会公信力,关系到公证行业的社会地位和作用。我们处使全体公证人员清醒地认识到,公证质量是公证的基础,失去这一基础,公证的根基就会动摇。但有质量意识,还不足以解决质量行为中的质量问题,还必须深入开展执业教育,提高公证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建立严格的公证质量管理制度,完善公证处内部自律机制质量,加强质量管理,落实各项措施。
  2、正确处理经济效益与公证质量关系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证处注重经济效益无可厚非,对公证处的发展也是积极有利的。但是,绝不能单纯追求经济效益而偏废公证质量。那种只顾眼前利益,不顾真实合法原则去追逐经济效益的做法,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而且也败坏了公证的信誉,甚至造成重大的政治影响、经济损失,危及社会的稳定。只有提高公证质量,公证工作才能体现其本来的属性,得到社会的认可,公证事业也才能繁荣发展。我们处《文明服务的八项措施》第1条就明确规定,牢固树立公证质量意识,严把公证质量关。
  3、正确处理改革与公证质量关系
  目前,公证处由行政体制向事业体制改革,但也绝对不能放松对公证质量的管理。因为,公证体制改革的目的,就是要全面提高公证质量,充分发挥公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中的服务、沟通、公证、监督作用。因此,我们处把抓公证质量放到工作的突出位置,围绕提高公证质量来落实各项改革措施,强化公证质量意识,健全公证质量管理、监督制度,全面提高公证质量。
  4、正确处理个人与团队的关系
  由于公证书并非一个人单独完成,而是通过申请、受理、审查、出证等程序共同完成的,这就决定了公证处的团队色彩更强。我们处始终强调团队精神,强调要团结一致,遇到疑难复杂问题要协商讨论、积极请示,而不是独来独往,搞“单打一”,除此以外,我们处还定期召开案件分析会,用理论来指导公证实践,在实践中不断研究新情况、探索新问题,将实践经验及时归纳总结,克服仅凭经验办证的做法,以提高公证质量。这样,我们处上下一心、认识一致,提高了全处的合作精神和整体水平。
  二、深入开展公证执业教育,提高公证人员政治、业务素质
  1、坚持岗前培训
  我们处新进的两名安徽大学毕业生,同时在安徽省公证处实习培训一个月;另一名合肥工业大学法律专业的毕业生在安徽省公证处培训近半年。
  2、坚持在职培训
  为解决工学矛盾,我们处把在职培训与提高素质结合起来,积极组织公证员参加司法部举办的涉外培训班、涉台培训班,高级公证员培训、公证员任职和省司法厅组织的各种培训班;组织在职的公证员到外地公证处培训。
  3、坚持业务交流、研讨
  加强公证处与公证之间的横向交流,我们处不仅与我市范围内的公证处交流,同时与毗邻的江苏省、浙江省公证处交流。几年来,我们处组织或参与了业务交流10余次。
  4、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与执业纪律教育
  结合廉政建设和“五条禁令”、“六个不准”以及创建“省级文明公证处、省级文明公证员”等一系列活动,使全处公证人员树立服务意识、竞争意识、质量意识和风险意识,时时注意处理好个人形象与组织声誉关系、办证数量与办证质量关系,真正做到牢记宗旨、摆正位置、树好形象、按章办事、文明服务。
  5、坚持把好进人关
  我们处采取各种优惠政策吸引高素质的人才加入公证队伍,尽快使他们的各项素质全面提高。同时,把好进人关,严格按规定的条件进入。我们处向社会敞开了窗口,制定了《关于聘用人员实行合同制的规定》等,采取在社会上招聘或录用的办法吸纳大学本科以上的公证员后备人才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行辅人员,与这些进处人员签定协议,实行试用期制度,期满后视其是否符合我处要求而决定是否继续聘用和聘何种岗位。
  新的人才资源管理办法融入了社会市场人才的大流动,避免了人情网、关系网,保证了公证队伍素质的提高。
  三、建立严格的公证质量管理制度,完善公证处内部自律机制
  1、坚持公证咨询、接待的首问负责制
  我们处没有专门的接待室,公证咨询、接待由各公证员在公证办公室完成,坚持做到首问负责制。
  ⑴、解答咨询应热情、耐心、详尽,用语文明、规范、简洁,问清公证事项,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对举证要求应做到一次讲清、写清。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公证申请事项,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⑵、对证明材料齐全的申请人,因健康状况等原因需上门办证的,安排承办公证员在三天之内上门服务,对当事人是年老体弱者、危重病人的,在向公证处主任汇报后,当天安排公证员上门受理或特事特办。
  2、坚持调查取证公证员负责制
  公证员因办证的需要,对当事人申请的公证事实、行为、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查证、核实时,我们处坚持调查取证公证员负责制,要求调查人员严格按照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忠于法律,秉公执法,廉洁自律。
  ⑴、调查取证的形式
  A、询问证人;
  B、核查户籍、人事档案材料及其他书证;
  C、调取物证、视听材料;
  D、对抵押物、质押物进行现场勘验;
  E、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调查取证活动。
  ⑵、调查取证的范围
  A、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认为有疑义或因当事人举证不足;
  B、出具执行证书;
  C、保全证据、提存;
  D、经历(一年以上);
  E、房屋的继承、析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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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社会责任基金管理办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社会责任基金管理办法


