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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合营企业、合作企业、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廖纪源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1:51:06  浏览:87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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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合营企业、合作企业、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联系和区别

一、概述
合营企业、合作企业和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市场常见的几种公司型态,理解三者的联系和区别对我们更好的了解经济法中有关公司法板块有着及其重要的意义。
理解三者的区别和联系首先需明确三者基本概念:
1、有限责任公司,也称为有限公司,是指法律规定的一定人数的股东所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作者与外国合作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二、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与合营合作企业的比较
(一)、联系(共同点)
1、组织形式
无论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还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他们都有一般责任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合营企业必须是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拥有的全部财产承担有限责任。合作只有当其具备法人条件时,才可以依法核准登记为法人,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投资或提供的合作条件为限对合作企业承担责任;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合作企业相当于一种合伙型的联营体,合作企业及其合作各方,依照中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2、出资方式
出资人可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必须进行评估作价,但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3、公司名称
公司的名称是公司的标志,公司设定自己的名称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预先核准登记。
4、公司章程
三种公司都必须制定公司章程,内容包括: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出资人的姓名或名称、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出资人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以及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5、都要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二)、区别
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作、合营企业的区别,我认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股东
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其股东人数为2个以上50个以下。但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公司。
合营企业、合作企业的股东则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都是外国企业、外国经济组织、外国个人与中国企业、中国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同分配共同举办的企业。
2、出资
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法定资本必须达到最低限额。同时,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但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出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股东全部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股东不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对以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对取得法人资格的合营、合资企业中,一般要求外国合作者的投资比例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5%。
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实行实缴制;而合营、合作企业则采用认缴制。
3、此外,在设立条件、设立程序、组织机构、经营管理机构、企业的期限、解散以及清算等都有所不同,在此就不做赘述了。
三、合营企业与合作企业的比较
(一)、主要的相同之处
1、无论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还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它们共同的基本特征:都是依照中国的法律程序而设立的企业;其法律地位都有是中国企业法人;都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开办企业的资金中都有外国资金。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都是外国企业、外国经济组织、外国个人与中国企业、中国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同分配共同举办的企业。
(二)、相异之处
1、投资分配和风险责任承担不同。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契约式中外合营企业,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都在签订的合同中确定,包括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利润、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业解散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都在合作各方签订的合同中确定。中外合营企业是中外合营者对企业都有投资,并以同一货币计算投资、按投资比例分配利润、承担风险和进行清算,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合营期间不得提取折旧费还本付息。还可以将各自的投资不作价,以提供条件与对方合作经营,不计算投资比例,不按投资比例分配,承担风险和进行清算。中外合营企业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共同投资是指中外各方都要有投资,并且各方出资折成一定的出资比例,其中外方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5%,否则,便不会享有合营企业的待遇。
2、形式、企业法律地位不同。
合作企业的法人资格有可选择性。合作企业可以是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也可以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只有当其具备法人条件时,才可以依法核准登记为法人;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投资或提供的合作条件为限对合作企业承担责任。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合作企业相当于一种合伙型的联营体,合作企业及其合作各方,依照中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而合营企业必须是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拥有的全部财产承担有限责任。
3、资本回收方式不同。
合营企业只有在依法解散时,外国合营者才能收回自己的资本,在合营企业的存续期内,外国合营者是不能收回自己的资本,只能通过转让的方式收回资本。合作企业中的外国合作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先行回收投资。合作期满后,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一般归中国合作者所有。
4、经营管理机构不同。
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是董事会及董事会领导下的经营管理机构,董事会成为最高的权力机构。合作企业的管理机构具有多样性。合作企业可以采用董事会制,也可以采用联合管理委员会制,还可以采用委托管理制,即委托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
5、企业性质不同:合营企业各方投资应以货币计算股权比例,并按股权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而合作企业各方以货币以外的方式出资,无须以货币作价。
6、清算方式的不同。
合营企业宣告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除企业破产清算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外,合营企业的清算应当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规定成立清算委员会,由清算委员会负责清算事宜。《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合作企业期满或者提前终止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确定合作企业财产的归属。”既是合作企业的清算事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合作企业合同、章程的规定办理。
7、出资额转让不同。
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须经合营各方同意,虽出资额的转让时出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协议,但为了保护合营他方的合法权益,出资额的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同时,出资额的转让须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原审机关批准方能生效。再次,转让出资额时,其他股东拥有优先购买权。合作企业因为并非双方都有实际出资,因此我认为也就不存在出资额的转让问题。
三、小结
合营企业、合作企业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三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合营企业、合作企业在某种程度上将都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形态。然而二者又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种种的差别。只有很好的弄清楚三者之间的关系,才能更好的了解我国企业形态。
其次,合营企业、合作企业又同属于外资投资企业,因而也具有外资企业的共同特点。与自同时,二者自己的内部特征是二者得以存在的前提,也正由于其特征表现出来的不同点使其得以与另一种企业形态区分开来……
综述, 合营企业、合作企业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三者既相区别,又紧密联系,不可简单将三者独立地加以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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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跨行政区域河流出市断面水质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辽政办发〔2008〕71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跨行政区域河流出市断面水质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跨行政区域河流出市断面水质目标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十月十三日  