    (2012年7月22日 第八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四次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引导律师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促进法律援助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服务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和谐社会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社会责任基金(以下简称“律师社会责任基金”)。为加强对律师社会责任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切实发挥律师社会责任基金的社会公益效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社会责任基金来源:


    1、全国律师行业捐赠;


    2、社会捐赠;


    3、每年度基金结余及基金本身所产生的孳息。


    第三条 全国律协鼓励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对律师社会责任基金进行捐赠。


    第四条 为有效整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开展社会公益活动资源,增强捐助资金使用有效性,塑造中国律师社会责任品牌,全国律协倡导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利用本基金集中对外开展社会公益事业。

    第五条 对律师社会责任基金捐赠有突出贡献的捐赠人,由全国律协予以表彰。对捐赠人进行公开表彰,应当事先征求捐赠人的意见。


    第六条 全国律协应当根据捐赠人的要求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


    捐赠协议可以在捐赠协议中约定捐赠资金的公益项目种类。


    第七条 捐赠资金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全国律协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资金,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资金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第八条 全国律协在接受捐赠人对律师社会责任基金的捐赠时,应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资金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九条 全国律协应当向捐赠人通报其所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 律师社会责任基金用途:


    1.公益法律服务、重大法律援助案件补贴;


    2.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


    3.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的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第十一条 律师社会责任基金的使用、管理接受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的监督,接受审计监督及社会公众监督。全国律协秘书处依照有关规定具体负责社会责任基金的受赠、审核和发放工作,并定期向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书面报告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律师社会责任基金设专用账户,上年度结余的基金自然转入下年度的基金账户。


    第十三条 律师社会责任基金的使用坚持量入为出原则,每年基金支出以实有资金总额为限。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国内发生并由外方支付赔偿的工伤事故待遇处理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国内发生并由外方支付赔偿的工伤事故待遇处理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山西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山西机床厂卢毅同志工伤后如何享受保险待遇的请示》(晋劳险便字〔1998〕17号)和所附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在国内发生由外国人造成的工伤事故,并由外方给付赔偿金的,被伤害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参照劳动部《关于外派劳务人员伤、残、亡善后处理问题的复函》(劳险字〔1992〕16号)、《关于外派劳务人员因工伤亡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131号)和《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处理。外方支付的赔偿金,属于人身伤害赔偿性质,应归被伤害职工所有。同时,该职工应从外方赔偿金中偿还企业为处理该工伤事故垫付的医疗费用、工伤津贴的费用。



1998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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