辽宁省跨行政区域河流
出市断面水质目标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定职责,加强跨行政区域河流出市断面水质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跨行政区域河流出市断面(以下简称出市断面),是指各省辖市行政区域内主要河流的出市界水质考核断面(含入海断面)。
  第三条 根据国家、省水污染防治规划目标和省、市政府环境保护责任书目标要求,
  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出市断面水质考核目标值,逐月进行考核。
  第四条 出市断面的具体位置,按照便于分清责任、具有代表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
  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上、下游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设定。
  第五条 出市断面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监测。每月监测数据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汇总后,于下月5日前上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测结果,确定每月应缴纳的补偿资金总额。于每月15日前将核定的上月各断面应缴纳补偿资金通报各有关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省财政厅,
  由省财政厅在年终结算时一并扣缴。
  第七条 省级财政扣缴的补偿资金作为辽宁省流域水污染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生态修复和污染减排工程,补偿给下游城市(具体补偿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出市断面的监测项目暂定为化学需氧量(感潮断面为高锰酸盐指数)。
  第九条 按照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治理成本,扣缴标准暂定为:
  辽河干流(包括辽河、浑河、太子河、大辽河)超标0.5倍及以下,扣缴50万元,每递增超标0.5倍以内(含0.5倍),加罚50万元。
  其他河流超标0.5倍及以下,扣缴25万元,每递增超标0.5倍以内(含0.5倍),加罚25万元。
  第十条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应根据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水环境保护任期目标和年度计划,认真组织落实,切实改善出市断面水质。
  第十一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辖区内排放水污染物单位的监督管理,定期公布影响出市断面水质排污单位的名单,及时督促排污单位完善治理设施,改进生产工艺和技术,不断减少水污染物排放量。对超标排放的排污单位,坚决予以关闭或停产治理。
  第十二条 各排污单位应当采用成熟适用的工艺和设备,对外排废水进行有效治理,保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转,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第十三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导致出市断面水质恶化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造成出市断面连续6个月不能达标的,或多次出现严重超标现象的,将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四条 对枯水期严重缺少生态用水,
  出市断面水质恶化的河流,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保证河道必要的生态用水、对重点排污单位采取限排、停产等综合防治措施。
  第十五条 对于全年所有考核断面水质都优于考核值,水质明显改善的城市,将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呼和浩特市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成果奖评奖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政府令第13号




《呼和浩特市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成果奖评奖办法》已经1995年5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张国民

一九九五年六月十九日


呼和浩特市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成果奖评奖办法



第一条 为了表彰在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集体或个人,充分调动广大工程技术人员、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工业企业技术进步奖奖励范围:
市工业企业技术进步奖将奖励我市乡以上工业企业,并包括具有一定生产规模的个体私营企业的技术进步成果。
(一)优秀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成果(含引进区外优质名牌产品或加入名优产品集团成果);
(二)优秀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成果;
(三)优秀产品质量提高成果;
(四)技术进步优秀企业。
第三条 分类评定条件:
(一)优秀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成果(含引进区外优质名牌产品或加入名牌集团成果);
凡是经过鉴定,到申报前投产一年以上并具备有水平、有批量、有用户,有效益等四项条件能够采用或等效采用国际标准的新产品、新技术,均可参加评定。
一等奖:年经济效益(实现利润)100万元以上,项目主要技术指标(产品结构;性能、材质、工艺、能源消耗等)达到或接近国际同类产品水平,或国内首创,竞争很强。
二等奖:年经济效益50-100万元,项目技术指标在国内行业中居领先地位,竞争力强。
三等奖:年经济效益10-50万元,项目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或区内领先水平,竞争力较强。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优先参评:
1、出口创汇或国产化产品;
2、带动行业发展的拳头产品;
3、采用国际标准的产品;
4、具有地方特色的产品;
5、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显著的新技术成果。
(二)优秀技术改造、引进成果:
凡经过正式评审、验收,并经一年以上生产实践的项目,其实施管理水平高,能够按期投产、达产,生产产品水平、能源及原材料消耗水平符合设计要求,均可参与评定。
一等奖:年经济效益200万元以上,实现的主要技术指标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并取得很好的社会效益。
二等奖:年经济效益100-200万元,主要技术指标达到或接近国内先进水平,并有好的社会效益。
三等奖:年经济效益50-100万元,主要技术指标达到或接近国内先进水平,并有好的社会效益。
(三)优秀产品质量提高成果:
凡是在有计划、有目标提高产品质量,扩大出口创汇,争创优质名牌产品的工作中,使产品质量有显著的提高,均可参与评定。
一等奖: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在国内外市场享有很高声誉并有很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等奖:产品质量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并在国内有一定的市场,有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等奖:产品质量达到或接近国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区内市场占有率高,并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技术进步优秀企业:
1、企业领导科技意识强,重视技术进步,领导得力,措施扎实;
2、企业内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厂办科研机构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3、企业中技术开发、技术改造和质量升级工作成绩显著技术进步考核指标全面超额完成。
第四条 奖励规定:
对优秀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成果、优秀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成果、优秀产品质量提高成果分设三个等级进行表彰奖励:
一等奖:对获奖单位颁发市工业企业技术进步奖奖状;对获奖者个人分别颁发荣誉证书;发奖金10000元。
二等奖:对获奖单位颁发市工业企业技术进步奖奖状;对获奖者个人分别颁发荣誉证书;发奖金7000元。
三等奖:对获奖单位颁发工业企业技术进步奖奖状;对获奖个人分别颁发荣誉证书;发奖金5000元。
对获技术进步优秀企业的单位,颁发荣誉奖奖状,发奖金30000元。
第五条 设立呼和浩特市工业企业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我市工业企业技术进步奖的评审、认定和授予工作,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呼市经济委员会,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六条 呼和浩特市工业企业技术进步奖的评定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七条 评奖程序:
(一)按照隶属关系逐级申报,先由主管部门或旗县区经委进行初审,然后报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按其专业性、产品归口,分别各专业评审组审议。
(二)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各专业组的审议结果进行综合复审后,交市工业企业技术进步奖评定委员会裁决、授奖。
(三)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主持单位负责组织联合申报。
(四)有争议的项目,有争议未解决前不得申报。
(五)经批准授奖的市工业企业技术进步奖项目,授奖前应予公布。自公布之日一个月内如有异议,由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市企业技术进步奖评委会裁决,无异议的即行授奖。
第八条 市工业企业技术进步奖,是市政府批准设立的高级奖励,对获奖者的事迹,要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和评定技术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九条 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如与其它科研成果奖重复时,可领取差额部分的奖金。
第十条 获奖项目如发现弄虚作假,经查证属实,即行撤销奖励,按情节轻重提请有关部门对有关人员给予批评或处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全市。
第十一条 设立呼和浩特市企业技术进步奖奖励基金,以形成稳定的奖金来源,逐步扩大资金数额,有效支持企业技术进步。
第十二条 呼和浩特市工业企业技术进步奖在起步运行阶段资金由呼和浩特市地方财政费中支出,按年度预算划拨,市工业企业技术进步奖奖励基金设立后,从基金中支出。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呼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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